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细则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7.12.10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细则》已经2007年9月28日云南省煤炭工业局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云南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秩序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维护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煤炭的企业。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焦炭及煤炭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炭加工经销等活动。所指“煤炭”,包括原煤、焦炭及煤炭洗选、加工产品。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都要依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资格审查。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凭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含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为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监督管理部门,成立云南省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资格证颁证和监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监管工作。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县(市、区)、州(市)、省级三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州(市)、县(市、区)级三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在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变更、注销、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文件、申请表、证书、说明材料等)进行预审;对煤炭经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负责对上述煤炭经营企业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所有条件进行逐一核实,对其真实性负责。

3.负责协助或接受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对辖区内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全面检查。

4.负责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档案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县级煤炭经营资格证申办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5.负责执行或接受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辖区内违反《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

6.建立合理规范的预审内部审查责任制,规范预审行为。

(1)煤炭经营资格证预审人员要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各种取证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提出预审意见;

(2)煤炭经营资格证预审人员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文件、申请表、证书、说明材料等)进行核对、验证,确保申报材料与实际相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由分管科(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加盖公章后上报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7.加强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行为

要及时处理,重大违规行为要及时汇报上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8.负责加强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动态管理,除全面检查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监管,如发现不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文件、申请表、证书、说明材料等等)进行初审和监督管理。

2.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是否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

3.负责对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同意的所有条件进行复核,抽查煤炭经营企业。

4.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或对委托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检。

5.负责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档案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州(市)级煤炭经营资格证申办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制度。

6.负责执行或接受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辖区内违反《煤炭经营监管办

法》的煤炭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

7.建立合理规范的初审内部审查责任制,规范初审行为。

(1)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人员对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预审通过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抽查复核,提出初审意见。

(2)由分管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8.督促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犯《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重大违规行为可汇报省煤炭行业主管部

门。

9.负责加强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动态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炭经营资格证活动的检查,如发现不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应责成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要责令停止煤炭经营,并及时向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经营企业上报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申办材料的受理;

2.对经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是否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是否合理、办证条件及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对已受理的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3.对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公告和监督管理。

4.负责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抽查;对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