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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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报告

一、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检举中院执行局一庭,法官刁培锋利用职权,为申请复议人(大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下达的(2011)青执复字第46号决定书,有下列错误:

(1)将离退休人员错定为“退职人员”是有意制造社会矛盾,混淆“生活费”与“养老金待遇”的界限,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2)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的恢复(补办)手续全部推卸给“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其目的就是为申请复议人(大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开脱应负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待遇必须先由申请复议人(大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人事部的社保中心,依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1991年6月26日)见附件(一),与《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工资的通知》(1992年5月15日)见附件(二),计算出养老保险待遇数值:(即社会保险基金数额)一并移交统筹单位,特别是电力行业内统筹期间(1992年~~1998年)的手续。若大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继续拒不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魏愚的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办理,任何社会保障部门也无从办起。

(3)91年2月前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均由大

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直接发给魏愚本人,90年10月就停发了,这就是大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第25条的规定,剥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擅自停发魏愚养老金保险待遇、特殊医疗保险待遇达15年之久。2004年我与黄岛发电厂的劳动争议案胜诉后,2005年3月黄岛发电厂出尔反尔、偷梁换柱,将养老保险待遇改为“生活费”339.9元/月。

总之我的离退休养老金待遇,黄岛发电厂人事部社保办负责人蓄意纠缠、一拖再拖不予办理迄今已逾7年了。事实:大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一直在抗拒黄岛区人民法院(2004)黄民初字第2788号生效判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再终字第31号终审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提字第25号终审判决,这是铁的事实。黄岛区人民法院(2010)黄执字第927—4号罚款决定书称: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至今未履行上述任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应当予以罚款,不服本判决可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开公正的法律程序,履行的义务很明确,申请复议人不能胡言乱语、信口雌黄。

中院(2011)青执复字第46号复议决定书:“申请复议人(大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4日向法院缴纳了5万元费用,因此,申请复议人不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的情况”。

检举人认为:(1)2004年民事判决生效后大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一直在抗拒执行,青执复字第46号中云:“不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这一论断不符合“逻辑”。

(2)申请复议人向法院缴纳5万元的费用,来龙去脉尚待调查落实,即是交了费用也改变不了申请复议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

(3)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复议决定书中没有法律依据与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任意裁决、撤销罚款的决定,是赎职行为,将要受到人民检察机关的查处。

以上问题,请中院纪检组调查处理。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

抄报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检举人:魏愚

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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