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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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本章程于2014年月日经全体董事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评审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九章公司内审制度

第十章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一章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责任制度

第十二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章公司的变更、解散、清算及破产

第十四章公司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安全运行,规范运作行为,改善地方信贷环境,缓解融资困难,促进地方经济繁荣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坚持依法经营,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搭建融资平台,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规划指导下,积极、稳健开展担保业务,为政府投资、引进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扩大融资渠道,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公司经贵州省财政厅和xx县政府批准设立,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贵州省xx县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法人:XXX

第七条公司办公住所:。

第八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九条公司依据《办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开展担保业务,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公司资本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资本金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十条经XX批准,公司主要经营以下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_万元为货币资本,由县财政全额注入。

第十三条公司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来源:(一)政府预算安排;(二)资产划拨;(三)担保费收入;(四)其他来源。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注册后,注册资本如增加或减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视业绩情况及代偿风险控制情况,逐年相应增加担保资本金和代偿金。

第五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兼公司法人)一名,由县政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公司变更、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执行本章程规定,本章程未规定的,依《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xx 县政府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执行本章程规定,本章程未规定的,依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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