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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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近年来,我国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全球铅酸蓄电池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

由于部分企业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污染治理水平低,导致铅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

为加强铅污染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杜绝铅污染事件发生,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明确发展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严格准入、强化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准入和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健全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有效控制铅排放,实现铅酸蓄电池规范生产、有序回收、合理再生利用。

到2015年,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铅循环再生比重超过50%,推动形成全国铅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二)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把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作为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立即淘汰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生产能力,并于2015年底前淘汰未通过环境保护核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

禁止将落后产能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转移。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

(三)严格行业准入和生产许可管理。

按照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相关准入要求,对现有企业逐一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告通过审查的企业名单。

严格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管理,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行业准入条件;因不符合相关要求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外贸企业出口的铅酸蓄电池应为具备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研究建立再生铅行业生产许可管理制度。

(四)强化项目审批管理。

加强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新、改、扩建项目备案管理,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铅污染超标区域和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在非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要符合区域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首届中国(甘肃)循环经济国际博览会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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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 电视机 回收技术规范》 即将 实施
家电回收再 利用行 业标准 《 废 电视机 回收技术规 范》 将
于2 0 1 3年 9月 1 日正式实施。该标准 已于 2 0 1 3年 1月 2 3 日,经 国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会 批 准 发 布 。 标 准 编 号 为 S B 厂 T 1 0 8 9 9 — 2 0 1 2 , 标准主管部门为商务部。 2 0 1 3年国内大 家电理论报废 量超过 8 0 0 0万台, 其 中电 冰箱 、 洗衣机 理论 报废各 1 0 0 0多万 台, 空调器 、 电视机理论
校政企联手成效显 造气湿煤灰有 出路
江苏晋煤恒盛化工有 限公 司是 一家尿素 生产 大型企业 ,
在其造 气工段 生产半水煤气 时伴生大量含有粉尘 、硫化物 、 氨氮、 氰化物、 焦 油以及未烧着 的黑色湿煤灰 , 这 种副产 物在
存 放和 转运过程 中容 易滴漏洒 落, 而且雨天流淌、 晴天 飞扬 , 严 重污染 了厂 区及 其周边环境 ,长期 以来也 一直 困扰着企 业。徐 州工 业职 业技术 学院张 雷老 师, 作 为江苏省第四批科
会。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副司长杨铁 生表示 ,国家将通 过采取 五项 措施, 规范提升铅酸 蓄电池和再 绿色回收 处理 中国行启动
在我 国首个低碳 日 启 动之 际, 在工信部 、 发 改委、 环保部 等部 委指导下 ,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 同时启动我国首个废 弃物 绿色回收处理 系统, 并开展 全 国范围的“ 绿 色回收处理 中国 行- R E — B E S T ( C H I N A ) ” 活动。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将 联合各地 正规生产企 业、 产废企 业 和处理企业 , 建立安全 、 环保 的分 类分捡 回收处理 系统及 现 代 物流信息管理 系统, 广泛 回收社会上的各种废 旧电子 电器 产 品及 其他 废弃物, 并采用无害化、 资源 化方式处理 , 以鼓励 消费者 与正规行 业、 企业合作 , 促进 生态环境保护 , 助推美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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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专项行动实施 方案》 ( 工信部 节 [ 2 0 1 3 ]9 5 号) 。此次 活动以电机 能效提升 、涉铅行业绿色 发 展 为抓手 。组织动 员全系统 力量 实施节能 与绿 色
任务为 :一是实施 电机 能效提 升计 划 ;二是 涉铅 行业绿 色发展计划
2 0 1 3年度 国家新型 工业化产 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会议 召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 5月 2 8日在京 召开 2 0 1 3年 度 国家新 型 工业 化产 业示 范基 地创 建 工作 会议 。
并 为第 四批 国家 新型 工业 化产 业示 范基 地 授 牌。 工业 和信息化 部副部长 苏波总 结 了示 范基地 的创
际 国 内也 出现 了一 些值 得 关注 的新情 况新 趋 势 、
加强 政 策 引导 。强化 标准 约 束 ,开展监 督 检查 。
全 面提升 电机 能效水平 、促进 电机产业 升级 .促 进铅 酸蓄 电池 、再生铅 等涉铅 行业规 范发展 .提
高污染 防治水 平 。推动 行业绿 色低碳转 型。重 点
发展专项行动 .并印发 ( ( 2 0 1 3年工业节能与绿色

可直接 申报
动。 品牌竞争力 的评价对 象为企 业品牌 。凡是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依 法注册 的 中方 ( 含港 澳 台企
业 )全 资或拥有 控股权 ,并具有独 立企 业法人 资
格 的工业企业 ,均可按 照相关要 求 ,积 极参 与申 报 。 申报途径 有 :一是 各地工 业和信息 化主 管部
息化 部 自 2 0 0 9年起 在 全 国 组 织 开 展 了 国 家新 型 工
融合式发展水平 。积极培育 自主 品牌 和区域 品牌 。
完善配套服务环境 。下一阶段创建工作应继续坚持

国家海水淡化产业联盟成立

国家海水淡化产业联盟成立
5 0 %的税 收优 惠政 策 。进一 步研究 完善 再 生铅行 业 鼓励 政 策 , 加大税 收 扶持 力度 。
六、 加 强组 织 实施
( 九) 落 实生 产者 责 任延 伸 制度 。制定 《 废 铅 酸 蓄 电池 回收 利用 管理 办 法 》 ,提 出落实 生 产 者责 任
延 伸 制度 的具 体 机 制 和操 作 办 法 ,明确 生 产 企 业
央 财政 清洁 生产 专项 资 金支 持 力度 , 重 点支 持符 合
准人 条 件 、 排放 达标 的企 业运 用 先进 节 能环 保技 术 改造 现有 生 产 能力 。
( 十二 ) 落实 税收 优 惠政策 。 继 续对 利用 废铅 酸 蓄 电池 生产 再 生 铅 的企 业 .实 行 增值 税 即征 即退
整 合我 国海 水淡 化 领域 研发 、 装 备 制造 和 工程 建设
等 资源 , 以市场 为导 向 , 加 强产 学研 商用 的结合 , 推 动 海水 淡化 技 术研 发 、 装备 制造 、 工 程建 设 和应 用 、
工大学等 2 7家 首 批 联 盟 单 位 代 表 参 加 了成 立 大
第3 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 政策法规
况 。严格 执行 固体废 物 分类 贮存 、 处置 和危 险废 物
的铅 酸 蓄 电池企业 淘 汰落 后产 能予 以支 持 。 加大 中
转 移联 单 等 制 度 。 含铅废渣 、 污 泥 等 危 险 废 物 应按
规定 委托 有 资质 的单 位进 行安 全 处置 。 要 制定 重 金 属 污染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并 定 期 开 展 应 急 培 训 和 演 练。 加 强职 工劳 动保 护 , 健全 血铅 定 期检查 制 度 , 改 善工 作场 所 环境 , 维护 职 工身 心健 康 。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核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核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池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目前,进入国家环境保护部首批符合环保规定 公告的 1 0家企业也 已完成准入审核 ,根据现场审 核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准入审核专家组专家的指导
下 ,结 合 准入 条件 的研 读 ,将企 业 申请 准入 审 核需 要 关注 的重 点 问题 整理 成文 ,以帮 助企 业准 确
Ab s t r a c t : Ac c o r d i n g t o t h e” Le a d — a c i d b a t t e r y i n d u s t y r a c c e s s r e q u i r e me n t s ”. ” T e c h n i c a l 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i mp l e me n t a t i o n o f t h e l e a d — a c i d b a t t e r y i n d u s t y a r c c e s s r e q u i r e me n t s ”a n d t h e ma i n p r o b l e ms e x i s t i n g i n t h e i f r s t b a t c h o f t h e c o u n t ys r i d e l e a d — a c i d b a t t e y r e n t e r p r i s e s a p p l i e d or f t h e a c c e s s a u d i t , t h e a u t h o r s p r o p o s e d s o me k e y p o i n t s wh i c h s h o u l d b e n o t i c e d or f t h o s e wh o wa n t t o a p p l y or f t h e a u d i t , a n d p r e s e n t e d s o me p r a c t i c a l c a s e s t o h e l p t h e m u n d e r s t a n d t h e r e l e v a n t p r o v i s i o n s i n t h e a c c e s s

铅酸蓄电池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再发力

铅酸蓄电池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再发力

铅酸蓄电池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再发力
近年来,由于各地频发的血铅污染事件,铅酸蓄电池行业的污染问题也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关注。

为此,铅酸蓄电池行业也成了工信部、环保部等多个部委联合重点整治的对象。

日前,铅酸蓄电池行业再次迎来监管新政。

工信部联合环保部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行业准入和生产许可管理以及强化项目审批管理等要求。

产业研究中心研究员罗泽杰认为,《意见》的发布是顺应行业发展现实及适合环保要求的背景,这对行业而言,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产业升级以及提高产业集中度。

《意见》还提进一步提出,到2015 年,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铅循环再生比重超过50%,推动形成全国铅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随着电动车以及再生能源储能等行业的需求不断增长下,我国铅酸蓄电池从2004 年步入高速增长期。

一组数据显示,我国铅酸蓄电池产量平均以每年约20%的速度快速增长,总体规模增长了2 倍,由2005 年的7000 万多KVAh 上升至2010 年的14416 万KVAh,2011 年产量达到了14229.73 万KVAh。

铅酸蓄电池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曝露出了水污染以及粉尘污
染的问题。

行业准入门槛低、企业小而散、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也是行业长久存在的痼疾。

虽然我国是生产铅酸蓄电池大国,但是,铅酸蓄电池行业却存在粗放型发展。

在行业未得到有效整治之前,从事铅酸蓄电池的企业在环保部有环。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9•【文号】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初审、上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李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邮编:100846 电子邮箱:*****************.cn电话:************传真:************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11月29日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组织企业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对各省报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9号――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9号――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9号――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09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9号
•【施行日期】2014.06.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39号)
为规范废铅酸蓄电池再生利用行业发展,根据《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
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38号公告)、《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
件〉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经企业申报及省级工业和
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复核、现场核查及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对
第一批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召开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召开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召开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18•【文号】工信厅联节函[2013]430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召开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13〕43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95号)等文件精神,定于2013年6月21日在湖北省襄阳市召开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宣传贯彻国家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有关精神和政策措施;通报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思路、下一步工作安排;介绍铅酸蓄电池、再生铅行业环保核查、准入管理实施要求及进展情况;部署涉铅行业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具体工作;参观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

二、参会人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铅酸蓄电池、再生铅相关管理工作处室负责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代表;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部分铅酸蓄电池、再生铅重点企业,相关装备技术供应商等;相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时间:6月21日(周五),会期一天。

地点:湖北省襄阳城市名人酒店(地址:襄阳市解放路炮铺街特一号,电话:************)。

四、有关要求(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本地相关企业参会,汇总本地参会单位信息,并于6月19日中午12点前将会议回执报送会务组。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

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进入产业园区内。

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且不少于1公里;含有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一)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

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液。

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四)从废铅蓄电池中分选出的铅膏、铅板栅、重质塑料、轻质塑料等应分类利用。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2012 年 5 月 11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以公告的形式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为促进《准入条件》的贯彻实施,特对其进行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准入条件》铅蓄电池产品历史悠久,广泛应用于交通、电力、通讯、银行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是目前化学电池领域中市场份额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产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短时期内难以被其他产品所取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主流企业的技术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铅蓄电池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产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 1/4。

但是,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在取得显著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小组装企业多、自动化程度低,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环境污染严重,职业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铅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和环保治理,已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家高度重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造成的铅污染问题。

国务院2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从根本上加强治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加强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为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快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特制定《准入条件》。

2、为什么要严控新建项目据统计,目前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 多家,其中不到 200 家的大型企业生产了全国铅蓄电池总产量的 70%;另有半数以上年产量在 5 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

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

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进入产业园区内。

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且不少于1公里;含有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一)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

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液。

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再生铅行业淮入条件》发布

《再生铅行业淮入条件》发布
置丽l孤■
《 再生铅行 准入每件》 业 发布
为推进再 生铅行业规范 、 健康发展 , 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和节 能环保水平 , 提 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 工业 和信 息化部 、 环境保护 部联合制定了《 再生铅 行业 准入条件》 现予公 告。 , 附件 : 再生铅行业 准人条件
环保 标准要求 , 工人洗衣 、 浴 、 间冲洗废水等应单 独收集 洗 车
处理。再生铅企业生产 的废 渣、 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 害化 处理 。 要规 范物料堆放场 、 废渣场 、 排污 口的管理 , 新建 、 改扩
建 再 生 铅 项 目要 同 步 建 设 配套 在 线 监 测 设 施 并 与 当 地 环 保
键 岗 位 。 求 2 1 年 底 前 , 生 铅 企 业 关 键 岗位 技术 人 员 经 要 03 再
过培训并取得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颁发 的相关工 种职业
技 能鉴 定 等级 证 书 资 质 的 比例不 低 于企 业 总 人 数 的 1%。 0
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 。生产废水 、 废气排放符合 国家规定 的
四 、 境保 护 环
( ) 建再 生 铅 项 目必 须 在 5万 t 以 上 ( 系 列 生 产 一 新 / a 单
能力 , 同) 下 。淘汰 1 t 万 , a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 , 以及坩埚熔 炼、 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 。鼓励企业 实施 5 t 万 , a 以上改扩建再生铅项 目, 2 1 到 0 3年底 以前淘汰 3万 以下
部门联网 ,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在 2 1 年底前完成 。 03 再生铅企 业必须具 有完善的 自行监测能力 ,要建立 自行 监测制度 , 按 照要求制定方 案 , 所有排 放 的污染 物定期开 展监测 , 对 特别 是要 建立 铅污染物 的 日监测制度 , 日向公众发布 自行监测 每 结果 , 每月 向当地 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 。排放二恶英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铅⾏业污染防治⼯作的通知⽂号:环发[2011]56号颁布⽇期:2011-05-18执⾏⽇期:2011-05-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近期铅蓄电池及再⽣铅⾏业引发的铅污染事件呈⾼发态势,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引起全社会⼴泛关注。

为进⼀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属污染防治⼯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重⾦属污染综合防治“⼗⼆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加强铅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加⼯(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及再⽣铅⾏业的污染防治⼯作,保护群众⾝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作通知如下:⼀、严格环境准⼊,新建涉铅的建设项⽬必须有明确的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根据《规划》⽬标对本省(区、市)的所有新建涉铅的项⽬进⾏统筹考虑,禁⽌在《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重要⽣态功能区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再⽣铅项⽬必须遵循铅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的原则,且应有明确具体的铅污染物排放量的来源;对于现有铅蓄电池或再⽣铅企业,未依法落实防护距离的,应⽴即责令停⽌⽣产,限期整改,经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可恢复⽣产。

铅蓄电池⽣产及再⽣铅冶炼企业的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进⼀步规范企业⽇常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铅蓄电池企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极板铸造、合膏、涂⽚、化成等⼯艺进⾏全⾯污染治理,必须建设完善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收集、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达标排放,减少⽆组织排放。

严禁将铅蓄电池破碎产⽣的废酸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铅蓄电池及再⽣铅企业⽣产过程中产⽣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安全处置,严格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附件1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一)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和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

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应实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连续式(扩展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极板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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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3.03.12
•【文号】工信部联节[2013]92号
•【施行日期】2013.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工信部联节[20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国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全球铅酸蓄电池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

由于部分企业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污染治理水平低,导致铅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

为加强铅污染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杜绝铅污染事件发生,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发展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严格准入、强化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准入和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健全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有效控制铅排放,实现铅酸蓄电池规范生产、有序回收、合理再生利用。

到2015年,废铅酸蓄电池的回
收和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铅循环再生比重超过50%,推动形成全国铅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二)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把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作为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立即淘汰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生产能力,并于2015年底前淘汰未通过环境保护核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

禁止将落后产能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转移。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

(三)严格行业准入和生产许可管理。

按照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相关准入要求,对现有企业逐一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告通过审查的企业名单。

严格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管理,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行业准入条件;因不符合相关要求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外贸企业出口的铅酸蓄电池应为具备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研究建立再生铅行业生产许可管理制度。

(四)强化项目审批管理。

加强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新、改、扩建项目备案管理,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铅污染超标区域和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在非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要符合区域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建设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集聚园区应当开展规划环评,强化园区规划控制,严格落实防护距离要求。

(五)加快推行清洁生产。

依法对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清洁生产的信贷支持。

(六)推进行业技术进步。

加强双极性密封电池、超级电池、泡沫石墨电池等
新型铅酸蓄电池的技术研发,推广卷绕式、胶体电解质铅酸蓄电池技术。

采用内化成、无镉化、智能快速固化室、真空合膏、管式电极灌浆挤膏等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对现有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开展铅酸蓄电池拉网式、冲孔式、连铸连轧式板栅制造工艺技术应用示范。

加快废铅酸蓄电池规模化无害化再生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与应用。

三、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七)强化环境保护核查和监管。

开展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核查,并向社会公告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

建立健全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和信息管理体系。

制定更加严格的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对企业周边环境开展经常性监测,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采取限期治理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对发生重特大铅污染事件的地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规范企业环境行为。

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要落实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要逐步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逐月报告日常监测情况。

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处置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制度,含铅废渣、污泥等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要制定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健全血铅定期检查制度,改善工作场所环境,维护职工身心健康。

四、建立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体系
(九)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制定《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提出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具体机制和操作办法,明确生产企业(进口商)的回收责任,督促企业在设计和制造环节充分考虑产品废旧回收时的便利性和可回收
率。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销售者、消费者参与回收利用的积极性。

(十)规范回收利用行为。

依法规范个体商贩废铅酸蓄电池回收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和土法炼铅等行为。

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鼓励生产企业通过其零售网络组织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支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再生铅企业共建回收网络。

加强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全过程的监管。

支持规模化、规范化的铅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五、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十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2012-2015年,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对全国范围内的铅酸蓄电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予以支持。

加大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准入条件、排放达标的企业运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现有生产能力。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对利用废铅酸蓄电池生产再生铅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研究完善再生铅行业鼓励政策,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明确职责任务。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铅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相关企业是铅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国家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和相关协会参加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研究产业升级、行业准入、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计划、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等,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发展。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自律、监督和协调作用。

(十四)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厂址以及产能等情况,相关企
业每年应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加大对铅污染危害及防护常识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举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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