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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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本章程于2014年月日经全体董事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评审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九章公司内审制度
第十章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一章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责任制度
第十二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章公司的变更、解散、清算及破产
第十四章公司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安全运行,规范运作行为,改善地方信贷环境,缓解融资困难,促进地方经济繁荣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坚持依法经营,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搭建融资平台,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规划指导下,积极、稳健开展担保业务,为政府投资、引进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扩大融资渠道,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公司经贵州省财政厅和xx县政府批准设立,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贵州省xx县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法人:XXX
第七条公司办公住所:。

第八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九条公司依据《办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开展担保业务,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公司资本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资本金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十条经XX批准,公司主要经营以下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_万元为货币资本,由县财政全额注入。

第十三条公司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来源:(一)政府预算安排;(二)资产划拨;(三)担保费收入;(四)其他来源。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注册后,注册资本如增加或减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视业绩情况及代偿风险控制情况,逐年相应增加担保资本金和代偿金。

第五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兼公司法人)一名,由县政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公司变更、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执行本章程规定,本章程未规定的,依《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人组成。

监事会成员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xx 县政府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执行本章程规定,本章程未规定的,依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外聘专家等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三十二条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委委员会全体成员;
(二)项目经理A、B角;
(三)公司聘请的项目主审人员;
(四)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二)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角作补充说明;
(三)项目主审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
(四)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出问题,由A、B角或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回答或解释;
(五)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六)各评委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担保项目评审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七)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项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按审批权限(见第三十九条)将《担保项目评审表》及有关资料提交公司董事长(以下称审批人)审批;不足三分之二评委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八)对虽未否决但评委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由主任委员综合意见后提交审批人审批;
(九)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署书面通知,担保业务部按通知要求加以落实。

担保业务部安排项目经理在会后落实并由综合财务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

第八章评审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三十四条评审会通过的担保项目担保额在____万元
以下(含___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额在___-___万元(含____万元)的项目,由执行董事审批;____万元以上或特殊担保项目,报担保审查考核委员会(还是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经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会议评审、专家评议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九章公司内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内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内审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____部负责日常内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实施以及对内审员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内审工作以检查资料为主,对各职能部门在下列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对行使审批权的重点岗位或重要业务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等情况;
(四)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章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负责人、外聘评审、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十条风险评估内容: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的经营需要。

(二)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评估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第四十一条撰写评估报告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二)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三)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四)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四十二条担保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通过后,为企业做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章公司风险管理及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担保代偿报告制度,当银行等主债权人提出代偿要求的当日内,担保业务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2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执行董事报告;3个工作日内,担保业务部应会同计划财务部制定代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审查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审批。

第四十四条代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及其担保项目运行情况。

(三)、形成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的主要原因。

(四)、公司与银行等主债权人追偿被担保人债权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五)、代偿的法律依据及金额、时间、方式。

(六)、代偿期间保全担保债权的应急方案。

第四十五条在发生代偿后的当日内,项目经理、风控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在发生代偿的1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风控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出追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六条追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及代偿情况。

(二)、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主要约定事项及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情况。

(三)、反担保债权情况。

(四)、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产及债权情况。

(五)、抵(质)押物状况及其变现能力。

(六)、追偿的责任人、时间、方式及其预期效果。

第四十七条代偿后追偿程序和方式
(一)、在发生代偿后的1个工作日内,风控部和担保部提出实施追偿方案,并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发出担保代偿追偿通知书,并附代偿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二)、在发生代偿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司决策机构即批准实施风控部提出的追偿方案。

(三)、在发生代偿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法律顾问书面告知担保代偿情况和追偿方案。

(四)、在发生代偿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进入依法诉讼程序或与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协调担保债权债务处置办法。

(五)、在发生代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取得工商、税务、政法等相关部门和贷款银行等单位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六)、追偿的方式包括:依法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还债;以物抵债;委托追讨;债权转股权等。

第四十八条追偿工作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A角为代偿项目追偿的第一责任人,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项目经理B角协助项目经理A角追偿,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二)、风控部为追偿工作的执行部门,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业务部为追偿工作的协调监管部门,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三)、对因工作失职等具体原因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司按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五十条公司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

第五十一条公司坚持风险分散的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控制在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左右,最高不超过10
倍;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担保的各项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5%。

暂不得从事境外担保业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

第五十三条公司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五十四条公司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

货币资金80%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买卖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

第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六条公司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送主管财政部门;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

第十三章公司的变更、解散、清算及破产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分立或者合并。

(八)修改章程。

(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解散;
(五)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政府认为公司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第(五)、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由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由监管部门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告监管部门确认。

公司应当凭批准解散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
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公司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末尽事宜,按《公司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九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需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须报监管部门批准,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本章程由监管部门批准,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自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一式叁份,经监管部门批准,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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