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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6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6号令)等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6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指土地复垦义务人或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组织具有相关业务水平和经验的技术人员,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复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技术方案编制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是指经工商注册,具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资质,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经验的技术人员,从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业务的单位。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3-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5日_豫财预外字〔1999〕40号)

3-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5日_豫财预外字〔1999〕40号)

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管理,确保我省耕地总量不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费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城市和村庄、集镇土地开发利用方案论证时,必须考虑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并在投资概算中安排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投资。

第五条凡在河南省区域内,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未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凡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审批手续时,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市或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必须实行先补后占。

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

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先补或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审批手续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具体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必须实行先补后占。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土地复垦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土地复垦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土地复垦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12.03•【字号】豫计收费[2003]217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土地复垦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豫计收费[2003]2179号)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其土地复垦收费行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土地复垦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活动。

二、土地复垦的范围土地复垦,实“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活动中,有下列造成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一)因采矿、采煤、发电、采石、挖沙取土、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损坏的土地;(二)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占压的土地;(三)废弃的取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四)废弃的水利工程及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占压的土地;(五)因生产建设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六)其他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三、土地复垦费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土地单位和个人,确因自身条件或其他因素不能履行义务,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复垦。

复垦土地经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以免交或全额返还土地复垦费;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意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土地破坏的不同适度、面积、复垦工程大小缴纳土地复垦费。

关于复垦农用地用途的条例

关于复垦农用地用途的条例

关于复垦农用地用途的条例复垦农用地用途的条例是针对复垦农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关于复垦农用地用途的条例。

首先,复垦农用地用途的条例明确了复垦农用地的管理范围。

复垦农用地是指经过复垦、改良等技术手段恢复了农业生产能力的土地。

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对复垦农用地的管理和保护,以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的稳定发展。

其次,条例强调了复垦农用地的保护和利用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复垦农用地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和农业生产的需求,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条例还要求加强对复垦农用地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农用地的良好状态。

条例还规定了复垦农用地用途的调整和变更的程序与要求。

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需要,对复垦农用地的用途进行调整和变更是可能的。

但是,条例要求对复垦农用地用途进行调整和变更时,必须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经过相关环境评估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只有在符合相关要求和程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复垦农用地用途的调整和变更。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如果有单位或个人违反复垦农用地用途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批准的用途调整或变更,将依法受到处罚。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保护复垦农用地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应承担起对复垦农用地保护和利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最后,条例还明确了复垦农用地用途的评估和审批程序与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对复垦农用地的用途进行评估和审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科学评估。

评估和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关于复垦农用地用途的条例是为了保护和科学利用复垦农用地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复垦农用地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要求,规定了用途调整和变更的程序与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了评估和审批的程序与要求。

通过合理利用和管理复垦农用地,可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2013年3月1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1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后,国土资源部紧密联系实际出台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在方案的编制与论证、资金的计提与监管、复垦的实施与验收等方面分别做出了新规定,明确了新要求,并与国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土地复垦重要法规制度相衔接,全面体现和贯彻了中央提出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管理,规范土地复垦行为,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实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学习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土地复垦是一项融法规、政策、工程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地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土地复垦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是要组建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二是要积极组织开展土地复垦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单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建立由高学历、高职称、多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及时指导、研究和解决复垦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以保证土地复垦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我省规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我省十六种不动产登记减

我省规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我省十六种不动产登记减

我省规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我省十六种不动产登记减免收费我省将关闭158家煤矿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7年第1期2016 年 12 月 30 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当前土地复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该《暂行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临时占用等原因所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要求,由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负责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暂行办法》明确,国土资源部发放采矿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及备案执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负责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负责全省土地复垦监督检查等;省辖市局负责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负责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内土地复垦工作监督检查;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备案,负责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负责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内土地复垦工作监督检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步审核与备案,负责土地复垦工程竣工后的阶段验收和初步验收,负责本级审批登记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备案及土地复垦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内土地复垦工作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还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与备案、土地复垦实施、土地复垦验收、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2016年12月15日《河南日报》报道,河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减免优惠,全省每年可减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负担约4000万元。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以下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使用造成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的储备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应遵循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11]1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并在本办法规定是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方案审查评审必须按照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审查权限及职责第六条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其采矿权审批权限一致。

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以下权限办理:(一)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二)依法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对方案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八条方案受理、方案审查。

(一)方案受理审查机关。

(二)受理资料相应批复文件(生产类项目);(7)公众参与相关资料;(8)相关地区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资料;(9)项目区及复垦区照片及其他影像资料;(10)其他。

(三)方案审查包括属地审查、收件审查1.属地审查。

由复垦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审查内容包括:土地复垦用途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土地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复垦范围、种类和权属是否属实;对属于改扩建的项目是否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或落实土地复垦费等情况应出具意见。

2.收件审查。

河南省分级分类管理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

河南省分级分类管理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

10省厅要闻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土地复垦的申报与审查、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求,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临时用地年度内超期1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区),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

《办法》指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的储备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根据《办法》,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复垦方案的审查、备案及复垦的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土地复垦政策、省级土地复垦专家库管理、土地复垦情况不定期抽查等。

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土地复垦工程验收,以及土地复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土地复垦工程验收,以及土地复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办法》明确了申报审查土地复垦方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审查方式、程序、责任部门及通过审查的具体条件,并提出通过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作为临时用地审批、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复垦义务履行的重要依据。

针对复垦方案的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变更的要求与程序,细化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土地复垦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内容。

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临时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编,并报有审查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有新规

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有新规
政策指南
河 南 省土 建地 设复 项垦 目有 临新 时规 用 地
NONGJIACANMOU 农家参谋
本刊讯(记者 赵 伟) 1 月 5 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 该厅 近 日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 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以下 简 称“《 办 法》”), 进 一 步 全 面 规范河南省土地复垦管理,推进建 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
河南省出台措施支持畜牧业发展
建国家级无规定动物疫病 小区和国家级动物疫病
史欠账,制定项目资金拨
净化场的,按照每个不高
付方案,于 2024 年 1 月底
于 100 万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前拨付 70% 以上(2023 年项目应拨资金于 2024 年 1 月 奖补。
《措施》要求,做好畜产品储备调控工作。严格落
施》要求,各地要逐项梳理现有生猪调出大县、粮改饲、 实猪肉储备调节机制,达到收储启动条件时应在 1 周内
肉牛奶牛、粪污资源化利
实施猪肉收储。支持养殖
用、生猪良种补贴、动物
场降本增效,省财政统筹
防疫等政策,保障项目资
动物防疫资金,对成功创
金拨付到养殖场(户)和 相关企业。各地要理清历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 是指对因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使用 造 成 损 毁 的 土 地 采 取 整 治 措 施, 使其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 状 态 的活动。2016 年,当时的省 国土资源厅曾出台《河南省国土资 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 土地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一个时期对全省临时用地土地 复 垦 工 作 起 到 严 格 的 监 管 作 用。 2019 年机构改革后,部分省辖市 土地复垦职能责任不清、流程不明,
河南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出现进度缓慢、质量不高等 问题。

土地复垦管理制度

土地复垦管理制度

土地复垦管理制度概述土地复垦是指将荒废的、退化的、破坏的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进行恢复和重建,使其具有生产和生态价值,从而达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的目的。

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制定土地复垦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立法背景中国实施土地管理制度是从1950年代开始的,但是由于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资源的利用压力增大,导致土地过度开发和破坏,从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破坏。

为了规范土地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中国政府需要出台更为严格的土地复垦管理制度。

管理内容1.耕地复垦管理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而荒废的耕地可能野草丛生、沙化风蚀、水土流失等,因此需要实施耕地复垦管理来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和土地的资源利用效益。

2.林地复垦管理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命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林地破坏、荒漠化等严重影响森林资源的生产和生态效益,因此需要加强林地复垦管理,恢复生态植被,减少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等现象。

3.草地复垦管理草原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然而过度开垦、荒漠化和人口增长等因素导致了草原资源的恶化和破坏。

因此,需要加强草地复垦管理,保护草原的生态平衡,提高畜牧业的利用价值。

4.湿地复垦管理湿地是生态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增加,湿地受到严重的破坏和破坏,对小动物和植物的生长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需要实施湿地复垦管理来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并提高其生态价值。

管理措施1.加强法规制度的建立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管理的规制,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和政策,明确土地复垦的范围、标准和监督措施,加强对具有复垦潜力的土地的保护。

2.财政投入的加大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推进土地复垦工程,加强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的恢复和改造,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

3.加强科技创新加强科技创新,研发新技术、新材料等用于土地复垦,提高复垦工作效率和效果。

4.建立激励机制政府应建立土地复垦的激励机制,鼓励群众参与到土地复垦中来,提高土地复垦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土地复垦资料

土地复垦资料

一、土地复垦的概念、目标、内涵、对象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其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矿用地,有的还可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但应优先用于农用地。

土地复垦的对象(1)开采矿产资源、挖沙、取土等对地表造成直接破坏的土地;(2)地下开采引起的地表下沉的土地;(3)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场、城市垃圾场等;(4)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路基和其他废弃建筑物等压占的土地;(5)工业等污染而造成的废弃土地。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即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土地复垦的义务。

复垦不仅要求恢复土地的使用价值,而且要求恢复的场所保持环境的优美和生态系统的稳定,其目的就是:使扰动或损毁的环境得到恢复。

从复垦的来源和定义上,均说明土地复垦的目标和内涵是既要求恢复土地价值,又要求恢复生态环境。

内涵扩展为土地整治的生物措施、复垦土地的景观生态恢复、土地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土地质量和土地生产效能与效益的恢复。

二、采矿对土地环境的影响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可分为露天开采和井工开采两种类型。

1.1露天开采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1)露天矿建设期间。

矿山生产区、办公区以及生产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系统的建设都占用土地,建设过程中必将对矿区原有的土地、水系、植被和大气等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2)露天矿生产期间。

首先是矿区开采层上覆岩层和表土的剥离,需进行大规模的开挖,其开挖面积和速度取决于露天矿的规模和生产能力,开挖范围内原有的土地和生态环境将被彻底破坏。

同时,可能对周围的土地、水文、植被和大气造成不利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土流失,地下水位降低和生态环境恶化,其次是开挖出来的土方需另地存放,即大量剥离物存放场要压占土地,其压占土地的面积则取决于剥离量和堆放形式,这与井工开采时煤矿煤研石排放场的情况相似,但其堆放量和占地面积将远比煤研石多。

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5号

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5号

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和计划;(三)审查所批建设项目中有关土地复垦的方案;(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五)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情况,并负责对复垦后的土地进行验收;(六)办理复垦后土地的登记发证;(七)办理其他有关土地复垦的事宜。

第四条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本行业的土地复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协调平衡后组织实施;(二)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破坏土地的数量、种类、分布、破坏程度等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下列被破坏的土地,必须进行复垦:(一)因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生产建设损坏的土地;(二)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占压的土地;(三)废弃的取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四)废弃的水利工程及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占压的土地;(五)因生产建设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六)其他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9.0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邓州、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严格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收费行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我省曾于2003年12月下发了《关于明确全省土地复垦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179号)。

两年来,运行总体平稳,基本符合各地实际,但个别方面不尽合理。

鉴于原规定的试行期已满,现作适当修订并就有关问题通知1 / 2
如下:2 / 2。

土地复垦管理体系与措施

土地复垦管理体系与措施

土地复垦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复垦管理体系:建立土地复垦管理体系,明确土地复垦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制定土地复垦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土地复垦的监督和评估。

土地复垦技术措施:采用科学的土地复垦技术措施,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植被恢复等,使土地达到适宜耕种或者生态保护的状态。

土地复垦政策措施:采取积极的土地复垦政策措施,如减免农业税、提供资金支持等,鼓励农民参与土地复垦,促进土地复垦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复垦生态措施:加强土地复垦的生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土地复垦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土地复垦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土地复垦管理体系与措施是保障土地复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需要、企业和农民共同参与,共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土地复垦现场管理制度

土地复垦现场管理制度

土地复垦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土地复垦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作社和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土地复垦工作贯彻“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兴办”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倡导绿色发展理念。

第四条土地复垦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管理、保护优先”的原则,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应充分尊重自然规律,依法合规,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土地复垦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的协调、有序进行。

第七条土地复垦项目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手续,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土地复垦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复垦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土地复垦项目的委托单位应当确保资金的充足,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得挪用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达标。

第三章实施要求第十一条土地复垦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规划和设计。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手续和规定的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项目应当积极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切实保护环境,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土地复垦项目的委托单位和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应当注重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项目的进展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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