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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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是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名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英轩担保公司)。

本公司住所:

本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第四条本公司营业期限:

第五条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本公司下设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

第十条本公司遵守国家、山东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重点为当地企业、“三农”和个人消费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十三条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经省金融办批准,本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其中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五条经省金融办批准,本公司兼营下列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经省金融办批准,本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本条根据省金融办具体审批情况确定)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七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明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第十八条本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本。

第十九条自然人投资入股本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本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股东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其中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610万元,英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390万元。出资人于金融许可办结后10日内一次性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成立后5日内,向股东签发出资证

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备置股东名册,主要内容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占比,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查阅权;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4、转让出资和股份的权利;5、红利的分配权;6、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依法履行如下义务:1、股东需遵守公司章程;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3、资本的充实责任。

第五章股东转让股权(股份)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本公司股权。转让情况按规定向监管部

门备案。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则会在特殊情形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召开。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召开后的30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七章董事会

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实行集体领导,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和领导管理、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权力机构。对外是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的全权代表,对内是公司的组织、管理的领导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他们行使其权利,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后的30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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