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七章 “货物收据”(FCR)的认定及其运用策略
国际贸易运输惯例与管理知识分析规则
(四)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运提单 (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 B/L): 凡信用证规定 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且 提单上不得有“转船”字样的批注,但 “自由转船”条款不影响提单的“直达” 性质。
转运提单:不直接驶往目的港 (1)转运承运人与接运承运人之分 (2)对全程负责和分段负责之分 (3)自由转船条款,一般不接受
三、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一)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的当事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
(一)提单物权凭证效力的作用
英国法:普通法狭义的物权凭证和制定法 上广义的物权凭证的作用。
美国法也充分肯定了提单物权的效力。
物权凭证是占有关系的证明,它可以代表 货物。
它的效力是指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支配货物, 包括货物在承运人掌管待运期间、运输途 中、交付中的控制权,在目的地请求承运 人交付货物的权利。
(三)不得绕航义务
1. 绕航的概念 航行途中改变或偏离了约定的、习惯上的
或地理上的航线,分合理绕航和不合理绕 航。
(四)不得迟延交付义务
延迟交付概念: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 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中国海商 法)
第七章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一、驾驶或管船过失(航海过失)
驾驶船舶过失\管船过失概念 当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交织在一起的时候
(2)其它法明确规定可以转让,除非B/L 上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4 B/L转让受时间限制 1 区间:签发提单时至 (货物卸至目的
港)交付给提取货物的人
2 交货:对第一份提交的正本提单交货
(二)B/L转让的法律效力 1 含义,所代表的权力从持 有人转移到
受让人
2 与票据转让的区别 (1)缺点:受让人取得权利不能优于前手 (2)优点:不仅转让债权还转让物权。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1
要使国际立法经常、及时地随形势变化 进行调整,以适应客观形势变化的需要, 既不现实,也非常困难。而通过国际组织 或团体根据不同时期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 要,及时并相应地对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修 订、补充或编纂,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 目前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 统一的实体法国际公约,它为国际贸易创 造了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政府已核 准了该公约,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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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和规则,形成了适用于各个商业发达 港口和市集地区的具有国际性的商业习惯 法律。这些法律由于是在商人长期的业务 实践中形成的,在商人之间的交易中使用, 并曾由附属于各市集的商事法庭加以执行, 因而又被称之为“商人的法律”或“商人法”。 14世纪西班牙编纂的著名的“康苏拉度”法 (Consulado de Mar)就是13世纪流行于 地中海沿岸反映海上运输习惯做法的海事 法典。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商业票据、提单 、租船运输等贸易惯例用语,并沿用至今。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
(第三版)
姚新超 编著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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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 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和 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双方 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即由当事人在他们 的具体交易中自愿使用,没有强制性。在 目前世界上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 的进程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日益重要的 作用。在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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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出现的国际贸易惯例其特点是, 贸易惯例成文化、非由国家制定以及其约束 力也为仲裁机构所承认等。由此可见,目前 被广为接受的贸易惯例与各国国内法并驾 齐驱,共同规范国际贸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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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 “国际贸易惯例”,又称“国际商业惯例”, 没有既定的概念。特别是“惯例”(Custom) 与“习惯”(Usage)两词经常相互混用。就 一般字义而言,“习惯”通常是指在实践活动 中形成的一种重复性的行为;而“惯例”则是 指在重复性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固定的行为 规则,它因从业人员经常采用而具有一定的 约束作用。就其确定性、规范性和普遍性 意义而言,惯例不同于由重复行为而形成的 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Practice)。10
fcr货代术语
fcr货代术语FCR货代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术语,指的是货物收据(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下面将详细介绍FCR货代术语及其相关内容。
一、FCR货代术语的定义FCR货代术语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货代公司向收货人提供的一种货物收据。
它是在货物装运后,货代公司根据收货人的要求或与收货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其出具的一种证明文件。
FCR货代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作为货物所有权的证明,也可以作为货物交易的凭证。
二、FCR货代术语的主要内容1. 货物描述:FCR货代术语中需要对货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货物的辨识和核对非常重要。
2. 运输方式:FCR货代术语中需要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可以是海运、空运、陆运等。
不同的运输方式对于货物的包装和操作有着不同的要求。
3. 装运港口和目的港口:FCR货代术语中需要指明货物的装运港口和目的港口,以确保货物能够按照计划顺利到达目的地。
4. 货物承运人:FCR货代术语中需要注明货物的承运人,即负责运输货物的船东、航空公司或运输公司。
这有助于货物的追踪和责任的划分。
5. 运费和费用:FCR货代术语中需要说明货物的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
这些费用对于货物的成本和结算非常重要。
三、FCR货代术语的用途和意义1. 证明货物所有权:FCR货代术语作为货物收据,可以证明收货人对货物的所有权。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FCR货代术语可以作为证明文件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2. 组织货物运输:FCR货代术语可以帮助收货人组织货物的运输。
收货人可以根据FCR货代术语上的信息,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公司,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3. 进行货物结算:FCR货代术语中包括货物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可以作为货物结算的依据。
收货人可以根据FCR货代术语上的费用信息,与货代公司或其他相关方进行结算,确保费用的准确和合理。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8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8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8概述在国际贸易中,准守相关的贸易惯例与规则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维护贸易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中的几个重要的惯例与规则,以及它们的作用和应用。
1. Incoterms 2020Incoterms 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贸易中最为广泛使用的惯例之一,用于明确买卖双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承担。
Incoterms 2020 是最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Incoterms 2020 将货物交付的责任和义务分为不同的规则,例如:EXW (Ex Works,工厂交货)、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和运费)等。
这些规则提供了一种统一的语言,方便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明确各自的权责。
2. WTO 的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贸易中最具权威的机构之一,其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
WTO 的规则涵盖了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多个方面。
WTO 的规则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WTO 成员国应相互对待,除非有特殊的例外情况,否则不应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贸易征收不同的关税或限制措施。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公平和非歧视性贸易。
,WTO 还设立了一个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该机制通过听证、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确保贸易争议的公正与公开。
遵守WTO的规则对于维护贸易秩序和促进国际贸易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
3. 贸易融资规则国际贸易中,贸易融资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贸易融资规则为进出口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帮助他们解决资金流动的问题,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上最常用的贸易融资方式包括信用证、保兑付款、跟单托运等。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在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提供了支付的保障。
第七章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总结ppt课件
Symbolic delivery creates a new epoch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OB, CFR and CIF are classified into one group as they are alike in characters .
FOB 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离岸价”“船上交货”
The Seller’s Obligations 卖方义务
a. Ship the goods on board the ship at port of shipment within due time and notify the buyer promptly
› The Seller’s Obligations › The Buyer’s Obligations › Some points for attention about FOB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it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INCOTERMS® 2010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Update of INCOTERMS 通则的更新
› INCOTERMS® 1990 consists 13 trade rules
国际贸易实务中FCR分析论文(全文)
国际贸易实务中FCR分析论文[[ 一、FCR单证的含义FCR:ForwrdersCertificteofReceipt(FITDocument)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T)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举使用的单据。
这是FIT 制定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收到发运给指定收货人的货物的标准凭证。
国际货运代理收到货物后,立马上其收货凭证交与发货人,作为对货物负有责任的正式确认书。
该收货凭证为非转让单据,且只可以签发一份正本。
二、出现FCR单证的原因除了正式的海运提单B/L外,为便于贸易操作,现在出现了一些外观类似、也能作为提货依据,但不具备物权证明的提单变形。
比如FCR(ForwrdersCertificteofReceipt)FTBL(FORWRDERSTHR OGHBILLSOFLDING)等。
严格说来,这些单据只属于“承运人收据”,即货运代理人证明已经从发货人手中接收了货物。
操作上与货代提单没什么差别,但却有实质上不同。
出现这种单据的原因,主要是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候,货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费,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应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如此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
在这种方式下,跟船公司签定运输契约的是承运人而不是托运人或发货人(SHIPPER),因此托运人或发货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承运人收据而不是海运提单。
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LL-MRT、K-MRK 等,多采纳这种方式。
三、FCR的几个特点(1)FCR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2)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3)FCR如同CrgoReceipt似的,谁都可以开具;(4)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四、FCR单证与海运提单的区别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T)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举使用的单据,从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根据FIT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 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操纵之下或交予收货人。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文章标题][章节一]1.1 国际贸易的定义与概述1.2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及发展趋势1.3 国际贸易对经济的影响[章节二]2.1国际贸易法律框架2.1.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角色与职责2.1.2 国际贸易的相关协定与公约2.2 跨国贸易合同2.2.1 合同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2.2.2 合同的形成和效力2.2.3 货物购销合同的要素和条款2.2.4 合同违约与争议解决机制[章节三]3.1国际贸易支付方式3.1.1 信用证方式3.1.2 支票和汇票方式3.1.3 电汇和电子支付方式3.1.4 托收和押汇方式3.2 国际贸易保险与风险管理3.2.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述3.2.2 保险单的种类和需要注意的事项3.2.3 风险管理与减轻风险的方法[章节四]4.1 国际贸易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4.1.1 关税及其类型4.1.2非关税壁垒与贸易限制4.1.3 WTO关于贸易壁垒的规定与争议解决机制4.2 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4.2.1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原则和程序4.2.2 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结果及其影响4.2.3 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合规与规避[章节五]5.1 跨境知识产权保护5.1.1 TRiPs协议的内容和意义5.1.2 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与维权5.1.3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5.2 跨国企业合规与道德要求5.2.1反贿赂和反腐败合规5.2.2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5.2.3 企业道德与国际商业行为准则[附件]附件1: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货物贸易的通用协定》全文附件2: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款(iNcOTeRMS)最新版本附件3: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机构案例研究[法律名词与注释]1.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贸易的监管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
2.跨国贸易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由不同国家的主体签订的合同,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信用证方式:国际贸易中,买方的银行以其信用代理付款,保证卖方获得货款。
fcr贸易术语含义
一、FCR贸易术语汉语FCR的全称为: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是FOB条款运给代理人推荐使用的一种单据。
也就是说这是一个货运代理商确认收货的交易文件,不是运输文件。
货运代理人通常担当货物运输的代理人员,在交易过程中,货运代理安排向实际承运人的舱位预定,货运代理也可以提供运输订舱的从属服务。
(一)FCR概述FCR是指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在运送过程中,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此外FCR是承运人收据,不是物权凭证,提单是作为物权凭证。
提单B/L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就实际货物从一点到另一点的合同。
提单中包括必要的信息:托运人身份、收货人身份、通知方身份、承运人身份、运输方式、收货日期和地点、装货日期和地点、卸货地点、最终交货地点、运输车辆的身份、货物的说明、收费和预防还是到付,以及货物的服务条款和条件。
(二)FCR特点1.FCR一般只出现在国际货运2.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3.FCR如同货物收据,谁都可以开具4.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三)FCR与提单区别1、银行接受提单和FCR的条件有所不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0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运输行签字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运输单据: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运输行的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2、或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提单作为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系物权凭证,属于UCP500接受的运输单据的范畴。
3、而FCR的签发人为货运代理人,FCR只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仅表明货运代理人将货物发送到目的地,不代表物权,因此通常FCR发放的运输单据不被银行所接受,除非开证人在信用证中明示FCR是可接受。
FCR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风险防范
FCR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风险防范摘要:海运提单B/L(Bill of Lading)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国际运输单据及国际结算单据之一。
近几年,随着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的出现,以FCR代替提单进行结算的情形越来越多。
虽然同为国际结算单据,但FCR和B/L之间却有很大的区别,使用FCR存在着诸多风险,如何防范这些风险,是我们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FCR 提单货物收据物权凭证风险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作为国际结算的单据除了正式的海运提单外,现在又出现了一些外观与提单相类似、也能作为提货依据的提单变形,比如FCR。
FCR的全称是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 货运代理人收货证明,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菲亚塔组织给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收到发货人交来的货物后,立即签发FCR给发货人,作为已从发货人处收到货物。
FCR与海运提单的区别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证明。
而对货运代理收据(以下简称FCR)则无明确规定。
经过比较,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和提单有相同之处,即二者均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但两者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区别:①从法律效力方面来讲,提单是物权凭证,而FCR不是。
提单持有人拥有提单的同时,也拥有了提单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的转移代表物权的转移,谁拥有提单意味着谁拥有货物所有权。
而FCR是货运代理人在收到卖方发送给货运代理人的货物后签发的货物收据,只标明从卖方处收到货物,而不表明物权所有人是卖方。
②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但FCR不具有该特点。
凭提单放货是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
按收货人进行分类,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三种情况。
第三篇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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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船的装船费用 在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装 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 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卖方不存在装船费用,因 为运输费用中包括了承运人的货物装卸费用,实 际上,装船费用是由买方承担的; 但是在程租船运输条件下,船方通常不负担装卸 费用,这样,交易双方就必须确定由谁来承担各 项装船费用,从而在FOB术语上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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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 规定的装运港相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 及时给买方充分的通知,支付运至目的港的运费。 (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或其 他官方批准证件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按合同规定提供正式有效的运输单据、发票 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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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指定目的港)
(一) 成本加运费价的含义 CFR又称运费在内价,即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 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 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因此就卖方的责任 而言.CFR的基本含义是在FOB的基础上增加了办 理租船订舱和支付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该术 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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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所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 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因此,在本节和下一节 中,介绍该通则中的13种贸易术语。在13种贸易 术语中,FOB, CFR, CIF, FCA, CPT和 CIP , , , , 和 6种较为常用,其中FOB. CFR和 CIF仅适用于 . 和 仅适用于 海运和内河运输.也最为常用;FCA, CPT和 海运和内河运输 , 和 CIP则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则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则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按照13种贸易术语类型的不同,《通则》将其 划分为E、F、C、D四个组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教学课件 PPT
国际贸易惯例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具有 重要作用,它可以扩展合同调整范围,补充合同 条款的不足,有助于当事人迅速达成交易或及时 解决交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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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是国际 法协会于1928年制定的,1932年最后修改定稿,在欧洲大陆有广泛使 用。
析 • 步骤四:深化(时间:20分钟) • 实例1、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两种情况 • 实例2、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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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术语
• 步骤五:案例分析(时间:10分钟)
• 某年中国A公司作为卖方与非洲B公司签订了出口小麦的FOB术语的合 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规定:买方接货船只必 须于装船前8日内到达装运港口,否则,由此引起的卖方的任何损失 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同时还规定:买方必须于船只到达港口前5天将 船名和估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以电讯方式通知卖方。在合同的执行过 程中,前三批均按合同顺利执行,但最后一批,买方迟迟不派船,A 公司反复催促,B公司回电称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推迟2个月交 货。A公司立即复电指出:按照合同规定,B公司必须派船接运,如确 有困难,我方可例外同意你方延期装运,但B公司应当赔偿合计达20 万美元,此后A公司和B公司展开讨价还价,将赔偿金额降到15万元, B公司得以缓期2个月派船。
通过对FOB术语的学习,能在实际业务中正确使用FOB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中南大学出版社 《2000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案例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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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设置
• 步骤一:宣布教学内容、目的(时间:5分钟) • 新课导入:关于FOB起源,一种说法是,FOB是
国际贸易中“货物收据”(FCR)的认定及出口商的因应策略
The Identification of FCR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Exporters 作者: 姚新超[1];李欣[1,2]
作者机构: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100029;[2]北京林业大学外语学院
出版物刊名: 国际贸易问题
页码: 143-15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3期
主题词: 货物收据(FCR);提单(B;L);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出口商;运输合同
摘要:近年来,FCR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单据,在中国对外贸易中逐渐开始使用。
与提单
相比较,FCR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及功能,它只是接收货物的一种收据,不具备物权凭证的效力,不具
有可转让性,货物只能交给FCR载明的记名收货人。
但只要其符合一定条件,FCR可构成"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须依FCR履行其运输合同义务。
FCR签发人与出口商的关系可能表
现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也可能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甚至无任何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不
同,FCR签发人的责任就不同。
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使用FCR时,出口商接受FCR可能存在无法控制
货款和货物运输权等风险,对此出口商须采取相应的因应策略来维护自身权益。
国际贸易结算惯例与规则
三、票据种类及票据行为
• 1、票据种类
– 汇票(draft/bill of exchange) – 本票(promissory note) – 支票(cheque/check)
• 2、票据行为(Acts under a bill)
– 主票据行为:出票 – 从票据行为:提示、承兑、背书、保证、付款等。
• 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转移给受让人。
• 一张汇票经转让后,受让人还可以通过背书方式, 再次转让。
• 所以一张汇票可以有许多背书人,而对于某一个 受让人来说,凡是在他以前背书的人,都是他的 前手,在他后面的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 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付的责任。
2021/2/14
-4-国际贸易结算惯例与规则
2021/2/14
-4-国际贸易结算惯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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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转让的意义
• 汇票的转让,给买卖双方的资金融通带来方便 • 它一方面使得卖方可通过汇票的议付或贴现,提
前从第三者取得资金 • 另一方面,也给买方提供了一定的付款期限,避
免过早地付出资金。
2021/2/14
-4-国际贸易结算惯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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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的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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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贸易结算惯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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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常见的基本格式与内容
汇票金额:10,000英镑 伦敦2009年6月15日 凭本汇票正本(副本未付)见票即付伦敦 华茂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壹万(英镑)
此致 中国上海
上海服装进出口公司
伦敦华茂出口公司
经理(签字)
2021/2/14
-4-国际贸易结算惯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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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 (Drawer)
2、受票人 (Draw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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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坚决要求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在 签发FCR之后,必须向出口商出具提单,并要求 将出口商的名字记载于提单的“托运人”栏中, 以便控制货物运输权和货款权。若只签发FCR而 不签发提单时,出口商应谨慎地接受该FCR确认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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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严格审查FCR背面条款的内容。一 旦出现FCR纠纷时,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是否 承担责任,其主要依据是FCR背面条款载明的内 容。如前所述,FCR的签发人与出口商之间的关 系不同,即签发人与出口商之间是货运代理合同 关系还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或无任何关系,则其 对出口商所承担的责任大不相同。为此,出口商 一旦同意使用FCR时,必须严格审查FCR的背面 条款,确认其签发人的身份是货运代理还是承运 人或无船承运人。若其签发人为货运代理,货物 装船后,该货运代理通常即免除其对货物及其交 付责任;若其签发人为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货 物装船后,该承运人必须保证将货物交给FCR载 明的记名收货人,否则须对出口商承担赔偿责任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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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CR的界定及内容 为规范全球FCR的统一格式,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协会联合会(FIATA)推荐使用的FCR格式( 下称“FIATA FCR单据”)单据中记载的主要内 容包括:单据编号,货运代理的名称和营业所在地 的详细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供货人或委 托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货物唛头和编号,包装件 数和类型,货物品名、毛重和尺码,单据签发日期 和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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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货物运输单据,近年 来,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频率日益增加。但由于 FCR在单据的形式及记载内容等方面与提单极为 相似,出口商经常将其与提单混淆,甚至错误地 认识其在FCR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引发的国 际贸易或国际运输纠纷也不断上升。究竟FCR与 提单比较有何不同?其性质和功能如何?出口商 接受FCR会有哪些风险?使用FCR应采取哪些措 施等问题值得出口商关注。在此以判例为依据, 对与FCR相关的问题予以探讨,以期中国贸易商 能够正确认识和使用FCR,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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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些信用证规定类似于“FCR的签发 日视为Shipment Date(装运日)”的条款,这 种规定不能正确反映货物的实际装运(装船)日 期,因为除少数FCR是在装船后签发的,绝大多 数FCR是在装船前签发的。因此,出口商对于此 类信用证条款也须要求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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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确处理信用证中关于货物分批装运或转运 条款。贸易中的货物需要分批发运或转运是很常 见的,此种情况下,通常需要在信用证MT700的 43P(分批装运)或 43T(转船或转运)栏内明 确规定货物分批装运或转船(转运)条款。尽管 FCR经常使用在一些国际大宗货物采购贸易中, 其订单具有量大、周期长、多次运输的特点,但 由于签发FCR时货物一般还没有实际发运而只是 收到货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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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第2条则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 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 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据此, 中国法规将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界定在货运代理 人和独立经营人(如无船承运人)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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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可能以两种身份从事业务,即 作为货运代理或作为无船承运人(合同当事人) 。这两种身份的不同,导致其权利、义务和法律 责任存在较大差异。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接收 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合同, 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代理人身份处理受托事 务并收取佣金,其受托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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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若以信用证结汇,双方必须约定在 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FCR作为付款单据 ”,从而保证收汇安全。若信用证对FCR没有相 应规定,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单据。出口商须按 照上述建议严格审查信用证中关于FCR的条款, 对不符合国际惯例规定的条款及时提出修改要求 。争取以开证银行为FCR的收货人,并严格制作 FCR及其他单据,防止出现不符点,以免为银行 拒付提供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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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信用证规定提交FCR时,MT700 的48栏同样不应填写内容,应保持空白,出口商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FCR即可。即使买方坚持 要在信用证中规定FCR的交单截止日,也不应在 48栏内作出规定,而应在MT700的47A(附加条 件)中加以规定,如“单据须在FCR中显示的签 发日期后或收货日期后××天内提交××银行” 。 若出口商能够做到以上几点,同时保证其 他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则可以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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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信用证对FCR的要求中出现诸如 “Shipment Date,Port of Loading,Port of Discharge,Place of Dispatch,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等用语 ,必须要求予以删除。因为这些用语只适用于提 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运输单据, 而以货运代理身份签发的FCR通常仅是货物收据 ,而非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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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FCR的依据。如前所述,尽管FCR不属 于UCP600规范的运输单据,对FCR的审核依据 不适用于UCP600第14(c)条,即不应对FCR的交 单期予以规定。而依据ISBP,应按UCP600第 14(f)条审核FCR,换言之,只要出口商提交的 FCR内容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 合UCP600第14(d)条,银行应接受该单据。从 UCP和ISBP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惯 例对FCR的审核标准相对于提单等运输单据的审 核标准更加宽泛和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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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MT700 的43P栏或43T栏也不应对分 批装运或转运予以规定,即使规定了,银行也无 法从FCR单据本身判断后续的运输是否会发生分 批装运或转运情况。相反,若信用证规定了分批 装运或转运条款,而FCR中没有相应的表示,则 极易导致单据的不符点,从而引发银行拒付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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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审查FCR的交单截止日。信用证结汇方 式下,银行通常在MT700的48栏(交单期限)内 对提交正本运输单据的截止日作出明确规定,即 在该栏内列明运输单据签发后多少天内出口商必 须向银行交单的截止日期。同样,该栏也是针对 运输单据而言,不适用于F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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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在接受使用 FCR时,要保证所提示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必 须对信用证中关于FCR的规定予以严格审核,一 旦发现无法履行的信用证条款,应及时提出信用 证修改要求,防止交单时出现不符点而遭遇银行 拒付。对此,出口商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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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开证银行为FCR的收货人。与提单比较, 在使用FCR时更容易产生买方不付款赎单而提取 货物的风险。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出口商对货物的 控制权,出口商可以事前与买方协商并征得银行 同意,将开证银行作为FCR项下的收货人并记载 于FCR中。这样,由银行行使对货物的控制权, 以防买方不付款赎单即提货,买方只有在付款后 ,经银行授权才能提取货物,这对出口商和银、收货日期及收货 地点的规定必须正确。目前,各国银行开立信用 证通常使用MT700 格式,其44A、44E、44F和 44B和44C栏都是对UCP第19条至第25条关于运 输单据的规定,这些栏目不适合要求提交FCR的 情形,因此在信用证要求提交FCR时,上述栏目 不应填写内容,应保持空白。若信用证对FCR中 显示的签发日期和/或收货日期以及收货地点、 货物收妥状况有要求时,应在46A栏的“所需单 据”中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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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为无船承运人(合同当事人),货运 代理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同时再与实际承运人订立货 物运输合同,从中收取差价。此种情况下,货运 代理是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在国际贸易货 物运输中,FCR签发人的身份既可能是货运代理 ,也可能是无船承运人,但其身份不同其承担的 责任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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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CR签发人为货运代理或(无船)承
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The Freight Forwarder) 是代表进出口商完成货物的装卸、储存、安排内 地运输、收取货款等日常业务的代理机构。依据 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的 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 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 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 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七章 “货物收据”(FCR)的认定及 其运用策略
“货物收据”,其英文全称为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orwarder’s Cargo Receipt,简称FCR ,其译名为“货运代理收讫货物证明”、“货运 代理收货凭证”或“运输行货物收据”等,在中 国业界通常简称为“货物收据”。这是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制定并推荐使用 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收到发货人货物的标准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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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贸易合同条款应合理。从贸易和运输 的实践看,因FCR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是贸易合 同条款不尽合理。在诸多类似纠纷中,贸易条件 多为FOB或EXW,付款方式多为电汇。这种情 况下,出口商一般不掌握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进而很难控制货物运输权。因此,出口商应力 争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使用以C开头的贸易术语, 特别是原材料紧张或价格波动幅度大的产品更是 如此,由出口商掌握提单,以保证对货物的控制 权;付款方式争取使用前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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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口商运用FCR的策略 首先,对于买方的信誉应有充分了解时才 能使用FCR。多数情况下,买方不付款的根源在 于其信用不佳。因此,出口商预防贸易纠纷的根 本策略是选择资信较好的贸易伙伴。若中国出口 商对国外买方的资信状况无充分把握,且同意使 用FCR及T/T方式结汇时,可向中国出口信用保 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通过资信渠道调 查买方的资信状况,评估承保额度,在规定的承 保范围内对应收账款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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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FCR操作规范 在使用FCR的情形下,对出口商而言,尽 管贸易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但这种付款方式在很 多情况下并没有给出口商带来货款结算安全,相 反,常常遭遇银行的拒付。此时,出口商面临的 风险是,既无法获得买方的货款,同时又可能失 去货物控制权。中国出口商应如何破解这一困局 值得探究。 (一)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对FCR的审单要求 (二)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使用FCR的风险 (三)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防范FCR风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