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支撑租赁合同(与中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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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支撑租赁合同

出租方: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乙方租赁甲方钢支撑(包括钢支撑钢管、固定端、活动端、法兰盘、钢围檩等)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长沙市南湖路湘江隧道工程。

2、项目地址:长沙市南湖路与湘江中路交汇处、阜埠河路与潇湘大道交汇处。

3、钢支撑堆放场:长沙市开福区福园路万国城对面。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费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1、租赁期限:当乙方的货物租赁时间不足3个月时,结算租赁费时按3个月计算;当乙方的货物租赁时间超过3个月时,结算租赁费时按乙方开始提货之日起(以提货单双方签认的时间为准)、至乙方将租赁物退还至甲方指定地点之日止,期间实际产生的时间计算。

2、租赁单价:钢支撑(包括钢支撑钢管、固定端、活动端、法兰盘、钢围檩等等)的租赁费按人民币柒元/天·吨(¥7 元/天·吨)计算,租赁物的重量按实物的理论重量计算,所有构件均计算重量。

3、租赁费用:按实际(分批次)租赁的数量、重量及租赁时间、租赁单价计算费用。

4、租金的支付:乙方先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万元整(¥元)作为租赁物的押金,待乙方完整归还租赁物并支付完租赁费后,甲方退还乙方押金;乙方须按月支付租金,应按月(每月25日截止)及时与甲方结算并支付租赁费;租赁物使用完毕并完整退还后,乙方应于5日内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并支付剩余租赁费;如乙方每月不及时支付租赁费,则每日加收延还金额2‰的滞纳金。

6、乙方应提前7天给甲方书面传真计划,以便甲方及时组织准备货物。

第三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甲方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

第四条提货退货方式、费用负担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1、提货时,甲方负责租赁物在堆放场的起吊装车,并负责将租赁物运输至乙方的施工现场;乙方负责在租赁物堆放场的选管、拆管、改管(但不得切管、割管)、堆码、人工配合装车等等。

2、退还货物时,乙方负责租赁物在施工现场和堆放场的起吊装车、吊装卸车,负责将租赁物运输至甲方的堆放场。

3、在提货和退还货物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在指定位置将租赁物分类堆码整齐。

4、乙方在提货、退还和运输途中须注意安全,如发生任何质量或安全事故,则由乙方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及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对租赁货物的验收,乙方租赁甲方租赁物,则视为乙方对甲方租赁物质量的认可,如乙方在租赁物使用期间发生任何质量或安全事故,则由乙方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租赁物件退还时,如有保养不善、丢失、报废、损坏或缺损等现象,乙方应按货物的市场价格向甲方双倍支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4、乙方归还甲方租赁物时,应负责租赁物的清洁保养。租赁物上不得附有混凝土或泥土等杂物和其他附件,保持租赁物租赁时的原貌。

5、提货单和验收单上甲方有效签字人为,乙方有效签字人为,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有对租赁物进行买卖、抵押、质押、出借及转租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并终止合同,且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及担保方各执两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情况协商并另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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