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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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年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一环,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受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缓解企业经济责任,避免因工伤而导致的纷争和矛盾。以下是《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体工人的安全、健康和经济权益,促进
工人与国家、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之间的协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金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详细实施办法,并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计划应当在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之间建立起合法、公正的关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损害被保险人权益。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主管监管,并协助有
关机构配合工伤保险、工作能力评估等有关工作,以便更好地实施企业年金计划。
第二章保险范围
第六条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因工作或者工作与休
息期间有关的突发事件造成人身、生命等方面的损害,经工作能力评估委员会鉴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
第七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参加由本企业以外机构或者个
人组织的集体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其工伤保障范围同在工作时间受伤。
第八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外,为本企业服务行为,遭受
人身伤害的,其工伤保障范围同在工作时间受伤。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受到伤害,不享受工伤
保险。
第十条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保障期限,以依据工伤鉴定、伤残等级的确认、伤情稳定为准,按照具体办法执行。
第三章保险责任和赔偿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计划应当在高强度、重体力、危险性、有毒有害等行业、岗位和工作上,为职工劳动保障提供功能,接受被保险人应当投纳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计划应当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被保
险人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或者残疾所致的损失,包括有关医疗费、伤残抚恤金、医疗期外高级护理费、守护、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第十三条对于核定的工伤,工伤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受
伤职工的工作能力和伤残等级确定伤残抚恤金的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在休假期间遭遇工伤的,按照休假期间应当支付的工资标准,以及有关医疗费、伤残抚恤金、守护、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算工伤保险金。
第十五条职工在休假期间未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但受伤救治的,仍能享受工伤救助。
第十六条社保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确保职工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计划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管中心、工伤备案、经济责任评定、费用管理等制度,保证工伤保险事务的公正、透明、高效、正确。
第十八条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费用的扣除等具体办法,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同时要符合中央的有关规定。企业年金计划的具体保障范围、费用、管理银行等,应当向被保险人和在保人员公布,以便双方了解并配合工作。
第四章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工伤保险机构、鉴定机构等有关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按照工伤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谎报、隐瞒、夸大工伤状况,以及骗取工伤保险金的,扣除应当领取的部分,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受伤职工,工伤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赔付,落实支出,并帮助和指导受伤职工到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和伤情状态。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金计划应当及时制定详细办法,制定并及时调整有关保险金数额、伤残等级、工伤鉴定等,保证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家属不能及时获得本条例规定的权益,或有其他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仲裁或者诉讼。
第五章补充和附则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计划的保障范围、费用、扣除及比例等问题,应当与职工通过劳动协议进行确认规定,同时应当解答职工对劳动合同及劳动权益的疑问。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根据有关中央政策和规定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比如根据社保行政部门的要求修改办法,增加工伤评议专家等。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计划应当加强鉴定机构的内涵和技术基础,提高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被保险人权益得以保障。同时鉴定机构应当遵守鉴定程序,保证权益不被侵害。
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计划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落实日常管理,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减少工伤事故,保障受伤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经济权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已颁发的《企业年金工伤保险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企业年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