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惯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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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提单第3条、中外运提单第4条、华夏提单第3条均规定 :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的划分及豁免均应该依据或适用《海 牙规则》。
5.承运人责任期间(Duration of Liability)条款 :说明 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中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
(1)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采取“港至港”期间,即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 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采取“钩至钩”期间,即从货物装上船时起 至货物卸下船为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020/4/2
设置目的:防止发生司法管辖的纠纷 和节省诉讼费用,方便、合理地解决 争议。
➢ 中远提单第2条:凡出自本提单 或与 本提单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按照中国法 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解决或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18
4.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说明签发本 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或公约 依据。
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
国之内,公约就适用。
承运人的义务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2
l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管船”“管货”
l 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 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 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
19Leabharlann Baidu8 valid
•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 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 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 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 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 《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 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 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 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 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 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 原因,到了50年代未,要 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 日渐强烈。
• 延长了诉讼时效。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或者在未交付货 物的情况下,自应当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算。
4 《鹿特丹规则》
• 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第四节
海运提单主要条款分析
一、提单正面内容
提单正面内容
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运港 或收货地、目的港或卸货地、船名、 国籍、航次、货物名称及规格说明、 运费、提单签发日期、份数及签发人 签名。
4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2
l 过失免责事项
l 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 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
人也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
l 无过失免责条款
责,同时也将航海过失免 责可对抗的请求理由扩大
到侵权。
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l 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失责 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
l 同《维斯比规则》。
3
《鹿特丹规则》
l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 则》
《维斯比规则》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为了彻底纠 正海运关系 中承运人与 货主间权利 义务失衡的 状况。
《汉堡规则》 1978 valid
• 随着《汉堡规则》 的生效,使得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 领域内的立法日 趋复杂,而国际 航海上货物运输 法律领域的不统 一间接影响贸易 的顺利进行,增 加因为法律不确 定性导致的诉讼 成本。
《鹿特丹规则》
2008 invalid
突出特点及成员数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2
l 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运人 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 的国家。
l 加入成员75个。
《汉堡规则》
l 突出特点:扩大了《海牙规 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 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 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 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l 加入成员30个。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 法律和法庭裁决。这一条款一般印刷在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
为第一条,所以又称为“至上条款”。
中远提单和中外运提单均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 偿责任、权利及免责应适用《海牙规则》。
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
6.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规 定由于船舶碰撞所致货物损失由碰撞双方由各自过失责任 大小承担赔偿义务。
船舶碰撞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1)因不可抗力发生或者原因不明者,损害由受害者自负; (2)若因一方船舶的过失发生者,由该船舶负损害赔偿责任 (3)若碰撞的各方船舶共有过失时,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通常采用“1910年碰撞公约”:即实行过失比例原则(p135-136)。
《汉堡规则》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掌管之日起至承运人把货物 交给收货人为止,即通常所 谓“接到交”原则
3
《鹿特丹规则》
l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 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 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 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 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 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 “门到门”。
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
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 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 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 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 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 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
带责任。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规定承运 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 每件或者每一货运单位875SDR,或者 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 准。
3
4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 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 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 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维斯比规则》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 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 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
《鹿特丹规则》
l 突出特点:加重了承运人的责
任。
l 加入成员34个。
3
l 突出特点:旨在取代上述 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 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 际统一
4 l 24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 递交了批准书
四大规则的使用范围
1 《海牙规则》
• 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 使用范围: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2 《维斯比规则》
二、提单背面内容
提单背面内容
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是作为确 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以及承运人 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的主要依据。
1. 定义条款(Definition)
定义条款:用以说明、规定本提单条款中经常出现的一些名词 ,以便明确在为提单所证明或构成的运输合同中所代表的概 念、避免理解上的差异。 各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对作为运输 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merchant)的含义和范围作出规定 。 中远提单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发 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诉讼时效
1 《海牙规则》
•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在提货时如发现货物灭 失或损害,应当立即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关于货损的书面 通知,如果货损不明显,则在提货后3天内提交。权利人从货 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 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7.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及杰森和新杰森条款( Jason & New Jason Clause):
——共同海损条款规定在何地、按照何种规则理算共同海损。中远 和中外运提单均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杰森与新杰森条款则规定了对共同海损的分摊问题。大多数国 家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上可以免责的过失或者疏忽而导致的共同 海损,承运人有权要求货方分担共同海损。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惯例规则
第一节-第三节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
《维斯比规则》
Background
《海牙规则》
1924 valid
• 早期,作为最大 货主的美国于 1893年通过了 《哈特法》 (Harter Act), 这部法律最大特 点就在于对免责 的限制。哈特法 这种规定对航运 界产生重大影响, 并为1924年海牙 规则所接受。
2 《维斯比规则》
3 《汉堡规则》
• 诉讼时效延长,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交付货物或 应当交付货物时起算。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 这一诉讼期限可以延长。对于追偿时效,在规定的1年期满之后, 只要是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 索赔诉讼,但是准许时间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原索赔案件, 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状之日起算起,不得少于3个月。
l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采
的自过己失证明免无责的 过失规,定否,则并其且对要货求物由的承推灭运定失人过、失责任
损害和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 任。关于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 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原
则,并且废除了承运人
“管船过失”免责和“火 灾过失”免责。
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3 《汉堡规则》
• 使用范围: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 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在加入《汉堡规 则》时,必须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
4
• 使用范围: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合同,只要其中有 部分运输是通过海运完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
《鹿特丹规则》 须和缔约国有地理上的联系,即只要运输合同约定的
5.承运人责任期间(Duration of Liability)条款 :说明 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中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
(1)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采取“港至港”期间,即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 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采取“钩至钩”期间,即从货物装上船时起 至货物卸下船为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020/4/2
设置目的:防止发生司法管辖的纠纷 和节省诉讼费用,方便、合理地解决 争议。
➢ 中远提单第2条:凡出自本提单 或与 本提单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按照中国法 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解决或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18
4.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说明签发本 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或公约 依据。
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
国之内,公约就适用。
承运人的义务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2
l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管船”“管货”
l 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 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 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
19Leabharlann Baidu8 valid
•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 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 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 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 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 《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 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 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 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 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 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 原因,到了50年代未,要 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 日渐强烈。
• 延长了诉讼时效。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或者在未交付货 物的情况下,自应当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算。
4 《鹿特丹规则》
• 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第四节
海运提单主要条款分析
一、提单正面内容
提单正面内容
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运港 或收货地、目的港或卸货地、船名、 国籍、航次、货物名称及规格说明、 运费、提单签发日期、份数及签发人 签名。
4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2
l 过失免责事项
l 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 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
人也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
l 无过失免责条款
责,同时也将航海过失免 责可对抗的请求理由扩大
到侵权。
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l 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失责 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
l 同《维斯比规则》。
3
《鹿特丹规则》
l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 则》
《维斯比规则》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为了彻底纠 正海运关系 中承运人与 货主间权利 义务失衡的 状况。
《汉堡规则》 1978 valid
• 随着《汉堡规则》 的生效,使得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 领域内的立法日 趋复杂,而国际 航海上货物运输 法律领域的不统 一间接影响贸易 的顺利进行,增 加因为法律不确 定性导致的诉讼 成本。
《鹿特丹规则》
2008 invalid
突出特点及成员数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2
l 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运人 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 的国家。
l 加入成员75个。
《汉堡规则》
l 突出特点:扩大了《海牙规 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 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 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 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l 加入成员30个。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 法律和法庭裁决。这一条款一般印刷在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
为第一条,所以又称为“至上条款”。
中远提单和中外运提单均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 偿责任、权利及免责应适用《海牙规则》。
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
6.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规 定由于船舶碰撞所致货物损失由碰撞双方由各自过失责任 大小承担赔偿义务。
船舶碰撞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1)因不可抗力发生或者原因不明者,损害由受害者自负; (2)若因一方船舶的过失发生者,由该船舶负损害赔偿责任 (3)若碰撞的各方船舶共有过失时,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通常采用“1910年碰撞公约”:即实行过失比例原则(p135-136)。
《汉堡规则》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掌管之日起至承运人把货物 交给收货人为止,即通常所 谓“接到交”原则
3
《鹿特丹规则》
l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 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 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 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 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 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 “门到门”。
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
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 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 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 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 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 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
带责任。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规定承运 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 每件或者每一货运单位875SDR,或者 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 准。
3
4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 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 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 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维斯比规则》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 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 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
《鹿特丹规则》
l 突出特点:加重了承运人的责
任。
l 加入成员34个。
3
l 突出特点:旨在取代上述 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 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 际统一
4 l 24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 递交了批准书
四大规则的使用范围
1 《海牙规则》
• 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 使用范围: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2 《维斯比规则》
二、提单背面内容
提单背面内容
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是作为确 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以及承运人 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的主要依据。
1. 定义条款(Definition)
定义条款:用以说明、规定本提单条款中经常出现的一些名词 ,以便明确在为提单所证明或构成的运输合同中所代表的概 念、避免理解上的差异。 各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对作为运输 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merchant)的含义和范围作出规定 。 中远提单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发 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诉讼时效
1 《海牙规则》
•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在提货时如发现货物灭 失或损害,应当立即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关于货损的书面 通知,如果货损不明显,则在提货后3天内提交。权利人从货 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 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7.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及杰森和新杰森条款( Jason & New Jason Clause):
——共同海损条款规定在何地、按照何种规则理算共同海损。中远 和中外运提单均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杰森与新杰森条款则规定了对共同海损的分摊问题。大多数国 家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上可以免责的过失或者疏忽而导致的共同 海损,承运人有权要求货方分担共同海损。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惯例规则
第一节-第三节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
《维斯比规则》
Background
《海牙规则》
1924 valid
• 早期,作为最大 货主的美国于 1893年通过了 《哈特法》 (Harter Act), 这部法律最大特 点就在于对免责 的限制。哈特法 这种规定对航运 界产生重大影响, 并为1924年海牙 规则所接受。
2 《维斯比规则》
3 《汉堡规则》
• 诉讼时效延长,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交付货物或 应当交付货物时起算。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 这一诉讼期限可以延长。对于追偿时效,在规定的1年期满之后, 只要是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 索赔诉讼,但是准许时间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原索赔案件, 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状之日起算起,不得少于3个月。
l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采
的自过己失证明免无责的 过失规,定否,则并其且对要货求物由的承推灭运定失人过、失责任
损害和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 任。关于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 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原
则,并且废除了承运人
“管船过失”免责和“火 灾过失”免责。
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3 《汉堡规则》
• 使用范围: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 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在加入《汉堡规 则》时,必须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
4
• 使用范围: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合同,只要其中有 部分运输是通过海运完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
《鹿特丹规则》 须和缔约国有地理上的联系,即只要运输合同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