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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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案例1 / 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向其他前手追索的司法认定——甲银行诉乙公司、丙银行、丁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且重整程序终结后,应当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其就重整程序中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仍有权向前手进行票据追索。

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的破产重整,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金额应根据债转股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在承兑银行被监管部门接管并进入破产程序后,获得部分兑付的持票人有权就剩余票款向前手进行追索。

基本事实2019年5月23日,原告甲银行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转贴现买入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票面金额2000万元,出票人为丙上市公司,承兑人为乙银行,收票人为被告乙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7月13日。

该汇票经背书转让、贴现后,由被告丙银行将票据转贴现给被告丁银行,被告丁银行又转贴现给原告甲银行。

现票据流转阶段为“提示付款已确认拒付”。

2019年5月,相关监管部门对乙银行实行接管。

2019年7月13日案涉汇票到期后,原告在电票交易系统提示付款被拒付。

同年7月,原告收到乙银行支付的案涉汇票80%的票款1600万元,其余400万元未获偿付。

2019年9月,某中院裁定受理丙上市公司重整案。

原告甲银行进行了债权申报,并被确认债权400万元(普通债权)。

后丙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据此,原告可获偿50万元现金,另350万元债权以转股方式清偿。

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将原告受偿现金和股票提存,但原告未受领。

2021年2月,乙银行经法院裁定破产。

原告就400万元未获偿付的票款向其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未果,故诉请被告乙公司、被告丙银行、被告丁银行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款400万元,以及以票款400万元为基数,自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玉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玉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玉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7【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35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国生【审理法官】袁国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玉伟【当事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玉伟【当事人-个人】刘玉伟【当事人-公司】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尹传服、于进坤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传服、于进坤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传服、于进坤【代理律所】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刘玉伟【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合同签订时间及被告逾期未付款时间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综合本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合同究竟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民间借贷。

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
(三)案件审理情况
1、调撤率整体偏低,近期下降显著
在黄浦法院2014年以来审结的345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94件,调解结案80件,撤诉结案65件,另有4件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2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从2014年的数据来看,调撤率为38.15%,远低于全市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62.91%的平均水平(各年度具体情况详见图表6)。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违约的低容忍度,以及基于完善的合同约定及专业操作,对胜诉的结果具有较高的预见性。
2、出租人相对集中,外资公司居多
出租人主要集中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两家,分别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2.86%和26.85%(见图表4),其他包括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利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融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惠普租赁有限公司、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亦涉及少量案件。其中,除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内资融资租赁业务企业,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和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系由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其余均为商务部或前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所涉案件占比高达97.54%。
3、承租人行业趋同,规模普遍较小
由于融资租赁原本就含有信贷和租赁双重属性,资产较少、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采用此种交易形式较多。在受理的447件案件中,以承租人为被告(或被告之一)的有438件,其中承租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有135件,占30.82%,涉案租赁设备大多为工程机械车辆。承租人为公司、企业的案件则主要集中于制造业和服务业,分别为193件、占44.06%和85件、占19.41%;另有医院7件,学校6件(承租人性质和具体行业分布详见图表5);从企业规模来看,均为中小型企业,注册资本普遍不高,风险抗压性偏弱。就自身实力而言,这些发展中的承租人与处于资金优势方的出租人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判例:租赁物被另案司法处置的,本案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判例:租赁物被另案司法处置的,本案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租赁物

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金额。现开泰公司所欠全部未付租金为 8,634,000 元,若履约保证金 250 万元也作为违约金处理,一则重复主张了违约 责任,二则违约金总额超过 4,430,231 元,显然过高。故履约保证金不应再作为 违约金没收,而应冲抵开泰公司的应付款项。 (九)判决后,Z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一) 《委托购买合同》中明确约定,开泰公司将《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 书》交付予 Z 公司时,租赁物所有权视为移转于 Z 公司。本案中《租赁物交付与 验收证明书》已于 2011 年 4 月 23 日交付,则 Z 公司自该日起已享有租赁物所 有权。开泰公司 2012 年将该租赁物为案外人周云设立抵押权,属于无权处分。 (二) 鉴于周云已经获得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定准予其行使 抵押权,并已申请执行,则无论目前执行程序是否如 Z 公司所言处于暂停状态, 开泰公司均已无权向他人转让系争租赁物之占有,换言之,Z 公司要求开泰公司 返还租赁物的诉请,目前不存在客观基础,故原审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 当。 (三)Z 公司如认为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自可向龙游县人民法院 提出异议, 至于周云能否善意取得抵押权, 鉴于龙游县人民法院已经裁定认可周 云享有抵押权,本院无权推翻该生效裁定,故该节事实和法律认定,本案中不作 处理,仍应由龙游县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四)Z 公司另称,原审即使不支持返还租赁物的诉请,也应当判决被上诉 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法院判决应当限于原告诉请的范围,如果 原告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则法院无权主动另择一给付赋予原告, 否则即有超出诉 请范围而为裁判之不法。 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经就租赁物之返还向 Z 公司进行释明, 并多次询问 Z 公司是否需要变更诉请, 但 Z 公司在原审中始终坚持只要求返还租 赁物, 并未提出租赁物不能返还时需要赔偿之请求,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相应 诉请,并无不当。 (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实务要点】 一、本案标的物被另案法院司法处置,鉴于另案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本

上海法院2021年度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大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1年度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大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1年度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1年度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大典型案例案例1邱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黄牛入罪”切实从源头打击老赖违反限高令基本案情邱某与赵某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某于2019年8月将赵某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赵某需归还邱某借款4.1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由于赵某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拒不到庭提供财产报告令。

上海宝山法院在将被执行人赵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在被限制高消费后仍多次通过“特殊渠道”订购高铁票,频繁往返徐州、诸暨等地。

2021年2月5日,宝山法院针对被执行人赵某上述规避执行、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举措,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处以罚款,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宝山法院根据与宝山区公安分局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最终一举将以董某为首的黄牛公司成功打掉。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惩处。

“枪挑一条线,棒打一大片”,宝山法院决定坚决打断了这条“黄牛”与“老赖“建立的违法链条。

诚信是人民群众敢于创造、乐享收获的压舱石。

诚信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限制高消费令等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更是实现国家诚信体系和法院执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黄牛”堂而皇之地向“老赖”兜售高铁、飞机票,把破坏法院执行当做敛财之道,这无疑是对诚信体系与司法权威的严重挑战。

面对严峻形势,单纯在个案中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只能是杯水车薪、治标不治本。

要想标本兼治,我们必须调整思路,要与有关部门一道形成诚信合力的闭环,补齐监管漏洞,持续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本案正是利用执行联动机制,对于这些故意规避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追查到底决不放弃,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出租人):[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承租人):[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同意将以下描述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用于乙方指定的用途,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1.1 租赁物名称:[具体租赁物名称]。

1.2 租赁物规格型号:[具体规格型号]。

1.3 租赁物数量:XXX台。

1.4 租赁物用途:[具体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XX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总额: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3.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3.3 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照逾期支付的金额和逾期时间收取违约金。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4.1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XX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

4.2 乙方应在收到租赁物后XX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结果。

第五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与保养5.1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并负责日常维修与保养。

5.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6.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八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法院诉讼解决。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当事方,甲方为融资租赁公司,乙方为融资租赁客户。

案情概述: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乙方租赁了甲方的设备
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乙方经营状况不佳,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并且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合同纠纷焦点:
1. 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是否构成违约?
2. 乙方是否有权提出合同解除或修改的请求?
3.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
解决方案建议: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构
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另外,乙方可
以提出合同解除或修改的请求,但需要证明合同履行存在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违约行为需要逐
一分析,以确定责任和后续处理措施。

结论: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双方行
为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合同范本专家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
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合同纠纷,并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上海金融法院是中国金融领域的重要法院,其审理的案件涉及金融行业各个领域,涵盖了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多个方面。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大量案件,其中一些典型案例对金融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的十大典型案例:1. 金融机构诉讼案: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多起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涉及信贷、担保、债权债务等方面,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2. 金融产品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处理了一些金融产品纠纷案件,包括理财产品、基金、保险等,为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提供了法律指导。

3. 金融市场操纵案: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市场操纵案件,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和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

4. 金融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处理了多起金融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金融租赁、金融债券、金融衍生品等,为金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法律支持。

5. 金融犯罪案: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一些金融犯罪案件,包括金融诈骗、金融腐败等,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6. 股权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处理了多起股权纠纷案件,涉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等,为金融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7. 金融监管案: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一些金融监管案件,涉及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和处罚,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8. 金融知识产权案:上海金融法院处理了一些金融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金融产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为金融科技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9. 融资租赁案: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多起融资租赁案件,涉及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和融资方之间的纠纷,为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导。

10.金融争议调解案:上海金融法院在金融争议案件中,积极推动金融争议的调解和解决,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

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金融行业的各个方面,展示了金融法院在金融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审判水平,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事件背景:2008年7月,A公司是一家实力较强的制造业企业,他们经营着一家租赁设备的公司B公司。

为了满足业务拓展需求,A公司决定通过租赁方式引进一批设备,并与一家租赁公司C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C公司以每年10%的租金比例向A公司出租一批设备,并A公司在租赁期满后有权购买这批设备。

合同规定了租赁期限为5年,并规定了设备购买价格。

事件经过:2009年5月,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交付给了A公司。

A公司根据合同每年按时支付租金,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

然而,在租赁期满之前,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技术更新换代,这批设备的价值大幅下降。

2012年2月,A公司表达了购买设备的意愿,并与C公司商议购买价格。

双方由于对设备价值存在争议,谈判陷入僵局。

A公司认为设备的实际价值远低于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他们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购买设备。

另一方面,C公司坚持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价格购买设备,并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警告。

2012年8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将纠纷提交至当地法院。

法院收到案件后,立即进行了调解。

通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A公司同意按照设备的实际价值,以更为合理的价格购买设备,并赔偿C公司合同约定价差的一部分。

律师点评: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租赁公司和企业之间因为设备价值的争议产生了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对于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设备购买价格,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发生了变动,双方应该在合同期满前进行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往往最终的结果是,双方在设备价值上取得一致,以便避免较长时间的法律纠纷和额外的损失。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由于A公司和C公司未能就设备实际价值达成一致,最终导致了法律纠纷。

在类似的合同中,双方应该谨慎明确约定设备的价值评估标准,并在设备价值产生争议时,及时调整合同价格。

此外,租赁公司应在合同中加入相应的条款,以保证在设备租赁期满时的合理投资回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二○一五年十月前言上海黄浦、外滩竞辉、金融领航、万象更新。

黄浦、卢湾两区撤二建一以来,黄浦法院在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以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司法服务金融发展的功能和定位,为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特别是201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和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8号】发布之后,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频发的现象,结合我院审判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为更加充分地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引领和规范黄浦区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序发展,进一步培育融资租赁行业这一金融新高地,有必要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进行汇总和研究。

最近,我院特地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审判进行了挑选、分析和梳理,合成一个案例集,供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官、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融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业人员进行对比、研究和参考。

目录1、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 (3)2、第三人代付约定之法律性质的认定 (5)3、出租人要求加速支付全部租金的法律要件 (7)4、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诉讼请求的选择权 (9)5、名义留购价制度下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 (12)6、回购型融资租赁中保证金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的确定 (14)7、租赁期内租赁物完成物权登记不能对抗所有权约定 (17)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要旨】遇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应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决合同解除相关法律后果问题。

【案情】2010年5月15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甲租赁公司所有的钻孔机五台,乙公司须每月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后因乙公司多次拖欠租金,甲租赁公司遂于2012年9月14日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摘要:一、前言二、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概述1.案例一:某银行与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2.案例二:某保险公司与某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纠纷案3.案例三:某证券公司与某投资者证券交易纠纷案4.案例四: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制造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5.案例五: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6.案例六:某基金公司与某投资者基金纠纷案7.案例七:某银行与某企业信用证纠纷案8.案例八:某保险公司与某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赔偿纠纷案9.案例九:某证券公司与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纠纷案10.案例十:某保理公司与某企业保理业务纠纷案11.案例点评与启示正文:一、前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商事纠纷也逐渐增多。

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案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本文将为您介绍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以供参考。

二、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概述1.案例一:某银行与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本案中,银行与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引发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

2.案例二:某保险公司与某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纠纷案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协议,因上市公司股价下跌,保险公司要求追加担保。

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3.案例三:某证券公司与某投资者证券交易纠纷案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时发生亏损,认为证券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引发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券公司无过错,投资者自行承担损失。

4.案例四: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制造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公司与制造商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因制造商违约,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判决融资租赁公司胜诉。

5.案例五: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引发纠纷。

上海租赁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的案例

上海租赁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的案例

上海租赁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的案例
在繁华的上海,租赁合同纠纷可不是什么稀罕事。

就拿老张来说吧,他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小李,可小李呢,居然拖欠了好几个月的房租!老张那个气啊,真是别提了。

有一天,老张得知小李在外面还有一笔欠款没收回来,这时候老张就想到了代位权诉讼。

啥是代位权诉讼呢?简单来说,就是老张可以代替小李去追那笔欠款,用追回来的钱来抵房租。

老张就找了律师咨询,律师说:“这事儿能行,但得按程序来。

”老张咬咬牙说:“行,我就跟他耗上了!”于是乎,老张踏上了代位权诉讼的征程。

老张去法院提交了各种材料,心里那叫一个忐忑啊,心想:“这能成吗?”嘿,你还别说,法院受理了!之后老张就和小李在法庭上见了。

小李还一脸不服气呢,说:“你凭啥去管我的事儿啊!”老张瞪着眼说:“你欠我房租,我还不能想办法要回来啦!”法官在中间听着,那场面,真像是没有硝烟的战场啊!
经过一番折腾,最后判决下来了,老张胜诉了!老张高兴得差点没跳起来,他逢人就说:“这法律还是有用的呀!”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代位权诉讼可不是随便就能用的,得符合条件才行。

但要是真遇到这种情况,咱也别怕,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好比在黑暗中找到了一盏明灯,照亮了前行的路。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所以啊,遇到租赁合同纠纷,别慌张,想想代位权诉讼,说不定就能解决大问题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绿色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2018年-2024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绿色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2018年-2024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绿色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2018年-2024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10•【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绿色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2018年-2024年)目录案例一:林某与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绿色资管产品管理人应依法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案例二:刘某与某股份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销售机构在代销绿色基金产品时应尽到谨慎勤勉的审查义务案例三: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农业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绿色发电项目收益可认定为应收账款并作为质押标的案例四:某融资租赁(中国)公司与黄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绿色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非典型违约责任的认定案例五: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电业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具备可期待性和确定性的未来绿色应收账款可叙作保理案例六:某实业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以不适格绿色资产开展售后回租的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案例七: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某新能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化解纠纷促使绿色项目重获新生17案例八:王某等与某证券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示范判决+诉前鉴定+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快速化解群体性绿色金融纠纷案例一林某与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绿色资管产品管理人应依法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一、基本案情2016年10月,被告某证券公司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推广设立“A新能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主要投资于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B 新能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某生态公司发放绿色信托贷款,补充其流动资金。

同年11月,原告林某与被告某证券公司签订《A新能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

同时原告林某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案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显示原告林某投资风险承受度约为进取型,《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载明原告林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高风险承受能力,案涉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原告林某拟投资品种。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四大原因、十大风险点和7个典型案例(附法院白皮书全文)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四大原因、十大风险点和7个典型案例(附法院白皮书全文)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四⼤原因、⼗⼤风险点和7个典型案例(附法院⽩⽪书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四⼤原因、⼗⼤风险点和7个典型案例(附法院⽩⽪书全⽂) 融资租赁是⾃贸区最受关注的业务之⼀。

上海市⼀中院、⼆中院发布《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书》,成为国内⾸次编制权威的融资租赁司法审判案例分析报告。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体的新型⾦融产业,由出租⼈根据承租⼈对出卖⼈、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使⽤,承租⼈⽀付租⾦。

融资租赁各⽅往往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此确定权利义务。

截⾄2013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民币2.1万亿元。

在上海建设经济、⾦融、贸易、航运中⼼的进程中,融资租赁是沟通⾦融、贸易、航运三⼤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改⾰⽬标的有⼒助推器。

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益强劲的辐射能⼒,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

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益增多。

为进⼀步发挥⼈民法院审判⼯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联合就五年来两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审理基本情况 1、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 2009年1⽉⾄2013年12⽉,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99.31%。

其中2009年收案22件,结案19件;2010年收案20件,结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结案23件;2012年收案32件,结案33件;2013年收案43件,结案49件;收、结案数逐年递增。

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达⼈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经典案例剖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经典案例剖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经典案例剖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机械设备租赁给乙公司,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

丙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在合同履行一年后,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甲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归还租赁物,同时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归还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三、案例剖析1.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当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物。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归还租赁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那么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归还租赁物,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租赁物归属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归还租赁物。

在本案中,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归还租赁物。

在实践中,租赁物的归属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重点之一。

如果承租人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归还租赁物。

但是,如果承租人没有违约行为,那么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

3.担保责任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

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例Historical experience and lessons tell us that people would not draw lessons from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via. Lawyer-X2018·9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2017)沪02民终1098号案 件:丰和(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第壹有机光电 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结果:驳回出租人全部诉讼请求CASE1融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影响交易性质的认定基本案情THE DETAILS OF THE CASE 2013年3月18日未实际履行2013年4月9日重要线索丰和公司(出租人)与南京机电公司(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业务,设备总价8,500万元,其中首期款项为2,125万元。

丰和公司向南京机电公司实际支付2,125万元首期款。

南京机电公司向丰和公司支付租赁200万元作为保证金。

丰和公司发函催款,称双方资金往来为“借款”。

2013年4月,丰和公司曾向南京机电公司出具支付委托书:“兹委托南京机电公司代为支付叶某先生往来款,金额人民币8,500万元整”案情线索1243法院观点VIEW OF THE COURT裁判要旨JUDICIAL GIST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不能全面反映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常理之处没有得到合理解释,系争融资租赁合同没有得到实际履行,因此双方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并不符合融资租赁的基本属性。

出租人与承租人虽然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合同并未实际按照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全面履行,一审法院认定不成立融资租赁关系,二审对于一审裁判结论予以维持,裁判结果均未支持出租人的诉讼请求。

不论是从租赁物的交接、租赁物的查验和掌控、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流向、催收函的发送等诸多方面,都可以为融资租赁交易提供司法实践的借鉴。

融资租赁公司法律案例(3篇)

融资租赁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总额为15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设备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被告因经营困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查合同效力法院首先审查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经审查,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适格,合同内容真实有效,故合同合法有效。

2. 判断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租赁期间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支付租金。

然而,被告在租赁期间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法院根据被告的违约行为,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具体计算如下:(1)剩余租金:根据合同约定,租金总额为150万元,已支付首期租金,故剩余租金为150万元减去已支付的首期租金。

(2)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剩余租金的20%。

因此,违约金为剩余租金的20%。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共计XX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上诉,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适格,合同内容真实有效,故合同合法有效。

名义留购价制度下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

名义留购价制度下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

名义留购价制度下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融资租赁业务中,对租赁期届满后,若承租人不存在承租人违约或违约行为已得以救济的,承租方可以象征性的名义留购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约定,并不等同于合同法第249条中“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约定情形。

【案情】2009年8月26日,原告甲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甲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的某型号太阳能电池生产线二条,租赁期限3年,乙公司须每季度向甲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其中,合同附件《租赁交易明细表》载明:“承租人未发生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得以救济的,承租人可以100元的名义货价留购租赁物件。

”后由于乙公司拖欠最后一期租金未支付,甲融资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判令乙公司返还系争租赁物并支付逾期未付租金等。

乙公司辩称,乙公司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仅余最后一期未支付,且融资租赁合同虽名义上约定了承租期满后租赁物的100元留购价,但该约定实质的意思是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9条规定,若乙公司主张返还租赁物,则法院判决乙公司应支付的金额应扣除租赁物目前的价值。

【审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满时,乙公司可以以支付留购款的方式取得货物所有权,并不等同于合同法第249条中规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

同时,承租人乙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至今未得到救济,同时其亦未向甲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过100元留购款,因此本案系争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属于甲融资租赁公司。

法院遂支持了甲融资租赁公司主张返还设备及支付剩余租金的诉请。

【提示】传统的融资租赁业务操作中,对于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一般直接约定归出租方或承租方所有,在租金配置上即已将期满后租赁物的残值计入。

近年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属约定中引入了“名义留购价”的概念——约定在租赁期满时,若承租方不存在违约或违约行为已得以救济的,承租方可以以象征性的名义留购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仅为100元或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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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二○一五年十月前言上海黄浦、外滩竞辉、金融领航、万象更新。

黄浦、卢湾两区撤二建一以来,黄浦法院在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以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司法服务金融发展的功能和定位,为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特别是201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和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8号】发布之后,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频发的现象,结合我院审判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为更加充分地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引领和规范黄浦区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序发展,进一步培育融资租赁行业这一金融新高地,有必要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进行汇总和研究。

最近,我院特地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审判进行了挑选、分析和梳理,合成一个案例集,供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官、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融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业人员进行对比、研究和参考。

目录1、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 (3)2、第三人代付约定之法律性质的认定 (5)3、出租人要求加速支付全部租金的法律要件 (7)4、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诉讼请求的选择权 (9)5、名义留购价制度下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 (12)6、回购型融资租赁中保证金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的确定 (14)7、租赁期内租赁物完成物权登记不能对抗所有权约定 (17)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要旨】遇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应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决合同解除相关法律后果问题。

【案情】2010年5月15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甲租赁公司所有的钻孔机五台,乙公司须每月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后因乙公司多次拖欠租金,甲租赁公司遂于2012年9月14日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2012年9月19日,乙公司向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获受理。

甲租赁公司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合同于2012年11月19日(破产申请受理后两个月)解除,要求乙公司返还系争租赁物,并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截至合同解除之日止逾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债权。

乙公司辩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应于2012年9月19日(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解除,因此甲租赁公司主张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都应当计算至该日止。

【审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虽然乙公司在甲租赁公司起诉之前已欠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

而乙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其与甲租赁公司均未通知对方解除或履行合同,因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应为破产申请受理日后的二个月,即2012年11月19日,相应地,法院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计算至该日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的债权。

但在计算逾期利息具体数额的问题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法院确定逾期利息应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时(2012年9月19日)止。

【提示】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逾期未付租金导致出租人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时,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租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则融资租赁合同在何时解除、出租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租金及相关利息应如何计算成为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又因为案件牵涉到破产受理法院和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受理法院之间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协调,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判决认为,当出租人未选择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下,依据《破产法》第18条规定,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被法律赋予了对所有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选择是否继续履行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两个月的除斥期间。

当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未通知出租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则法律视作承租人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是否享有解除权问题,理论争议较大,法院认为若承租人存在违约事由,出租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相应的,融资租赁的租金应计算至推定的合同解除之日,但租金的利息计算,依据《破产法》第46条规定,利息应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算。

第三人代付约定之法律性质的认定【要旨】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

【案情】2012年9月13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要求,购买乙公司所有的一系列设备并回租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231万余元,乙公司则须按期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和36期租金共计267万余元。

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出具《款项代付说明》,表示其代乙公司向原告支付系争《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嗣后,甲租赁公司按约向乙公司支付了租赁设备的货款,并由其签收了《租赁物件接收证书》。

后因乙公司欠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融资回租合同》,乙公司返还租赁设备、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丙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不予认可,因其向原告出具的《款项代付说明》仅表示委托付款关系,并不代表其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请。

【审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出具的《款项代付说明》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甲租赁公司依据丙公司向其出具的《款项代付说明》,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丙公司认为该《款项代付说明》的文字表述“代乙公司向原告支付系争《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仅表明存在委托付款关系,不能证明其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

从丙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款项代付说明》的性质和内容来看,丙公司作为系争《融资回租合同》的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意思表示,但并无加入系争债务关系、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意思表示已经转化为债务转移。

故债务承担的主体仍是乙公司,而丙公司仅仅是履行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需向甲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判决丙公司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请。

【提示】在金融类案件中经常出现合同关系外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愿意就债务人的款项代为支付的承诺书,但对于第三人此类表述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在理论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看法。

本案在处理该问题上树立了一个较好的审判思路。

首先在法院主动释明基础上,要求甲租赁公司明确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让、并存的债务承担、抑或是保证。

其次,待请求权基础明确之后再对该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判定,法院应从当事人书面文件的文义分析出发,结合合同履行具体情况准确界定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结合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特征,对每个案件中第三人的表述作出准确厘清和界定:债务转让中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在法律地位上具有替代性,若原债务人依然处在合同关系中履行合同义务,则不宜认定为债务转让;保证的意思应当明确而不应推定;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高度类似,也应当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

本案中,甲租赁公司主张第三人丙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保证,而丙公司出具的《款项代付说明》中并无保证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无需向甲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出租人要求加速支付全部租金的法律要件【要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如未按约支付每月租金,则构成违约,承租人得要求其加速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全部租金。

【案情】2006年1月12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租赁甲租赁公司DC1255+X15机器设备一台,首付款为8万元,租期分为12个月,每月支付租金6000余元,乙公司如有任何延迟支付的租金,就任何到期未付租金及延迟付款利息,乙公司须每月支付该到期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二作为延迟利息;如果乙公司未按期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甲租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收取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同年6月28日,供应商交付了设备,乙公司验收后向甲租赁公司出具设备接收确认书,但乙公司除支付8万元首付款和三个月租金2万元之外,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其他到期租金,故甲租赁公司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5万余元,支付暂计至2007年10月31日延迟付款利息8000余元,以及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延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的到期租金为基数,按每月百分之二计付)。

【审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双方应恪守约定,乙公司承租设备后,未按约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义务,甲租赁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和延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乙公司支付甲租赁公司租金5万余元、支付至2007年10月31日延迟付款利息8000余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未支付的到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月的百分之二计算)。

【提示】融资租赁集贸易和金融两个领域的功能于一身,承租人以分期归还租金的形式换取大额资金的期限利益,因此租金成为出租人的利益关注点,当承租人出现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形态时,作为以租金作为收益和合同目的的出租方来说,未按期收到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即意味着合同目的的落空,要求提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通常成为出租人最乐意采用的救济方式。

与一般合同违约救济一样,出租人要采取提前收取未到期租金这一救济方式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承租人构成实质违约,并且该违约对出租人造成重大损害;承租人未支付到期租金的行为呈一种连续状态,或者是承租人声明将不会支付今后所有的租金;法律有相关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

本案中,首先,乙公司除支付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以及前三个月的租金外,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每月的利息,构成违约事实;其次,乙公司的违约处于持续的状态;再次,《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提前收取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有明确约定,且《合同法》第248条也有明确规定,故提前支付租金有法律和合同基础。

综上法院判决甲租赁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加速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所有租金。

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诉讼请求的选择权【要旨】融资租赁承租人出现未按约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时,出租人对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租金并取回租赁物,或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具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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