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继承公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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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继承公证注

意事项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遗嘱房产权处理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在房产继承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以下注意事项需要提前知晓。

一.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产权有没有争议;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三.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

四.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五.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六.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七.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1.如果继承人比被继承人去世的话,可以代位继承,继

承人的子女可以代替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

2、继承人比被继承人晚去世的话,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可以转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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