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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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

摘要:无论是设计人员还是其它相关的专业人员对部分强规的理解深度不够这里我还请大家多多注意一下,本人认为这篇文章写得不错现在推荐给大家看看。

关键词: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摘自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对于房屋建筑部分,2000 年4 月和2002 年8 月分别发布了二版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必须遵守的。按照建设部第81 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违反强制性条文,除责令整改外,还要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 以下的罚款。但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大量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现将常见的事例收集整理,对照条文进行剖析,指出条文的真实内涵,关注重点要点,用以警示执行者,也作为条文修订者参考。

序号项目违反现象

1 低窗台防护 a. 防护高度不够;b. 防护设施可攀;c. 可踏面当作防护;

d. 开启扇不防护;

e. 固定扇不防护;

f. 采用普通玻璃;

g. 以采用安全玻璃为由不防护;

h. 可踏面高度不清楚;i. 防护目的不清楚;j. 防护设施不清楚,达不到防护效果。

2 栏杆问题 a. 栏杆高度不够;b. 垂直杆件间距大于0.11m ;c. 栏杆底部留空,无坎; d. 采用水平栏杆,可攀爬; e. 栏杆承载力或刚度不够; f. 高度计算未扣除可踏面;g. 玻璃栏板未采用厚度大于12mm 的安全玻璃;h. 距地面高度大于5m 时未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3 框架结构钢筋抗震要求 a. 强屈比不满足要求;b. 超强比不满足要求;c. 框支剪力墙中的框支结构钢筋不符合要求。

4 厕浴间防水及坎台 a. 不留坎台;b. 坎台高度不够;c. 坎台砼质量差;

d. 用红砖代替砼坎台;

e. 防水未翻边,或翻边高度不够;

f. 未作蓄水试验。

5 结构构件凿槽埋管 a. 凿槽减少构件截面尺寸;b. 凿槽未经结构工程师认可;c. 凿槽后无加强措施。

6 门洞过梁 a. 过梁钢筋没有锚入砼结构支座;b. 过梁钢筋锚入砌体长度不够;c. 过梁钢筋直径或数量不够;d. 钢筋置于砂浆层厚度不够。

7 室内环境检测 a. 指标测不全;b. 检测数量不够;c. 没有根据检测结果对整个工程进行评价。

8 桩位偏差每根桩位偏差都必须在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超偏差即违反强制性条文,必须处理。

9 桩身砼试块 a. 小直径灌注桩没有做到一桩一试块;b. 大直径桩没有按规范留置多组试块。

10 结构实体检验 a. 验收时结构实体没有检验,或检验项目不全,或检验数量不够;b. 检验结果没有评定;c. 检测单位无资质;d. 非正式检测报告,没有归档。

11 外门窗气密性 a. 设计没有给定指标,或给定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b. 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c. 检测用样品不具代表性;d. 试验时间不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e. 不合格处理方法不科学。

1、低窗台防护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 年版)第3.9.1 条规定“外窗窗台距地面、楼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执行本条时,可作如下理解:

a. 有效防护的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 。

b. 窗台和防护栏杆都是有效防护。

c. 防护的起始高度从可踏面算起。凸窗台或水平防护栏杆高度为0.45m 以下,算作可踏面;高度为0.45m 以上,凸窗台是防护设施的组成部分。

d.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设防护设施。

e. 开启扇必须防护,且不易攀爬。固定扇的防护按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执行。

JGJ113-2003 第6.3.1 条、第6.3.2 条都是强制性条文:“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这二条运用于低窗台防护时可作如下理解:

a. “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是指无意识碰撞,不涉及故意碰撞。无意识碰撞的主体应包括仅具初等思维的婴幼儿和淘气的儿童。凸窗台上的玻璃具备低等级的易于碰撞的特征。

b. 保护措施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碰撞,或碰撞后防止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

c. 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发改运行[2003]2116 号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使用安全玻璃,即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成的其它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d. 窗中的铝型材、塑钢型材可视为保护措施的一部分。

e. 护栏的做法有多种,如玻璃护栏、钢铝型材护栏、钢丝护栏等,主要从美观和安全角度考虑。

f. 顺着墙面做护栏,把凸窗台挡在外面,这种做法可称作假护栏,它往往是可以拆卸的。设置假护栏,不符合凸窗台的设计意图。

g. 在满足抗风压和人体冲击要求的最小厚度的基础上,增加玻璃厚度,增加部分是否能够起到护栏的作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部门认定。

2、栏杆的设计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3.7.2 条、第3.7.3 条、第4.1.3 条、第4.2.1 条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第4.2.4 条皆涉及到栏杆问题,可总结归纳如下:

a. 规定的对象是临空处的栏杆,如阳台、外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栏杆。

b. 栏杆的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不得采用可踏步的水平栏杆。

c. 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按照人体学原理可防止儿童钻出。

d.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主要为防止水和杂物直接从杆件离地面的空隙盲目排泄和坠落,影响下层或地面的安全和环境。

e. 栏杆设计应经过计算,能够承受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取0.5kN/m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 。

g. 栏杆的高度,对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楼梯除外)。这主要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栏杆高度随建筑高度的增加而增加。栏杆的高度应以净高计算,即从可登踏面算起。

3、钢筋的强屈比和超强比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第5.2.2 条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第3.9.2 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本条应用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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