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家校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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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家校安全责任书

贵家长:

为了有效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把学生伤害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特拟定本责任书。

一、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学生私自在校除外)因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或学校管理疏漏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但学生的监护人是父母,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家长应经常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安全教育,应对子女存在安全隐患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和矫正,应对监护对象的行为负责,不让非在校住宿学生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当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寝时,家长知道应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学生由于自身的行为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共财物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法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6、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7、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8、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监护人未告知学校、学

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9、学生自杀、自伤的。

10、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11、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2、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13、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14、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意外,学校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15、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库等水域游泳洗澡或游玩,不在水边戏水、划船、钓鱼等。

2、横穿公路时要做到一看、二停、三通过:不抢道、不骑车、不猛跑、不追逐、不攀爬机动车辆,不乘坐三轮车和无牌照车辆;不在公路上踢球、游玩、奔跑、戏闹,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3、不准到施工场地或危险楼房、危险地段、桥梁游玩和逗留。

4、不准攀爬电杆、树木、楼房栏杆;不得翻越围墙;不准教室、走廊及楼顶嬉闹和做游戏。不得爬门钻窗,不往楼下投掷杂物。

5、不准玩火,不准私自上山野炊,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不随意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随便接触电源和带电电器;不得在教室、宿舍私接电源,使用电炉和用电热水器或点蜡烛,不得在雷雨时躲避于树下、电线杆下或或其他容易引发雷电击伤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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