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精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19•【文号】银监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24号)各银监局: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家财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各级机构。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财务会计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组织和监督检查,各级机构应落实专人管理并明确职责。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物分管,财务会计部门管账,财产管理部门管物。
固定资产无论何种来源渠道,应一律纳入财务会计部门的账务核算,并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及时反映和全面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包括:确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的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建及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价值较高、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和价值的最大化,制定以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1. 总经理负责全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他应当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执行。
2. 财务部负责资产的登记、记录和核算工作。
他们应当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的台账,并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3. 每个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他们应当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使用记录。
三、固定资产购置1. 固定资产的购置需经过预算,由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进行。
2. 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部门应当进行供应商的比较和评估,并选择性价比较高的供应商。
3. 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当签订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固定资产登记与验收1. 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填写资产卡片。
2. 固定资产的验收应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并填写验收报告。
3.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核对固定资产的登记情况,确保资产的准确性。
五、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1.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其设计和用途,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2.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填写维护记录。
3. 长期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失和报废。
六、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1. 固定资产达到规定的使用寿命或出现严重损坏时,应当及时报废。
2. 固定资产报废需填写报废申请表,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进行。
3. 财务部应当组织人员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并填写处置记录。
七、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2. 固定资产验收报告3. 固定资产维护记录4.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5. 固定资产处置记录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固定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价值较高、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2. 购置:指企业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行为。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单位及其下属各单位(以下统称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条目的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本单位固定资产,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编制。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及管理第四条分类本单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文化活动用品、租赁的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购置本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符合财务和经济效益原则,经过审批程序、中心财务审核、研究评估、招投标等审批程序后购置。
第六条资产管理本单位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台帐、领用单、盘点单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流动、动态监控、科学评估、技术升级和合理清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维护保养本单位必须做好所有固定资产的定期维护、日常保养和维修保障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八条盘点评估本单位必须定期盘点、评估固定资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并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第三章固定资产流动管理第九条调拨管理对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经过与职能部门的商议和允许,制定详细的调拨方案,并且进行相关台帐的修改和更新。
第十条处置管理本单位如需要处置固定资产,必须经过审批流程和相关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资产的最大化回收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监管及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监管管理本单位必须建立全面的监管管理制度,做到严密监管所有固定资产,有效防范固定资产丢失、盗窃等问题。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必须严谨细致,做到安全检查、安全使用、安全保管等方面全流程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章附则附件:1. 固定资产台帐2. 固定资产领用单3. 固定资产盘点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1月1日颁布的法律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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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人 民银 行 固定 资产 管 理方 法 》 实施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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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银办发[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10月15日银办发[2010]19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会计财务司。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5]313号文印发)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系统是以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固定资产数据集中处理,实时监督,反映固定资产变化,实现对固定资产全方位、动态化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系统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及所辖单位的固定资产状况。
第四条系统的管理模式分为卡片类管理和汇总类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卡片类管理;总行直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汇总类管理。
卡片类管理以卡片要素信息为基础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汇总类管理以采集报表数据信息为基础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五条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系统设置及初始建账、系统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取得和调拨的处理、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报表管理、系统查询等。
第六条实行卡片类管理模式的单位,系统将管理层次设置为行长办公会、会计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产使用部门,其职责分工如下:行长办公会负责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
银行工作中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与技巧
银行工作中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与技巧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拥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如办公设备、房产、土地等。
这些固定资产的管理对于银行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银行工作中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与技巧,帮助银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价值。
一、固定资产登记与分类固定资产登记是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包括资产名称、编号、购置日期、金额等信息的登记。
同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如设备类、房产类、土地类等。
分类有助于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专门管理,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
二、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银行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对于资产的寿命和价值至关重要。
首先,银行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使用规范和权限,避免滥用和损坏。
其次,应定期进行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如设备的定期检修和保养,房产的维修和保养等。
维护保养可以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减少损坏和故障,提高资产的价值。
三、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减值是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核心内容。
折旧是指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老化和技术进步等原因而发生的价值减少。
银行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折旧政策,按照折旧率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减值是指由于资产的使用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进行的价值调整。
银行应定期评估固定资产的减值情况,及时进行减值准备,保持资产的正确价值。
四、固定资产处置与更新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更新是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银行应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包括资产报废、转让和变卖等。
处置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相应的审批和登记。
同时,银行应定期评估资产的使用状况和价值,及时进行更新和替换。
更新可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技术水平,保持银行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五、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固定资产管理也应向信息化方向发展。
银行可以借助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的全面管理和监控。
信息化可以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错误和漏洞,为银行的决策和规划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一、概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有形且价值较高的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
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内控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至关重要。
为此,企业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确保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
二、资产登记与验收1.资产登记资产登记是指将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记录在册,包括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原值等。
资产登记应由专人负责,并定期更新和审核,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2.资产验收资产验收是指在资产购置后,对新购资产进行验证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的过程。
在验收过程中,应核对资产的规格、数量、性能等是否符合预期,并填写验收报告,由资产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资产入账与清查1.资产入账资产入账是指将购置的固定资产计入财务记账系统,并形成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账簿。
入账时应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核算科目,并与实物进行核对。
2.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的清查和盘点,以核实实际资产情况与账面账目的一致性。
资产清查应由专人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清查表进行清查,并及时修订和更新固定资产台账。
四、资产使用与报废1.资产使用资产使用是指按照既定规程和流程,对固定资产进行正常的使用和维护。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范,明确责任人和使用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2.资产报废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因技术更新、过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需要从账面上进行注销和处理的过程。
在资产报废前,应提前评估资产的残值和处置方式,并填写报废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报废处理。
五、资产保管与维修1.资产保管资产保管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保管和使用,包括安全防护、防盗措施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资产保管制度,规定资产保管责任人,并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资产保管意识。
2.资产维修资产维修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预防性维修、计划性维修和突发性维修等活动,以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寿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银发[2001]331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998年以前按指令性计划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统一贷款质量认定标准,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贷款涉及的项目正常建设或投产,能够按期支付利息,同时原贷款到期能够归还本金30%以上的,对暂未归还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时可以转中短期贷款,其中,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二、贷款涉及的未建成项目继续建设,预计投产(使用)时不会发生停产和贷款损失,对这一类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允许重新贷款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重新贷款只能一次,而且期限不超过3年。
三、根据上述条件重新贷款或者转为中短期贷款的固定资产贷款,符合中国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中的前三个条件的,列为正常贷款。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 概述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形长期资产。
合理管理固定资产是企业保障正常运营的基础条件。
本文将就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2. 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固定资产管理是为了实现以下目标:1.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无缺,减少损耗,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2.控制固定资产投资,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运用效率;3.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规使用;4.配合财务部门进行资产账务管理,确保资产信息无误。
3. 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3.1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需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如下:1.申请购置审批:由设备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预算金额、适用部门等信息;2.资产购置评审: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用途的必要性等;3.预算批复审批: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预算金额、拨付细节等;4.采购招标程序:办理采购仪器设备的招标程序,确保购置的质量、性能及价格的合理性;5.采购招标结果审批:由设备部门等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采购方案、合同条款等;6.采购执行与验收:按照要求执行和验收采购方案,确保采购设备的合格性和使用安全性。
3.2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是指对已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寿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固定资产台帐建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码、登记建档、填写名称、型号、规格及相关材料等;2.固定资产计划管理:编制固定资产计划,确定使用方案;3.固定资产使用监督:监督旧资产的改造使用,以及新购资产的建设启用;4.固定资产保管与维护:对固定资产进行保管和维护,确保运转正常和寿命、降低成本;5.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置,保证企业管理顺滑。
3.3 固定资产盘点管理固定资产盘点管理是指定期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以确保资产状态和资产台账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银行工作中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与技巧
银行工作中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与技巧在银行工作中,固定资产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固定资产的管理涉及到银行的运营效能、资产安全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
为了有效管理固定资产,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方法与技巧。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工作中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与技巧。
一、固定资产登记与分类固定资产的登记与分类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
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登记系统,对银行内的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清晰的登记和分类。
登记时应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购买时间、使用部门等信息,并为每个资产指定一个唯一的标识编号,以方便后续的跟踪和管理。
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与用途,银行可以将固定资产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办公设备、计算机设备、车辆等。
这样可以便于对不同类别的资产进行管理与归档,提高管理效率。
二、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评估与折旧核算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磨损与价值下降。
因此,银行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使用寿命评估,并进行合理的折旧核算。
使用寿命评估可以通过相关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也可以参考其他同行业的资产使用情况。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银行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与使用情况进行选择。
常见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等。
根据银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折旧方法,将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与业务数据相结合,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固定资产巡检与维护固定资产的巡检与维护是保证资产正常运行与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银行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巡检内容可以包括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设备周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设备保养是否到位等。
对于复杂的固定资产,银行可以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并委托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护。
维护计划应包括维护的时间、频率、内容以及责任人等。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护计划,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四、固定资产清理与处置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固定资产可能会因为技术更新或无法继续使用而需要进行清理与处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标题: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管理要求的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于近期正式发布。
这一新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优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
本文将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应新政策。
二、主要内容解读1、固定资产定义与分类新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固定资产指企业拥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
根据使用性质,固定资产可分为生产用、非生产用、租出、未使用、不需用等类别。
2、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新版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流程做了详细规定。
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需进行必要性和经济效益评估,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
同时,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包括资产报废、转让、出售等,以确保资产处置符合规范和程序。
3、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新版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做了明确规定。
折旧计提方法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执行,折旧年限应按照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
同时,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减值迹象,应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4、固定资产维护与保养新版管理办法强调了固定资产维护与保养的重要性。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同时,企业应制定定期检修计划,对资产进行预防性维护,延长资产使用寿命。
5、固定资产盘点与清查新版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
盘点应核对资产实物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清查应检查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维护状况。
对于盘盈、盘亏或存在问题的资产,企业应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影响与应对策略新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为适应新政策,企业需对现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优化,确保符合新版管理办法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共20页word资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
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总行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固定资产。
各级机构负责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和管理。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监督,并汇总反映所辖固定资产情况。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会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财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类、电子设备类、运输工具类、机械器具类和其他财产类。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制定一套合理、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固定资产的定义、购置、验收、登记、使用、保管、报废等方面,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与范围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不易转换为现金或销售的物资及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机械、车辆、工具等。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还应区分有形固定资产和无形固定资产,有形固定资产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资,无形固定资产是无法看得见、摸得着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软件等。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在固定资产采购前,应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和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目标和预算。
采购方式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合同应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固定资产的验收,需要对采购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采购要求和质量标准。
三、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四、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应建立健全的使用管理制度和保管制度。
在使用方面,应制定规范的使用流程,明确使用权限和责任,加强维护和保养,合理利用资源。
在保管方面,应做好固定资产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管理,建立定期维护、检修和维修计划,及时消除设备故障,保证资产正常运行。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处置固定资产在使用一定寿命后可能出现损坏、老化或技术更新等情况,需要及时进行报废处置。
报废前应进行评估、审批,确定报废的原因和方式。
对于可回收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二手交易、出售或租赁等方式变现。
对于不能回收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环保处理和废物处理。
六、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评估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使用率、效益、维护费用、更新情况等,以及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和责任履行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10.15•【文号】银办发[2007]228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0月15日银办发[2007]228号)中国人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系统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已经结束。
此次清查基本达到了摸清家底、掌握固定资产资源配置和使用情况、找出固定资产管理薄弱环节的目的。
清查结果表明,人民银行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存在产权归属不清、资源浪费、处置不及时、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等问题。
未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解决清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尽快明确产权归属。
针对清查中发现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土地权属证明不全的问题,相关分支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法规,积极与有关单位沟通,尽快办理房屋、土地的产权手续,明确权属关系。
(二)妥善处置闲置固定资产。
针对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清理不及时、存在闲置固定资产的问题,会计财务部门应发挥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组织财产管理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对闲置固定资产进行核实、论证。
对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调配;对本辖区不适宜使用的,可以跨辖区调拨使用;对已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尽快进行清理。
(三)继续做好与银监会派出机构财产划转工作。
已签订划转协议、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要尽快进行账务划转;未签订划转协议的,要与银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四)积极清理账外固定资产。
对清查出的账外固定资产,产权属于人民银行的,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纳入固定资产账内核算;对因历史原因权属证书缺失或产权不清的,应尽快与相关部门联系,落实产权后,产权属于人民银行的纳入账内核算;对以前年度违规经营抵债的固定资产,经过资产评估明确产权属于人民银行的,纳入账内核算。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93171935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931719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大固定资产贷款治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按照《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淌性原则,按照申请与受理,评估、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收回的程序,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实现信贷资产的良性循环, 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均可按照本方法规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1、在工商银行开立差不多存款帐户或一样存款帐户。
实行贷款证治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工商银行贷款投向。
3、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治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具备贷款差不多条件的借款人,能够向所在地工商银行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书面借款申请、项目建议书、经有权部门审计或认可的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情形等资料第七条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均可受理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
受理行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项目进行初审。
第八条受理行对借款人差不多条件和贷款项目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
对有贷款意向的项目,向上级行报告,并纳入贷款项目储备库治理。
新《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几点优势
新《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几点优势
张南亭
【期刊名称】《理论观察》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日)。
形成了新的《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本办法共八章六十三条。
与原《办法》对比学习之后,感到新《办法》更加适应目前人民银行的现状,总结起来有以下三点:
【总页数】2页(P156-157)
【作者】张南亭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拜泉支行,黑龙江,齐齐哈尔,1647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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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
解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5月19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网征求意见,在《办法》发布之前,银监会法规司负责人对市场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他提到《办法》有助于防范未来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不会抬高企业贷款门槛等。
《办法》出台后会给金融机构6个月的过渡期。
《办法》有助于防范未来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问:为什么要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银监会近两年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之所以起草这个《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该《办法》主要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国内外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践中的良好做法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规定。
从国际上看,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有成熟的经验,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方面有很多以成为行业管理的良好做法。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借鉴国际的良好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在风险管理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不仅风险管理理念得以更新,风险管理工具也得到应用,而且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该《办法》对以往和现行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进行系统化的调整与完善,是一项银行业先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银监会成立后倡导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明确监管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但面对近些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大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监管极其重要的责任.同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
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的情况,从而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发展。
该办法是基于长期因素的考虑制定的,它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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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
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总行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固定资产。
各级机构负责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和管理。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监督,并汇总反映所辖固定资产情况。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会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财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类、电子设备类、运输工具类、机械器具类和其他财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包括: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
(二)电子设备类包括: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电子化设备及配套设备、监控报警及配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等。
(三)运输工具类包括: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四)机械器具类包括:机械动力设备、电器设备、发行机具设备、医疗设备、炊事设备等。
(五)其他财产类: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一)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二)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五)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六)其他来源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对已征用的土地,按其土地征用费计价,并按以下情况核算:(一)对已征用尚未施工建设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表外科目核算;(二)对已征用并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土地,土地征用费由表外“土地使用权”科目转入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对征用的土地上建有几个项目的,土地征用费应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建设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将应摊土地征用费与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投资,从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转入表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计价方法是:(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计价;(四)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缮、装修,且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修缮、装修费用支出,扣除修缮、装修过程中的变价收入计价;(五)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调入单位的安装费计价;(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未提供相关票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九)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计价。
第十五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的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四)固定资产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原值10%;(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六)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七)已出售职工住宅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统一规定进行价值调整。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建纳入政府采购。
在规定项目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实行集中采购,在规定项目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固定资产,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分散采购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使用部门提出需求,会计财务部门审核,报本级采购委员会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及其他建筑物的建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已购入并由本级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货物清单,财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办理账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书等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
待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在各级机构之间的调剂分配。
分为无偿调拨和有偿调拨。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调出单位在调出固定资产时,由其会计财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在收到调入单位返回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后,调出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开具“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出库单”记账。
调入固定资产为本级机构使用的,由固定资产调入单位的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入库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上级机构需将调入的固定资产再分配下级机构的,应建立“固定资产调拨登记簿”,登记固定资产的调拨事宜。
由会计财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登记簿”,并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不必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下级机构按照固定资产调入程序办理入库及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同时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调入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加相关费用办理入账手续,累计折旧计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五条有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并办理实物调拨手续;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计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调出单位收到的调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下的“其他收入”账户。
调入单位支付的费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上级机构集中采购并分配下级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相关费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同级机构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应经上级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的,调出、调入单位均须根据上级机构批准文件和双方划转协议办理调拨手续。
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清单”转销固定资产账,同时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计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表外科目。
第四章固定资产折旧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为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净值,按规定比例分类计算折旧。
第三十条下列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各类设备。
第三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算折旧:(一)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二)已计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四)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按季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4%),和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计算确定。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
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第三十四条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盘盈、盘亏、报废、转让、对外捐赠、出租和置换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盘盈和出租固定资产,由上级机构审批。
盘亏、对外捐赠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报废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行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机构备案。
转让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上级机构审批。
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应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县支行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其他类别固定资产的置换,由上级机构审批。
第三十七条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同意后,按重置完全价值估价入账。
第三十八条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报送会计财务部门;由本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同意后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
第三十九条超过折旧年限并经相关部门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报废处理。
对报废的固定资产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并将残值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