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面临挑战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个人外汇业务的快速发展,现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和系统功能已不能完全适应个人用汇和管理的需求,亟需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一)管理规定分布过于分散。
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包括《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细则、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管理、分拆结售汇管理等办法,以及各省分局自行制订的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等30多项规定。
管理规定过于分散,不利于相关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在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
(二)部分管理规定未与时俱进。
一是个人年度总额管理偏严。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个人跨境收支快速增长,外汇局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已不能满足个人用汇需求。
虽然对个人超出年度总额部分可向银行提交证明材料,但证明材料类别多,有的不易提供,导致人为分拆结售汇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大了管理难度。
二是个人贸易管理较严格。
按照现行规定,个人经营性外汇收支应通过外汇结算账户进行,非经营性收支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但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审核繁琐,相关操作细节不明确,导致辖内个人借用外汇储蓄账户实现贸易收支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个人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较严。
如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核材料需要7个,手续极为复杂,且申请汇出金额超过等值50万人民币的还需经过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批。
目前,个人资本项目业务需求日益凸显,但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程缓慢,使得居民合理的外汇需求较难得到政策支持。
为了实现境外购房、投资理财等需求,本应是个人资本项下的资金只有通过分拆的方式以旅游、自费出境学习等渠道流出入,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高风险的方式实现流出,外汇管理部门难以掌握真实的资金结售汇及流出入情况。
(三)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存在不足。
一是个人电子银行结售汇管理难。
由于电子银行办理业务由个人在网上直接发起,一般由电子银行部或数据中心对其进行管理,无纸质凭证,在银行会计系统中也较难查询,因此个人通过电子银行进行外汇资金划转隐蔽性较强。
中国外汇政策调整及其影响分析
中国外汇政策调整及其影响分析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全球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中国外汇政策也不断调整。
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对外汇市场进行了改革和开放,促进了外贸、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和资本流动自由化,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内外汇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挑战。
一、我国外汇政策调整的背景2005年,我国首次开始放开外汇业务,取消了一年内限制住房外汇购汇的限制,这标志着中国外汇管理体制逐步进入市场化、国际化轨道。
与此同时,我国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到2019年年底已经达到3.107万亿美元,成为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
但是,外汇储备不断增加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外汇储备规模太大,使得汇率波动较小,难以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同时,为了防范外部风险,国家需要购买海外资产,但这也带来了汇率风险和投资风险。
二、我国的外汇政策调整1、加强汇率市场化2015年,中国中央银行宣布改变汇率政策,决定让市场决定汇率,以强化汇率市场化。
这样可以增加中国金融市场的吸引力,提高金融市场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和参与度。
同时,大幅放宽了人民币兑转汇机制,壮大了跨境贸易、投资和金融业务。
2、调整外债管理我国的外债管理主要是通过限制企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外债规模和期限,限制其在境外筹集资金。
近年来,我国逐步取消了一些限制,同时还对大规模债券发行和资产交换安排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确保了外资进出境的顺畅和稳定。
3、深化外汇市场改革过去,我国的外汇市场主要是银行承担,然而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费用相对较高,买卖的时候还要交很多费用。
我国为了降低外汇成本和提升市场竞争力,开始授权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跨境支付服务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允许境内个人和企业在海外进行投资和人员往来的资金自由流动,增加了人民币在国际市场的流通和使用。
三、我国外汇政策调整的影响与挑战1、促进贸易和资本流动我国外汇政策调整后,逐渐实现了兑汇简便、汇率市场化、外资自由流入流出,这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资本流动的发展增加了又好的通道和壮大了金融市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力。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
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将现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三、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原则上为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
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各地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对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地区总限额。
浅析当前我国外汇管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浅析当前我国外汇管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韩昌学(浙江财经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对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的明显变化,使得近期美元兑人民币的非现金远期交易市场出现了数次波动,这些波动多半是由于市场上出现的错误预期引起的。
今后,我国应该将着力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并将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资金双向合理流动。
外汇管制;升值;外汇管理体制关键词: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防止资金外流或流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和稳定本国货币汇率,授权有关货币金融当局(一般是中央银行或专门的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国家直接控制外汇兑换的数量和价格,出口和其他渠道获得的外汇,必须按照政府制定的外汇价格——牌价汇率,全部结售给政府指定的外汇银行;所有外汇资源的分配集权于有关当局;进口和其他的外汇需求必须首先向当局申请,得到批准后,按照当局制定的牌价汇率购买外汇。
在外汇管制下,外汇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公众厂商不能把持有的本国货币自由地兑换外汇,本币的流通被界定在本国范围以内。
1.我国外汇管制面临的挑战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鼓励外商直接投资(FDI)的政策,再加上巨大的市场潜力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使我国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热点区域,跨国公司在全球产业结构调整中大举转移生产基地到我国,形成了较大的资本净流入。
而且我国一直推行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以出口增长带动经济发展。
所以我国无论是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下都出现了巨额顺差,给人民币升值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对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的明显变化,使得近期美元兑人民币的非现金远期交易市场出现了数次波动,这些波动多半是由于市场上出现的错误预期引起的,认为中国会迫于外界压力而让人民币升值。
在此背景下,中国央行所采取的汇率政策,对人民币汇率稳定起着异常重要的市场影响。
有迹象显示,在继续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基础上,中国正在为释放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而不懈努力。
经常项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经常项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9.07.03
•【分类】问答
正文
经常项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问:境内A公司采购境外某公司大量原材料获得该公司年度返利,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该笔收入是否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
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应申报在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的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交易编码为424000。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二、个人外汇管理
相关的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单位可以代办,境外个人将人民币工资购汇后, 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存入其境内外汇储蓄账户。
④母公司及关联公司工资垫付款购付汇按 现行规定办理。(参见汇发[2019]62号文、 汇发[2019]64号)
3万美元以下由银行审核 合同或发票
母公司、 3-5万美元以下由银行审核 合同或发票+《税务证明》
关联公 司工资 垫付款
1.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 一致性; 2.境外培训费用证明无法提 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
(二)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
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
同一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可以相互划转 外汇资金,但个人储蓄现汇账户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划款仅限于 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结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可以向 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资金,但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个 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3、企业支付出口项下佣金,由外汇局审核 的“双超”比例和金额分别为10%和10万 美元。对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或虽然超比例但不超过10万美元的出口项 下佣金,银行凭出口合同(佣金协议)、 收账通知(收汇水单) 办理付汇手续。
进口项下的佣金或者是回扣,目前不允许 对外支付。
权限
审核材料
除《税务证明》 以外的相应材 料
2019-2020年暨四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分析报告
2019-2020年暨四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分析报告内容提要:1.2019年我国国际收支继续呈现“双顺差”特征,但是储备资产出现减少,经常项目的顺差还是因为进口下降快于出口下降所致。
非储备金融账户顺差减少明显,在某种意义上讲,稳外资比稳外贸任务更加严峻;2.在新的形势下,疫情等因素将对我国国际收支产生深远的影响,将对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产生一定的冲击;3.错误与遗漏项占比尽管有所下降,但是绝对数依旧居高不下,提升我国国际收支的统计质量任重而道远;4.保持稳定的人民币汇率至关重要。
人民币汇率有望继续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双向浮动。
目前一个重要观察点时汇率逼近7.2元时,央行是不是会对中间价进行干预。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 2019 年四季度暨 2019 年全年的国际收支情况。
数据显示,2019 年我国国际收支继续维持“双顺差”格局,但是,和2018 与2017 年相比,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顺差减少明显,但经常项目顺差较2018 年有所回升,国际储备资产出现减少。
图1:年度我国国际收支情况年度我国国际收支情况善,但经常项目顺差减少,储备资产减少,但幅度低于三季度图 2:季度我国国际收支情况一.经常项目顺差额为 1413.35 亿美元,较 2018 年顺差 490.92 亿美元 增长明显,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借方金额大幅回落,从 28644.82 亿美元下降到 27637.59 亿美元。
但贷方项目也出现回落,从 29135.74 亿美元下降到 29050.94 亿美元。
由此看来,导致 2019 年经常顺差的原因依旧可以定性为“衰退性顺差”,即借方的下降速度与幅度大大高于贷方的下降速度与幅度所致。
图 3:年度经常项目收支情况年度我国经常项目情况从季度数据来看,四季度顺差较三季度顺差减少,借方项目有了一定增加,而贷方项目增加相对有限。
图 4:季度经常项目情况。
商业银行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商业银行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陈晨任宇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22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支持涉外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便利化政策。
在外汇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连接外汇监管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的重要一环,肩负着服务实体经济、防范跨境金融风险、落实外汇监管政策等多重职责,银行落实效果是便利化改革能否真正见效的关键点。
论文通过分析外汇便利化政策对商业银行和市场主体的影响,深入剖析商业银行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in order to further promote the reform of "streamlining administration and delegate power, improving regulation, and upgrading services" and support the healthy and steady development of foreign econom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has issued a series of facilitation policies. In 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commercial banks, as an important link between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nd various market subjects,shoulder multiple responsibilities such as serving the real economy, preventing cross-border financial risks, and implementing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ory policies.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banks is the key to whether the facilitation reform can really take effect. By analyzing the influence of foreign exchange facilitation policy on commercial banks and market subjects, the paper deeply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of commercial banks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foreign exchange facilitation policy, and puts forward targete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is basis.【关键词】商业银行;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问题;对策建议【Keywords】commercial bank; 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facilitation policy;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2)02-0147-031 外汇便利化政策带来的影响第一,企业方面: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经常项目在我国国际收支总体规模中占有较大比重,对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本章首先介绍经常项目有关概念、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管理的必要性、原则、内容及改革思路,再按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分类,详细介绍了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政策的背景、内容、效果及改革方向等;第一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概要一、基本概念一经常项目;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及服务、收益、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经常项目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居民主要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否则为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均包括个人和机构;二是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经常、频繁发生,如国际贸易;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国际投资、借贷等以往不常发生的交易行为频繁发生,但不被称作经常项目;三是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经常项目交易一般伴随有形或无形商品的流动,交易中商品的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而资本项目交易中资本的所有权不变,发生转移的往往是资本的使用权,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贸易收支又称货物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货物所得外汇收入和进口货物的外汇支出的总称;近年来,我国货物贸易收付汇长期处于顺差状态,即收付大于付汇;服务收支又称服务贸易收支,是一国对外提供各类服务所得外汇收入和接受服务发生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包括国际运输、旅游等项下外汇收支;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收付汇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即付汇大于收汇;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其中职工报酬主要为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红利等;近年来,我国收益项下顺差额不断扩大;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具体包括个人转移和政府转移,前者指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后者是指政府之间的军事、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近年来,我国经常转移项下顺差额也呈现持续扩大的态势;二经常项目可兑换;经常项目可兑换,通常是指对国际收支中经常性的交易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我国于1996年底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规定,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根据该条款,经常项目可兑换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主要衡量标准:一是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二是避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制;三是如其他会员国提出申请,有义务购回其他会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二、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历史沿革总体来看,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历了严格管制、逐步放松和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过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这一时期,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用汇分口管理,对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计划控制的外汇管理体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方面,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得外汇、个人劳务所得外汇和华侨汇款等一切外汇,必须卖给或存入国家银行;企业贸易和服务贸易用汇须向国家申请或者由国家按计划分配,个人用汇受到严格限制;二是1978年至1994年;这一时期,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制度,国家、地方和企业按一定比例以外汇额度形式分别掌握外汇使用权;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通过市场调剂外汇余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避免国家外汇流失;放宽境内居民外汇管理,发行外汇兑换券,便利游客使用,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三是1994年至1996年;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各类外汇留成、外汇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取消外汇券,禁止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建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制度,打击逃、套汇现象;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12月1日,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这标志着我国在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加强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重点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购外汇资金的行为;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逐步完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的同时,不断简化核销手续,提高核销监管效率;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大幅度简化服务贸易购付汇手续和凭证,下放审核权限;逐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并最终取消开户事前审批,允许企业全额保留外汇资金;不断改进个人外汇管理,简化手续和凭证,对个人实行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三、我国实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必要性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保障资本项目管制有效性的内在要求根据国际经验,先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再放宽资本项目管制,是各国的普遍选择;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这种资金进出境大门“半开半闭”的特殊历史背景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肩负着甄别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的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内,为绕开资本项目管制,各类投资、外债等资本项目资金可能借道经常项目渠道流入流出;此时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意味着放开了资本项目管制,将直接削弱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必然要求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是外汇管理的重要任务;作为外汇管理的一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2001年至2008年,我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增长近5倍,在国际收支总额中的占比逐年扩大;同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差额增长近25倍,在国际收支差额中的占比升至96%,成为国际收支顺差的主要来源;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是我国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之一,需要上游部门通过调整国内经济结构等措施最终解决,但加强经常项目的管理,防范无交易背景的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渠道流入,将对缓解国际收支大额顺差局面、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起到积极作用;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维护涉外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自1996年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以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新技术条件下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产品使国际资本流动不论是数量还是速度都发生深刻变化,金融危机不断爆发, “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至今仍在蔓延;另一方面,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波动加剧,外汇管理多次面临严峻考验;在当前国内经济环境向好以及国内外利差、汇差等因素影响下,国际游资可能对我国进行冲击,并利用开放的经常项目渠道流入流出;因此,现阶段加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防范异常外汇资金流入流出,是维护我国涉外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四、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原则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管理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国际收支统计上的“收益”及“经常转移”主要体现在个人外汇管理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近年来,我国大幅削减经常项目用汇审批及核准,逐步取消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及资金转移限制,有效满足了企业和个人的用汇需求;根据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同时顺应外汇收支形势和国家涉外经济安全需要,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真实性审核原则;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进行审批;可兑换后,主要体现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进行真实性管理,包括两种方式:由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单证审核、由外汇局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需要说明的是,真实性审核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因为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是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并有相应的商业单据和凭证予以证明;如交易本身不属经常项目,而是资本项目或是虚假、违法的交易,其外汇收支应受到管制甚至处罚;二是便利化原则;促进便利化是可兑换原则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经常项目围绕便利化原则,通过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技术、简化管理环节、规范管理流程等措施不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灵活、便捷、高效、顺畅的服务;同时,积极清理和整合法规,构建简明清晰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以方便企业和个人了解政策,提高法规的透明度;三是均衡监管原则;针对国际收支持续顺差的形势,经常项目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理念,对资金流出、流入实施均衡监管,构筑资金流出入管理两道“防火墙”;如在货物贸易方面建立“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服务贸易方面建立售付汇管理制度和收结汇管理制度,在个人外汇管理方面,规定个人结汇、购汇适用同样的年度总额等;五、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思路与方向为更好地实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涉外经济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外汇管理总体目标,经常项目将继续推进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坚持“主体便利、有效管理、数据清晰、风险可控”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原则,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落实均衡管理,提升非现场监管手段,不断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今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将逐步实现从重审批向重监测分析转变,从重事前监管向重事后监管转变,从重行为监管向重主体监管转变;其中,“重监测分析”是指利用各类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预警;“重事后监管”是指将管理“关口”由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前,后撤至办理业务后,弱化直至取消事前管理,以体现“无罪推定”的管理理念;“重主体监管”是指突破对逐笔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传统模式,不再拘泥于企业和个人的具体交易行为,而是对其本身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判断、分类后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为有效贯彻上述管理思路,需要从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加强法规清理与整合工作;2006年底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对47项法规进行整合,正在制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账户管理法规共对100余件相关法规进行了整合;整合后,将形成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服务贸易及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监督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四大法规为核心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框架;二是加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外汇账户管理系统,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利用高效的电子信息平台和科学的监管手段,完善非现场监管的框架、体系和流程,并根据非现场监测信息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第二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我国经常项目中占主导地位,是国际收支的主要部分;监督管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中心内容;1996年国家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石是真实性审核;国家对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支付不予以限制,通过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实施监督管理,防范无贸易背景或违法资金通过货物贸易渠道非法流出入;国家对货物贸易外汇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实施均衡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出口多收汇投机资金流入、出口少收汇逃汇、截留外汇、进口多付汇套汇、骗汇、进口少付汇资金滞留境内,管理方式则包括银行事前审核和外汇局事后核销;在上世纪90年代,针对当时外汇资金稀缺的特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侧重于出口少收汇和进口多付汇方面的监管;进入21世纪,随着国家外汇储备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内容更加均衡,陆续实施和完善了有关出口多收汇和进口少付汇方面的政策措施;一、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重点针对逃汇和将外汇截留境外行为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针对当时国家外汇短缺、同时逃汇现象严重的情况,外汇局采取了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事后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境内的管理做法;制度实施以来,在预防和遏制逃汇及境外截留外汇等行为、防止外汇资源流失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能够及时足额收回出口货款,为国家积累外汇储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支持;外汇局和海关依据货物出口是否收汇等情况,将出口报关监管方式分为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和不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两类:不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企业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企业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出口、收汇及核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领取了中国电子口岸IC卡的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凭核销单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出口报关;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回货款后,凭报关、收汇以及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或电子信息办理核销手续;完成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企业可以向国家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第一、企业应于货物出口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30天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出口报关180天的,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的,外汇局将纳入逾期未收汇核销管理并进行催核;第二、企业出口项下的资金流与货物流应当基本对应,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出口报关总价之和与出口收汇总额之和基本一致;二是出口报关总价之和与出口收汇总额及进口报关总价之和基本一致;三是来料加工项下按加工合同工缴费收汇核销;对于资金流和货物流存在差额且有客观理由的,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差额核销;第三、出口企业与收汇企业应当一致;代理出口业务,应由代理方负责出口、收汇及核销,代理方收汇后再将外汇直接划转或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对于因专营商品出口等特殊情况造成收汇企业与出口企业不一致时,收汇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外汇局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变化,不断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管理手段,简化管理程序,降低企业操作成本;目前,全国16个地区、60%以上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可直接通过网络完成,企业无需往返外汇局;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重点针对无贸易背景资金流入行为2005年以来,为应对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贸易外汇大量净流入的形势,外汇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针对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设立“待结汇”专户,对“结汇关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等等;但这些措施或涵盖面较窄,或时效性不强,遏制贸易外汇净流入势头的政策作用尚不突出;2008年7月,外汇局、商务部和海关联合推出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以企业出口货物总值为依据,审核企业贸易项下已经收到的外汇资金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制度实施后,企业正常的出口收汇基本没有受到影响,而全国范围的出口收汇规模与海关出口规模基本保持一致,无贸易背景资金通过货物贸易渠道流入境内的势头受到抑制;外汇局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建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海关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供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联网核查系统自动计算出企业各类贸易方式出口和出口预收货款所对应的可收汇额;企业从境外收到的出口货款应当进入其待核查账户;银行必须先登录联网核查系统,在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核注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或划出;企业既可以凭相关单证到银行办理联网核查,也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的“网上交单”功能授权银行直接进行联网核查操作;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可“先结汇后核查”,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三、进口付汇核销制度-重点针对套汇、骗汇和无贸易背景资金流出行为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始于1994年,该制度以进口足额到货为标准,对贸易付汇的真实性进行事后甄别,强调报关单金额与付汇金额要大致相等,相关单证要素要保持一致性;制度实施后,在打击骗汇与反走私、反逃税监管活动中发挥着显着作用,从防范资本外逃的角度有力支持了国家积累外汇资金;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变造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骗购外汇、重复付汇的现象猖獗一时;为此,外汇局、海关在1998年联合推行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使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时可以通过电子数据逐笔核验报关单真伪,进一步提升了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管理技术水平,加强了对无贸易背景资金流出的管理;2001年,外汇局和海关按照是否有相应付汇,将进口报关单的海关监管方式分为可付汇、有条件付汇、不可付汇三大类:属于“不可对外付汇”的,进口报关单不可用于付汇和核销;属于“可对外付汇”的,进口报关单可直接用于进口付汇和核销;属于“有条件对外付汇”的,进口报关单需在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用于办理付汇和核销;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后,即可直接持规定单证到本地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付汇, 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申请单证无误后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第一,对于采用汇款结算方式到货后付款的,银行在核验报关单电子数据无误、为企业办理付汇后,进口付汇核销过程同时自动完成;第二,对于采用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及其他结算方式付汇的;由于货物尚未报关进口,银行无法在付汇时通过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来核实付汇真实性,企业需在预计到货日期后一定时限内,持规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证实付汇真实性;期限届满未办理核销的,将被纳入逾期监管;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退汇项下的进口付汇凭对应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第三、对于资金流与货物流之间出现较大偏差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外汇局证明偏差存在的客观性、合理性,完成差额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还包含了对进口付汇主体的监管,分为贸易付汇资格准入即名录管理,以及对高风险主体和高风险业务的分类管理;已在商务部门办理登记获取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向外汇局申请登记“名录”,只有进入名录的企业方可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则由“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管理与进口付汇备案管理两部分构成;对于进口业务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外汇局会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名单;对于不在“名录”和“名单”内企业的进口付汇,以及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银行进行对外支付的,企业需要在付汇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四、延期付款登记管理-重点针对贸易资金滞留境内的行为受到人民币升值预期以及资本项目存在部分管制等因素影响,近年来进口延期付款的成因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存在着隐性资本交易、债权债务抵消、馈赠等多种情况,往往与实际的贸易进口相脱节;另一方面,延期付款本身具有到期无可推卸的清偿责任;在人民币出现贬值预期等特定条件下,延期付汇可能集中清偿,成为国家出现债务危机的诱因,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形成潜在威胁;因此,有必要对延期付款进行动态的总量监控,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从2005年3月开始,外汇局对进口延期付款进行登记管理,目前,该项业务已经纳入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第三节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服务贸易是一种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具体包括旅游、运输等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服务贸易的年增长不仅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也高于国内服务业的增长速度;与此同时,我国服务贸易的领域也逐步扩大,通信、技术贸易、管理咨询等新兴服务进出口也迅速发展;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概况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针对当时我国外汇短缺的情况,将管理重点放在防范外汇资金流出方面,而对外汇资金流入则采取十分宽松的管理,逐步形成了“宽进严出”管理格局;1996年,人民币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不断调整完善,明确了绝大多数服务贸易购付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形成了基本管理框架:一是在借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贸易收支活动从源头上进行规范的基础上,主要由银行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二是外汇局借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事后监管;境内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支出时,凭合同等有效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监管难点及建议
Electronic Bussiness | 电子商务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30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监管难点及建议李毓芳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 福建泉州 362000摘要: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成为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新增长点。
这种外贸新业态极大的缩短了传统外贸的供应链,减少了买卖双方多个中间环节成本,拓宽了海外营销渠道,在资源配置和效率提升方面的优势已得到广泛认可。
但由于现有跨境电商环境下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程度差、相关法规不完善、业务操作风险等问题的存在,也给跨境电商的外汇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关键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中图分类号:F724.6;F832.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19)21-0030-03一、跨境电商发展现状(一)跨境电商分类1.按业务品种分,跨境电商分为进口跨境电商和出口跨境电商,进口主要以奶粉、婴儿用品、钱包、鞋子等为主,出口以纺织、鞋类、服装为主。
2.按平台建设的分类:分为自建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两者兼容的方式。
主要的第三方平台亚马逊、速卖通、WISH、阿里巴巴国际站、1688等平台。
3.从交易主体身份分类,跨境电商可分为B2B(企业对企业销售)、B2C(企业对个人销售)及C2C(个人对个人销售),目前泉州跨境电商以B2B和B2C为主。
(二)跨境电商的主要运作模式1.以传统大贸方式出口的运作模式:主要适用于B2B的跨境电商企业。
通常企业在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网、中国制造网等发布广告和产品信息。
或者有的企业通过国内外各种展会拓展海外客户从事跨境电商交易。
发生的进出口的单笔金额较大,企业的成交和通关流程跟传统贸易基本一致。
但跨境电商本身不报关而是委托外贸公司报关,按一般贸易“0110”报关。
2.以邮政小包的方式进出口的运作模式:主要适用于B2C且单笔金额小、单量多、时效快产品的发货,也是目前采用最多的模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13•【文号】汇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2006年4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
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
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外汇业务经常项目常见易错问题整改措施及成效
外汇业务经常项目常见易错问题整改措施及成效
一、外汇业务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组织实施情况、总体完成情况等)依据分行要求,我支行按照下发的检查提纲所列详细条目对本支行20xx年全年外汇业务进行全面自查。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外汇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外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和业务资料、台帐登记和保管的完整性。
二、整改基础情况(整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总体完成情况及整改完成率等);对于收付汇业务,我支行能够自觉审核是否符合外管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做退汇处理。
对于购汇业务,经办支行能够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购汇资格审查并留存材料,按照“审售分”的原则操作,逐笔录入外管局购汇系统。
对所发生的跨境外汇业务均能及时录入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监测系统,录入的数据也比较准确。
三、违规情况的归类分析(对违规情况进行归类分析成因)。
1、一笔外币划转非同名账户且非直系亲属转帐,在操作中疏忽大意,不符合外管规定。
2、局部柜员在录入外管局结售汇管理系统及DCC操作系统时对于交易主体属性、款项来源或用途的选择不规范,不能准确反映交易性质。
3、存取外币现金累计超限额的情况没有发生,但是操作不规范,未
将原取款单核注存入金额附在取款凭证之后。
4、未设立查询和退汇登记簿,已经补设。
四、未完成整改的情况(对未完成的整改问题归类说明原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由于外管政策常常会有较大变动,而支行的外汇从业人员又往往兼职其他工作或岗位变动,造成了对政策理解不够及时和准确。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中的难点及对策思考]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中的难点及对策思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现状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分为设立前审查管理、设立中核准管理、设立后监管管理三个环节。
设立前审查管理。
境内投资者拟对境外投资时,应向当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商务部门在征得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室)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商务部或直接审批。
设立后监督管理。
每年第二季度,当地商务部门与外汇局联合对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投资企业进行年检。
在境外投资企业成立之前,如境内投资者需购汇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境外收购保证金或押金,也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境外投资用汇管理难一是企业的前期用汇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
如目前准予供汇的境外投资企业前期资金用汇主要包括前期费用、收购保证金或押金,且要按实需原则进行逐笔审批,审批材料中需要提供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真实用汇证明、境外开户地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等,企业每次前期用汇都需履行一套审批手续,这与企业前期市场调研、筹备工作的不确定性和用汇的频繁性极不相称,频繁的审批在增加外汇监管成本的同时,也使企业的前期用汇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只好“另辟蹊径”,或混入经常项目运作,或逃避外汇局监管私自将外汇携带出境,给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带来困难。
二是境内融资渠道狭窄,境外融资难、成本高。
当前,境外投资企业若想从境内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只能通过其境内投资主体对其增资的方式进行,审批程序复杂,资金运作周期长,难以及时满足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需要。
由于新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易变现资产少,市场信誉尚未建立,不符合银行要求的融资条件,获得当地银行贷款支持较困难,这使得企业因市场变化、产能调整等因素产生的流动资金需求,以及因规模扩张等产生的投资资金需求难以在境外获得支持。
同时,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股东贷款门槛较高,采用境内投资者为境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银行的商业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则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运作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如当地银行贷款年利率有的甚至高达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2•【文号】汇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海关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
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
关于切实加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一、加强出口可收汇额度管理一是暂停为出口可收汇额度出现负值的企业(由所在地外汇局提供清单)办理出口收汇从待核查账户划转或结汇手续。
银行为企业办理资金划转或结汇手续前必须先查询企业可收汇额度,不得为任何一项可收汇余额出现负值的企业办理资金划转或结汇手续。
对于可收汇额度出现负值的企业,须先经外汇局查明出现负值的原因,并调整相应额度后银行方可办理资金划转或结汇手续。
二是及时扣减2010年12月1日以后办理的出口不收汇、备查、进料加工抵扣业务等虚增的出口多收汇额度。
三是针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企业开展专项催核,通知企业对未收汇部分作出情况说明,无法收汇的纳入差额备查管理,并及时扣减企业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
四是加强无关单登记收汇管理。
对于境内交货境外收汇,银行仅限于在国际招标境内采购业务项下办理;对于邮寄货物出口,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银行不得以无关单登记方式为其办理收汇。
二、加强异地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一是外汇局按照“商业存在”原则,加强对异地公司在辖内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管理。
公司必须提供在辖内进出口报关的数据及其他规定材料后,外汇局方可给予登记。
对于长期不动户,银行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对其进行销户处理。
二是银行应及时将可收汇额度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异地企业名单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加强与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的联系,实行联合监管。
三是外汇局及时向辖内银行发布“异地企业关注名单”,对名单上的企业,银行要在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企业的收结汇情况。
三、规范转口贸易外汇管理一是同一笔合同项下的转口贸易业务必须在取得合同约定支付总金额的付汇凭证后才能办理收入的结汇或划转。
其中,转口贸易“付汇凭证”是指企业实际完成支付后取得的支出申报单证,即汇款通知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二是同一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时,必须在对应付汇凭证正本上签注收入金额,并留存签注后的复印件备查。
新《外汇管理条例》对基层外汇管理工作的挑战及对策
依法报送客户外汇收支及账户信息 ; 明确其他经营外 汇业务 的机构按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三是 国际收支保障制度。明确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 , 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 出现严重 危机时, 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 的保 障、 控制等措施。 ( 强化外汇监管。新《 四) 条例》 明确和强化了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 首次在条例中增加监督管 理一章 , 首次创设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 。具体表现为 : 一是赋予外汇管理部 门九项检查手段和措施 , 具体包括 : 进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权 ; 进入涉嫌外汇违法场所调查取证权 ; 询问涉汇机构和个人权 ; 查
( ) 一 职能定位要求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渐近的过程, 不同时期的外汇管理体制对
43
20 0 8年第 1 期 1
外汇管理研究
阅、 复制外汇违法交易单证 、 资料权 ; 查阅、 复制当事人和直接有关单位 、 个人财务会计资料 、 文件权 ; 对 可能被转移 、 隐匿或毁损文件 、 资料 的封存权 ; 查询账户权( 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申请法 院冻结财 ; 产权 ; 申请法院查封证据权。 二是加强非现场监督检查 , 增加被管理人的义务 , 即第 3 条规定的境内机 5
告 。三 是提 高 了对 金融 机构 违规 行为 的处罚 标准 。四是实 行行政 处 罚双罚 制 。对 于金 融机构 违反 外汇 管理 规定 行 为 , 不仅 对相 关金 融机 构进行 处罚 , 还增 加 了对金 融机 构相 关责 任人 员 的行政 处罚 。 ( ) 六 推进 依法 行政 。新 《 条例 》 体现 了依 法行 政原 则 , 外汇 管理 行政 许 可 、 政 处罚 、 政强 制等 对 行 行
推进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外汇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有效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本文拟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立法和依法行政的现状入手,分析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建议。
1.我国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的情况和立法现状1.1以真实性审核为主要内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适合我国对外经济发展趋势,符合imf 第八条款的要求。
目前我国仍对资本项目实行管制,这就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以避免资本项目收支假借经常项目名义规避管理。
因此对经常项目严格进行真实性审查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对外汇管理的要求,也是符合imf第八条款的。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涉外经济迅猛增长的形势,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适时调整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手段,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消部分限制,不断简化审核手续,缩短业务办理流程,其管理内容、方式及手段日趋完善,极大地促进了贸易便利化,切实履行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承诺。
1.2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情况。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具有监管与服务、日常外汇监管与行政许可相互交织、界线模糊的行业管理特征,其法律依据基本上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根据《条例》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少数的内部操作规程。
由于大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早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时间,因此,目前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的经常项目外汇行政许可项目所含内容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普遍缺失公示和受理时限等。
1.3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
1.3.1不断创新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管理手段,服务被许可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随着我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经济,国际资金流量不断增大,对我国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提出了新的要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严格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不任意增设行政许可项目,同时不断创新管理手段,以促进贸易便利化。
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条件下我国外汇管理的对策研究
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条件下我国外汇管理的对策研
究
傅斌;王峥
【期刊名称】《金融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1997(000)009
【摘要】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条件下我国外汇管理的对策研究□傅斌王峥□专题研究自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并轨,我国外汇市场基本形成以来,外汇交易的要求不断提高,市场影响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各种相关因素也开始通过影响外汇供求进而影响市场汇率。
汇率的形成...
【总页数】3页(P12-14)
【作者】傅斌;王峥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22.1
【相关文献】
1.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J], 祝宝良
2.关于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几个问题 [J], 陈江旭;
3.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 [J], 朱永建;宋金贵
4.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基层外汇管理亟需实现“三个转变” [J], 黄金胜
5.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条件下我国外汇管理面临的挑战 [J], 傅斌;胡振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