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7年第一期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榕律[2009]02号
【发布部门】813061011
【发布日期】2009.02.20
【实施日期】2009.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理事会第五次
会议的通知
(榕律[2009]02号)
各位理事及与会人员:
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于2月27-28日在永泰召开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理事会会议内容:
(一)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向理事会报告2008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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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7年度第一期法律沙龙的通知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7年度第一期法律沙龙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榕律通[2017]29号【发布部门】813061011【发布日期】2017.06.12【实施日期】201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7年度第一期法律沙龙的通知(榕律通〔2017〕29号)各律师事务所:福州市律师协会定于2017年6月17日(星期六上午)举办福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7年度第一期法律沙龙。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研讨会概况(一)主办机构:福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二)研讨会时间:2017年6月17日上午9:00-12:00(三)研讨会地点:西湖宾馆贵宾楼2层聚贤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1号(四)研讨主题:《公司法》适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重心(五)演讲嘉宾:周友苏教授,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二级研究员、教授、民商法学科首席专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治学会常务理事、四川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四川政治学会名誉会长、四川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四川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委员、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咨询委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六)主持人:钟三宇,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研讨会日程安排(一)8:40之前签到入场;(二)上午9:00--11:30 嘉宾演讲;(三)上午11:30--12:00 互动发言。
三、参会人员(一)福州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二)按规定报名的福州市律协的执业律师;四、报名方式有意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律师,应当通过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福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报名。
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的参加名额确定参加人员后,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本所的《报名表》发送电子邮件至fzlsxh@。
福州市律师协会继续教育课时计算细则
福州市律师协会继续教育课时计算细则(20XX年6月10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了更好地规范福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量化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在福建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市律协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具体形式:(一)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等;(二)短期集中培训;(三)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法律论坛、沙龙、业务研讨会议等;(四)与高校、法学科研机构、法学会等单位合办的各类活动;(五)互联网移动课程等网络培训;(六)经市律协审核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各类业务培训;(七)其它培训形式。
第二条律师参加市律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每次应计算相应的课时。
秘书处应对律师参加课时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并统计相应的课时。
第三条律师参加市律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之外的下列活动,经福州市律师协会认定,可按规定折算为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一)参加各级政府部门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属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培训活动,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课时;(二)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级法学会单独或与其他机构联合组织的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课时;(三)参加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全国性、国际性或境外的法律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等,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课时;(四)执业律师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有专业论文被编入公开发行的论文集,或在中国律师论坛等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每篇可计5课时;出版专著,每部计40课时。
其中,同一项研究成果在不同级别期刊发表的,以较高级别折算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已折算的部分扣减;合作研究的按第一作者占三分之二计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第二作者以后按人员平均计。
(五)在福州律师论坛论文汇编、福州市律师协会官网上发表论文,每篇计5课时;(六)报道市律师协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并在福州市律师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每篇计2课时;(七)受各级国家机关、律师协会、企业、公司等单位邀请,为我市律师或相关单位员工讲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思想政治或某一领域法律实务、律师业务技巧等方面内容的,或者受各级国家机关或律师协会指派,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村、军营等进行授课的,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课时;(八)参加的其他经福州市律师协会认定的培训。
福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为提高福建省执业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和规范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属福建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执业律师(以下称律师)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每一个注册年度参加不少于40个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以下称培训),其中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0课时。
第二条律师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方式进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负责律师培训的统筹安排,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及省直分会具体负责所辖律师的培训管理。
第三条律师培训建立统一的律师培训登录制度,所有培训需在《执业律师培训登录册》上登记才为有效。
第四条律师在一个注册年度内未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培训的,律师协会有权建议司法行政律师管理部门在下一个注册年度不予年检注册或暂缓年检注册。
第五条培训的内容:1、法律专业知识;2、与律师从事业务关系密切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行业规范;4、律师实务研究及律师执业技能培训;5、其他由律师协会认可的培训内容。
第六条培训的主要方式有:(1)定期或不定期短期培训班;(2)专题讲座或专题报告或研讨会或交流会;(3)其他有助于提高律师执业素质的培训方式。
第七条律师参加下列培训的可按规定计算课时:(1)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属于本办法第五条培训内容范围内的培训;(2)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单独或与其他机构联合组织的培训;(3)参加律师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培训;(4)参加其他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5)参加国际、国内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学术交流研讨会;(6)到香港、澳门、台湾或境外参加法律专业培训;(7)本注册年度在法学刊物、福建律师刊物上发表或经省律协筛选、在省律协网站上登出,以及被选送参加福建律师论坛律师的业务领域专业性文章;(8)参加法律专业的博士、硕士、双学位课程或参加“五大”(函大、职大、业大、刊大、电大)、自学考试,取得两科以上结业证书及参加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班学习的与执业有关的在职学历教育学习;(9)参加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福州市律师第三期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福州市律师第三期继续教育
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榕律[2013]42号
【发布部门】813061011
【发布日期】2013.12.25
【实施日期】2013.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福州市律师第三期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榕律〔2013〕42号)
各联络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提高福州律师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福州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我会决定于12月29日与省直分会联合举办“2013年福州市律师第三期继续教育培训”。
具体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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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转发《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出
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转发《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出庭服装徽章征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榕律通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转发《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出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转发《福建省律师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出庭服装徽章征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榕律通[2017]65号
【发布部门】813061011
【发布日期】2017.11.02
【实施日期】2017.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转发《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出庭服装徽章征
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榕律通[2017]65号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
次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榕律[2013]6号
【发布部门】813061011
【发布日期】2013.03.07
【实施日期】2013.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
(榕律〔2013〕6号)
各位理事:
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3月16日召开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理事会会议内容:
(一)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作述职报告(书面),接受理事会质询;
(二)审议2012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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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成立福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成立福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榕律[2017]18号
【发布部门】813061011
【发布日期】2017.03.31
【实施日期】2017.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成立福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的
通知
(榕律〔2017〕18号)
各律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更好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协会成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的通知》(律发通〔2017〕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和福州市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
“两个中心”主任分别由市律协副会长、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主任温长煌和市律协分管律师权益与保障委员会副会长陈立新担任。
一、维权中心
(一)工作职责
1、参与拟定、修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规则和制度;。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新执业律师宣誓暨授袍仪式的通知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新执业律师宣誓暨授袍仪式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文字号】榕律通[2017]4号【发布部门】813061011【发布日期】2017.04.11【实施日期】2017.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新执业律师宣誓暨授袍仪式的通知(榕律通〔2017〕4号)各律师事务所:为引导新执业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拟开展新执业律师宣誓暨授袍仪式。
现将第一期仪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仪式时间:4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14:10前入场完毕)二、仪式地点:福州市司法局8楼会议室(地址:福州市东部办公区7号楼8层)三、参加对象:2017年福州市律师协会各律师所新申请执业律师(包括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名单附后)四、仪式流程:1、观看律师执业纪律宣传短片/PPT;2、授袍人为新执业律师授袍;3、奏唱国歌;4、领誓人带领新执业律师宣誓;5、领导讲话;6、全体人员合影留念。
五、注意事项(一)报名方式:请各所于4月14日前将附后名单中参加人员联系方式汇总,并将《汇总表》于2017年4月14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fzlsxh@,发送邮件的主题必须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参加新执业律师宣誓暨授袍仪式”等字样;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需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并保证能参加下一期宣誓仪式。
(二)请各所参加宣誓仪式的新执业律师务必着正装出席,并携带以下物品:律师袍、领巾、徽章。
附:一、2017年新申请执业律师名单二、汇总表联系人:甘采风、陈莉鑫联系电话: 83537219传真:(0591)83344144电子邮箱: fzlsxh@福州市律师协会2017年4月11日附件一2017年新申请执业律师名单1月吴美域北京盈科(福州)所郭施齐谨而信所黄楠菁北京盈科(福州)所许霞谨而信所黄玲露北京中银(福州)所池春燕海山所2月陈兰珍宇开所黄鹤荣合立所3月兰小容北京大成(福州)所俞素娴北京大成(福州)所马宁北京大成(福州)所黄俐北京大成(福州)所齐海绪北京德恒(福州)所张彬北京德恒(福州)所杨杨北京德恒(福州)所吕清北京盈科(福州)所邱乐婷北京盈科(福州)所张晓强北京中银(福州)所郑高廷秉峰所高静静大佳所吴玲玲大佳(平潭)所易艺虹国富所邱远贵国富所黄娟国富所张雄伟国浩所杨永健国浩所张建洪国浩所刘朋航嘉所艾广辉航嘉所张琳合立所吴俊合众天成所邹荣峰宏飞所唐彩平华辉所陈双凤华忠盛所颜敏怀司所何青青建达所江小平谨而信所李文泊谨而信所曾霄丽君立所倪熙凯峰所杨文兵凯峰所赵小丽宽达所陈诗瑩坤广所。
福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发展委员会关于举办《律师为什么要讲政治》培
福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发展委员会关于举办《律师为什么要讲政治》培训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文字号】榕律通[2017]3号【发布部门】813061011【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发展委员会关于举办《律师为什么要讲政治》培训的通知(榕律通〔2017〕3号)各律师事务所:福州市律师协会定于2017年4月8日(星期六下午)举办《律师为什么要讲政治》培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课程介绍1、举办机构:福州市律师协会主办青年发展委员会2、活动主题:《律师为什么要讲政治》3、主持人:林庚,国浩(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协青工委主任4、主讲人:黄重取,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主任。
背景:1995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8月至1999年10月任职于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12月起从事律师工作,执业十八年。
现任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福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发展委员会委员、福建省台商投诉协调中心特聘律师。
二、会议事项1、时间:2017年4月8日下午14:30-17:00;2、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78号多层次资本交易中心二楼路演厅(因场地限制,报名前200名参加);3、参会人员:报名参加的青年律师;4、报名方式:请参加的律师通过所在律所向市律协报名(只接收律师事务所报名),并将《报名表》于2017年4月6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fzlsxh@,发送邮件的主题必须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福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发展委员会培训”等字样。
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将回复邮件确认是否属于报名前200名,是否可参加,请各律师事务所留意报名邮箱回复的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1、参会人员请提前20分钟签到进场;2、本次培训如报名成功情况下各位参加培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3、本次培训计入继续教育4课时;附件:《福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发展委员会培训报名表》联系人:陈莉鑫、甘采风联系电话:83344144、83537219传真:83344144邮箱:fzlsxh@福州市律师协会2017年4月5日附件:福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发展委员会培训报名表单位名称(必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必填):。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届监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届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榕律[2016]50号
【发布部门】813061011
【发布日期】2016.12.15
【实施日期】2016.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届监事会组成人员名
单》的通知
(榕律〔2016〕50号)
各律师事务所:
福州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于2016年11月27日在福州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
常务理事会聘请了名誉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福州市律师协会
2016年12月15日
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名单(共51名)
(按姓氏。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福州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报名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福州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
报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榕律[2016]51号
【发布部门】813061011
【发布日期】2016.12.16
【实施日期】2016.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福州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报名工作的通知
(榕律〔2016〕51号)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平潭综合实验区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 2016年11月27日,市律师协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机构及领导班子。
近期,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先后研究了新一届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设置事宜,并决定面向全市和平潭各律师事务所及公职、公司、法律援助个人会员公开选拔组成人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门、专业委员会设置情况
共设置15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协会事务与财务管理委员会、法律援助公益诉讼委员会、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考核与奖励委员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宣传交流委员会、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两公”律师工作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律师权益与保障委员会、。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福州市律师第一期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福州市律师第一期继续教育
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榕律[2014]15号
【发布部门】813061011
【发布日期】2014.04.16
【实施日期】2014.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福州市律师第一期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榕律〔2014〕15号)
各联络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提高福州律师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福州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我会决定于4月19日(星期六上午9:00-12:00)与省直分会联合举办“2014年律师第一期继续教育培训”。
具体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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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3年度第一期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3年度第一期全省申请律师执业
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闽律[2013]2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3.07.29
【实施日期】201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3年度第一期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闽律〔2013〕21号)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
经研究,定于8月5日至8月11日在福州市举办2013年度第一期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福州、漳州、泉州、三明地区截止2013年5月31日前已报给本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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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7年第一期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榕律[2017]8号
【发布部门】813061011
【发布日期】2017.03.10
【实施日期】2017.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7年第一期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榕律〔2017〕8号)
各律师事务所:
福州市律师协会定于2017年3月18日(星期六上午)举办2017年第一期继续教育培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课程介绍
1、举办机构:福州市律协业务指导和教育委员会主办,福州市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
2、活动主题:“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建设与行政诉讼疑点、难点研讨”
3、主持人:林达,福州市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主讲人:黄乐,福州市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介:黄乐,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任职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在多家刊物发表行政法律论文,多次获得律师论坛论文优秀奖,对行政法律有较深的研究与造诣。
二、会议事项
1、时间:2017年3月18日上午8:30-11:30;
2、地点: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82号凤凰剧院;
3、参会人员:福州市律协所属全体律师(因场地限制,报名前700名参加)
4、报名方式:请参加的律师通过所在律所向市律协报名(只接收律师事务所报名),并将《报名表》于2017年3月16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fzlsxh@,发送邮件的主题必须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参加2017年第一期继续教育培训”等字样。
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将回复邮件确认是否属于报名前700名,是否可参加,请各律师事务所留意报名邮箱回复的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
1、参会人员请提前20分钟签到进场;
2、本次培训如报名成功情况下各位参加培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如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应提前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书面请假条。
3、本次培训计入继续教育课时;
附件:《福州市律师协会2017年第一期教育培训报名表》
联系人:张林辉、王海滨
联系电话:83344144、83537219
传真:83344144
邮箱:fzlsxh@
福州市律师协会
2017年3月10日
附件:
福州市律师协会2017年第一期教育培训报名表
单位名称(必填):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