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 案例分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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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

案例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以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2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

案例分析(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

合同中规定:“2001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

• 一批马口铁自加拿大温哥华运往上海途中, 船舶发生碰撞受损,在附近港口船坞修理时, 需要打开货船舱盖。在修理过程中遇几次下 雨,但船员没有关闭舱盖,也未加防雨布遮 盖,使货物受雨生锈。船抵目的港卸货后, 货方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藉提单条款“由 于驾驶和船舶管理上的疏忽所造成的货物的 损失,船方免于负责”为由拒赔。货方诉至 法院。试分析下列问题: • (1)船方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 (2)按海牙规则,上述货损是否属于免责范 围?为什么?
• (1)不能免责。因为不合理绕航,此时船方 丧失了免责事项的抗辩权利。 • (2)不能免责。因为不合理绕航,此时船方 丧失了免责事项的抗辩权利。 • (3)构成不合理绕航。 • (4)对于煤炭自燃的损失和火灾损失船方都 应负责赔偿。因为不合理绕航延长了港口停留 时间增加货损风险,承运人失去免责事项抗辩 权利和责任限制一港口加燃油(因该 港油价较低),适逢罢工,船舶在港内停留了 很长时间,此时煤炭突然起火,虽经急救扑灭, 但煤炭已受损失。收货人向船方索赔,船方以 煤炭自然,属货物固有缺陷为由拒赔,货方告 到法院。试分析下列问题: • (1)煤炭自燃起火,船方可否免责?(2) 船上火灾,货物受损,船方能否免责?(3) 该轮绕航去一油价较低港口加油是否构成不合 理绕航?(4)本案损失船方应否负责赔偿?理 由是什么?
• (1)船方拒赔理由不充分。因为货损是 由于在修理过程中船员没有关闭舱盖, 也未加防雨布遮盖,使货物受雨造成的, 这属于管理货物的过失,而不是如其所 述“驾驶和船舶管理上的疏忽”。 • (2)不属于免责范围。因这是管理货物 的过失,此过失造成的货损不属于免责 范围。
• 1997年国内B公司与香港A公司签订一份出口 尼龙上装3000打的合同。合同规定每打15美 元EXW汕头,纸箱装,每箱5打,6月15日前 交货,支付方式为经A验货合格后电汇。B公 司备好货后经A验收合格后又按A要求装箱刷 唛,B方收到A汇来货款45000美元,B将有关 票证交予A。A提出将货暂存C厂,待其联系好 货运事宜后提货,C厂将货物单独存放。14日 C厂突遭火灾,全部厂房物资被焚毁。A要求B 退还货款,理由是他并未提货,货物被焚应由 B负责。如果你是B公司负责人,能同意此要 求吗?为什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 案例分析作业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 案例分析作业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案例分析作业案例一、FOB条件下提单的“托运人”是谁分析:1. M公司与T公司M公司与T公司签订买卖合同,M为卖方,T为买方。

而实际上,T公司只是中间商,并非该批货物的最终买家,实际收获人是澳大利亚的某家公司。

在FOB贸易条款下,M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转交承运人H,即完成了风险转移。

但,M公司却在信用证的“shipper”一栏里,应T公司的要求,填写了T公司的名称,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这相当于,M公司将物权在还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到付)转移给了T公司。

除非T公司信誉良好,按照买卖合同,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至M公司,否则,M公司很可能陷入财,物两空的危险境地。

2.M公司与承运人H, T公司与承运人H因为是FOB条款,在本案中,M公司将货物转交给承运人H后,即完成了风险转移,但物权仍属M公司所有,M公司是合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

T公司与承运人H存在着运输关系,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按合同约定,承运人H将货物运送至指定港口,T公司付款给承运人H。

在本案中,“shipper”栏里是T公司,装船完毕后,外代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此时应提交给T公司,即托运人,而非M公司。

T公司取得正本的清洁提单后,依照信用证条款-收货人(To order),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然后将提单转移给实际收货人,或M公司所在地的通知行/议付行,完成物权转移。

只有这样,实际收获人才可凭提单去港口提货。

而实际上,外代公司将正本提单签发给了M公司,而非T公司(实际托运人),T公司才是提单的第一背书人,所以,M公司第一个在提单上背书后向银行办理结汇,银行当然会拒收。

也正因为外代公司没有将正本提单交给T 公司,T公司无法背书转让给实际收货人,导致货物运达目的港,却迟迟没有提单持有人提货的情况。

3.M公司与实际收货人,T公司与实际收货人在本案中,实际收获人与M公司不发生任何交割,却与T公司构成了买卖关系。

T公司是卖方,实际收货人是最终的买方。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电子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公司产品主要出口至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国家和地区。

2019年,公司计划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然而,在准备出口过程中,公司突然接到欧洲某国政府的通知,称该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涉嫌违反该国环保法规,需缴纳高额环保税,否则将禁止进口。

二、案例经过1. 初步调查: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经查,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已符合国际环保标准,且所有原材料均来自环保认证供应商。

然而,欧洲某国政府却以“未达到该国环保法规要求”为由,要求公司缴纳高额环保税。

2. 沟通协调:公司立即与欧洲某国政府进行沟通,说明公司产品的环保合规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欧洲某国政府仍然坚持原判,要求公司缴纳环保税。

3. 法律咨询:面对困境,公司决定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

经咨询,律师建议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收集证据:进一步收集公司产品环保合规性的证据,包括产品环保认证、原材料供应商环保认证等。

- 了解法规:深入研究欧洲某国环保法规,了解其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 寻求支持: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寻求支持,争取集体维权。

4. 谈判协商:在律师的协助下,公司与欧洲某国政府进行了多次谈判。

经过艰苦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同意缴纳一定数额的环保税,但得到了该产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进口许可。

三、案例分析1. 贸易壁垒:本案中,欧洲某国政府以环保税为由,对某外贸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实施贸易壁垒。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法规适用:在处理此类国际贸易纠纷时,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本案中,公司及时收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最终成功维权。

3. 应对策略: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应对贸易壁垒:- 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际环保标准,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出口企业与外国一家进口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履行。

出口企业为我国某市A公司,进口企业为美国B公司。

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了《国际贸易货物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应在2021年10月前交付,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二、案情简介1. 合同履行情况: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包装和装运,于2021年9月将货物发往美国。

货物抵达美国后,B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2. 纠纷产生: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退货要求。

A公司则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并提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质量索赔。

3. 争议解决:双方未能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于是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货物检验报告、装箱单、发票等。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

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货物检验报告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因此,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与《公约》规定的一致性:本案中,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主要原因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

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违反了《公约》的规定。

2. 仲裁庭的裁决依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公约》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认为,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中,仲裁庭适用了《公约》的规定。

国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国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法、国际贸易法以及国际货物运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A公司,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被告:B公司,位于某外国城市,主要从事同类产品的出口业务。

(二)纠纷事实2018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CFR术语,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B公司应立即通知A公司货物已装船,并提供装船通知及提单。

合同还约定,如因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6月,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并向A公司提供了装船通知及提单。

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B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B公司的责任?2. A公司是否已尽到及时检验货物的义务?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法律分析(一)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B公司的责任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2. 国际贸易法角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风险移转到买方之前就已经存在。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卖方,在货物风险转移至A公司之前,已存在货物质量问题的情形,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案例一:美国对中国钢铁产品征收关税案例背景美国钢铁行业长期面临竞争压力,其生产和就业岗位受到冲击。

为保护本国产业,美国政府对中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

分析过程美国认为中国对钢铁产能过剩的补贴政策导致市场失衡,对其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的补贴政策确实影响了全球钢铁市场,美国得出征收关税的。

中国政府认为关税措施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提出了诉讼申请。

教训和启示国际贸易中,贸易救济措施需要符合相关规则,否则容易引发贸易争端。

对于产能过剩等问题,应通过对话和合作寻求解决方案,而非单方面采取贸易限制措施。

案例二:欧盟对美国数字税征收报复性关税案例背景美国科技巨头在欧洲市场享有巨大利润,但其纳税行为却引起了欧洲国家的争议。

欧盟决定对美国数字税征收报复性关税。

分析过程欧盟认为美国科技公司通过转移利润到低税率国家避税,对其发起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美国科技巨头确实存在避税行为,欧盟决定对其征收关税作为惩罚。

美国政府表示关税措施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威胁要采取报复措施。

教训和启示跨国公司应遵守国际税收规则,避免利润转移等问题,以免引发贸易争端。

合理的税收政策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但关税措施应符合国际贸易规则,避免升级贸易战。

案例三:印度对中国APP实施禁令案例背景随着中国APP在印度市场的快速发展,印度政府认为这些APP 存在安全和隐私问题,并对其实施了禁令。

分析过程印度政府调查发现,中国APP存在数据收集和传输等问题,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印度采取紧急措施,下令禁止中国APP在印度境内提供服务。

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抗议,认为禁令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和数字经济发展。

教训和启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安全和隐私成为重要议题。

各国应加强合作,制定共同的数据安全标准和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秩序。

禁令等措施应基于充分的调查和证据,遵守国际贸易规则,以避免引发贸易争端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分析题(优秀14篇)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分析题(优秀14篇)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分析题(优秀14篇)贸易能够刺激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和转移。

下面是一些贸易风险管理和合同履约的实践案例和指导手册。

国际贸易合同(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国际贸易及合同管理知识条款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及合同管理知识条款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及合同管理知识条款案例分析题背景:某公司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涉及商品的采购和销售。

然而,在交货和货款支付阶段发生了纠纷。

本案例分析将围绕国际贸易及合同管理知识条款展开讨论。

一、交货问题根据合同条款,交货地点是卖方工厂的门口。

但是,在卖方准备交货时,买方提出要求将货物交付到其指定海港。

这导致了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不满,卖方拒绝改变交货地点。

分析: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交货地点应按照合同约定,而卖方是不应该随意改变交货地点的。

买方的要求属于变相修改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达成的协议。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并在合同中做好明确的约定。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首先参考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卖方不能满足买方的要求,应及时沟通并寻找解决方案。

二、货物质量问题在交货后,买方发现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与合同规定的规格不符。

买方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卖方退还货款或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分析: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问题是常见的争议。

卖方在交付货物之前,应确保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约定的一致。

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退款或重新交付。

建议:对于卖方来说,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以确保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买方来说,应在货物交付前进行质量检验,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索赔要求。

三、货款支付问题根据合同条款,货款应在交货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然而,在卖方交货后,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卖方对买方的违约行为提出索赔。

分析:货款支付问题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纠纷之一。

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应按时支付货款,否则将构成违约。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或提起法律诉讼。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对于买方来说,应按时支付货款,并遵守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对于卖方来说,应及时催款,并在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时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

结论:国际贸易及合同管理知识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非常重要。

第二章-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案例讨论题及参考答案

第二章-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案例讨论题及参考答案

第二章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案例讨论题及参考答案案例1:FOB1997年3月,卖方A与买方B签订甜菜粕合同,价格条件是FOB大连,数量2000公吨,2%的溢短装,最迟装运日是8月20日。

B与船方C备好船后通知A,8月14日:船到;8月16日:装船;8月17日:装货时下雨,部分货物被淋湿。

此时A、B、C三方均有代表在场,于是达成扒舱协议,卸下受损货物108吨。

8月19日装完船后,买方与船方认为实装1903吨,于是在大副收据上签了1903吨货物,当时卖方并未表示异议,但是后来卖方认为自己所交的货物是2011吨,卸下的108吨货物是上船后才发生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该损失,遂不接受大副收据。

据此,A与B各不相让,但载货船只已抵达目的港,没有提单B无法提货,最后,C只得签发2011吨货物的提单。

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A方这样做有无道理,为什么?案例1:FOB 参考答案按照《Incoterms®2010》,FOB术语中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风险,货物被雨淋湿是发生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后,此时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是有道理拒绝接受写有1903公吨货物的大副收据的。

案例2:FOB2004年1月8日,河南开封一家外贸服装公司A与韩国一家公司XX签订了一批服装出口合同,共600箱,每箱100件,每件售价80美元,FOB青岛港,托收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4年6月18日之前。

该公司在青岛设有办事处,于是在6月上旬将货物运到青岛,由青岛办事处负责存仓、装船。

不料在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发生意外,电路遭雷击失火,导致600箱服装全部被毁。

办事处立即要求其内地总部尽快赶制补发600箱,以便按期装船,但A公司原存货不够,只好要求韩国XX公司延长交货期,使装运期延误了一个月。

案例2:FOB 参考答案本案中,由于采用了FOB术语,根据《Incoterms®2010》,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照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完成交货,风险自此转移给买方。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问题1:本案例是涉与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与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2]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

〔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

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范文精简处理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范文精简处理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范文精简处理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贸易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贸易惯例和规则。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探讨国际贸易惯例的具体内容和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最近发生的一起国际贸易纠纷案例。

在该案例中,国家A向国家B出口一批商品,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损坏。

国家B要求国家A承担损失并退还全部货款。

然而,国家A认为损坏是由于国家B在接收货物时的操作不当导致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陷入了激烈的争论中。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贸易惯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际惯例,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失和责任需要根据国际贸易条款和合同来确定。

双方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和标准来操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如果国家A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国家B的不当操作导致的,那么国家A将不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当发生贸易争端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解决争端。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可以寻求国际贸易组织或仲裁机构的帮助。

这些组织和机构将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来裁决纠纷,并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惯例对于促进和维护全球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确保了贸易活动的公平和公正,维护了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并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因此,各国政府和企业应当遵守国际贸易惯例,并通过完善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此外,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对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人们的意识和理解。

只有通过共同遵守和维护国际贸易惯例,我们才能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2018年,公司与美国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美企”)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美企出口一批高科技产品。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于2018年6月完成了产品生产,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美企指定的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美企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美企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三、案例分析1. 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公司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公司提交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而美企则提供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存在多项不合格项。

在分析这一争议焦点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以及质量责任的承担。

(2)产品检验报告: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作为判断产品质量的依据。

(3)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以作为判断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

根据以上因素,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较为充分,证明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而美企提供的检测报告仅作为其主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据,不足以推翻公司的证据。

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在分析这一争议焦点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中关于质量责任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式,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2)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判断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案例解析

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案例解析

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案例解析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关系日益紧密。

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案例,解析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CISG》)《CISG》是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公约之一。

它规定了合同成立、交付、质量保证、解除合同等方面的规则,并为相关争议提供了解决之道。

以下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例来说明《CISG》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案例1: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买卖合同,甲公司以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货物为由起诉乙公司。

根据《CISG》第35条,买方在合理期限内发现缺陷时应通知卖方,而乙公司辩称并未收到通知。

法院判定根据《CISG》的规定,买方必须在发现缺陷后合理时间内告知卖方,因此甲公司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CISG》作为一个国际公约,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民间形成的非正式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下面通过一些案例来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在实际中的运用。

案例2:通信信用证案例买方甲公司与卖方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并通过信用证支付货款。

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采用了业界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要求信用证的有效期为30天。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超过了有效期,导致交易未能顺利完成。

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通行规则判决,乙公司的迟延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因为买方在设定信用证有效期时没有明确告知乙公司具体期限。

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在这个案例中确保了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和合同的有效性。

案例3:国际货代运输甲公司作为国际货代,承接了乙公司的国际货物运输业务。

在货物中转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运输文件存在错误,导致运输航班延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出口商,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出口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的进口商,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201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将机械设备出口至乙方,乙方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明确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运输方式等条款。

二、案例经过1. 交货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

然而,由于生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生产,导致交货时间推迟至2019年2月15日。

2. 质量问题:在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不合格率达到10%。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货款支付:由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拒绝支付货款。

甲方与乙方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乙方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认定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但实际交货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构成违约。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不合格率达到10%,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1)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及时通知卖方。

在本案中,乙方在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了检验,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了甲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3. 救济措施(1)甲方可以采取的措施① 修复货物:甲方可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修复,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支付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我国某公司发现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经检验,该批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我国某公司要求某外国公司承担退货责任,但某外国公司以货物质量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为由拒绝退货。

(1)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我国某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货物不符合该标准。

(2)当地市场标准某外国公司提出,货物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但未提供相关证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货物质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而非当地市场标准。

2. 支付方式问题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某外国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我国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卖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结论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不符合该标准,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鉴于某外国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明,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 支付方式问题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依据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货物质量和支付方式两个问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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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案例分析作业案例一、FOB条件下提单的“托运人”是谁分析:1. M公司与T公司M公司与T公司签订买卖合同,M为卖方,T为买方。

而实际上,T公司只是中间商,并非该批货物的最终买家,实际收获人是澳大利亚的某家公司。

在FOB贸易条款下,M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转交承运人H,即完成了风险转移。

但,M公司却在信用证的“shipper”一栏里,应T公司的要求,填写了T公司的名称,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这相当于,M公司将物权在还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到付)转移给了T公司。

除非T公司信誉良好,按照买卖合同,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至M公司,否则,M公司很可能陷入财,物两空的危险境地。

2.M公司与承运人H, T公司与承运人H因为是FOB条款,在本案中,M公司将货物转交给承运人H后,即完成了风险转移,但物权仍属M公司所有,M公司是合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

T公司与承运人H存在着运输关系,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按合同约定,承运人H将货物运送至指定港口,T公司付款给承运人H。

在本案中,“shipper”栏里是T公司,装船完毕后,外代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此时应提交给T公司,即托运人,而非M公司。

T公司取得正本的清洁提单后,依照信用证条款-收货人(To order),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然后将提单转移给实际收货人,或M公司所在地的通知行/议付行,完成物权转移。

只有这样,实际收获人才可凭提单去港口提货。

而实际上,外代公司将正本提单签发给了M公司,而非T公司(实际托运人),T公司才是提单的第一背书人,所以,M公司第一个在提单上背书后向银行办理结汇,银行当然会拒收。

也正因为外代公司没有将正本提单交给T 公司,T公司无法背书转让给实际收货人,导致货物运达目的港,却迟迟没有提单持有人提货的情况。

3.M公司与实际收货人,T公司与实际收货人在本案中,实际收获人与M公司不发生任何交割,却与T公司构成了买卖关系。

T公司是卖方,实际收货人是最终的买方。

经验和教训: M公司身为实际出口商,应坚持在“shipper”一栏里,写自己的名称,从而掌握物权,而不是将物权拱手转让给中间商T公司。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也是不可取的,因为作为中间商,从自身利益考虑,T公司不希望真正的买卖双方发生任何联系,否则会无利可图。

也正是这样,T公司才坚持让M公司在“shipper”一栏里写上自己公司的名称。

如果M公司确实想和T公司建立合作关系,那么也只得应允。

在此条件下,M公司可要求T公司预付货款,在收到全款后,再放货给承运人/外代公司。

同时,我们还应吸取的教训是,提单背书必须连续,否则不能转让。

本案例中,信用证里要求的是空白指示提单(To order),那么,此提单的第一背书人只能是托运人,否则无法转让。

案例二、CIF条件下卖方的义务分析:从本案例中可获知,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买方)订立合同的贸易条款是CIF黄埔港,支付条款是信用证,交货期1993年7月20日。

1.SKG公司在规定的交货日7月20日之前,将货运至起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即发生了风险转移,SKG公司不承担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运输途中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并且SKG公司也及时向议付行递交了整套的运输单据。

所以,SKG完成了卖方的义务。

2.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没有义务,也无法替承运人做主,保证装运船舶何时抵达目的港,或先靠何港。

因为船舶受不可抗力的因素很多,如,风暴,海啸,目的港工人罢工,等等,都会影响船舶的抵达日期。

所以,卖方的承诺往往是无效的,除非有明确保证。

在本案中,SKG公司传真告知买方:船舶将先靠黄埔港,不能示作是有效证明,除非SKG负责人在传真或邮件上签字并担保如果船舶不先靠黄埔港,SKG将如何担保。

所以,本案中,SKG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中国黄山贸易公司(买方)以不符点为理由拒付货款,而实际上不存在任何的不符点,除非SKG公司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准备单据。

在货到港后,买方又以卖方违反“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为理由,拒收货物。

按照惯例,因汇率变动而造成的风险是由买方来承担的。

如果一开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以固定的汇率成交货物,买方不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所以,仲裁庭会判决中国黄山贸易公司(买方)赔偿卖方4万美元滞期费及相关费用。

案例三、软条款下审证制单不慎致损案分析:1.买卖合同的纰漏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期,只约定装运期是5月。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买方B公司应在装运期之前给卖方G公司开出信用证。

而在本案中,B 公司直到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并擅自将装运期改为7月20日。

这已违背了合同条款,构成违约。

G公司完全有理由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G公司没有对这一点提出任何交涉。

2.审证不细,未注意信用证软条款B公司在信用证上载明:“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生效.”实则是软条款。

因为只要买方不提供授权书,那么信用证无法生效。

开征行也因此不承担付款责任。

G公司在审证时没有察觉,未向买方提出异议,在不知道信用证尚未生效的情况下,货已装船,致使交单议付时,遭议付行拒绝。

这时,G公司完全丧失了主动权,是否能顺利收汇,完全取决于买方的资信。

3.对B公司盲目信任,将信用证改为托收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结算,相当于银行信用变成了商业信用。

本来应由银行承担的付款责任转移给了买方,会给之后的收汇带来极高的风险。

因为在信用证条款下,只要卖方完全依照信用证条款制单,做到单证相符,银行就会保证付款;而在托收条款下,托收行只充当卖方的代理人,根据卖方,即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托收行/代收行的职责只局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如果买方收货后,拒绝付款或承兑,他们也只是将拒付的情况通知卖方,再无其他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4.制单不审G公司制单时,将原产地证与发票合并,不符合当地规定,且原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无法通关。

这给B公司拒付货款提供了充分理由。

因此,出口方在制单时,应充分了解进口国海关或银行对单据的格式/内容是否有特殊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5.G公司对托收费的操作有误根据URC522相关规定,除非托收指示书规定该项手续费/或费用不得免除,否则托收指示书虽列明托收费由受票人负担而受票人拒付时,提示行仍可免收手续费/或费用,受票人拒付的手续费/或费用仍应由委托人负担,并可在收到的款内扣除。

本案中,G公司虽在托收书上指示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但未明确“不得免除”,因而委托行在B公司拒付托收费时,从委托人G公司应收货款中扣除,是符合《托收统一规则》的。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G公司应在托收指示书明示:托收费由B公司负担,不得免除。

案例四、对信用证修改的不同理解纠纷案本案中,因中国A公司对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修改的错误理解,而蒙受了损失。

分析:原信用证中规定: “300公吨黄芝麻,装运不得晚于3月31日从大连至鹿特丹港,不允许分批装运.”几天后,A公司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规定: “装运改为1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至鹿特丹,另1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阿姆斯特丹港代替原装运条款规定.”1.A公司认为,信用证原条款虽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要求150公吨运至鹿特丹港,另150公吨运至阿姆斯特丹港,可看作是分批装运,所以,原信用证上“不允许分批装运的条款”已不复存在了。

根据UCP600,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货物装运在超过一个运输工具上,即视为分批装运。

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只是对目的港和货物分配上做了更改,其中未涉及分批装运问题。

所以,原条款中的“不允许分批装运”依然存在效力。

因此,A公司的正确做法应是:将发往不同目的港的共计300公吨黄芝麻装运在同一条船上,并在货物外包装箱上做好唛头标识(哪些150公吨运至鹿特丹港,那些150公吨运至阿姆斯特丹港),这两个港口同属一条航线,货物到港后,提货人会根据清晰的唛头,及单据上的提示取货,不会弄混。

2.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后,应在装运期前或当天,向议付行做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A公司未做出任何反应,那么在A公司交单办理议付时,将被视为接受修改的通知。

这时,信用证中被修改的内容,对A公司起约束作用,但凡发现任何不符点,将会遭银行拒付。

如果A公司明确通知拒绝修改,那么被修改的信用证不会对A公司造成任何的约束力,原信用证仍然有效,开征行也不会受其修改的约束。

A公司在接到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后,在定义理解模糊的情况下,可以致电/邮件议付行,弄清“不允许分批装运”是否仍有效,或直接拒绝修改,按原信用证上的要求装运发货,收汇完全可以得到保障。

从本案可以看出,正确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信用证非常关键,如果发现任何疑点,都应立即提出,并要求做相应修改。

只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一致,才能够顺利收取货款。

案例五、信用证货物数量允许增减5%的纠纷案分析:粮油公司在审证过程中,出现纰漏如下:1.对“立即装运”条款,粮油公司应事先电告买方,根据现行的UCP600的规定,除非在单据中有要求,诸如“迅速地”, “立即地”,或“尽快地”的词语将不予理会,对受益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因此,粮油公司会根据现实情况,安排最快的船期,并将安排上的最早船期4月7日告知买方,问其是否可以接受,这样,买方事后也不会再提出任何异议。

2.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里允许装运数量增减5%,但只是针对装运量的增减许可,因为在信用证了明确标明了信用证总金额(Amount:USD1,232,000.000…800M/T of XXX).这时,粮油公司应提高警惕,因为按800M/T 增减5%计算,最高可以装840M/T,最低可以装760M/T,按照单价USD1,540.00 per M/T NET,货物最终的金额会发生变化,即,在USD1,293,600.00–USD1,170,400之间浮动。

所以,粮油公司应立即告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不在信用证条款里体现货物的总金额。

否则,即便是装运数量满足了增减5%的要求,而总金额不符,也会遭受银行拒付带来的损失。

3.粮油公司在议付行的建议下,将减超额的部分办理托收,而原信用证条款下,没有规定允许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再办理托收。

粮油公司这样的做法,同样造成了不符点。

除非买方具有一定的资信,接受此处理方法,否则完全可以拒收货物,不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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