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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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律师办理商标法律业务

操作指引

(2007年7月15日经六届新疆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商标注册申请业务

第二节商标战略服务业务

第三节驰名商标申请认定业务

第四节商标预警业务

第五节商标内控管理业务

第三章商标民事诉讼业务

第四章与行政机关有关的商标法律业务

第五章与商标有关的刑事法律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减少律师的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商标法律服务业务(以下简称“商标业务”),主要包括:商标非诉讼法律业务和商标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条与商标业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即国际公约、条约及协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审查指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比荷卢统一商标法》等。

(五)律师应注意收集至办理商标法律业务时点前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

第四条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五条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涉及商标法律服务的业务时参考使用。

第二章商标非诉讼业务

第六条商标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商标保护现状诊断,商标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商标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商标实用人才培训,商标战略的确定和运用,商标设计、商标设计版权归属、商标产权界定、商标申请、商标异议及撤销、商标实施、商标投资、商标转让、商标许可、商标评估、商标权利质押、商标侵权判断、损失赔偿额确定等疑难问题解答和解决等。

第一节商标注册申请业务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及相关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三)商标异议申请以及答辩;

(四)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

(五)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六)续展注册商标申请;

(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八)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

(九)优先权申请;

(十)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十一)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十二)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十三)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十四)注销注册商标申请;

(十五)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申请及答辩;

(十六)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办理;

(十七)《商标注册证》领取;

(十八)商标申请后的查询办理;

(十九)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二十)世界各国及地区商标注册、转让、续展等业务的办理。

第八条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的操作。

(一)受理机关。

1、位于北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目前所有的申请都应向该局递交申请或邮寄申请,商标局在大陆其他地区没有办事机构。

2、如申请港、澳、台地区商标注册,应单独向港、澳、台地区商标处(署)申请办理。

(二)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申请包括国内注册和国际注册,注册时应考虑商标设计要求、申请类别、申请国别和申请途径。

2、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每一个类别上每注册一个商标图样为一件商标。每件商标每申请办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申请,应分别提交一套申请书件,并分别缴纳费用。

3、应提交的书件没有指明份数的,如果在“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栏目中也没有特别声明是多少份的,则应认为是一式一份。

4、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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