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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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系 列生 产 能力 , 同 ) 下 。淘 汰 1万 吨/ 以下 再生 铅 年 生 产 能力 , 及坩 埚 熔 炼 、 接 燃煤 的反 射 炉等 工 以 直 艺及 设 备 。鼓 励 企业 实 施 5万 吨/ 以 上改 扩建 再 年 生铅 项 目 。 2 1 到 0 3年 底 以前 淘 汰 3万 吨/ 以下 的 年
产业 布局 和 国家相 关规划 严格 审批 再 生铅 项 目, 抑
污 染控 制技 术 规范 》 H 1 ) 确保 废水 、 ( J5 9 , 废气 等排
放 符合 国家 相关 环保标 准 。
三、 能源 消耗 及资 源综合 利 用
制盲 目扩 张 。 ( ) 国家法 律 、 规 、 章 及 规划 确 定 或 县 二 在 法 规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批 准 的 自然保 护 区 、 生态 功能 保 护 区、 景名胜区、 风 饮用 水 水 源保 护 区等需 要 特 殊保 护 的地 区 , 中 城 市 及 其 近 郊 , 民集 中 区 、 养 大 居 疗 地、 医院 , 以及 食 品 、 品等 对环 境条 件 要求 高 的企 药 业 周 边 1公 里 内 , 《 在 重金 属 污 染 综 合 防 治 “ 二 十 五 ” 划 》 定 的重 点 区域 和 因铅 污 染 导致 环 境 质 规 划 量 不能稳 定 达标 区域 内不得 新建 再生 铅项 目。 已在
( ) 二 单独 处 理 含铅 废 料 的新 建 、 改建 、 扩建 再 生 铅项 目综 合 能 耗 应 低 于 10千 克 标 准 煤/ 铅 , 3 吨 铅 的总 回收率 大于 9 %. 水实 现全 部循 环利 用 。 8 废 ( ) 三 现有 再 生 铅企 业 综 合 能 耗应 低 于 1 5千 8 克标 准 煤/ 吨铅 , 的 总 回收率 大 于 9 % , 铅 6 冶炼 弃 渣 中铅含 量 小 于 2 %,废 水循 环 利 用率 应 大于 9 %。 8 现有 再 生铅企 业综 合能 耗 指标应 在 2 1 底前 达 0 3年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3号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3号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3号)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铅锌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三月六日附件铅锌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铅锌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铅锌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

再生铅锌企业厂址选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6.12•【文号】环办函[2014]748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2012年以来,在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支持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拆解处理量不断增加,产生大量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以下简称CRT含铅玻璃)。

据估算,我国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每年将产生CRT含铅玻璃5万吨到8万吨,目前包括制备节能灯管等用途在内的年利用处置能力无法满足处理需要。

为解决CRT含铅玻璃利用处置难题,现决定在现有处置能力基础上,开展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CRT含铅玻璃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探索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符合国情的CRT含铅玻璃利用处置途径和监管体系;完善政策,调动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CRT含铅玻璃积极性。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行业准入要求。

原生铅冶炼企业应当符合《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3号)中关于铅冶炼企业的准入要求。

再生铅冶炼企业应当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中关于再生铅冶炼企业的准入要求。

(二)环境管理要求。

试点企业需环保手续齐全,污染控制应符合《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8号)要求,符合危险废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定期对铅等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委托监测。

依法执行危险废物标识、应急预案管理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齐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9•【文号】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初审、上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李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邮编:100846 电子邮箱:*****************.cn电话:************传真:************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11月29日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组织企业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对各省报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再生铅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再生铅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再生铅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二O一二年三月目录1 总论 (1)1.1 编制依据 (1)1.2 编制目的 (1)1.3 适用范围 (1)1.4 核查基本要求 (1)2 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 (2)2.1 产业政策 (2)2.2 污染物排放标准 (7)2.3 环境技术规范 (8)2.4 清洁生产 (8)3 资料核查 (8)3.1 企业基础资料 (8)3.2 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9)3.3 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0)3.4 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 (10)3.5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执行情况 (10)3.6 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核查时段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1)3.7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11)3.8 环境管理制度及环境风险预案落实情况 (12)3.9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12)3.10 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12)4 现场核查 (12)4.1 核查方式 (12)4.2 现场设施核查 (13)1 总论1.1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4)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21号)(5)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1.2 编制目的本指南为再生铅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核查自查以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提供指导。

1.3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对以废铅酸蓄电池及各种含铅废料为原料,采用预处理、火法熔炼或电解精炼等工艺生产的粗铅、精炼铅和铅合金的企业(以下简称“再生铅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2号――符合《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2号――符合《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2号――符合《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
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8.11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2号
•【施行日期】2014.08.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52号)
为推动铅蓄电池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开展铅蓄电池企业准入管理。

经企业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专家审核以及网上公示等程序,7家企业列入《符合<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现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1日。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

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进入产业园区内。

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且不少于1公里;含有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一)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

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液。

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四)从废铅蓄电池中分选出的铅膏、铅板栅、重质塑料、轻质塑料等应分类利用。

再生铅企业面临环保和行业准入两道门槛

再生铅企业面临环保和行业准入两道门槛

--●再生铅企业面临环保和行业准入两道门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作为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2015年年底前仍未通过环保核查和不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落后产能将被淘汰。

然而,期限日益临近,再生铅企业却过关者寥寥。

2014年8月,环境保护部公布了第三批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

自2013年4月公布首批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以来,历时近一年半共有50家企业入围,而再生铅企业仅占5席。

除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同在第二批之列,保定港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分公司、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此次新晋入围。

为何企业的申报积极性不高?在环保风暴、产能淘汰的双重压力下,再生铅行业能否实现突围?大势所趋不报不行近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学院在浙江省长兴县举办的全国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审查培训会,俨然成了一场动员会,主管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敦促地方工信、环保部门及参会企业尽快完成申报及后续相关事宜。

“再生铅行业准入审查工作原计划在去年年底完成,但一些企业对这项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认识。

”工信部节能司综合处副处长王孝洋强调,在铅污染问题上,环保监管和行业管理要求只会越来越严,企业不要抱侥幸心理,应抓紧时间把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的工作完成。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综合处的周奇对目前企业申报环保核查积极性不高也十分困惑。

“按照准入条件要求,两部门协商将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作为行业准入审查的前置条件,企业应先通过环保核查后方能开展行业准入审查,但现在给企业留下的时间已经不多。

因此,我们与工信部沟通后进行了有益的变革,让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审查同步进行。

”他透露,现在,各企业不必等环保核查的结果公布后再申报行业准入审查,不过在最终发布结果上仍按照先发布环保核查公告、再发布行业准入公告的顺序进行。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

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进入产业园区内。

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且不少于1公里;含有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一)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

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液。

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整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全篇

(整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全篇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保部发布《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1日】【来源:消费品司】2012年5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准入条件》的发布是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加快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力手段。

铅蓄电池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力、银行等领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短时期内难以被其他产品所取代。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铅蓄电池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产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1/4。

但同时也存在小组装企业多、自动化程度低,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环境污染较严重,职业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规范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的发展,《准入条件》从企业布局、生产能力、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节能与回收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改扩建企业应远离各类环境敏感区,且具有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新建、改扩建、现有和单纯极板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规模。

《准入条件》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封闭式的生产设备,并按照生产规模配备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减少员工接触铅污染的机会,并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

《准入条件》强调,环境保护部牵头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进行准入审查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准入条件》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改善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环境污染,提升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集中度,促进我国铅蓄电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信部提高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23 企业面临淘汰

工信部提高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23 企业面临淘汰

工信部工信部提高提高提高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2/3企业面临淘汰工信部日前发布《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从工艺、产能、环保等多个角度对再生铅行业设立了准入条件。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我国再生铅行业较为分散,存在众多不达标的小企业,行业门槛出台将淘汰部分落后产能,并促进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初步估计,准入条件推广后,行业内2/3企业将面临淘汰。

由于行业生产较为分散,此次推出的准入条件对于产能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单系列生产能力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铅企业单系列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

工信部明确要求,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所有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副会长李士龙表示,目前国内纯粹进行再生铅生产的企业共有280余家,其中单系列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约100家左右,占行业1/3的比例,而其余2/3的企业都在3万吨/年以下,面临淘汰。

据了解,2010年我国再生铅产量约135万吨,总体产量并不大,但再生铅生产企业众多,较为分散。

目前纯粹进行再生铅生产的大型企业主要集中在江苏、湖北和安徽,而众多原生铅企业也从事再生铅的生产。

由于发生“血铅”事件,目前国内很多铅企已经停产整顿,导致上半年产能出现较大下降。

“上半年再生铅的产量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0万吨左右,其中仅浙江省的再生铅和原生铅企业就已关停超过260家。

”李士龙直言。

发达国家再生铅行业的集中度通常较高,往往只有几家从事再生铅的企业。

李士龙表示,国内再生铅行业仅仅维持薄利的状态,主要原因是回收体系不健全,行业过于分散,使得国内很多再生铅企业的回收成本较高。

通过淘汰小企业产能后,将有利于行业整合,并鼓励优质企业加大投资,从而做大做强。

由于铅金属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因此铅行业对于环保的各项要求极高。

此次推出的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也在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方面下足了文章。

《再生铅行业淮入条件》发布

《再生铅行业淮入条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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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铅行 准入每件》 业 发布
为推进再 生铅行业规范 、 健康发展 , 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和节 能环保水平 , 提 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 工业 和信 息化部 、 环境保护 部联合制定了《 再生铅 行业 准入条件》 现予公 告。 , 附件 : 再生铅行业 准人条件
环保 标准要求 , 工人洗衣 、 浴 、 间冲洗废水等应单 独收集 洗 车
处理。再生铅企业生产 的废 渣、 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 害化 处理 。 要规 范物料堆放场 、 废渣场 、 排污 口的管理 , 新建 、 改扩
建 再 生 铅 项 目要 同 步 建 设 配套 在 线 监 测 设 施 并 与 当 地 环 保
键 岗 位 。 求 2 1 年 底 前 , 生 铅 企 业 关 键 岗位 技术 人 员 经 要 03 再
过培训并取得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颁发 的相关工 种职业
技 能鉴 定 等级 证 书 资 质 的 比例不 低 于企 业 总 人 数 的 1%。 0
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 。生产废水 、 废气排放符合 国家规定 的
四 、 境保 护 环
( ) 建再 生 铅 项 目必 须 在 5万 t 以 上 ( 系 列 生 产 一 新 / a 单
能力 , 同) 下 。淘汰 1 t 万 , a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 , 以及坩埚熔 炼、 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 。鼓励企业 实施 5 t 万 , a 以上改扩建再生铅项 目, 2 1 到 0 3年底 以前淘汰 3万 以下
部门联网 ,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在 2 1 年底前完成 。 03 再生铅企 业必须具 有完善的 自行监测能力 ,要建立 自行 监测制度 , 按 照要求制定方 案 , 所有排 放 的污染 物定期开 展监测 , 对 特别 是要 建立 铅污染物 的 日监测制度 , 日向公众发布 自行监测 每 结果 , 每月 向当地 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 。排放二恶英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铅⾏业污染防治⼯作的通知⽂号:环发[2011]56号颁布⽇期:2011-05-18执⾏⽇期:2011-05-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近期铅蓄电池及再⽣铅⾏业引发的铅污染事件呈⾼发态势,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引起全社会⼴泛关注。

为进⼀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属污染防治⼯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重⾦属污染综合防治“⼗⼆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加强铅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加⼯(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及再⽣铅⾏业的污染防治⼯作,保护群众⾝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作通知如下:⼀、严格环境准⼊,新建涉铅的建设项⽬必须有明确的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根据《规划》⽬标对本省(区、市)的所有新建涉铅的项⽬进⾏统筹考虑,禁⽌在《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重要⽣态功能区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再⽣铅项⽬必须遵循铅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的原则,且应有明确具体的铅污染物排放量的来源;对于现有铅蓄电池或再⽣铅企业,未依法落实防护距离的,应⽴即责令停⽌⽣产,限期整改,经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可恢复⽣产。

铅蓄电池⽣产及再⽣铅冶炼企业的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进⼀步规范企业⽇常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铅蓄电池企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极板铸造、合膏、涂⽚、化成等⼯艺进⾏全⾯污染治理,必须建设完善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收集、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达标排放,减少⽆组织排放。

严禁将铅蓄电池破碎产⽣的废酸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铅蓄电池及再⽣铅企业⽣产过程中产⽣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安全处置,严格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铅行业发展,加强再生铅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第二条再生铅是指通过废旧铅电池、废旧铅制品等方式回收的铅资源。

再生铅行业是指以回收废旧铅资源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再生铅行业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合法经营,经营模式具备可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特征。

第二章企业条件第四条再生铅企业应具备合法的企业登记手续,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明确包括再生铅相关业务。

第六条再生铅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法、规范、安全生产。

第七条再生铅企业应聘请具备相关背景知识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和行业技术标准。

第八条再生铅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记录、汇总和报送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九条再生铅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铅及其化合物污染泄漏,保证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条再生铅企业要与政府环保部门合作,实施铅污染防治技术,加强对废旧铅电池等原材料的预处理和精选,最大限度降低废旧铅电池回收过程中对环境的伤害。

第十一条再生铅企业应确保废旧铅电池回收过程中的有害物质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二条再生铅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并及时公开监测结果。

第十三条再生铅企业应将废旧铅电池等回收物进行安全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二次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四条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员工和生产设备的安全。

第十五条再生铅企业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再生铅企业应配备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再生铅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函[2012]325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2.03.19【实施日期】2012.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进一步提升我国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推动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我部决定开展铅蓄电池(极板、组装和含铅零部件)和再生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公告。

现将《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请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2年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核查申请,同时报送自查表和有关核查材料。

二、请各省级环保部门认真组织辖区内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并于2012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附电子版)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三、我部将组织成立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1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资料进行复核。

复核后经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抽查、公开征求意见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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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铅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严格实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推进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申请准入公告的再生铅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以联合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名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再生铅企业准入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准入公告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再生铅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五)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列入环保核查公告名单。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后,以下简称《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六条准入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

集团公司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

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单独填写《申请书》,在准入申请时一并提交。

第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和有关环保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将经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研究院所和专家,对省级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初步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十条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向社会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以联合公告形式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于每年3月底前将《准入条件》有关要求执行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准入公告名单内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研究院所和专家对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准入公告名单内企业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按准入申请渠道报告。

第十四条准入公告名单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
部、环境保护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填报《申请书》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三)被从环保核查名单中除名;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或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撤销企业公告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
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2013年
表1
再生铅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此表需要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填写。

可另附页。

表2
再生铅企业准入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所有涉及环保标准的内容均需附有关证明复印件或说明文字。

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声明:以上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单位公章)
表3: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申报单位:(单位公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表4: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申报单位:(单位公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可另附页。

表5:
专家组审核意见表
申报单位:(单位公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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