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材料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京国土耕[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14〕57号)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纳入国土部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项目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
第五条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市财政投资全成本项目资金的审核以及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数据审核工作,并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对项目新增耕地审核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的验收;组织项目后期管护及土地合理、高效利用。
第七条区县国土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的验收审查,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项目验收信息。
土地整治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序号
资料名称
自检自查
竣工初验
竣工终验
提供单位
—・
设计资料
项目承担单位
1
规划设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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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预算书及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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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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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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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项目实施管理资料
1
招投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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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合同及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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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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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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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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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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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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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关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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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项目竣工验收必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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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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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
竣工决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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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历次验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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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
施工资料
承包单位
1
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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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日记、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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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质量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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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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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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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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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1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1年第2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入库第四章项目优选和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信息报备和档案管理第八章项目监管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奖惩激励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耕地提质改造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的土地整治活动。
项目利用财政筹措安排资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验收,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市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31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土地整治项目三项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1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由省厅验收的地方耕地开垦费项目。
第三条项目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及预算、设计变更文件、工程中间验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以及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审批权限下放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1 / 14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对验收项目进行监督和抽查.第五条竣工验收管理程序及权限国家投资及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组织自验,自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工程复核申请。
市(州)国土资源局选择工程复核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复核后,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财政决算评审和竣工验收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商请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财政决算评审,项目财政决算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从省土地整治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一、前言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等。
三、验收依据(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整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及变更文件。
(三)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四、验收组织(一)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由国土资源、农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五、验收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自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自验。
自验合格后,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自验报告和相关资料。
(二)县级初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初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土地权属调整、项目管理等方面。
初验合格的,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初验报告和相关资料;初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初验。
(三)市级复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复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验。
复验内容与初验基本相同,但重点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复验合格的,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验申请,并提交复验报告和相关资料;复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复验。
(四)省级终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终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终验。
终验主要对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效益发挥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终验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终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终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数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土地权属及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和真实。
第二章依据和程序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四)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五)其他批复文件。
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竣工申请报告;(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设计图、竣工图等);(三)设计工作总结报告;(四)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六)有关合同书、协议书;(七)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资料;(八)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九)项目完成情况复核报告;(十)有关影像资料;(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自验、初验等)。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为自验、初验、验收三个阶段。
TDT-101201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_
TD/T1013-2013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依据、内容、方法、条件、组织、程序和成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用地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耕等项目的验收工作,其他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1008-200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GB/T 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GB/T 1041-2013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GB/T 1042-2013 土地整治施工监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单项工程由于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能够独立发挥某一类土地整治功能要求的工程项目。
3.2单位工程具有相同的设计功能特点,可以组合发挥作用的工程项目。
3.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可单独发挥作用,且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
3.4单元工程分部工程中有多个施工工序共同完成的单体结构综合体,构成工程质量评定基本单位的工程项目。
3.5中间验收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进行的验收。
3.6合同段工程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的验收。
3.7竣工验收项目批准的单位对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实施管理、权属管理、后期管护等进行的全面验收。
4总则4.1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包括中间验收、合同段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4.2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应TD/T1013-2013与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同时进行。
4.3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
4.4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耕地质量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设施移交和管护情况等。
土地整治复垦项目竣工资料
土地整治复垦项目施工竣工资料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共卷第卷目录一、竣工报告二、第一章:工程概况第二章:审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及投资第三章:工程施工情况第一节:工程施工管理第二节: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三、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四、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六、中标通知书七、施工合同八、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分部、分项)九、隐蔽报验十、施工配合比十一、试压报告十二、材料合格证十三、投标文件十四、竣工图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工程名称:绥阳县旺草镇下寺村让水坝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本表由承包单位填报,一式四份)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报验表项目工程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单位工程施工资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2、各分项工程验收质量验收记录表3、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4、验槽记录、隐蔽记录5、各种材料合格证、检验(试验)记录河堤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表D-3河堤无支护土方开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表D-3河堤石砌体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表D-3河堤装饰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表D-3基础开挖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绥阳县旺草镇下寺村让水坝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河堤基础验槽记录工程名称:绥阳县旺草镇下寺村让水坝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基础开挖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宿松县复兴镇高屯社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编号:02河堤基础验槽记录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基础开挖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宿松县复兴镇高屯社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编号:03河堤基础验槽记录施工单位:金光道集团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基础开挖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宿松县复兴镇高屯社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编号:04河堤基础验槽记录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基础开挖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宿松县复兴镇高屯社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编号:05河堤基础验槽记录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基础开挖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宿松县复兴镇高屯社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编号:06河堤基础验槽记录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基础开挖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宿松县复兴镇高屯社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编号:07河堤基础验槽记录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河堤石砌体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宿松县复兴镇高屯社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编号:01石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203-2002)表5.0 编号:010701/020301□□□河堤石砌体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宿松县复兴镇高屯社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编号:02石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203-2002)表5.0 编号:010701/020301□□□河堤石砌体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宿松县复兴镇高屯社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编号:03石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203-2002)表5.0 编号:010701/020301河堤石砌体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宿松县复兴镇高屯社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编号:04石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203-2002)表5.0 编号:010701/020301□□□河堤石砌体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宿松县复兴镇高屯社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编号:05石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203-2002)表5.0 编号:010701/020301河堤石砌体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宿松县复兴镇高屯社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编号:06石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203-2002)表5.0 编号:010701/020301□□□河堤石砌体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宿松县复兴镇高屯社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编号:07。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TD云南省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前言为确保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质量,统一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各级部门及相关参建单位的验收职责,完善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修订稿)和《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附录A~J为规范性表样。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提出。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归口并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目次1 总则目的1.1.1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统一和规范验收程序和方法,明确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现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1.2当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规程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适用范围1.2.1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评定项目按四级划分:即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项目建设工作评价:1.4.1土地整治项目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或不合格。
1.4.2对项目建设综合评价及项目参建单位工作评价为:优良、一般、差。
验收阶段1.5.1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划分为: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1.5.2中间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验收包括单元(工序)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
1.5.3 单项工程验收完成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应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自检自查。
1.5.4竣工验收是对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阶段分为初步验收和终验二个验收阶段。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勐海县勐遮曼洪等(3)个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三标段竣工报告施工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监理单位:5、建设性质:土地开发整理6、建设规模:1381.95亩7、资金来源:勐海县财政局8、现场施工条件:已具备三通一平9、招投标:本工程由勐海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专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云南隆越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10、勐海县勐遮曼洪等(3)个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三标中标总价为:2945263.25元,计划开工日期:2009年06月1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0年03月06日,工期120日历天。
工程质量要求一次验收合格。
二、实际施工情况1、实际开工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实际竣工日期:2010年06月20日。
2、实际完成工程量:见下表序号项目名称工程量1 土地平整土地平整1381.95亩2道路1#改建田间道951.3M3 2#改建田间道724.0M4 3#改建田间道613.0M5 4#改建田间道1267.0M6 5#改建田间道694.0M7 6#改建田间道832.0M8 农桥农桥1座9农沟1#农沟302.0M10 2#农沟720.0M11 3#农沟935.0M12 4#农沟461.0M13 5#农沟650.0M14 8#农沟630.0M15 9#农沟917.0M16 15#农沟365.5M17 4#路农沟775.9M18C20混凝土1#农渠701.0M19 7#农渠145.0M20 2#改建田间道盖板18.5M21C20混凝土3#改建田间道盖板25.8M22 5#改建田间道盖板15.6M23 6#改建田间道盖板15.3M24 涵洞1#改建田间道(DN300)8.0M25 2#改建田间道(DN400)12.0M26 4#改建田间道(DN300) 6.0M27 4#改建田间道(DN400)18.0M28 4#改建田间道(DN1000)12.0M29 5#改建田间道(DN400) 6.0M30 6#改建田间道(DN300)12.0M31 6#改建田间道(DN400) 2.0M32路肩墙1#改建田间道302.0M33 2#改建田间道720.0M34 3#改建田间道0.0M35 4#改建田间道1188.4M36 5#改建田间道72M37 6#改建田间道26.1M38农渠新建1#农渠644.3M39 2#农渠685.4M40 3#农渠752.0M41 4#农渠662.0M42 5#农渠619.4M43 6#农渠531.9M44 7#农渠826.0M45 8#农渠199.0M46 13#农渠808.0M47C20混凝土C20混凝土农渠160.74m3 48 C20混凝土盖板 2.71m349 淤泥开挖1#改扩建田间道K0+00-K0+100段1860.00m350 毛石换填1#改扩建田间道K0+00-K0+100段1567.50m351 砂砾石回填(厚80cm)1#改扩建田间道K0+00-K0+100段600.00m252 砂砾石回填(厚200cm)1#改扩建田间道K0+00-K0+100段940.00m253 砂砾石回填(厚40cm)1#改扩建田间道K0+100-K0+150段300.00m254 砂砾石回填(厚40cm)1#改扩建田间道K0+200-K0+647段2682.00m255 砂砾石回填(厚45cm)2#改扩建田间道K0+40-K0+260段880.00m256 砂砾石回填(厚40cm)2#改扩建田间道K0+260-K0+400段560.00m257 砂砾石回填(厚32cm)2#改扩建田间道K0+400-K0+580段720.00m258 砂砾石回填(厚28cm)2#改扩建田间道K0+580-K0+730段600.00m259 砂砾石回填(厚46cm)3#改扩建田间道K0+60-K0+450段1560.00m260 砂砾石回填(厚32cm)3#改扩建田间道K0+450-K0+640段760.00m261 砂砾石回填(厚50cm)4#改扩建田间道K0+360-K0+820段1840.00m262 砂砾石回填(厚28cm)5#改扩建田间道K0+160-K0+480段1280.00m263 砂砾石回填(厚88cm)1#农桥桥头和桥尾段945.00m264M7.5浆砌石4#农渠9.41m365 5#农渠68.10m366 7#农渠 6.96m3三、主要施工工艺1 土方开挖及填筑施工1. 1概述土方明挖采取挖掘机和推土机平整,分层高度不大于30cm。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 10]17号-2010.5.3实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7-21 15:49:25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遵循规范、便捷、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本省对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为总量平衡项目,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为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总量平衡项目第一节立项第四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五条项目应当集中连片,项目规模应当适中。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
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
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一年。
涉及村庄合并或者整体搬迁的项目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设计书或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编制项目设计书。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三)项目单体工程图;(四)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土地整治规划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七)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桂国土资发2011 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数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土地权属及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和真实。
第二章依据和程序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四)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五)其他批复文件。
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竣工申请报告;(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设计图、竣工图等);(三)设计工作总结报告;(四)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六)有关合同书、协议书;(七)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资料;(八)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九)项目完成情况复核报告;(十)有关影像资料;(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自验、初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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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相关单位应向项目竣工验收组提供验收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
验收资料如下:
(一)项目竣工报告;
(二)设计工作报告;
(三)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工程复核报告;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九)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十)预验收报告。
验收备查资料如下:
(一)设计文件
1、设计报告;
2、项目预算书及批准文件;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成果;
(二)实施管理文件:
1、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2、合同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管护等)及资质资料;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
5、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6、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7、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三)施工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日记、月报;
3、质量事故记录;
4、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
5、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6、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
1、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2、监理日记、月报;
3、监理规划、细则;
4、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5、群众监督委员会认可意见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