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违法施工案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违法施工案【案情】2008年4月,对我市海曙区某工程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存在:1、楼层周边、楼梯口等部位临时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违反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1.1条之规定;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局部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部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分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3条、第5.1.1条之规定;3、电梯井口未设置固定栅门,井道内未按规定进行封闭。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2.1条之规定。
经调查,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施工属实。
根据确认违规事实,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根据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予以罚款。
该案件行政处罚相关内容已得到执行。
【案情分析】本案属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施工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本案违规的主要内容是:1、楼层周边、楼梯口等部位临时防护措施不到位,电梯井口未设置固定栅门,井道内未按规定进行封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规定: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岩土工程勘察常见问题解析与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常见问题: ① 地下水埋深大的湿陷性黄土场地,未开挖探井; ② 水上取样间距2m,直接影响湿陷性评价; ③ 虽布置探井,但数量过少。
问题分析: ① 低价竞争,少取土可减少费用; ② 钻规范的空子,投机取巧,湿陷性黄土场地首先
必须执行黄土规范; 正确做法:
见GB50025-2004第4.1.7条
常见问题: 在勘探中当发现局部地段地层复杂变化,或发现可
尤其是用假定的钻孔孔口高程作为引测点更加错误,这样 将无可追朔。 问题分析:
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差。 正确做法:
要引测相对永久性的高程
常见问题: 土工试验中,WL测定方法未做说明。
问题分析: ① 对规范的规定不理解; ② 不重视执行一般性条文。
正确做法: 见GB50021-2001第11.2.2条
常见问题: 粉土定名依据不足,未进行颗分。
① 对规范的规定不了解; ② 报告书粗糙; ③ 不能正确理解规范及说明。 正确做法: 见GB50021-2001第5.7.2条
常见问题: 特征周期内插问题
问题分析: 西安地区多数场地20m深度内的等效剪切波速在250m/s
附近,是否按“抗震规范”4.1.6条的规定进行特征周期的 内插目前尚不一致。 正确做法:
问题分析: ① 多见于面积小,工程量少的锅炉房、食堂等工程; ② 相互压价竞争,低价中标,孔深不够; ③ 技术人员不认真学习规范,工作浮躁。
正确做法: 见GB50021-2001第5.7.8条和4.1.20条1款2款。
常见问题: ① 无充分资料情况下,缺土和水腐蚀性分析; ② 取样数量少。
问题分析: ① 对GB50021-2001第12.1.1条理解不正确,必须提供充分资料; ② 取样有意或无意漏取; ③ 周边无资料也应用规范12.1.1条应付差事。
关于施工图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常见问题综述
摘自建筑中文网(一)“关于电力负荷应进行分级”的问题(“条文”GB50052-95第2.0.1条)1、设计文件应阐述建筑物建筑面积、高度、用途并确定其性质、防火类别及其中的电力负荷等级;不应只笼统说明整个建筑物按某级负荷设计,而应对各电力负荷进行分级说明。
2、负荷分级错误,常见的有:(1)对于高度24m以下,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公共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其消防用电设备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人员没有查找相关规范也没有与建筑、给排水专业沟通,自认为是低层建筑,就盲目定为三级负荷;(2)同一规范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二级,却错误定为三级负荷;(3)一、二级旅馆中厨房动力、冷库等属一级负荷,却按三级负荷设计;(4)对高层一、二类建筑以50米高度的习惯来划定类别,而不注意其用途、性质,如对于高度为32米8层的医院,或每层面积超过1000m2、高度28米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却划定为二级等等。
(二)关于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问题(GB50052-95第2.0.2)1、“条文”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这一点设计人员一般都比较清楚,问题主要出在许多工程变配电所没有同步设计或“另行委托”,有的地区干脆规定所有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由供电部门设计,连高层建筑内部变电所,也只留出位置,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做法,会潜在许多违反“条文”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设计者应对供电电源等级提出明确技术要求,若只做末端设计,致使被委托方盲目按常规系统设计,而不能满足负荷等级要求。
比较到位的做法可以给出供配电系统的主结线模式辅以运行方式说明,或以列表形式将各回路按负荷等级、供电要求分类。
2、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当选用柴油发电机作为一级负荷的第二电源时,设计应明确要求柴油发电机设有自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才能满足“高规”对消防设计按一级电源供电的要求。
违反强条情况归类分析2(地震作用与砌体结构)
违反强条情况归类分析2(地震作用与砌体结构)摘要:在34年的结构设计、校对、审核、外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在工地处理现场问题中,遇到了很多涉及违反强条的内容,整理出来以供参考。
关键词:常见问题;强条;地震作用;砌体结构笔者在多年的结构设计图纸内部审核、审定,外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涉及违反强条的内容,现在政府监管执法趋于从严,就我省情况,正准备执行违反一条强条罚款10~30万元的政策,现按基础,荷载、计算参数共3类整理出来,限于篇幅,本文先将基础类整理以供设计人员参考。
一、地震作用1、存在角度大于15度的斜交抗侧力构件,未进行斜交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考虑到地震可能来自任意方向,为此要求计算相交角度大于15度的抗侧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2、抗震设防烈度8、9度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未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7度(0.15g)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24m楼盖及8m转换)和长悬臂结构也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需计算竖向地震作用的还有转换结构的转换构件、7度(0.15g)和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2条、第10.5.2。
3、结构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未考虑非承重墙的刚度影响进行折减:考虑砌体填充墙对结构侧向刚度的贡献,必须按《高规》第4.3.17条对计算的自振周期予以折减。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16。
4、建筑场地类别错误:计算书及图纸均为II类土,地质勘察报告为III类,结构计算应重新计算。
场地类别与计算地震作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有关,场地类别错误会导致地震作用计算错误。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4条。
结构设计常见违反强条
1. 活荷载取值不对。
(主要是楼面、走道、屋面、楼梯及消防疏散楼梯的荷载)2. 基本风压、雪压取值不对。
3. 钢筋的保护层取值不对(主要是地下室防水混凝土的保护层及低标号混凝土时的钢筋保护层、柱的钢筋保护层)。
4. 地下室防水混凝土的的裂缝不满足0.2mm的要求。
(主要有计算简图错误,弯矩调幅,土压力、水压力计算错误)许多工程未进行裂缝计算。
5. 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满足规范的要求。
6. 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抗震等级未区分底部加强区(关键是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与非加强区的抗震等级。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 第4.8.2条。
7.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选择错误。
8. 连梁顶层箍筋未全长设置,连梁腰筋的设置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 第7.2.26条。
既:顶层连梁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150mm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墙体水平分布钢筋应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当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 钢筋强度设计值取值错误。
10. 砌体的高厚比不能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第6.1.1条的要求。
11. 砌体结构的层数或高度超过规范要求,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7.1.2条。
12. 构造柱布置不满足规范的要求。
(主要为大洞口两侧)13. 个别工程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规范的要求。
14. 荷载分项系数的取值错误。
15. 框架梁、框支梁均未设箍筋加密区,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6.3.3.3条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 002第10.2.8.3条。
16. 地下室外墙强度计算,未考虑荷载分项系数,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4.4条。
施工单位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违法施工案
施工单位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违法施工案【案情】2008年4月,对我市海曙区某工程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存在:1、楼层周边、楼梯口等部位临时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违反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条之规定;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局部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部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分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条、第条之规定;3、电梯井口未设置固定栅门,井道内未按规定进行封闭。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条之规定。
经调查,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施工属实。
根据确认违规事实,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根据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予以罚款。
该案件行政处罚相关内容已得到执行。
【案情分析】本案属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施工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本案违规的主要内容是:1、楼层周边、楼梯口等部位临时防护措施不到位,电梯井口未设置固定栅门,井道内未按规定进行封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规定: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头层墙高度超过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违反建筑电气工程强制性条文的现象及技术措施
违反建筑电气工程强制性条文的现象及技术措施摘要: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在建筑电气工程建设中的工作实践,归纳出几种常见的违反电力工程法规的现象,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强制条文;电气;现象;措施1引言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款都是关系到公众生命安全、社会福利的法律法规,若不严格执行,会给工程施工带来很大的安全风险,也会导致其在使用中出现一定的缺陷。
笔者就我国现行建筑电气工程中存在的一些违规现象进行了整理、归纳和分析,并以笔者多年的施工管理经验加以说明,以供同行借鉴。
2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扩展和补充,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规范;是施工单位实施项目施工强制性规范的基础;同时,它也是政府对项目施工强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基础。
它与其他条款的定义:①如果不能严格地贯彻强制性条款,将会引起安全事故或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从而导致突发事件;②诱发因素相同,但事故影响较大,危害较大;③如果不实施强制条款,将会对建筑的使用功能产生很大的影响。
在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各个环节,各国都有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贯彻,是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的关键和前提,而对其进行学习是先决条件。
电力工程设计中有许多技术条款,且内容更新速度较快,因此,各专业人士在精神上不仅要重视强制性条款的实施,还要随时留意条文动态,及时更新已有的条文知识。
对“三标”质量管理系统进行内部审计,主要是对强制性条款的实施进行监督。
内部审核时,在听取各个设计单位的工作报告时,需要增加对强制条款实施控制程序的内容;在对质量管理制度、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中,着重审查参考条款的正确性和强制性条款审查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到施工工地视察时,主要是要了解到设计者对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中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总结
形柱的配筋。
换 梁受力复杂 , 且在 结构中十分重要 , 故转换梁纵 筋、 腰筋 、 箍
建筑 节能
L o W c A R B o N W o R L D 2 0 1 7 / 1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中易违反 的强制性条文总结
沈 靓 (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安 徽 合肥 2 3 0 0 0 9 )
【 摘 要】 总结 归纳 混凝土结构施工 图中易违反 的强制性 条文, 并 指出结构设计中易忽视 的环节 , 为结构施工 图设计人 员提供 参考和 预警 , 提高
受剪承栽力。
3 结 语
笔 者 通 过 大 量 工 程 经验 。归 纳 罗列 出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中
( 3 ) 平 板 式 筏 基 受 冲切 、 受剪 承 载 力要 求 , 《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计规范》 8 . 4 . 6条 、 8 . 4 . 9条 。易违 反 此 条 的 环 节 : 当筏 板 变厚 证 工 程 安 全 提供 参 考 和 预 警 。 度时 , 如柱墩处 , 应 验 算 柱 墩 对 筏 板 受 冲切 承 载 力 和 筏 板 . 5 . 1条 、 l 1 . 3 . 6条 、 1 1 . 4 . 1 2条 , 《 建 筑 抗 震设 计规 范 》 . 3 . 7条 、 6 . 4 . 3条 , 《 高 层 建 筑 混 凝 土 结 构 技 术
力特 征 值 按 正 常使 用极 限 状 态下 作 用 的标 准 组 合 验 算 :桩 身
承 栽 力。
在结构设计中有哪些容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
在结构设计中有哪些容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一、荷载及地震作用1. 楼面均布活荷载取值有误。
取值有误的楼面活荷载主要有阳台、走道、门厅、楼梯、电梯公用前室及消防疏散楼梯的活荷载。
可能出现人流密集的建筑主要是指学校、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
民用建筑未明确的常用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如下:设浴缸、坐厕的卫生间4KN/㎡;有分隔蹲厕的公共卫生间8KN/㎡(包括填料、隔墙)或按实际考虑;阶梯教室、微机房3KN/㎡;银行金库、配电室、水泵房10KN/㎡;地下一层顶板施工活荷载5 KN/㎡;楼板下挂管道及设备荷载按实际情况考虑且不小于0.5 KN/㎡;宾馆、饭店的大型厨房不小于8 KN/㎡或有较重炉灶、设备及储料时应按实际取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22第5.1.1条。
2. 基本风压、基本雪压取值不对。
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一般可认为是高度超过60m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计算位移按50年一遇基本风压,计算结构风振舒适度按10年一遇风荷载标准值。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主要是大跨、轻质屋盖结构,此类结构的雪荷载经常是控制荷载,应采用100年重现期雪压。
确定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基本风压Wo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值乘以1.05采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22第7.1.1条,第7.1.2条,第8.1.1条,第8.1.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22第4.2.2。
3、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未按规范进行荷载折减。
这是考虑楼面上的活载不能同时布满所有的楼面。
如果不折减会造成基础设计过于保守,柱子内力及配筋计算有误。
新荷规修订,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对消防车的活荷载的折减不在包含在强制性条文中。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22第5.1.2条。
4、大、中、小学校的各类建筑,考虑到人流密集,对阳台、楼梯、看台、外廊及屋面栏板或栏杆的顶部未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
关于容易违反的结构相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关于容易违反的结构相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之一近段时间以来,随着我司在广州以外地区设计项目的增多,结构专业逐渐暴露出存在在施工图审查中被查出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现象。
分析其中违反强条的实际内容,发现部分是属于设计人员粗心大意造成的在一般情况下不应犯的错误,实际设计中应加以杜绝;部分属于我们虽然违反了,但规范在相关的规定中也存在不尽合理之处,需想办法规避;部分属确实容易疏忽,需制定一些必要的程序化的步骤来尽量避免;部分则属总体性的,可在总说明或相应的施工图说明中通过统一说明加以避免。
现将近期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强条情况及部分实际设计中较容易疏忽的强条,其内容和解决办法归纳如下:地下室底板和外壁板的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小于50mm,违反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的4.1.6条第3款的强条规定。
解决办法:在总说明中直接更改。
阳台活荷载标准值不足2.5kN/m2,违反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的4.1.1条的强条规定。
解决办法:计算中输荷载时应杜绝粗心大意,认真确保输入数值的正确性。
装饰飘板不满足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要求,违反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9.5.1条的强条规定。
该条规定对厚度并非由受力控制的装饰类构件等是不太合理的,但也需要规避,办法:通过加划虚线,将飘板分为受力部分厚度和装饰部分厚度,装饰部分厚度的混凝土仅作为荷载考虑,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配构造钢筋;最小配筋率按受力部分厚度确定。
框架梁端截面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二、三级小于0.3,一级小于0.5,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6.3.2条第4款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6.3.3条第2款的强条规定。
解决办法:采取程序化的步骤来最大程度地减免该种情况的发生。
在梁配筋填写完成后,增加一个专门检查框架梁端底筋与面筋面积比是否满足要求的步骤,如对一般框架梁高为200×600的住宅标准层,按2.5%的最大配筋率其支座钢筋最大配筋值为6Ф25,二、三级抗震时底筋最小要求为2Ф25,故当底筋不小于2Ф25时,该梁必能满足要求,不需检查;当底筋分别为2Ф22、2Ф20、2Ф18、2Ф16、2Ф14时,其对应的面筋上限分别为5Ф25、4Ф25、2Ф25/2Ф22、3Ф25、3Ф22,可事先将其一一列出,再对底筋小于2Ф25的框架梁逐根检查,当发现面筋超出相应的上限值时,则需对底筋进行调大处理;对面筋小于3Ф22的框架梁必能满足要求,不需检查。
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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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以上轻视程序上、管理上“强条”规定的现 对于以上轻视程序上、管理上“强条” 监理人员有责任做好如下工作: 象,监理人员有责任做好如下工作:1、应提请建 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 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施工方质量保证体 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2、施工单位进场后,应 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 施工单位进场后, 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 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 部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 部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不能满足 要求,如实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要求,如实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并责成施工方 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在实际的检验批、 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3、在实际的检验批、隐 蔽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中, 蔽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中,如施工单 位不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位不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 验收,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自检)要求, 验收,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自检)要求,并指出 这是“强条”的规定,如施工方接通知后, 这是“强条”的规定,如施工方接通知后,仍不 能建立有效的自检机能, 能建立有效的自检机能,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 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报告,直至建议更换忌” 强条执行中的“十忌”
• 四忌:钢筋、水泥不能按进场批次进行复检。 四忌:钢筋、水泥不能按进场批次进行复检。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 条”5.2.1条指出:“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 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 有关标准的规定。”“强条”7.2.1条指出:“水泥 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 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 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 规定。”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引言在商业领域中,签订合同是各方进行交易和合作的基础。
合同的签署往往代表着双方共同达成的意向和责任。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具备法律效力。
当合同中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这些条款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1. 不公平合同条款在合同中,一方以其相对优势地位利用合同的不对等关系,将不公平的条款强加于对方的情况被视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种情形。
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强制性不合理的违约赔偿条款 - 推卸过错方责任的免责条款 - 补偿不正当损失的不合理条款当合同中包含不公平的条款时,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受害方可以请求法院对合同进行部分或完全无效,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 违反公序良俗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利益意愿,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标准的限制。
当合同中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时,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 - 违背道德伦理的合同 - 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当这些情形出现时,有关法院将会宣布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无效,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对整个合同进行无效宣告。
3. 隐瞒事实或欺诈行为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和合作。
当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采取欺诈行为以达成不公平利益时,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这种情景可以涉及以下内容: - 假冒他人身份或伪造证据 - 故意隐瞒有关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 - 利用虚假陈述或误导他人以获取不当利益当这些行为被揭露时,受害方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能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4.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也受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影响。
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如劳动法、环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合同中必须得到遵守。
当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当事人无法据此主张自己的权益,也不能因合同的违反而获得什么利益。
施工图常见的违反强条问题
建筑专业常见的设计质量问题1、总平面图设计深度不够,相当一部分的图纸只画场区和建筑的四角坐标,没有画全场地的周边道路网及相关建筑;没有做竖向设计,道路没有标高;总图制图均不按规范执行,图线、图例与规范不符;绿化面积与图纸绿地不符,没有尺寸。
2、多数总图没有+0.00相对于的绝对标高值,违反规范.3、当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以上时,二层以上的楼梯间门没有设置乙级防火门或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且楼梯在首层未设直接对外出口.4、不管是居住建筑还是公共建筑,均漏注外窗的气窗性指标要求.5、公用玻璃门未设置防护警示;推拉外窗未设置防止窗扇脱落的装置;玻璃原度不符合规定;本条显示的是大家对<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不了解.6、屋面排水坡度值,天沟纵向排水坡度值和防水层的设计不符合规定,传统错误概念严重,不满足规范.7、防火墙上门、窗未设置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墙上的变形缝未作防火封堵设计.结构施工图常见的违反规范强条问题(钢筋混凝土结构)1.计算书:<1>荷载错误:疏散楼梯活载小于3.5KN/m2;卫生间凹板填充荷载取值不够;人群有可能集中的阳台活载小于3.5KN/m2;屋面女儿墙恒载取值不够;机房楼面活载取值不够7.0KN/M2; 电梯基坑、机房屋面梁吊钩荷载漏输;<2>总信息录入错误:场地类别与地质堪察报告不符;质量刚度明显不均匀对称应考虑双向扭转而未考虑;斜交抗侧力构件,相交角度大于15度应分别计算抗侧力方向地震作用,而设计未做考虑;楼板开洞面积大,不符合刚性楼面假定,而又未采用弹性板模型程序计算;计算地震作用时,工业厂房活荷载组合值系数未按实际情况时取1.0,而取0.5;+<4>计算结果不正常又未做调整或采取措施:如轴压比、周期比、位移比、刚度比、刚重比(高规)、剪重比不满足要求;2.图纸部分<1>配筋量小于计算结果;受力构件未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2>截面尺寸与计算结果不符;<3>天然地基基坑未注明验槽要求及持力层;<4>地下水有腐蚀性但未采取防腐措施;地下室及屋面水箱未注明混凝土抗渗要求;<5>框架柱与楼梯平台梁或其他错层梁相连时,未按抗震要求加密柱箍筋;<6>灌注桩箍筋在液化土层中未做加密;<7>总说明中场地类别及结构抗震等级错误或与计算不符。
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
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摘自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1h.可踏2d.g.夹层玻璃。
3框架结构钢筋抗震要求a.强屈比不满足要求;b.超强比不满足要求;c.框支剪力墙中的框支结构钢筋不符合要求。
4厕浴间防水及坎台a.不留坎台;b.坎台高度不够;c.坎台砼质量差;d.用红砖代替砼坎台;e.防水未翻边,或翻边高度不够;f.未作蓄水试验。
5结构构件凿槽埋管a.凿槽减少构件截面尺寸;b.凿槽未经结构工程师认可;c.凿槽后无加强措施。
6门洞过梁a.过梁钢筋没有锚入砼结构支座;b.过梁钢筋锚入砌体长度不够;c.过梁钢筋直径或数量不够;d.钢筋置于砂浆层厚度不够。
7室内环境检测a.指标测不全;b.检测数量不够;c.没有根据检测结果对整个工程8910b.11e.不1a.有效防护的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
b.窗台和防护栏杆都是有效防护。
c.防护的起始高度从可踏面算起。
凸窗台或水平防护栏杆高度为0.45m以下,算作可踏面;高度为0.45m以上,凸窗台是防护设施的组成部分。
d.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设防护设施。
e.开启扇必须防护,且不易攀爬。
固定扇的防护按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执行。
JGJ113-2003第6.3.1条、第6.3.2条都是强制性条文:“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a.b.c.d.e.f.顺着墙面做护栏,把凸窗台挡在外面,这种做法可称作假护栏,它往往是可以拆卸的。
设置假护栏,不符合凸窗台的设计意图。
g.在满足抗风压和人体冲击要求的最小厚度的基础上,增加玻璃厚度,增加部分是否能够起到护栏的作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部门认定。
建筑专业设计文件中常见违强条问题探讨
建筑专业设计文件中常见违强条问题探讨摘要根据对实际审图工作中建筑专业常见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问题分析,揭示其对工程安全性及设计质量的诸多影响,对相关专业人士起到提醒和借鉴的作用。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安全性设计文件的审查是审图机构的专项职责。
对设计文件中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审查是审图机构的主要工作。
在多年的技术管理工作中,对建筑专业专家的审图结果性文件的总结统计所见,设计文件中对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违背方面都很有其普遍性。
针对这些最易出错的地方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认真分析进行如下探讨,以期对同行从业者有提醒和适当有益的借鉴。
可能在大家最容易忽视的地方,蕴含着意想不到的危险存在,对建筑的安全性产生不必要的潜在威胁,适时的在这方面分析总结修正,让经过我们手中服务的建筑工程项目日臻完美,少留遗憾。
1工业建筑中常遇违强条问题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招商引资项目规模空前,工业建筑在基本建设中所占比例居高不下,大量的厂区厂房,库房建设项目兴起。
皮革业,家具业,制药业,机械加工类等等生产制造的工种繁多,涉猎内容广泛。
由于建设项目承担设计的设计院良莠不齐,各种问题都会在设计文件上有所体现。
有些违规实属个例范畴,有些违规很具有普遍性。
下面我重点分析在专家审查的结果性文件中最具普遍性的违强规排名前三位的问题,与大家共同商讨。
1)仓房、仓库火灾危险性等级不明确或是设定有误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是厂房库房类建筑决定火灾安全型储备的重要因素。
是厂房或仓库防火要求中各种要确定因素定量的前提。
且这些要定量的因素都涉及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如厂房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火疏散等。
由与火灾危险性等级设定较低会使上面所提的一些重要因素也会相应要求变低。
当遭遇实际高于设定火灾危险时,都达不到和实际火灾相匹配的防火安全储备,使建筑处于危险当中。
由于防火安全储备,即上面所提防火所涉重要因素达到预期目标标准越高造价越高,所致有意或无意常把火灾危险性分类设定过低或漏定,尽量靠近丁戊类,使厂房的安全储备放宽从而减低造价。
变电工程违反强条典型案例
断开不到位、无灌充材料,沟底抹灰不平整 无排水坡度产生积水现象。
违反强制性条文事项及说明
沉降缝应断开
应麻丝沥青灌缝
违反强制性条文事项及说明
应按设计要求找坡、平整无积水
违反强制性条文事项及说明
16、施工过程中无按设计图纸要求外墙满挂钢丝网、 内墙梁柱交接处挂钢丝网,违反设计规范规定
违反强制性条文事项及说明
2、楼梯休息平台窗边护栏未设置挡脚板 综合楼休息平台处通窗在施工过程 中有注意护栏的加设,但在施工交底中没 有详细明确的说明在底部加设挡(踢)脚 板。
违反强制性条文事项及说明
加设挡脚板
违反强制性条文事项及说明
3、室外钢爬梯护笼设置过高、且未明显接地。 建筑物室外钢爬梯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参 照国标图集施工,因此我方严格根据国标图集 施工而疏忽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和实施。造成 室外钢爬梯护笼设置违反了强制性条文。另外 钢爬梯均在避雷带位置进行了接地,这种做法 是错误的,应在地面明显位置进行钢爬梯的接 地。
围护措施
违反强制性条文事项及说明
9、围墙未明显留置伸缩缝 围墙及护坡工程由建设单位的分包方
施工,围墙伸缩缝有留置,但嵌缝不规范, 且内面墙被砂浆覆盖了伸缩缝,使得在分 缝处砂浆或外墙砖开裂。
违反强制性条文事项及说明
砂浆裂
外墙砖裂
违反强制性条文事项及说明
护坡砂浆裂
违反强制性条文事项及说明
10、挡土墙未留泄水孔。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规定,违反强条条 款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特别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 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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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摘要:无论是设计人员还是其它相关的专业人员对部分强规的理解深度不够这里我还请大家多多注意一下,本人认为这篇文章写得不错现在推荐给大家看看。
关键词:设计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摘自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
对于房屋建筑部分,2000 年4 月和2002 年8 月分别发布了二版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必须遵守的。
按照建设部第81 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违反强制性条文,除责令整改外,还要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 以下的罚款。
但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大量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
现将常见的事例收集整理,对照条文进行剖析,指出条文的真实内涵,关注重点要点,用以警示执行者,也作为条文修订者参考。
序号项目违反现象1 低窗台防护 a. 防护高度不够;b. 防护设施可攀;c. 可踏面当作防护;d. 开启扇不防护;e. 固定扇不防护;f. 采用普通玻璃;g. 以采用安全玻璃为由不防护;h. 可踏面高度不清楚;i. 防护目的不清楚;j. 防护设施不清楚,达不到防护效果。
2 栏杆问题 a. 栏杆高度不够;b. 垂直杆件间距大于0.11m ;c. 栏杆底部留空,无坎; d. 采用水平栏杆,可攀爬; e. 栏杆承载力或刚度不够; f. 高度计算未扣除可踏面;g. 玻璃栏板未采用厚度大于12mm 的安全玻璃;h. 距地面高度大于5m 时未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3 框架结构钢筋抗震要求 a. 强屈比不满足要求;b. 超强比不满足要求;c. 框支剪力墙中的框支结构钢筋不符合要求。
4 厕浴间防水及坎台 a. 不留坎台;b. 坎台高度不够;c. 坎台砼质量差;d. 用红砖代替砼坎台;e. 防水未翻边,或翻边高度不够;f. 未作蓄水试验。
5 结构构件凿槽埋管 a. 凿槽减少构件截面尺寸;b. 凿槽未经结构工程师认可;c. 凿槽后无加强措施。
6 门洞过梁 a. 过梁钢筋没有锚入砼结构支座;b. 过梁钢筋锚入砌体长度不够;c. 过梁钢筋直径或数量不够;d. 钢筋置于砂浆层厚度不够。
7 室内环境检测 a. 指标测不全;b. 检测数量不够;c. 没有根据检测结果对整个工程进行评价。
8 桩位偏差每根桩位偏差都必须在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超偏差即违反强制性条文,必须处理。
9 桩身砼试块 a. 小直径灌注桩没有做到一桩一试块;b. 大直径桩没有按规范留置多组试块。
10 结构实体检验 a. 验收时结构实体没有检验,或检验项目不全,或检验数量不够;b. 检验结果没有评定;c. 检测单位无资质;d. 非正式检测报告,没有归档。
11 外门窗气密性 a. 设计没有给定指标,或给定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b. 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c. 检测用样品不具代表性;d. 试验时间不符合工程进度要求;e. 不合格处理方法不科学。
1、低窗台防护问题《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 年版)第3.9.1 条规定“外窗窗台距地面、楼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执行本条时,可作如下理解:a. 有效防护的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 。
b. 窗台和防护栏杆都是有效防护。
c. 防护的起始高度从可踏面算起。
凸窗台或水平防护栏杆高度为0.45m 以下,算作可踏面;高度为0.45m 以上,凸窗台是防护设施的组成部分。
d.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设防护设施。
e. 开启扇必须防护,且不易攀爬。
固定扇的防护按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执行。
JGJ113-2003 第6.3.1 条、第6.3.2 条都是强制性条文:“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
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这二条运用于低窗台防护时可作如下理解:a. “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是指无意识碰撞,不涉及故意碰撞。
无意识碰撞的主体应包括仅具初等思维的婴幼儿和淘气的儿童。
凸窗台上的玻璃具备低等级的易于碰撞的特征。
b. 保护措施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碰撞,或碰撞后防止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
c. 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发改运行[2003]2116 号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使用安全玻璃,即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成的其它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d. 窗中的铝型材、塑钢型材可视为保护措施的一部分。
e. 护栏的做法有多种,如玻璃护栏、钢铝型材护栏、钢丝护栏等,主要从美观和安全角度考虑。
f. 顺着墙面做护栏,把凸窗台挡在外面,这种做法可称作假护栏,它往往是可以拆卸的。
设置假护栏,不符合凸窗台的设计意图。
g. 在满足抗风压和人体冲击要求的最小厚度的基础上,增加玻璃厚度,增加部分是否能够起到护栏的作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部门认定。
2、栏杆的设计问题《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3.7.2 条、第3.7.3 条、第4.1.3 条、第4.2.1 条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第4.2.4 条皆涉及到栏杆问题,可总结归纳如下:a. 规定的对象是临空处的栏杆,如阳台、外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栏杆。
b. 栏杆的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不得采用可踏步的水平栏杆。
c. 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按照人体学原理可防止儿童钻出。
d.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主要为防止水和杂物直接从杆件离地面的空隙盲目排泄和坠落,影响下层或地面的安全和环境。
e. 栏杆设计应经过计算,能够承受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取0.5kN/m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 。
g. 栏杆的高度,对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楼梯除外)。
这主要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栏杆高度随建筑高度的增加而增加。
栏杆的高度应以净高计算,即从可登踏面算起。
3、钢筋的强屈比和超强比《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第5.2.2 条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第3.9.2 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
”本条应用时应注意如下问题:a. 高层住宅中常用的框支剪力墙结构,其框支柱和框支梁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
b. 强屈比不应小于1.25 主要是为了保证纵向钢筋具有一定的延性,当构件某个部位出现塑性铰后,塑性铰处有足够的转动能力和耗能能力。
c. 超强比不应大于1.3 主要为实现框架结构的强柱弱梁,强剪弱弯。
钢筋屈服强度过高,梁的抗弯承载力过高,设计原则规定的内力调整将难以奏效。
d. 对一、二级框架结构中使用钢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核查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时应计算实测强屈比和实测超强比,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场或另作它用。
4、厕浴间防水和周边素混凝土坎台《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第4.10.8 条规定,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120mm 。
a. 某些开发商为节省成本,毛坯房交楼时厕浴间未做防水隔离层,招致业主投诉。
防水工程作为地面子分部工程的一个分项工程,监理公司应对其作专项验收,未进行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更不得进入竣工验收。
b. 实际工程中,厕浴间周边混凝土坎台经常被替代,如红砖、灰砂砖或其它小型砌块,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
工程中亦有用混凝土和砂浆碎渣加水泥经二次拌和浇灌坎台,这种做法亦应禁止。
规范没有对混凝土坎台质量提出要求,施工单位应按普通混凝土构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普通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c. 铺涂防水材料时,应向墙面翻边,高出地面层200 ~300mm ,决不能因为已做了防水翻边而不做素混凝土坎。
d. 厕浴间地面施工完毕,应作蓄水试验,蓄水深度为20 ~30mm ,24h 内无渗漏为合格。
5、剪力墙和楼板凿槽埋管结构构件施工完毕,因设计原因或房屋功能变更,在剪力墙上或楼板上凿槽埋置给水管或电管。
剪力墙厚度一般200mm ,楼板厚度一般100mm 左右,凿槽深度一般20mm 。
凿槽对结构损伤严重,建设各方对此未予重视。
虽尚未发生结构倒塌或构件破坏的重大质量事故,但构件在损伤处出现裂缝已属常见。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第3.3.4 条和第3.1.5 条规定,严禁擅自改动主体承重结构,当涉及主体承重结构改动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对于墙板凿槽埋管问题,按照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应作如下处理:a. 凿槽的位置、深度、宽度应由设计院负责该项目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确定。
b. 板面开槽不宜在支座附近且平行于支座。
c. 剪力墙上不宜开水平槽。
d. 埋管后填堵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如覆盖钢丝网后用高强砂浆填密实。
6、门洞上过梁施工及拆除某剪力墙结构高层住宅,业主委托进行二次装修时,拆除门框,上部约300mm 高的钢筋砖过梁突然掉落,砸死一人。
过梁掉落后悬挂于墙体一端,说明过梁钢筋一端具有足够的锚固长度,另一端与墙体没有连接。
过梁掉落砸死人虽是特例,但钢筋砖过梁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却常见,特别是钢筋与端部墙柱支座的锚固。
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第6.2.4 条规定,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处的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5mm ,间距不大于120mm ,钢筋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小于240mm ,砂浆层的厚度不小于30mm 。
本条规定的钢筋伸入支座是指两边支座,应包括非砌体类支座。
上述事故尚涉及装修时的拆除问题。
非承重构件原则上是可以拆除的,但必须有安全的切实可靠的施工方案。
由此可以类推至整幢房屋的拆除,房屋拆除时伤人或死人事故经常发生,但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房屋拆除技术规范。
城市改造中涉及大量房屋的拆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订与建造相对应的一系列涉及各种结构的房屋拆除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