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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31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31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西梅,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登记住址略,现住略。
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丽虹,重庆沙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恒,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登记住址略,现住略。
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西梅、杨恒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九法刑初字第10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邓西梅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顾政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邓西梅及其辩护人罗丽虹、原审被告人杨恒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西梅与被害人方纪因家庭纠纷、孩子抚养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2019年8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方纪与王亮、王磊趁被告人邓西梅开门时闯入重庆市高新区珠江华轩幢2-1号家将孩子抱走,被告人邓西梅即站在阳台上呼喊抢人,随后双方发生抓扯到一楼大厅。
在被害人方纪、王亮已被群众控制住的情况下,被告人邓西梅、杨恒分别用高跟鞋、木块、木椅子击打被害人方纪头部,致被害人方纪头部受伤。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方纪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审理期间,被告人邓西梅、杨恒与被害人方纪之间已经相互谅解,民事部分
已赔偿,被害人方纪希望法庭对二被告人免予处罚。
前述事实,原判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立案侦查情况。
2、户口材料、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被害人方纪陈述证实,他与邓西梅于2019年结婚,生育一子,2019年邓西梅带儿子回重庆居住。
2019年8月15日晚12时左右,他和朋友王亮、王磊到珠江华轩小区幢2-1家中,他对邓西梅说是来接小孩的,邓西梅没有回答。
他在卧室找到小孩抱起来交给王磊,邓西梅的姐姐、姐夫不让他们离开,并发生了抓扯,他让王磊抱小孩先离开房间。
这时邓西梅跑到阳台上喊救命、抢人了,他和王亮就退到房间外的楼道上,他和王亮被邓西梅的姐姐、姐夫和两个小孩抱住,邓西梅叫她姐姐的小孩去拿刀,他看见有个小孩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交给邓的姐夫,接着他感到头上一阵剧痛,并开始流血了。
他想尽快离开,但被抱住,导致他们失去平衡一起从楼梯滚到一楼,这时从一楼麻将馆出来一些人将他们堵住,邓西梅喊把小孩交出来,他的双手被两个人反扣住,一些人在打他。
大厅有很多人不停的用东西打他,邓西梅用一根铁棍不停的打他头部,有个男的用一把椅子打了他头部,最后他被打倒在地不能动弹,警察来了将他送到医院。
4、证人王亮证言证实,他和朋友方纪、王磊乘飞机于2019年8月15日晚9时许到重庆,吃饭后就跟着方纪往他家里走,走到一个小区二楼,方纪看见他老婆在开门,方纪就跟着冲进去,他和王磊也跟着进去,他们进屋找方纪的儿子,王磊抱着小孩出来直接离开了房间,方纪的老婆就站在阳台上大声喊救命、抢人了,方纪的老婆和房间里一男一女一直将他们拉住,双方发生了抓扯,抓扯到房间外楼道处,他还听见方纪老婆叫人拿刀。
后来他在一楼通道内被人按在地上,被人用脚踢、棍子打,直到民警赶到将他和方纪送到医院。
同时证实,他看见方纪的老婆手上拿着一个东西在不停的打方纪头部的事实。
5、证人奚太平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凌晨零时许,他在家睡觉,突然被关门的声音惊醒,他看见二、三个男子在门口晃了一下就把房门关上了。
这时他老婆喊有人抢孩子,他穿好衣服准备出来,但卧室门被人在外面拉住,他又听见邓西梅在喊救命、抢人了,他急跑到客厅听见邓西梅在叫快点拿刀,他到厨房拿了把菜刀提在手里跟着追出门,在楼梯过道转弯处看见他老婆和邓西梅将方纪抓住,另外有很多群众将另一男子抓住,他上前对方纪说一家人不应该这样做,然后他把刀递给麻将馆的一个丘二拿着,就跑到楼外去追孩子,他从珠江华轩追到五九所门口联防点都没有看见孩子,他返回珠江华轩后,看见警察到了现场。
6、证人姚飞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凌晨零时许,他在监控室值班,听到对讲机里赖平治说小区后门出事了,让他快到后门去。
他走到小区幢看见一楼大厅围满了人,见幢一女业主正拿着一把椅子往一个穿红衣服的男子头上砸。
他问是怎么回事,她说这人抢娃儿,并将手里的椅子丢在一边,另外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捡起椅子朝穿红衣服的男子头上砸了两下,他们保安就将其推开了。
那女业主又拿了一根木棍往穿红衣服男子头上敲,还有其他人用脚踢,他们想把被打的人带回办公室,周围的人都不准带走,直到民警赶到现场,才将被打的人扶上警车。
7、证人刘云证言证实,2019年8月15日晚上12时许,他在珠江华轩3巡逻时听见对讲机里说幢后门有几个可疑人,叫他去看一下。
他到现场时赖平治已经在现场,在大厅他看见有4、5个人分别将一个穿红色恤和一个穿白色恤的两名男子双手反扣住,一个女的指着那两个男子说他们抢她的小孩,还把她打了。
他听后就过去和另外的人把穿红衣服的男子抓住,几个业主将另一穿白衣服的男子抓住,并对其拳打脚踢,这时2-1的女业主用折叠椅打了一下穿红色恤的男子头部,并问孩子到哪里去了,其他人乘机打那两人,他就喊报警。
其中2-1的女业主用鞋子连续打穿红色恤的男子头部,后来一个光着上身的中年男子用一把木椅子连续击打穿红色衣服男子的头部三下,木椅子被打断了。
警察来了将那两个男子带到医院救治。
8、证人周霞证言证实,2019年8月15日晚上12时许她在珠江华轩幢1-1家中听见有人喊抢人了,她跑出去看见2-1的业主邓西梅及其家人与两个男子从楼上扭扯下来,她和她老公就去把那个较瘦人手抓住,邓西梅及其家人把穿红色恤的那个人手抓住,后保安来了,那两个男子想走,他们就把二人扭到大厅,邓西梅把穿红色恤的男子挎包扯下来交给她帮其拿回家保管,过了几分钟她返回大厅看到保安还把那个穿红恤的男子抓住,那人头被打破了,邓西梅一边哭一边喊那男子把娃儿还给她。
后来警察来了,人群就散了。
9、证人黄新发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凌晨零时许,他赶到幢一楼大厅看见有一名穿红色恤的男子靠墙壁坐在地上,有些人在打穿红恤的男子,有一个女的拿着一块木块,边吵边用木块打那穿红恤的男子头部,警察来后把两名男子扶上车。
10、证人赖平治证言证实,2019年8月15日晚12时许,有小区业主说有三个陌生男子在幢一楼麻将馆附近出现,他去后看见在幢大厅转角安全通道处有两个男子被四、五个业主押着从二楼楼梯走下来,紧跟在后面一个女的手里拿着一根木棒在打穿红恤上衣男子的头部。
当这二人被押到大厅时,保安刘云、黄新发等人赶到现场,他就到大厅外面打电话报警去了,他返回大厅看见保安在制止幢2-1的女业主用木棒打穿红恤上衣男子头部,当时该男子头部在流血,另外一个穿白色恤的男子躺在地上,有业主在叫他们把小孩交出来,后来警察来了将伤者送到医院。
11、证人万建华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凌晨零时许,他在珠江华轩小区幢二楼租赁房内,听见有个女的在叫抢人了,他出去在一楼大厅看见一群人围着用拳脚殴打两个男的,他也上去用脚踢那两个男的。
他看见一个光着上身的胖子举起一把椅子向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头部砸云,把椅子都砸碎了,一个女的用破碎的椅子脚打那男子。
12、证人邓惠丽证言证实,2019年8月15日19时许,她妹妹邓西梅给她说要出去打牌。
大约零时左右,她突然听到门响,还没明白是怎么回事,就看见有几个男子
押着邓西梅闯进了她睡的卧室,将床上的蚊帐撕开抱床上的娃儿,她上前把娃儿抱住,对方将她推倒在地,把娃儿从她手中抢走,还踢了她一脚。
几个人抢了娃儿就往外跑,她妹妹跑到阳台喊抢人了,她从卧室出来看见那个男的正在打她妹妹,这时她才认出来是她妹夫方纪。
方纪听到邓西梅喊救命就想往外跑,她和奚莎、邓西梅将方纪和另外一男子扭住,从二楼拖到一楼,后来是邻居将对方拦住了,她就到小区外面去找娃儿。
13、证人奚莎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零点钟左右,她在家中睡觉,被开门声惊醒,她看见方纪将邓西梅口捂住并把手扣在背后,有两个男的站在旁边。
一会一个男的抱着方钰成向外跑,她到客厅看见方纪和一个男的被她妈和邓西梅拉住,方纪和那男的用手打她妈和邓西梅,邓就喊抢人了、救命。
方纪将邓西梅按在地上打,她妈把另一男的拖住,她就上去将方纪拉住,被方纪拖到门口,她父亲就到厨房拿了把菜刀。
方纪踢了邓西梅一脚,邓西梅坐在地上,她到楼梯处看见一楼有很多群众,她和妹妹就回家了。
14、证人奚渝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奚莎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5、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恒指认殴打被害人方纪的具体地点及打伤方纪所用的椅子。
16、辨认笔录证实姚飞、周霞、刘云从16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邓西梅参与了打方纪;周霞从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杨恒参与了打方纪。
17、被害人方纪的病历及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害人方纪受伤的事实。
1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方纪头顶部、枕部等部位共有12处创口,累计长度已超过8厘米,损伤程度属轻伤。
19、被告人邓西梅的病历及照片,证实邓西梅双侧额部、左眼眶、鼻部多处青紫,双上肢及身上多处瘀青的事实。
20、被告人邓西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9年8月16日凌晨,她回家刚开门,方纪就带了两男子强行将门推开,跟方纪一起来的两男子将她双手反背在身后,方纪对她拳打脚踢。
方纪叫这两人把她按在地上后,冲进卧室找娃儿,另一人也跟着方纪冲进卧
室从她姐姐手中将娃儿抱起往外跑,她挣脱控制跑到阳台上大声喊抢人,方纪和另外一人就到阳台上来打她后想往外跑,她姐姐两个女儿也来帮忙将方纪拉住,在二楼楼梯转弯处,方纪奔跑站不稳就跟着楼梯摔了下去,在一楼过道被保安和群众拉住了,并且被群众打了。
同时供述她拿鞋子和一木块打了方纪的事实。
21、被告人杨恒在侦查阶段供述,2019年8月15日晚12时左右,他在家里看电视,听见有人喊救命,他出门看见一楼大厅围了很多人,其中一个住在楼上的女业主和其他人拉住两个男子,女业主在打这两人,他问旁边的人发生了什么事,旁边的人说是抢小孩的。
他看见别人在打这两人,他也上去帮忙打,他先用拳头打穿白恤的男子,并踢了一脚。
又用拳头打穿红恤的男子头部两三下,后他到麻将馆内抓了一把椅子打了穿红恤男子头部三下,把椅子打烂了。
原判认为被告人邓西梅、杨恒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自行和解,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邓西梅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2、被告人杨恒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邓西梅上诉提出1、被害人方纪轻伤的结果并非其殴打形成。
2、其与杨恒事前无共谋、事发中无共同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
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其辩护人以上诉人邓西梅使用木块、高跟鞋打击不能形成被害人方纪头部伤口特征等为由,提出上诉人邓西梅无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6日凌晨零时许,上诉人邓西梅和原审被告人杨恒在重庆市高新区珠江华轩小区,分别用高跟鞋、木块、木椅子击打被害人方纪头部致其轻伤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西梅、原审被告人杨恒殴打被害人方纪致其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邓西梅上诉提出被害人方纪轻伤结果不是其殴打形成、其与原审被告人杨恒不构成共同犯罪及其辩护人提出邓西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邓西梅用木块、高跟鞋殴打被害人方纪头部的事实,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大量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上诉人邓西梅与原审被告人杨恒虽事前无共谋,但杨恒在邓西梅呼喊抢人后,与邓西梅共同对被害人方纪实施殴打,二人主观上伤害的目标明确,客观上殴打的对象相同,形成事实上的合意,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且法医学鉴定证实,被害人方纪轻伤系头顶部、枕部等部位12处创口累计长度形成,邓西梅、杨恒应当共同对方纪轻伤后果承担责任,故上诉人邓西梅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莉
代理审理员谭毅
代理审判员李平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马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