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联网报警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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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方的财产安全,乙方作为专业安防服务公司,为甲方提供警戒场所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及联网报警系统安全防范服务,经过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入网方式

1.甲方提供有线电话线路,作为报警系统与乙方接警中心自动传达警讯通道并保证通讯畅通。

2.甲方提供220V常用(24小时供电)电源,作为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电源保证报警系统能正常工作。

3.联网报警成套设备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负责维护和修理。

4.乙方投资在甲方的经营场所安装报警中终端设备一套,甲方承诺连续租用一年,如果用户中途终止服务,服务费不退还。合同期内如果用户暂停服务,服务截止日期不予顺延;店铺如果搬迁,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派技术人员迁移报警设备,甲方承担相关材料及人工费。

第二条.设备检修服务

乙方专业维护人员按周期巡检,甲方警戒场所内的系统设备的工作状况,甲方报警系统如果出现故障,或接到甲方故障报修,乙方应及时查明原因保证甲方当日布防前投入使用,甲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改系统。

第三条.服务时间及范围

1.乙方联网报警系统安装完毕,经调试开通验收后,乙方为甲方提供正式服务,服务时间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甲方下班后应确认报警系统正确的布防后离开,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要求布撤防,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每天甲方警戒场所内的报警系统,撤防至布防的这段时间不属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间,在该时间内甲方发生被盗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主要负责甲方夜间的防盗工作,如有警情由乙方及当地派出所出警。

5.乙方为甲方提供联网报警服务的范围:店名:

地址:营业面积:

第四条.甲方义务

1.按期交纳服务费用。

2.如实填写“报警用户资料”,如有变更及时通知乙方。

3.应对联网报警系统的相关内容严格保密。

4.甲方布防前,应检查场所所有门窗是否关严上锁,保险柜是否上锁,有无暗藏人员,一切妥当后再开启报警系统,确保布防成功。

5.合同终止时,甲方配合乙方撤回报警设备对于安装设备造成甲方建筑物的空洞,乙方没有复原状的义务。

6.如因甲方误操作或人为因素而导致误报警的,乙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好误报原因。

7.甲方必须在乙方处留有指定的紧急联络人员的姓名及电话号码,并要保证乙方监控中心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随时能够联络到甲方的紧急联络人。若因甲方紧急联络人的电话号码不能保证乙方监控中心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联络到,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发生报警或接到乙方紧急电话通知后,甲方或甲方紧急联络人应立即赶往标的现场,确认状况及会同清查有无财产损失。若甲方拒绝到现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自己承担负责。

第五条.乙方义务

1.对甲方提供的用户资料和联网报警系统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2.免费为甲方的操作人员进行设备的使用和操作现场的培训。

3.提供报警设备的常年监控维护保证功能完善及性能稳定。

4.提供防盗联网报警的接处警服务,城区五分钟内,城郊结合十分钟赶到现场处警。

第六条.赔偿责任,金额及程序

自双方办妥手续正式启用该安防系统装置开始日起,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报警服务。在防护时间内,乙方应按以下约定予以赔偿。

一.赔偿标准及程序如下:

1.乙方为甲方承诺财产被盗损失赔偿结合甲方具体实际经营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万元的财产保险。甲方财产被盗后,双方任何一方立即报警并通知对方,会同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及乙方进行现场勘查认定,确因乙方责任范畴的予以赔付。按照保险法规现行规定,事故赔偿额为实际损失额(保险公司对物品损失实行绝对免陪10%免赔额,在计算赔付时予以扣减)。

2.乙方赔偿以甲方所受直接的、有形的财物损失为限,不负责赔偿原物。

3.保险标的:用户经营用工具、用具;商品、仓储品。

4.甲方丢失物品价值以进货价(凭发票原件)为准。

5.有关赔偿的责任范围,在合同期内,甲方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布防,在系统正常启动和运行中,因非用户原因,而遭受外来入侵的并经公安机关确定被盗,且90天内未能破案查获的财产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被盗事件发生后,根据公安机关现场认定,乙方即给予赔偿;立案后三个月未破案的,乙方如已做出赔偿,损失物品的价值在赔偿额之内,其所有权属于乙方。

二、赔偿手续:

1.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获悉案件或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警并通知对方,公安干警未到现场勘察取证前应保留现场,不得任意破坏现场。

2.甲方人员应全力配合查证。除在获悉事故发生后迅速赶到现场会同公安干警及乙方人员查证有无损失外,还应主动提供真实的有关资料,应将损失物品的名称、数量、进价、售价、金额以及能证明损失物品的有效票据、帐册、有效期的交费票据(上述票据原件出示,复印件附通知)等,在三天之内以客户损失申报的形式盖章后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提供公安部门的勘查证明。甲方如逾期或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公安机关较晚出具勘查证明等情形造成甲方的迟延提出的除外),乙方将免除赔偿。

3.为配合公安部门破案,防止再次发生案件或事故,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增设其他防范措施,甲方应予充分合作。

三.责任免除

(1)因火灾、爆炸意外事故和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报警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由于用户未在设防状态下以及未按规定启用防盗报警系统而导致未正常的工作状态造成的财产损失(防盗报警设备开启与否,以入网的防盗报警主机通过电信部门传输监控中心的记录为依据)。

(3)因非被盗用所致用户的财产损失。

(4)在非室内和非营业场所内所发生的损失。

(5)系统服务中断48小时以上发生的损失。

(6)未通过防区防护区域范围所发生被盗、被抢造成的财产损失。

(7)用户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8)因建筑或门窗损坏未修复、门窗未关严上锁或甲方未将易于收藏的贵重物品置于保险柜内并上锁而遭受损失者;或贵重物品虽放入保险柜而保险柜完好而物品丢失的。

(9)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10)金银、珠宝、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文物、古玩、古画、艺术品、软件、账册、技术资料、动(植)物、便携式装置或设备照(摄)像器材以及其他无法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11)因甲方或应由甲方负责管理的人员擅自变动报警系统的有关器材、线路导致报警系统失灵或报警信号无法即时传输而造成的损失。

(12)因甲方提供的电话欠费停机等事由而导致系统警讯不能及时传达者;甲方提供电系统因欠费断电时间过长而导致报警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甲方遥控器丢失未及时告知乙方,在此期间内盗贼入侵而使甲方遭受损失者。

(13)如果甲方蓄意欺诈、伪造现场、编造假警情,图谋欺骗保险金的,乙方拒绝赔偿,同时会同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真相,追究甲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4)甲方未按时缴付服务费、在拖欠费用期间、乙方虽可能继续提供一段时间的报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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