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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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1总则1.1目的为规范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事件发生,制订本规定。

1.2释义与分类1.2.1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有害环境影响的意外情况。

1.2.2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情况。

1.2.3违章是指人为的故意造成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1.2.4事故分类(1)按性质类别分为11类,作为划分事故分管职责的依据。

(2)按等级类别分为5级,作为衡量责任大小的依据。

事故分类及划分的详细标准见《XX有限公司事故分类分级及损失计算标准》(附件1)。

1.3管理原则(1)事故处理三个优先原则。

客户、员工的安全健康优先;防止事故、事件扩大优先;保护环境优先。

(2)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当事人及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落实防范与改进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4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所属各成员企业。

2组织与职责2.1发生事故、事件单位的所有人员均有积极参与和配合事故、事件应急、调查、处理的义务。

2.2HSE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1)组织制定、分解年度事故管理指标;(2)参与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3)统计各类事故信息,并进行分析;(4)指导和培训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提高事故管理与处置能力。

2.3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事故、事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1)根据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本企业事故管理制度;(2)统计、上报各类事故信息;(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4)组织编制事故案例及教育、培训。

2.4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参与事故责任追究的会审。

2.5区域安全总监主要负责:(1)组织制定、分解区域年度事故管理指标;(2)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3)负责较大以下事故处理意见审核;(4)统计本区域各类事故信息,并进行分析;(5)指导和培训本区域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提高事故管理与处置能力。

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事故处理,统计和报告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总结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以严格事故分工管理,明确事故类别,落实责任考核,及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为目的.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及生产单位,承包商事故纳入所在管理部门管理,补充涉险、未遂事故列入事故管理。

3 事故分类与管理3。

1生产事故指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指挥失误,操作失误及应急处理方法不当,造成停电、停水、停汽、停风或造成冲塔、沸罐、管线冻凝冻裂,装置停车和造成原料、成品、半成品损失的事故等,统称为生产事故。

3.2设备事故指设备非正常损坏,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动力机械、电器设备、仪表装置、各类容器、冷换设备、输送管道、运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或造成装置减量停车的事故,称为设备事故.(其中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如: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机电设备维修质量不合标准,原材料或产品因操作或管理不善造成不达标,采购的物料不符合规程要求而影响生产或检修计划完成等。

3。

3质量事故凡产品或半成品达不到或不符合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称为质量事故3.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造成损失和人身造成伤亡的着火事故,称为火灾事故。

虽发生着火,但抢救及时,未造成财物损失及人身伤害的事故,称为火警事故.3.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3。

7伤亡事故指本公司在册职工,在本公司生产活动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某种因素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公外出,在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均为伤亡事故。

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在安全生产、质量管控、事故处理等众多领域,“四不放过”原则被广泛遵循和运用。

这一原则不仅是一种工作方法,更是一种责任担当和预防机制,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呢?简单来说,“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首先,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这是整个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不是无缘无故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系列复杂的因素。

只有深入细致地调查,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线索,才能准确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这需要具备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知识技能,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各种证据进行分析。

如果原因没有查清,就无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类似的事故很可能会再次发生。

比如在一场工厂火灾事故中,不能仅仅看到明火扑灭就了事。

要深入调查是电线老化短路引发,还是违规操作导致易燃物品起火,亦或是消防设施不足无法及时控制火势。

只有把这些原因一一查清,才能为后续的处理和预防提供准确的依据。

其次,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明确了事故原因,接下来就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这里的“处理”并非单纯的惩罚,而是根据责任的大小和性质,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其目的是通过处罚让责任人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同时也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让大家明白不遵守规定、不履行职责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比如在建筑施工中,如果因为项目经理偷工减料、监理人员监管不力导致建筑物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那么这些相关的责任人员就必须依法依规受到处理,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再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找出原因、处理责任人还不够,关键是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四不放过”原则规定“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处理复习题

事故处理复习题

事故处理复习题事故调查目的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措施,控制事故或消除此类事故)事故报告时限(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调查期限(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报告处理(范围)适用范围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调查批复批复的主体是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务院批复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复事故补报时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由谁负责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二、安全事故处理流程1、事故报告阶段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2、事故调查阶段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安全事故倒查制度(三篇)

安全事故倒查制度(三篇)

安全事故倒查制度为加强管理,使事故责任的主次划分更加明确,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制。

是指在车辆运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都要清理、倒查,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该处罚的要进行处罚。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经过、找准事故原因、查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查实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情况。

对未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同时,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二、运营车辆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后,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工作。

三、责任倒查小组。

由总经理直接领导,成员包括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安全稽查处处长。

四、倒查内容:相关事故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信息。

车辆进出站、安检、驾驶员证件及车辆相关资料和证件。

检查以上内容是否有效,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来划分。

五、责任倒查后写出责任倒查报告,并送交交通、公安部门审核,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和认定责任人并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倒查程序和内容:(一)、检查车辆情况,查看安检合格单。

(二)、检查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车辆保险是否有效。

(三)、检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确认证明、体检回执、三年无事故证明、内部准驾证。

(四)、检查相关单位是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查看相关资料。

(五)、对责任人的处理:1、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人给予查看或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处分或经济处罚。

2、主管领导有权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或降职处理,给负责一般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处分或经济处罚。

安全事故倒查制度(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及领导干部问责的一系列规定,推进交通系统各级重视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交通企业不断增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奖励避免事故的有功人员,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事故类别划分1、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法或因操作不当,指挥有误,造成损失,一般事故。

2、在公司区域内凡发生着火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失或人员伤害为火灾事故。

虽发生着火,但抢救及时未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为火警事故。

3、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人员受到伤害为爆炸事故。

4、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损坏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为交通事故。

5、凡属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尚未被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为自然事故。

6、按事故性质划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1、伤害事故:(1)轻度伤害事故:休息不超七个工作日;医疗费不超1000元;(2)中度伤害事故:休息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医疗费不超5000元;(3)重度伤害事故:休息不超一百零五个工作日;医疗费不超10000元;(4)特重伤害事故:休息超过一百零五个工作日;医疗费超过10000元;(5)死亡事故:有一人死亡。

2、其它事故:(1)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超2000元;影响负荷不超20台时;(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超5000元;影响负荷不超50台时;(3)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超10000元;影响负荷不超100台时;(4)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超50000元;影响负荷不超500台时;(5)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0元;影响负荷超过500台时。

4、定义(1)医疗费指治疗期内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医药费、差旅费、护理费等。

(2)休息时间指自负伤者中断工作之日起到恢复工作之日止。

(3)直接经济损失指成品、半成品和原料的损失费用;设备、厂房等损坏若无法修复,按使用年限经折旧后的价格计算损失费用;如能修复,修复费即为损失费用,包括设备损坏部分修理的人工费、材料费、备件费及机械附加费等。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文(3篇)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文(3篇)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文1、伤亡事故、行车事故、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最先发现人应当立即将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方案及初步原因等,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调度和安全质量监察部。

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证物等。

3、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作业队应积极协助公司等上级有关部门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供事故的有关证据、证词证言,制定并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2)、作业队应极时协助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报表。

(3)、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可同时参照《铁路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规程》(TB/T2320-92)办理。

4、事故处理结案(1)、轻伤事故由作业队____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复结案。

(2)、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行车事故、火灾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文(2)一、背景现代社会中,各行业和领域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事故风险。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处理事故,维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公司制定了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事故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并确保事故调查的客观、科学和公正。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事故、机械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等。

三、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涉事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和事故现场的稳定。

2. 事故涉及的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

4. 完成初步调查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编写详细的事故报告,并报送公司领导。

四、报告内容1. 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交通安全责任制(4篇)

交通安全责任制(4篇)

交通安全责任制是指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对各方在交通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分工和追责的制度。

它是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也是切实保障交通安全的基础。

交通安全责任制对于提高驾驶员、行人、交通经营者和交通管理部门等各方的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规范,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责任原则: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过失的程度和结果的严重性,确定事故责任,并依法追求相应的责任追究和赔偿。

2.预防为主原则:强调以预防为主,重视事故的预测和预防工作,促使各方提升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3.分级管理原则:根据交通参与者的性质和地位,分别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分级管理,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4.社会共治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驾驶员、行人、交通经营者和交通管理部门等。

1.驾驶员责任:驾驶员是道路交通安全中最直接的责任主体。

他们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注意观察道路状况,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2.行人责任:行人在道路交通中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不随意横穿马路,尽量使用人行横道,不干扰车辆正常行驶。

3.交通经营者责任:交通经营者是指从事公共交通、货运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他们应当保证交通工具的安全性,定期检查维护车辆,配备合格驾驶员,确保安全运营。

4.交通管理部门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负责制定和执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执法,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

他们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具体内容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驾驶员责任: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知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容总结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安全生产法第83条)“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管理:P212)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报告、调查汇总表1.事故分级三要素:人员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2.事故报告的时限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注: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报告至国务院安委办,最长需要9H ,即:单位(1H)→县(2H)→市(2H)→省(2H)→国务院(2H)→国务院安委办b.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3.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现场保护1)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嫌疑人的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6.事故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1)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补报时限:7日3)矿山井下事故补报时限:30日7.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注: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篇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第一节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1.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3.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坠河事故(无人员死亡),公司内部按重大全责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公司内部均按同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公司内部按非责死亡事故考核。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事故现场处置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

2、各部门在接受、获取所属单位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5篇)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5篇)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第1条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损失按规定给予定性,拿出单位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分别预以处理。

第2条召开事故分析会,肇事司机进行事故检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查找不安全因素和容易发生的事故隐患,举一反三的总结教训,找出规律,进行事前预防、预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做到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查找不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制定防范有效措施不放过;4、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

第3条事故等级和对事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内部处理参照油田分公司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单位对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4条单位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一般等级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事故,均立即报告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并在____日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及事故原因分析上报油田交通管理中心。

第5条事故统计上报时间自上月____日起至本月____日止,按事故统计规定和上报标准,及时填报,不得瞒报、漏报,违者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6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照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并填写事故责任人驾驶档案。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2)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旨在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交通法规和行驶规定:政府制定交通法规和行驶规定,规定了驾驶人和车辆在道路上的行为规范,如交通信号使用、车速限制、超车规定等。

2. 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制度:通过驾驶人培训和考试,确保每个驾驶人都具备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知识,提高驾驶素质。

3. 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和检测制度:制定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对新车进行检测和监督,保证车辆在道路上的安全性能。

4. 交通管理和监控系统:建设交通信号灯、监控摄像头等设施,对交通流量进行监测和管理,提高交通效率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

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

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救伤员。

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

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报案,报案时讲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伤亡和损失情况等。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车辆牌号、车型、运行线路、核载(实载)人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从业证号);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以及采取的措施;6、事故报告出现的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培训内容及其典型案例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其特定的规律性,而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应探究和遵循事故发生的规律性。

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很多铁路交通事故是原因复杂的随机事件。

在一定综合条件实现的情况下,事故能否发生,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事先都不能肯定。

然而事故有其必然的统计规律性。

事故的最终发生是由许许多多相互关联的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产生事故的原因是多层次的。

不能把事故原因简单地归咎为“违章”等笼统的原因,必须从表面的直接可以观察的原因追踪到各个深层次的间接原因,直到揭示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运动轨迹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运动轨迹交叉,事故就会发生。

人与物的运动都是在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运行的。

环境因素的扰动,往往是产生事故的诱因(起因),因此,要弄清环境对人产生不安全行为、对物产生不安全状态的影响。

人、机(物)、环境都是受管理因素支配,管理失误是在很多情况下是产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即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防止发生事故归根结底应从改进管理做起。

第一节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其总体要求是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开展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依法调查的原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要求进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事故调查中要调查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如实调查,事故调查中所采信的事实,要反复论证,认真确认,并应经得起事实和时间的考验。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范本」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范本」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范本」篇一: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为规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多发,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

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一)范围: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伤员救治、责任人控制、保险赔偿、社会稳定、舆论引导和交通疏导等继续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同时开展对责任的调查处理,省人民政府委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组织对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事故处理具体处理程序

安全事故处理具体处理程序

一、安全事故处理具体处理程序(一)报告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对伤者及时医治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交事故经过报告。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受伤(或中毒)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结果等。

构成重伤事故的,由安监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处理。

(二)接待举报:对前来举报事故单位的要热情接待,详细登记,对企业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形成事故报告。

对于因医疗费用、伤者补贴等,双方发生争议的,填写《受伤事故案件送达书》及《工伤事故报告书》一并移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三)事故调查:对立案调查的重伤事故,要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执行,要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责成事故单位将工商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事故经过报告等材料上报调查组。

责成事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四)事故调解:对未造成伤残等轻微工伤事故,经过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安监部门予以调解处理、签字备案,减少诉讼程序。

(五)事故处理:安监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并执行。

处理瞒报: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未及时上报,经查实,由区安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瞒报责任。

事故结案后,将事故报告书等材料移交劳动仲裁机关。

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者。

对主动上报工伤事故并积极配合调查的单位,从轻处罚,对瞒报、漏报事故的单位,对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时限:轻伤事故从接到报告起,到报送仲裁程序为止,工作时限为15天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

重伤事故工作时限为6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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