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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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论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意见》、《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股份)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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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xx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决议,报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符合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变更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和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及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第四章股东
第九条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和出资额:
(一)名称: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二)名称:xx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第十条出资人在本章程订立后,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明书不得在市场上流通交易。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或按比例承担风险;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四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报政府监管部门批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主发起法人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十九条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二)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超过总经理权限的重大担保、投资业务事项;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为x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为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二条董事对公司经营具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报告、经营分析报告、业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有权查阅、了解公司的债务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固定召开半年会和年会,听取总经理汇报并审定超过总经理权限报批业务。董事会议应有全体董事的
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总经理工作规则等实施细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或有1/3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