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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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2007年监管公告第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电力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的汇总,其内容还同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效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各电力市场主体利益,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电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强制性条文》,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设部于2006年3月至11月间在电力行业开展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6年3月,电监会、建设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6〕8号),对检查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
(一) 自查阶段情况
按照电监会和建设部对《强制性条文》自查阶段工作的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电力顾问集团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公司、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及有关地方大型电力
开发公司开展了自查工作。28个单位完成了对304个在建电力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自查,并报送了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反映出两种情况:一是《强制性条文》以及有关法规在各企业和工程中的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各企业认为所负责的电力工程相关检查项目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二是有关企业,特别是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电力顾问集团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公司、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对自查工作十分重视,报送材料较为正式、规范。
(二) 抽查阶段情况
在分析研究企业上报自查报告的基础上,经过电监会、建设部的周密组织、遴选,并在中电联、有关电力勘测设计、施工单位的大力配合下,由电力监管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电联以及各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六个检查小组前往全国六个区域对15个在建工程进行
了实地抽查。所抽查的15个工程是从在建电力工程项目中选取的一部分有代表性的工程,包括了火力发电工程、水力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工程。工程项目的确定考虑了地区分布、项目类型、所属公司以及工程规模等因素,做到各大区、各大电网公司、各大发电公司、各机组类型和各工程规模都有一定的涵盖,具体项目有淮南煤电基地田集电厂、浙江玉环电厂、福州江阴电厂、国电山东费县电厂一期、华电国际潍坊电厂二期、黄河公伯峡水电站、黄河拉西瓦水电站、河南国网宝泉抽水蓄能电站、湖北水布垭电站、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500kV广东嘉应输变电工程、贵广二回直流兴仁换流站、500kV广西邕州送变电工程、500kV辽宁渤海一次变工程、500kV黑龙江冯大哈线路工程(见附件)。
实地抽查过程中,检查组通过听取工程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工作汇报、查阅工程建设文件、查看工程建设现场和现场考问、座谈等方式,重点对企业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强制性条文》和开展自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上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各工程存在的问题,各个检查组提出了整改意见,还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进行了总结,与工程建设各方作了交流。检查工作得到相关电力企业的高度重视和紧密配合,达到了宣贯条文、沟通情况、查摆问题、总结经验、促进
工程建设提高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监管评价
综合自查阶段材料和实地抽查情况看,有关单位基本按照“三个条例”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强化了内部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多数工程的参建单位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有关工作比较重视,按要求开展了有关自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在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注意把关,没有发现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现象,《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基本符合要求。
(一) 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义有一定认识
从检查情况看,电力工程建设各方基本能认识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应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力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所在,因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自觉地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等实际工作中。
(二) 开展了宣贯培训工作
工程建设各方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有关工作比较重视,普遍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一是大部分单位对“三个条例”等文件进行了转发,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广泛宣传,通过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宣传栏、施工现场等多种渠道宣传《强制性条文》;三是部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考试,并有记录;四是有的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了安全目标、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奖罚办法。
(三) 结合工程实际,加强管理,《强制性条文》基本得到贯彻执行
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责任人,对执行《强制性条文》较为重视,大部分建设业主单位重点关注制度建设,从源头把好关。一方面督促建设各方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另一方面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了相关文件,包括招标管理办法、工作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等一整套涉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监督、保证措施。工程建设单位制定的相关工程管理体系和规章
管理制度是《强制性条文》得到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得到有效保证的关键。
工程建设,设计先行。从各工程检查情况来看,各设计单位开展了对《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和掌握,在火电工程、水电工程和输变电工程设计中基本执行《强制性条文》;对一些重大专项课题进行了论证;按照工程设计阶段的划分,完成相关阶段的设计深度;工程设计通过了相关部门的设计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履行了相关手续。
坚持安全文明施工。各施工单位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多数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整洁,物料堆放有序,主要施工区域安全装置设施完备,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物料加工区划分清晰,管理有序;强调作业人员规范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定了多项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记录。安全管理基本可控在控,文明施工环境较好。
监理单位能够在建设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实施“小业主、大监理”的管理模式,履行工程现场贯彻《强制性条文》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的职责;制定多项工程管理制度,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15个工程的检查暴露了一些问题,对照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的“三个条例”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要求,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单位对“三个条例”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力度和培训落实程度不一。有的单位没有对2006年版的《强制性条文》按规定时间进行学习和贯彻。有的虽然按照规定进行了文件转发并提出了相应的保障落实措施要求,但有一些单位在落实执行方面的相关要求不够具体和明确,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不少单位培训效果还不太明显;有的单位虽有培训考试,但考试流于形式,有关技术人员对《强制性条文》的理解还不到位。
二是现场施工和作业还有较多不规范的地方,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隐患。在一些火电和水电施工现场有习惯性违章现象,个别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高处作业脚手板不符合安全规定;水布垭工程现场安全指示、挡护设施不够完善,钢管焊接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