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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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着重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拘留所作为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拘押被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人员。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拘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房屋简陋、设施不配套,加之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建设中主观随意大,或功能不全,或简单模仿看守所建筑形式,或盲目追求规模和档次,贪大求全,造成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发布施行,对拘留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拘留所的建设任务更加繁重。而1998年公安部公布的《治安拘留所建设规范》既缺乏权威性,又不能满足拘留所工作的发展需要。因此,亟待出台新的拘留所建设标准,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拘留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拘留所的职能作用。
第二条本条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了专家论证,标准内容和定位充分考虑到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尽可能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编制,着重根据拘留所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新建工程提出要求,并界定相应的水平。但考虑到拘留所设施的现状,除部分需要重新建设外,有相当数量的拘留所是在现有基础上加以改建和扩建,故把使用范围确定为新建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则对工程项目和面积指标提出参照本建设标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阐明拘留所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原则以及总体要求。
拘留所建设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拘留所的任务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安全,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适当劳动,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等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因此,拘留所的功能和设施必须满足其工作需要,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故提出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并确定“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文明”的建设总体要求。
第五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以及对周边建筑物提出的要求。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具有相应的封闭性。为确保拘留所的安全,对周边建筑物的距离和高度
要有一定的要求。
第六条本条根据拘留所的性质和任务,明确其投资渠道。
拘留所建设是政权建设的投资项目,其投资和建设用地由政府解决。
第七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基本要求。
新发布的有关拘留所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同时拘留所拘押对象不仅是治安拘留人员,还包括司法拘留人员和拘留审查人员。随着拘留所工作任务的增加,其基础设施也要不断加以完善。在建设时为避免重复投资或因场地过小,造成搬迁的浪费和以往违规设计中出现的问题,故明确提出规划时既要满足近期工作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要求,统筹兼顾。鉴于拘留所建设规模往往小于其它监管场所,故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但对建设规模较大的所,由于资金方面的原因也可实行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第七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应遵循本建设标准外,还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内容及项目组成
第九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各项设施均与拘押人数的多少直接有关。因此,其建设规模以设计拘押人数为确定依据,同时明确拘留所设计的拘押人数根据管辖区人口数,政治、地理条件以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
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审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和《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的。这是针对一些地方由于对拘留所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理解不透,在建设中缺乏统一要求和全面论证,造成工程建设随意性大,难以满足工作需要,不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甚至造成很大浪费。因此,强调拘留所建设规模和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审定是必要的。同时,强调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拘留所的分类和建设规模的低限,这是参照《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划分的。
新建拘留所建设规模不小于50人,是为了使各种设施得到充分利用,确保投资效益充分发挥。
第十二条本条阐明拘留所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拘留所建设工程的三个方面,是根据拘留所工作的任务和设施的功能要求确定的。
第十三条本条阐明拘留所的房屋建筑项目组成。
其中:
一、拘室:
1、普通拘室,用于拘押一般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被拘留人员。
2、严管拘室,用于拘押违反管理规定等行为被拘留人员。
3、特殊拘室,用于拘押外籍人员等对象的被拘留人员。
二、教育用房:是被拘留人员的集体学习,技能培训、借阅图书资料和对被拘留人员进行个别教育的用房。
三、医技用房: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疾病治疗的用房。
四、文体活动用房:主要指被拘留人员在室内进行文娱体育活动的用房。
五、劳动用房:是被拘留人员从事室内劳动而单独设置的用房。包括劳动操作间、仓库、盥洗间和管教民警值班室。
六、行政管理用房,其中:
会见室,是被拘留人员与其家属会见时的用房。
询问室,是案件承办等单位询问被拘留人员的用房。
出入所室,是拘留所办理入所、出所手续,进行安全、健康检查和信息资料采集的用房。
物品保管室,是拘留所统一保管被拘留人员非生活必须品的用房。
备勤用房,是指值勤民警、职工备勤休息的用房。
七、生活保障用房:是拘留所用于被拘留人员的生活卫生、后勤保障以及拘留所民警和职工生活保障的用房。
八、附属用房:是指拘留所的车库、公共卫生间、设备用房等。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应包含的场地建设内容和项目。
这是根据被拘留人员进行文体活动,民警进行体能锻炼、公务活动,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的需要提出的。
第十五条本条阐明拘留所装备的基本项目。
拘留所的装备建设是确保对被拘留人员开展管理、教育、生活保障等工作的物质条件。表列装备目录为基本项目,各类所具体设备的规格、数量另外行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