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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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资基础。为切实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提高企业

的经济效益,并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国家

有关会计制度,结合XXX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要求

1.统一固定资产编码。

2.统一固定资产目录。

3.统一固定资产折旧目录。

4.统一固定资产卡片。

5.统一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程序。

6.统一固定资产报表。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任务

1.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的管理标准,正确划分固定资产

的分类与范围,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

限。

2.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3.定期分析、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4.搞好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5.按照规定,正确计提折旧,统筹使用。

6.定期清查固定资产。

7.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更新、大修理计划的实施情况。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分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

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

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

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七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是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是指不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固定资

产。

3.租出固定资产

是指经公司批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是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未安装的固定资

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报经公司批准封

存暂时(连续半年以上)停止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由

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机器设备,

也应作为在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是指各部门/子公司不再使用,报经公司批准等待处理的

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是指经批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并经安装、调试验收

交付使用、在租赁期内使用的各类机器设备。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

物管理和核算管理。

公司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交付、转移、处置、

清查、报废、清理、更新、修理、核算等管理、报批工

作。做好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计提及上交工作。

四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

第七条各部门/子公司应按固定程序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

投资工程管理人员要与资产管理核算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资产的交接工作。

1.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竣工决算的同时交付

使用资产。工程、资产的管理、核算人员要做好交付资

产的清查、盘点,编制“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

细表”,由公司财务部审批。

2.属专项工程项目,(包括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核销

的项目)在项目完工核销工程的同时,组织清查、盘点

交接资产,编制“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

报公司财务部审批接受。

年终,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批准的“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

产分类明细表”和“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

编制“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汇总表”上报公司财务部。

五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八条由于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固定资产发生转移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移手续。

1.各部门/子公司之间调拨固定资产,由调入部门经

办,调出部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上报财

务部审批,持手续办理资产实物交接并进行账务处理。

2.各部门/子公司内部调拨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子公司

自行办理资产无偿调拨手续,并报财务部备案。

六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捐赠

第九条固定资产出借、出租,须报财务部审核,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各部门/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借、出租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转让、捐赠,须填制《固定资产出售申报单》并附相应材料,报经财务部组织审查、公司总裁审核批

准后,实行有偿转让或以公司名义捐赠。

第十二条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入固定资产的,应报财务部组织审查、公司总裁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清查

1.公司统一安排的固定资产清查,各部门/子公司根据

清查要求编制有关的清查表及盘盈、盘亏、报废等申报

表及报公司财务部。

2.各部门/子公司应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随时进行全

面清查,清查固定资产时,首先按照清查时点要求逐项

清查,认真核对,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清查中

发现的问题,要逐条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按公司要求

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要求上报公司批准。

1.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须分别填制“固定资

产盘盈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盈申报单”、“固

定资产盘亏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亏申报单”

同时报财务部。经审查后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2.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子公司申报

的盘盈、盘亏组织鉴定审查,由公司财务部组织汇总上

报国税部门审批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已满规定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使用

价值的;

2.属于技术淘汰,设备陈旧,以及国家明文规定淘汰

使用的设备,又无修理配件来源,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

要的;无技改、修复使用价值的;

3.因生产工艺改变,并已丧失原有价值、又无改造利

用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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