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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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0年05月18日 16时40分 7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公共安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10]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建立健全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风险控制和应急管理水平,维护首都的安全稳定,现就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7年至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本市圆满完成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控制工作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风险评估控制工作。实践证明,风险管理作为一种创新的科学管理手段,是深化科学发展观,实现城市安全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公共安全,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是落实预防为主,常态与非常态管理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创新公共安全管理理念,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建设世界城市,实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三大理念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给予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范围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系统、动态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健全本市“各级政府分级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管理、责任主体认真履责,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格局,完善风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规范标准体系和工作要求,明确配套保障制度,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切实增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科学性和主动性,强化全面预防与应急准备,实现对公共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发挥应急体系统筹协调作用,依托常态行政管理体制,坚持“统筹组织、条块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依靠科技、重点突破,动态评估、综合控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扎实开展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三)
工作范围。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服务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全面覆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4大类突发事件,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工作重点包括城市生命线(水、电、气、热、交通、通信)安全、传染病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社会稳定、能源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秩序、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以及政治、宗教、教育、商业、旅游、文化、体育等敏感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各类风险管理。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目标和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各专项风险实施分类管理。完善市、区县两级风险分级管理机制,重点推进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区域风险管理体系和综合风险统筹协调机制建设。
(二)建立健全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建立健全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的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规范、流程、标准和要求;按照市应急委的统一要求,组织做好相关风险评估、控制与监测工作,并对区域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
(三)建立健全区域风险管理体系。各区县政府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区域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开展行政(管理)区域内的风险管理工作,强化重点区域的风险管理;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关风险控制任务。
(四)建立健全综合风险统筹协调机制。市应急委建立全市综合风险统筹协调机制,市应急办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协调全市综合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清、职责交叉、管理缺位等现象,确保风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于确实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四、认真做好风险评估与动态监测
(一)全面开展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认真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全面梳理各种风险,掌握风险源、风险点、危险源、
事故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建立排查、登记建档制度,准确掌握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地区各类风险情况。
(二)系统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和区域风险评估。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按照系统性、专业性、综合性和实效性并重的原则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市级专项风险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在风险识别与排查结果基础上开展市级专项风险评估工作,综合分析风险承受能力、控制能力等要素,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及后果,确定风险等级和风险管理策略,完成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并上报市应急委。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在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市级专项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工作,完成区域风险评估报告并上报市应急委。
(三)统筹组织全市重大风险综合评估。市应急委统筹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各专项和区域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分析本市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若干项市级重大风险,明确全市风险控制和应急准备工作的重点,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报市委、市政府。
(四)推进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期风险评估。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要求,针对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和重要或敏感时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并可在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规划、工程项目出台或启动时,参照开展相应的风险评估工作,采取控制措施,做好预案准备,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五)完善风险监测与动态更新机制。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专项和区域风险的监测和定期更新制度,根据情况的变化和风险控制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密切监测相关风险变化,调整风险等级和风险控制策略。原则上,应每季度完成1次风险动态更新,并根据市应急办具体要求,向本市公共安全季度形势分析会议或应急体系每周视频例会汇报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要在做好各专项和区域风险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城市运行综合监测能力,建立综合风险动态更新制度。
五、切实抓好风险控制与应急准备
(一)明确风险控制责任。市级专项风险管理牵头部门应根据风险的等级和常态管理责任,逐项划分市、区县两级风险控制责任,并在市级专项风险评估报告中明确。市级风险由市级专项风险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并督促、指导有关主体责任单位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在规
定时限内有效控制风险;区县级风险由属地区县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综合控制,市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对于跨区域、跨领域的风险,原则上应列为市级风险,由市相关部门协调管理;对于确需协调国家相关部委、其他省区市政府的风险控制工作,市相关部门应报请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协调解决。
(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当坚持“边评估、边控制”,根据风险等级和可控性,科学、详细地制定风险控制工作方案,扎实落实每一项风险控制措施。要建立风险管理台账,根据风险控制责任、完成时限、控制措施和风险更新结果,对风险控制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实施监控。
(三)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于确实难以消除、难以控制的风险,要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并全面做好预案、演练、队伍、物资、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工作。
(四)重点做好市级重大风险控制工作。市级重大风险控制工作列入市政府折子工程或市应急委年度重点工作,由市应急办统筹、协调、检查、督促,市相关主责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全力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市应急办建立健全市级重大风险控制工作的进程监控、反馈、督查、警示、上报等各项制度。市相关主责部门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六、加强配套制度和保障机制建设
(一)加强风险管理组织和人员保障。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高度重视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第一责任人,加强领导、理顺机制、统筹力量、落实责任,要指定工作机构并配备专人具体承担风险管理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专业培训,推进风险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推行在风险管理重点部门成立或明确风险管理专门机构的工作。
(二)研究建立全市风险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市应急办牵头组织制定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实施指南;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结合各自的风险管理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与工作规范。市应急办牵头研究制定全市综合风险评估标准;市级专项风险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专项风险评估标准,推进风险评估地方标准体系建设。逐步探索建立城市公共安全指标体系。
(三)建立风险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根据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责任,风险评估与控制相关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负担,确保风险管理
工作的顺利实施。市相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的工作方案,经市应急办审核后,按现行资金渠道在各相关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经费。市级重大风险中的综合性、跨区域、跨领域风险控制工作,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控制方案,经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后,按现行资金渠道在各相关单位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涉及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相关管理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安排建设资金。
(四)强化风险管理科技支撑。依托市应急委专家顾问和各领域有关专家,组建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专家组,指导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依靠专家、依托科技,组建相关专项、区域风险管理专家组。市科委要积极整合资源,支持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研究和示范等工作。鼓励和培育一批能够为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专业支撑的科研机构;探索建立依托相关科研机构、专家团体和企业的第三方专业化风险评估机制,研究建立相应的资质认定机制。
(五)搭建完善风险管理信息化技术平台。利用物联网等新兴技术,逐步建立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化体系。充分发挥城市运行监测平台作用,做好公共安全风险监测。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按照“谁评估、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做好风险数据的维护更新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做好风险预警发布工作。
(六)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年度考核机制。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风险管理考核与奖惩办法,按照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原则,指导、督促、检查风险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风险控制工作的实际成效,推进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积极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市级重大风险控制工作绩效纳入相关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实施“一票否决”。
七、积极推进社会共同参与
(一)督促企事业单位积极履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要求,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要对本单位的风险隐患登记建档,并及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交通、通信、有线
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运营。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
(二)引导公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发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在风险识别与隐患排查、风险监测与控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全民动员、协调联动的风险管理工作格局。
(三)加强风险信息沟通与交流。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加强与专家、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之间的风险信息交流,建立面向社会、多方参与的风险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争取社会各方面对政府风险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积极引导或依法责令风险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准备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