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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车辆购置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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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车辆购置税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由国税机关直接负责征收管理,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了,根据我县目前的运行情况看,车辆购置税移交国税机关后,通过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部门的密切配合,车辆购置税的日常征管在我局有序进行,截至2019年4月份止,我局共征收机动车辆7110台、入库车辆购置税24523万元。

但是,在一年多的运行过程中,笔者也发现车辆购置税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我县车辆购置税征管现状根据我县实际,国税机关暂只负责对机动车中的摩托车进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缴纳在市车购办。

从我县今年一至四月份的情况看,我县共对1626台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9617万元,根据机动车“一条龙”管理要求,共上传机动车识别代码1626条,上传机动车异常发票信息241条,发票开具异常的机动车占总征税车辆1482%,其中4月份采集异常发票79份,占当月495台征税车辆的1595%。

一至四月份在我县交警上户的摩托车有2791台,在我县办税服务厅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摩托车1626台,上户车辆比在县局缴税车辆多出1165台,这一现象的产生一是与周边地区因在交警队上户有数量限制而在我县交警队进行上户,导致我县范围内的上户车辆远远大于在县局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车辆;二是存在部份机动车未及时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

二、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税种相比,车辆购置税征管力量和手段不强目前,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购得机动车辆时,一次性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

从我局车辆购置税征管实际上看,由于机动车主到交警或农机部门办理车牌手续,需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凭证,致使纳税人必须到税务部门交税;但如果交警或农机部门的把关不严,税款就有流失的可能。

对于那些不办理车辆牌照手续的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也无从下手,所以,对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管,税务部门好象只有依赖于交警或农机管理部门,如果他们把关不严或机动车主不主动办理牌照手续,税务部门就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车辆购置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车辆购置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车辆购置税征管现状及对策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一、车辆购置税的历史沿革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

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其间经历了从“费”(2001年前车辆购置附加费)到“税”(2001年后车辆购置税)、从车辆生产厂和海关征收到交通部门代征(2005年以前)到最后的国税部门直接征收(2005年以后)的过程。

附加费改为车购税后,”税”比“费”具有更加规范的特征,清费立税,不仅增加了征收费用的严肃性、透明度,而且税款收归国库,还大大避免了坐支挪用的可能,保证了税款专款专用。

进一步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属地征收管理的相关精神,我市车辆购置税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由所属地国税机关直接负责征收管理,除城区、郊区外其他十一个县区所有车辆均可在居住地办理全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改变了以往只对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进行征收的现状,极大地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理缴税等相关事宜,根据我县目前的运行情况看,车辆购置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后,通过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部门的密切配合,车辆购置税的日常征管在我局有序进行,截止12月31日,我局共征收车辆购置税382辆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52辆次,增长%,征收税款20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184万元。

其中新增汽车296辆,征收税款187万元。

但是,在几个多月的运行过程中,也发现车辆购置税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车辆购置税征管力量和手段不强,造成了车辆购置税大量流失。

1.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车购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车购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车购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车购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车辆购置税征管划转到国税部门以后,在“科技创新、精细管理”工作思路指导下,国税部门不断强化车购税税收征管措施和手段,使车购税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日趋规范。

伴随着中国汽车产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千万时代”,?车辆购置税收入快速增长。

但是由于这一税种本身的诸多特殊性、业务增长量大等原因,征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在积累和增加。

如宣传不到位;纳税服务质量不高,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假完税证明泛滥、偷逃税现象严重;违规开具(指存在大量价格异常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侵蚀税基现象有禁不止;主动执法不够、刚性不足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车购税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大了征管难度,同时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针对这些问题,急待我们加以探讨并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 车购税征管宣传不够、认识不到位。

车购税是历年的税法宣传中的盲点,目前车购税宣传不到位表现为:税种、税率、办税程序和计税依据等在系统内、外都不太为大家所了解。

如许多纳税人不知晓“车辆购置税”这个税种,到办税服务厅来仍然声称是来交“附加费”、“附加税”;有些纳税人根本就不知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要先交税,常常是先到交警车管所以后被告知要先税后牌才返回来交税;有的说别人是按8.5%的税率交的,也要给其以优惠税率交.由于以前由交通征稽部门收费和代征时的随意性较大,在车主们的心里已经有了税费一样可多可少的印象,一下子要转变为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严格依法征税,难度很大,他们往往认为是一线车购税征收人员不给面子.这说明各级车购办和基层税务机关对车购税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细化。

(二)纳税服务质量不高,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一是征管软件功能不完善,征管数据录入质量有待提高。

车购税征管软件中纳税人信息采集不规范不全面,税款征收、档案管理等功能不尽完善,与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车购税税收征管工作,弱化了服务。

一年的车辆购置税(2篇)

一年的车辆购置税(2篇)

第1篇一、引言车辆购置税,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调节车辆消费、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筹集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围绕一年的车辆购置税进行探讨,分析其政策背景、征收范围、税率及计算方法,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政策背景1. 调节车辆消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为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降低汽车消费对环境的影响,我国政府实施了车辆购置税政策。

2. 促进汽车产业发展: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使得汽车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提升我国汽车产业的竞争力。

3. 筹集财政收入:车辆购置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为国家财政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征收范围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购置的应税车辆,具体包括:1. 摩托车、汽车、挂车、有轨电车、汽车列车等机动车辆。

2. 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挂车等农业机械。

3. 其他应税车辆。

四、税率及计算方法1. 税率: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税率为10%。

2. 计算方法: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其中,计税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车辆购置税附加费、车辆购置税减免税额、车辆购置税代征手续费等费用之和。

五、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及对策1. 问题:(1)车辆购置税征管不严,存在偷税、漏税现象。

(2)部分消费者为了规避税收,选择购买免税或低税率车辆。

(3)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政策效果不明显。

2. 对策:(1)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2)完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提高车辆购置税征收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六、一年的车辆购置税分析1. 税收收入:据统计,我国车辆购置税收入在逐年增长,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 汽车产业发展: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促使汽车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品质,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孟紫薇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8年第14期摘要:本文以山东省济宁市为例,通过对济宁市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现状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分析济宁市车辆购置税的历史数据,发现济宁市在车辆购置税的征管主体、采办流程、征收情况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分析,据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提高车辆购置税的征管效率,使车辆购置税征管更加科学合理。

关键词:车辆购置税;征管;对策一、济宁市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1.市场中车辆配置复杂,车辆信息采集混乱一方面,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员会面临车辆配置复杂现象。

例如某种品牌的车,虽然车型一样,但是为了增加车辆的多样性与功能性,在排量、天窗、变速器、动力等方面可以做变动。

另一方面,征收人员在征收时,需要查验多方信息,面临着多种多样的复杂配置信息,属性的不同计价也会不同,车辆信息的采集混乱,核查人员对某种属性的确定比较困难。

征收人员没有充沛的进修时间,知识更新较慢。

业务人员的知识素质和职业素养参差不齐。

现在大部分征收人员都是聘用的,与正式在编人员不同,福利待遇也不同,他们大多不愿意学习更新知识,容易忽略这些细节;一部分业务人员年龄较大,难以应对变化的业务信息与复杂的业务系统;业务人员缺乏学习的机会,业务人员工作压力大,甚至有机会学习,都只是派代表去学习,间接学习容易导致知识信息传递偏差,再加上缺乏激励机制,业务人员内心不愿意去学习。

2.国税部门征管方式和流程不够完善现在纳税人主动纳税,但有些应税车辆车主既不上牌也不缴税。

由于征管不严,导致有些应税车辆还需缴纳滞留金。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征管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但是,机动车变动频繁,在申报周期的60天内,国家税务总局改变计税价格,那么同一时间同一型号的车辆会征收不同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里面的车辆价格信息每60天更新一次,更新周期长,系统的最低计税价格往往会滞后市场变化。

最新-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精品

最新-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精品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车辆购置税自20**年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先后下发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特别是对机动车辆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一条龙”管理,强化了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消费、购置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使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的税基得到有效保护,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款逐年增长,税负逐年提高;车辆购置税呈上升趋势,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得到加强。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车辆购置税政策和相关的制度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征收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环节。

当前,随着私人购置车辆数量的不断增长,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势在必行。

一、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车主纳税意识淡薄,地方政府重视不足从最近几年的汽车市场反馈情况来看,车辆购置税对整个汽车销售市场,汽车产业链的构建都有深远影响。

税率的每次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购车者的消费意向,部分车主和准车主已把车辆购置税税率作为是否买车的关键因素之一。

但从征管情况看,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对车辆购置税都知之甚少。

一方面车主纳税意识淡薄,不明确纳税义务。

一是很多车主根本不知道买车需要交税。

部分车主购车后在4s店工作人员提醒或办理保险时知道需交纳车辆购置税,更有部分车主到车管部门办理牌照时才知道需要交税。

二是车主对税率变化无法及时掌握。

2019年,购置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税率已经由2019年的5%调整为7.5%,但很多购置小排量乘用车的车主仍然以为税率还是5%,经过工作人员解释有些车主能够接受,有些车主却认为自己多交了税,这无疑给大厅工作人员带来了负担。

三是车主对减免税政策不清楚。

很多留学生归国后不知道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导致部分应享受免税的没有免税。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车购税重视程度不够。

近年来,车辆购置税呈逐年递增趋势,2019年分局实现收入251万元,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8.94%,但由于车辆购置税的预算级次为100%中央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政府对车购税不熟悉、不了解、不重视、地位不高,对车购税征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不够。

车辆购置税数据分析报告(3篇)

车辆购置税数据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车辆购置税作为国家对汽车产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征收情况直接反映了我国汽车市场的动态和消费者购车意愿。

本报告通过对车辆购置税相关数据的分析,旨在揭示我国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现状、发展趋势及影响因素,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参考。

二、数据来源及分析方法1. 数据来源本报告数据来源于我国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官方部门发布的年度统计数据,以及各大汽车厂商发布的销售数据。

2. 分析方法(1)描述性统计分析:对车辆购置税征收额、税负水平、增长率等指标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揭示其基本特征。

(2)相关性分析:通过计算相关系数,分析车辆购置税征收额与其他相关指标之间的相关性。

(3)回归分析:建立回归模型,分析影响车辆购置税征收额的关键因素。

三、数据分析1. 车辆购置税征收额分析(1)总体情况近年来,我国车辆购置税征收额逐年增长,呈现稳步上升态势。

2010年至2019年,我国车辆购置税征收额从约2200亿元增长至约4200亿元,年均增长率约为10%。

(2)年度变化从年度变化来看,2015年至2017年,我国车辆购置税征收额增长较快,2018年开始增速放缓。

这主要与国家政策调整、汽车市场波动等因素有关。

2. 车辆购置税税负水平分析(1)总体情况我国车辆购置税税负水平相对稳定,2010年至2019年,税负水平在8%-10%之间波动。

其中,2016年税负水平最高,达到10%,2018年税负水平最低,为8%。

(2)车型差异不同车型间的税负水平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小型车税负水平较低,大型车税负水平较高。

例如,2019年,小型车税负水平为7.5%,中型车税负水平为9%,大型车税负水平为10%。

3. 车辆购置税增长率分析(1)总体情况近年来,我国车辆购置税增长率呈波动上升趋势。

2010年至2019年,车辆购置税增长率在8%-15%之间波动。

加强我市车辆购置税社会化管理的研究报告

加强我市车辆购置税社会化管理的研究报告

加强我市车辆购置税社会化管理的研究报告一、我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状。

二、我市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一〕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分散,征管难度大。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征税的对象主要为自然人,纳税人遵从度不高,源头控制难度较大,一旦发生漏征追缴难度大、本钱高。

〔二〕部门衔接环节存在漏洞。

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征管一直是依托公安车管部门监管和纳税人主动纳税,如果车管部门把关不严或机动车车主不主动办理牌照手续,税款就有流失可能。

通过对以前年度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数据分析发现有局部特殊单位车辆不缴税直接挂牌上路,也有局部车辆从事内部作业常年在比拟封闭的区域行驶,不挂牌也不缴税,甚至有局部车辆以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挂牌。

〔三〕车辆购置税后续管理缺少手段。

1、国税执法人员没有上路执法检查权,对逃缴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

国家对上路执法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执法人员才可上路执法,国家没有赋予国税部门上路执法的权利,而逃缴漏缴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也只有通过上路稽查才可比拟有效的遏制。

所以,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国税机关无权上路稽查车辆,客观上为偷、逃、漏缴车辆购置税造成了条件;2、减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补税问题。

《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在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但由于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不经常、不紧密,多数车主不主动办理交税及变更手续,税务部门无法知晓,也无任何制约措施,这样免税条件消失后的车辆其车辆购置税就无法及时征收,这局部车辆根本处于失控状况。

三、对我市车辆购置税社会化管理的建议〔一〕将车辆购置税纳入税收征收协助范围。

税收征收协助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税收征收协助工作中的职责,为税务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搭建了沟通桥梁,车辆购置税后续监管难的问题,在政府各部门的协助下将得到解决。

车辆购置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车辆购置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车辆购置税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由国税机关直接负责征收管理,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了,根据我县目前的运行情况看,车辆购置税移交国税机关后,通过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部门的密切配合,车辆购置税的日常征管在我局有序进行,截至2006年4月份止,我局共征收机动车辆7110台、入库车辆购置税245.23万元。

但是,在一年多的运行过程中,笔者也发现车辆购置税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我县车辆购置税征管现状根据我县实际,国税机关暂只负责对机动车中的摩托车进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缴纳在市车购办。

从我县今年一至四月份的情况看,我县共对1626台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96.17万元,根据机动车“一条龙”管理要求,共上传机动车识别代码1626条,上传机动车异常发票信息241条,发票开具异常的机动车占总征税车辆14.82%,其中4月份采集异常发票79份,占当月495台征税车辆的15.95%。

一至四月份在我县交警上户。

就没人带来,造成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正本的积压,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也资料、数据不齐全。

3、对未核发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不清按国税发[2004]160号文规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型,参照同类型的已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由于参照车型属自由裁决,没有统一标准,在实际征收中要向纳税人作许多政策解释工作,造成了征收工作的被动局面,同时也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严肃性。

4、纳税人办证程序繁锁由于机动车辆上牌要在交警(或农机)部门办理,而车辆购置税在国税部门缴纳,纳税人要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凭完税凭证副本至交警(或农机)部门办理车牌,再凭车牌到国税部门登记号码、领取完税证正本,繁锁的工作流程致使纳税人办证要多头跑。

5、车辆购置税申报表填写繁锁、申报要求资料过多车辆购置税申报表设计项目过多,由于纳税人涉及面广,素质参差不齐,使得纳税申报表填写不规范,加上由于车辆购置税是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很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不知要带身份证复印件等附报资料,常常因申报资料不齐要往返几次,致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苛刻”要求不满,影响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中“优质、高效”的服务形象。

基层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全文)

基层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全文)

基层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全文)一、基层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许多地区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已移交基层国税部门。

县级国税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征收管理。

车购税业务下放后,有效的起到了服务纳税人、增加县级税收收入的作用,但在车购税的征收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1.部分汽车经销企业开具车价信息不真实。

纳税人在购买车辆时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般以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报税联)为凭据,这又是销售者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车辆购销双方,在此有一个共同的利益趋向:虚开、少开发票,既达到购车者少缴车购税、又为机动车销售商隐瞒销售收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主要形式有:在没有现车的情况下,以收据的形式预先收取购车用户一定数额的定金,待提车时冲减相应的购车款;将车辆部分选装配置,如空调、影像系统、倒车雷达等改为配件的形式,以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开具或开具白条;二级经销商不开发票,直接将一级经销商发票开给购车人,中间差价开具白条收据。

2.有的车型最低计税价更新不及时,与实际销售价悬殊比例较大。

按照规定,对于“申报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车辆生产企业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不对称――信息向上采集和向下发布相对滞后,新车型的价格不能及时采集发布,老车型的价格变动后又不能及时更新。

特别是挂车底盘在销售时,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为满足用户的要求,一般都会将轮胎和挂车底盘分开销售,更重要的是购销双方往往会把发票价格略高于最低价格,有的甚至直接低开。

3.车购税征管软件中部分车型车辆信息划分不详。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但有的车辆经过实地验车后,在验车结果上往往因车辆的配置问题与纳税人产生争论。

浅论车辆购置税征管

浅论车辆购置税征管

浅论车辆购置税征管浅论车辆购置税征管文章标题:浅论车辆购置税征管国家为了使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部分资金来源,扭转交通运输紧张局面,促进经济发展,从1985年起开征了车辆购置附加费,20xx年国家实施税费改革,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征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从20xx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结合车购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就做好车购税征管工作,笔者以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1、大力宣传车购税政策法规。

由于车购税开征时间短,应该说是一个新税种,而且此前是由其他部门代征的,税收的严肃性和征管的规范性均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因此大力宣传车购税征收管理的各项政策十分必要。

将国家征收车购税的目的和用途、车购税的征免范围、计税依据、征收办法等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公共场所公告,并印制车购税知识手册,在车辆管理部门、车购税征收场所广为散发。

通过宣传,让全社会来了解车购税,争取社会各界支持车购税征收工作,有效地促使车购税纳税义务人了解税法、懂税法,树立主动纳税、诚信纳税的意识,以此来营造车购税征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2、严格执行车购税征管政策。

严格执行车购税征收政策,是保证车购税应征尽征、不跑不漏的关键环节。

国税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xx]第29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60号)文,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统一标准,阳光操作,坚决杜绝“人情税”、“关系税”,要逐步纠正了一些人“车购税征收能多能少、弹性大”的错误观念,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刚性和税收征收的严肃性。

3、加强车购税征管内部管理。

车购税是一个新税种,刚刚纳入国税部门征收范围,国税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征收的内部管理工作,要像对待其他税种一样,规范征收,强化管理。

具体是:(1)提高征收人员业务素质。

车购税涉及的税目多、范围广、征收软件操作程序性要求比较高,因此征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做到熟悉税目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随时解答纳税人提问、熟练操作征管软件,用较高的业务素质为做好车购税征管工作奠定基础。

浅析汽车购置税的发展状况

浅析汽车购置税的发展状况

浅析汽车购置税的发展状况作者:于凤亮索操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8年第02期[摘要]自2005年以来的中国汽车市场蓬勃发展,至2016年年销量突破2800万,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

尤其是购置税减半政策对销量提升的刺激尤为突出,例如从2009-2010年和2015-2016年,对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 5%征收车辆购置税,大大的促进了当年汽车销量。

本文通过分析购置税政策现状、政策利与弊以,提出汽车购置税改进建议以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汽车购置税问题解决方式中图分类号:S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2-0096-01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曾经被视为“奢侈品”的汽车已经开始走入千家万户。

2015年我国私人拥有汽车量已经超过1亿,基本相当于每10个人就拥有一辆私家车。

汽车消费拉动了内需,但是环境、能源及拥堵问题也愈加严重。

在满足人们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国家财税政策尤其是车辆购置税政策对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倡导节能环保车型的生产,引导人们的合理消费、清洁消费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汽车购置税简介汽车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现行汽车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购置税率是为10%,税额简易计算公式为:购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10%。

购置税额计算遵循“从高”的原则。

例如:中华H530-1.6MT舒适型实车售价8.58万,计税价格为7.34万,正常购置税应缴纳7.34*10%=7340元;即使你购买此车辆价格为3万元(非常低的价格),也是应该按最低计税价格核算出来的7340元缴纳。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例如二手车),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有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的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有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的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有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的管理情况调查报告汇报人:日期:•引言•车辆购置税征收现状分析•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调查目录•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改进建议•结论与展望01引言调查背景与目的随着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车辆购置税征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了解车辆购置税征收的管理情况,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我们进行了本次调查。

调查目的通过调查了解车辆购置税征收的管理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为国家财政税收征管提供参考。

调查范围与方法调查范围本次调查涵盖了全国范围内的车辆购置税征收情况,包括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汽车销售企业。

调查方法采用问卷调查、访谈、文献资料等多种方法进行调查。

其中,问卷调查主要针对汽车销售企业,访谈主要针对税务部门和相关专家,文献资料主要收集相关政策文件和研究成果。

02车辆购置税征收现状分析车辆购置税是国家对购买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其目的是调节车辆购置行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政策背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对象为购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税基为应税车辆的市场交易价格,税率根据不同车型和排量有所差异。

政策内容车辆购置税征收政策概述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流程包括纳税人提交纳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纳税资料、纳税人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等步骤。

征收流程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税务机关还需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和指导,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和满意度。

操作规范征收流程与操作规范征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征收现状目前,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工作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各级税务机关均加强了对该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同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效率和透明度也得到了提高。

存在的问题尽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纳税人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损失;另外,部分地区和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影响了征收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

车辆购置税征管与政策优化研究

车辆购置税征管与政策优化研究

表1两轮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谭宜功(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山东烟台264006)摘要:车辆购置税开征已有三十多年,现对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进行分析,并从车辆购置税的征管、征收等方面探索问题,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据此提出了向公众进行车辆购置税的知识宣传;引导购买新能源汽车;对不同价格或不同排量车设置不同税率;优化纳税服务等相应的对策,以期提高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征管机制,使车辆购置税征收征管过程更加透明与合理。

关键词: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征管征收机制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21)02-0107-03收稿日期:2020-09-21作者简介:谭宜功(1968-),男,山东烟台人,讲师,研究方向:汽车工程。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购买汽车时所要交纳的税,购置税额是征收汽车售价(不含税价)的10%,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税率为10%,除汽车外,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也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一、征收现状车辆购置税属于我国的小税种之一,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大税种相比而言,尽管其税收收入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但是仍然难以对全国税收总额产生较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刺激消费者购买小排量的汽车,先后实行了两轮优惠政策。

第一轮优惠政策在2010年,车辆购置税税收收入增幅较大,占我国税收总额的比例也相应地快速提高。

近两年实行的第二轮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却导致车辆购置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有所下降。

图1车辆购置税年收入(单位:亿元)如图1所示,2001年到2014年,车辆购置税税收收入的飞速发展,间接反映了人们对汽车的消费也实现了跨越式增长。

而从2014年以来,车辆购置税呈下降趋势,其主要原因在于近几年来关于小排量汽车的车辆购置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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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购置税的历史沿革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

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其间经历了从“费”(2001年前车辆购置附加费)到“税”(2001年后车辆购置税)、从车辆生产厂和海关征收到交通部门代征(2005年以前)到最后的国税部门直接征收(2005年以后)的过程。

附加费改为车购税后,“税”比“费”具有更加规范的特征,清费立税,不仅增加了征收费用的严肃性、透明度,而且税款收归国库,还大大避免了坐支挪用的可能,保证了税款专款专用。

进一步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属地征收管理的相关精神,我市车辆购置税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由所属地国税机关直接负责征收管理,除城区、郊区外其他十一个县区所有车辆均可在居住地办理全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改变了以往只对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进行征收的现状,极大地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理缴税等相关事宜,根据我县目前的运行情况看,车辆购置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后,通过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部门的密切配合,车辆购置税的日常征管在我局有序进行,截止12月31日,我局共征收车辆购置税382辆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52辆次,增长293.85%,征收税款20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184万元。

其中新增汽车296辆,征收税款187万元。

但是,在几个多月的运行过程中,也发现车辆购置税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车辆购置税征管力量和手段不强,造成了车辆购置税大量流失。

1.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目前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购得机动车辆后,一次性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

从车辆购置税征管实际上看,由于机动车主到交警部门办理车牌手续,需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凭证,致使纳税人必须到税务部门交税;但如果交警部门的把关不严,税款就有流失的可能。

所以,对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管,税务部门只有依赖于交警部门和纳税人主动纳税,如果他们把关不严或机动车车主不主动办理牌照手续,加之税务机关无权上路检查,车购税的管理,只能停留在“守株待兔”的状态上,使车购税征管,税务部门缺乏自身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2.应税车辆逃税现象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事实上,在厂区、矿区、施工工地等从事内部作业的车辆,由于不需要去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当然也就不去申报缴纳车购税;还有乡镇和农村车主购买的农用车和摩托车,由于行驶在乡村小路,车主买车以后根本就不需要上牌照,也就不去申报缴纳车购税。

3.忽视了车购税与增值税、所得税之间的衔接管理和监督。

车辆购置税是以车辆为课税对象,是以车辆(财产)所有人在购置环节取得的收货凭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计缴税额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忽视了车购税与增值税、所得税衔接之间的管理和监督。

只习惯于对增值税、所得税的征管和稽查,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力度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

汽车经销商常采取分解开票的方式,在不逃漏本环节应税销售额的基础上,帮助车辆购置者少缴纳车辆购置税。

存在着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的职能的空档,缺乏车购税与增值税、所得税之间的衔接管理和监督。

(二)实地验车难度较大。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实地验车是检验应税车辆的实际配置与申报配置是否一致,是确认最低征计税价格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基层征收单位在执行这项规定时,除了需要配备具有专业性知识的技术鉴定工作人员外,还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验车场地和验车设备条件。

实地验车,目前已经是各基层税务机关较为困惑的难事,因为这不仅涉及到税务机关增加征税成本修建扩建验车场地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考虑到车辆和人员安全,周边道路交通是否畅通,是否扰民等社会安定问题。

(三)农用三轮车免税的界定标准不符合实际。

2004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4]66号文件下达了《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中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用三轮车界定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财税[2004]66号通知界定的农用三轮车产品,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的产品,中国农机工业协会农用车分会2003年统计数据表明,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农用三轮车产量几乎为零。

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农村道路条件的改善、产品技术和用户使用水平不断提高,农用三轮车的产品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对农用三轮车的界定参数也相应进行了多次合理调整。

在实际征管中,自2005年,我局所办理的农用轮车没有一辆符合减免条件。

(四)办税程序复杂。

一是申报表的填写,由于车购税纳税人社会对象广泛,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一般又是一次性办税,申报办税业务不熟悉,往往都要经过税务人员反复地讲解、指导、帮助才能备齐资料;二是录入内容的繁琐,征收人员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系统中录入内容过于繁琐,导致办税时间长、效率低下,引发纳税人拥挤;三是车购税正本的领取,由于机动车辆上牌要在交警部门办理,而车辆购置税在国税部门缴纳,纳税人要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凭完税凭证副本至交警部门办理车牌,再凭车牌到国税部门登记号码、领取完税证正本,繁锁的工作流程致使纳税人办证要多头跑。

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纳税人办完车牌手续后,不再到税务机关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正本,税务机关所需的车牌号码等相关资料信息也就没人带来,造成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正本的积压,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也资料、数据不齐全。

(五)车辆购置税沿袭征费时期的征收管理体制,职责不清,车辆购置税的管理与税收“大征管”脱节。

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在划归税务机关后,仍沿续着独立征收单一税种的封闭管理模式,还履行部分原交通职责,过去干什么,现在还干什么,不仅忽视了与其他各税的衔接和管理监督,也没有履行税务的征管稽查等职能。

主要体现在:一是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目前执行的完税车辆发生产权过户、车辆数据变更、车辆转籍的调档和审核工作,实际就是沿续了原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因为当完税车辆发生过户、转籍、数据变更行为时,征纳双方都已经完成了职责和义务,所以没有必要再要求纳税人重新申报核实,税务机关没有必要再耗费财力重复履行职能。

二是车辆购置税至今还沿袭征费时期的征收管理体制,有关政策文件和文书报表除了更名外,并没有完全依照税收基本原理进行调整,使之一些环节无法履行税务职责,脱离了税收征管轨道。

三、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对策与发展方向几点思考 (一)多方合力,齐抓共管,控制源头,管住发票,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

1、加强与地税、公安车管部门、交通、工商、地方政府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与公安车管部门共享的信息比对网络,实行定期信息交换制度,一者确保每一辆上牌车都交纳车辆购置税,再者避免凭假完税证明上牌的发生;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对一些制假窝点(假完税证明、假发票)加大查处曝光力度,让他们想为而不敢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

加强与街道、村委的联系,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宣传和管理作用,向广大购车人宣传车辆购置税征收政策、依据、标准、范围、减免依据、办税流程,让纳税人熟悉车辆购置税,并形成一个买车须缴车辆购置税的共识。

2、按照“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即“一条龙”管理办法,车购税征收部门做好异常发票采集和信息补录工作,及时准确将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发票传递给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根据异常发票信息做好清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做好异常发票比对和检查工作,加大对机动车经销企业的税收管理力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特别是对《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审核分析比对,检查纳税人有无虚开发票隐瞒销售额的行为、有无化整为零一车多票行为、有无使用假发票行为,发现异常转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稽查部门要克服麻痹轻视的观念,要重视取证办案,对查证属实的虚开发票偷逃增值税和侵蚀车购税税基的行为,稽查局应加大对经销企业的处罚力度,罚一儆百,增加威慑力;各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源头管理。

(二)尽快出台实地验车管理办法。

应尽快出台实地验车办法,以指导基层验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建议对申报车辆进行有选择的验车,在征税中如对每辆征税车辆都进行验车,车购税征税效率将大大下降。

建议对同一型号有多种配置,但纳税人申报不是最高配置的车辆,必须现场验车;同时对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车辆和客车及进口车辆除验车外,还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购车合同原件及详细配置单,防止以普通销售发票开具价外费用或改装费等逃缴车购税。

(三)重新界定农用三轮车免税标准。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是我国现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农村综合改革逐步深化,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全部取消,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

而对农用三轮车的减免不符合国家支农惠农的根本原则,国家应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三轮车均免征车辆购置税,保证该项政策的真正落实,进而实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

(四)简化办税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1、创新思路、简化办税程序。

由于新系统更加精细,前台人员录入工作增加很大。

在目前条件下,应借鉴一些省、市的成功经验,利用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条码扫描替代手工输入车辆申报信息,充分利用车辆合格证上的资源,经扫描转换、导入车型、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以减轻审核人员工作量(陕西西安国税局开发的车购税电子申报系统后原来办理车辆申报需5-8分钟,目前只需1分钟)。

同时还应考虑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入税控后,将在发票“税控码”区打印税控码,由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了车购税申报所需要绝大多数信息,建议增加扫描税控码获得车购税申报信息的功能,实现与合格证扫描数据之间的比对,提高办税效率和准确度。

2、充实征管人员,加大业务培训。

目前,各地车辆购置税属地征收以来,各县区车辆购置税申报工作基本都是由办税服务大厅申报人员负责办理,除办理车辆购置税外,还负责申报纳税等一系列涉税事宜,由于业务量加大,征收力量明显不足。

建议对车购税征收人员进行分期培训,做到征收人员对软件运行流程有进一步的了解,体现高效、便民的国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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