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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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试行办

(** [**] 8号**年3月10日颁发)

为加强我校与校外各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工作,充分发挥受聘人员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与条件

(一)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或有较高社会声望的知名人士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任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2. 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

3.名誉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年。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我校聘任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其聘任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教授、研究员,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学者型政府官员或在某一领域具有独特深厚造诣的人士等;

2.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大学术影响和较强研究能力;

3. 客座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是我校聘任的担任相关教学、科研任务的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其聘任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2.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大学术影响和较强研究能力;

3. 兼职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聘任对象的工作任务

(一)名誉教授的工作任务

1.对我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给予指导;

2.不定期来我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3.积极推动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客座教授的工作任务

1.对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建议、给予指导;

2.定期或不定期来我校讲学、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3.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或指导研究生的任务。

4.积极推动我校与国内外各有关高校、单位、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三)兼职教授的工作任务

1.参加我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并给予建议、进行指导;

2.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授课任务,或开设一系列与专业相关的讲座、辅导报告;

3.协助我校新专业的开发和建设,对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培训;

4.开展学术讲座或专题讲学,为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作贡献;

5.与我校合作培养研究生或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

6. 每年须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并以“**美术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7.聘期内每年在我校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三、聘任程序

(一)酝酿人选。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慎重决定聘任对象。聘任对象需经校内两位同行专家(本专业领域教授)推荐,并经二级单位酝酿形成推荐意见。

(二)提出申请。各二级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提供聘任对象的身份、学历、职务、代表性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两位同行专家的推荐信、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委托人填写《**美术学院聘任名誉、客座、兼职教授审批表》。

(三)职能部门审核。聘任国外及港澳台学者,应报国际交流处审核。

(四)学校审批

1.聘任名誉教授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审批。授予境外政界要人、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等名誉教授称号的,还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聘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五)聘书制作。学校同意聘用后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

(六)聘任仪式。由聘任单位负责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

兼职教授一般还应与聘任部门签订聘任协议,具体约定聘期、任务、报酬等事宜。

四、聘期

名誉教授不设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2年;聘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其审批程序同上。

五、聘任对象待遇

1.受聘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来校进行指导或开设讲座,可按其工作量的大小适当支付酬金及差旅费,费用由聘任单位自行解决;

2.兼职教授在校工作期间享受学校岗位津贴,由聘任单位支付,津贴标准参照校内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具体金额及支付形式可在聘任协议中规定;由学校提出聘任的兼职教授,可由学校从专项基金中支持部分经费。

六、管理

1.名誉教授由学校负责管理;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由聘任单位负责管理。聘任单位在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期结束前须对受聘者进行考核,以书面形式对其为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作出的贡献进行总结,提出是否继聘的意见,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2.各二级单位聘任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总数不能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15%。

3.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任协议或合同:

(1)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2)损害学校利益的,或做出有损学校声誉事情的;

(3)未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

4.根据协同创新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各系列职称职务的客座人员,如客座研究员、客座副教授、客座讲师、特聘管理人员等。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美术学院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暂行规定》(**字[**] 53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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