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务厅外经贸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续建项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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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吉财粮〔2019〕200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19〕200号《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后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3月25日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外经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职责明确、科学合理的原则,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会同省商务厅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四)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按照财政国库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六)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撤销后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结果的公示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结果的公示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4.03.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结果的公示
为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我厅发布了《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集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审核第三方机构的通知》(晋商贸便〔2024〕7号)。

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通过,拟委托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作为本次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

现予以公示,公示截至2024年3月13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外贸处反映(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地址:太原市龙盛街15号山西省商务厅
电话:************
邮箱:********************
山西省商务厅
2024年3月7日。

2024年外经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2024年外经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2024年外经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一、项目背景外经贸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外贸、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以及对外投资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2023年是我国实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的关键年份,也是外经贸工作面临新的重大机遇和挑战的年份。

为了确保外经贸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加强自查工作的开展,特撰写本报告。

二、使用情况1. 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外经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总额为XX 万元,根据计划,将分别用于外贸发展、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和对外投资四个方面。

资金使用计划已经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 资金使用过程:各地区和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通过公开招标、询价或谈判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服务商,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合理。

同时,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资金使用结果:按照项目计划,外经贸专项资金得到了有效使用。

外贸发展方面,资金被用于开展市场开拓、产品推广和贸易便利化等工作,有效促进了外贸的增长和质量提升。

外经济合作方面,资金被用于推动国际产能合作、经济技术合作和投资合作等,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对外援助方面,资金被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支持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对外投资方面,资金被用于参与国际项目和企业并购,促进了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三、管理情况1. 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了外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资金的来源、分配、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加强了对资金监督的力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资金使用监督:建立了外经贸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部门及时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3. 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外经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和公正。

4. 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据此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政策。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黑商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商规〔2022〕2号各市(地)、县(市)商务局,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黑龙江省商务厅2022年3月10日附件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向北开放工作,充分发挥我省对俄交流合作区域优势,挖掘对俄合作潜力,提升对俄经贸层次,筑牢对俄经贸大省地位,现就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前期工作。

对企业开展对俄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承包工程合作,在项目实施之前发生的前期相关费用给予资金补助。

包括财务、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调查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前期费用的30%,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项目。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第二条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

对在省商务厅备案(核准),且新增实际投资超过50万美元的在俄投资企业,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3%的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对俄重点大项目的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项目。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一、目的与范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了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提升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指南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申请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二、申请条件(一)单位基本条件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记录;3. 具有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经营资格,并已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4. 上年度外贸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

(二)项目条件1. 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和产业政策规定;2. 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3. 项目已完成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或已具备开工条件;4. 项目已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具备较好的执行能力。

三、申请材料(一)单位基本材料1.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单位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 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4. 其他相关材料。

(二)项目材料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2. 项目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3. 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4. 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流程(一)网上申请1. 登录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并提交单位基本材料和项目材料;2. 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3. 确认申请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并打印纸质申请材料。

(二)纸质材料提交1. 将纸质申请材料按照要求准备齐全,并加盖公章;2. 将纸质申请材料邮寄至指定地址。

(三)审核与评估1. 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2. 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符合条件的单位将进入下一环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31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省政府国内贸易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和全省口岸协调工作等职责。

4.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合同、章程的变更职责,调整为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商务局项目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总结-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总结

商务局项目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总结-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总结

商务局项目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总结-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总结市商务局XX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总结省财政厅、商务厅:根据省商务厅印发的《省商务厅关于做好XX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鄂商务发[XX]40号)及《省商务厅关于XX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商务发[XX]61号)、《省财政厅关于拨付XX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鄂财商发[XX]7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商务厅要求,现将XX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XX年度,我市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单位有48家;共7个方面的支持内容(即: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展览会、国际市场考察、跨境电子商务、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84个项目,共获得148万元资金支持。

其中:市直(含开发区)共有13家企业获得22个项目支持,计金额39万元;沙市区共有3家企业获得7个项目支持,计金额12万元;荆州区共有3家企业获得3个项目支持,计金额5万元;公安县共有4家企业获得6个项目支持,计金额16万元;石首市共有7家企业获得9个项目支持,计金额17万元;松滋市共有4家企业获得12个项目支持,计金额21万元;监利县共有5家企业获得10个项目支持,计金额13万元;洪湖市共有4家企业获得9个项目支持,计金额15万元;江陵县共有5家企业获得6个项目支持,计金额10万元。

所有项目资金现已全部拨付到位。

2.外贸、对外投资、茧丝绸资金。

XX年度,我市获得外贸、对外投资、茧丝绸资金的单位有14家;共7个方面的支持内容(研发资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业安全、应对壁垒、技术改造、贸易救济),37个项目,共获得754万元资金支持。

其中:市直(含开发区)共有16家企业获得21个项目支持,计金额293万元;荆州区1家企业获得1个项目项目支持,金额5万元;江陵县1家企业获得1个项目支持,金额50万元;公安县2家企业获得2个项目支持,金额67万元;监利县4家企业获得4个项目支持,金额43万元;石首市2家企业获得2个项目支持,金额75万元;洪湖市1家企业获得3个项目支持,金额111万元;松滋市1家企业获得3个项目支持,金额110万元;所有项目资金现已全部拨付到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吉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解决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投向固化、使用碎片化、分配行政化、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集中财力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作用,增加有效供给,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推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突出重点,形成资金合力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年度重点工作,推进资金统筹使用,着力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和关键性问题,对标、把准、不跑偏,防止资金投向固化、资金使用散碎化。

(一)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紧紧围绕“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核心,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激发消费需求,创造有效供给,推进经济增长,增强持续增长动力。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优势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设施农业建设、优质农产品市场营销促销、农业产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要向实体经济发力、聚力,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点向示范引领效果好、拉动作用强、社会效益明显、成长快的项目倾斜,向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倾斜,向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公益性领域倾斜,推进国企改革和服务业攻坚。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

政策名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一、政策依据《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一)??? 直接补助?1.?? 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企业、单位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增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与外方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等所发生的支出。

2)?? 勘测、调查费。

指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等;渔业资源探捕所发生的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和捕捞许可证费等。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支出。

?4)?? 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指购买项目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 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对以上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申请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

2.?? 资源回运运保费。

?企业、单位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

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单位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享受上述相同补助。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商办资函〔2021〕163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1〕163号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合称边(跨)合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就沿边开放作出的重要决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边(跨)合区提升发展水平,打造沿边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节点和平台,现就做好边(跨)合区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指导支持,推动沿边地区高水平开放(一)拓展深化高水平开放合作。

贯彻落实中央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决策部署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和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抓住我国与周边国家商签高水平自贸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机遇,持续深化边(跨)合区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越南、缅甸、老挝等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交流。

发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协调机制作用,完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

(二)优化稳定边境产业链供应链。

更好发挥边(跨)合区在联通国内外市场、统筹内陆沿边开放中的作用,拓展延伸产业链供应链。

促进边(跨)合区边境贸易和物流产业创新发展,大力推进进口资源、农产品落地加工,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

加快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发挥龙头企业引领支撑和中小微企业配套作用,提升承接内陆产业转移能力。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商办财函〔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20〕98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把各地商务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更好支持应对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贸领域予以倾斜,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一是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对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确因疫情增加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在深耕细作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引导加大信贷保险支持,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

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适度向中小外贸企业,特别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外贸企业倾斜。

二是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

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资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推进边合区、跨合区“小组团”滚动开发。

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创新企业服务方式。

三是稳住产业链供应链。

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优化国内产业布局。

二、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大支持促进国内消费一是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商流通函〔2014〕790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790号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4月9日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

2014年第10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文件要求,为全面掌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拟于即日起开通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建设目的适应专项资金规范、透明、科学管理的要求,实现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和动态监管:一是为申请专项资金提供统一填报平台;二是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报送、审核、资金拨付、统计、查询、分析进行全程管理;三是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企业库建设、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手段。

二、系统总体功能(一)统一网络平台。

建立统一、规范、便捷的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统计分析及工作交流的综合网络管理平台。

各级各类用户统一界面登录、统一平台协同工作。

(二)统一企业库。

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专项资金企业库,准确把握申报资金的企业情况,避免同一企业申请不同资金的信息重复录入等问题,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

(三)统一项目库。

建立全国完整的专项资金项目库,方便各级主管部门查询分析,全面掌握与分析全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为追踪问效、制订政策提供数据支撑与分析工具。

(四)统一资金管理。

系统整合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统计等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带来的人力及资金重复投入、信息不能互通、综合统计与分析无法开展等问题。

三、系统使用(一)系统用户申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应填写《系统用户申请表》(见附件1),并传真或邮件发送至系统开发单位申领系统登录用户名。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认真统计本级相关财务、业务处(室)及所辖地市级(包括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财务、业务管理部门用户数量,在《系统用户名申请表》中详细填写用户情况,切实保障用户安全,申请表须加盖公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吉政办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规〔202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30日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母基金和子基金。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 的管理原则,基金管理机构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布局,紧扣补链、固链、延链、强链,按照市场逻辑专业运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紧密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布局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医药康养(人参产业)、现代农业、文化和旅游、新业态等领域,注重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知识(人力)资本合作,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1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1100000017
19
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
1100000042
20
北京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大北照相馆
1100000041
21
北京华鹏食品有限公司
1100000040
22
北京天兴居炒肝店
1100000039
23
北京壹条龙清真餐饮有限公司
1100000038
24
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1100000037
1100000023
13
北京鸿宾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1100000022
14
聚德华天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烤肉季饭庄
1100000021
15
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同和居饭庄)
1100000020
16
聚德华天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砂锅居饭庄
1100000019
17
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
1100000018
18
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桂馨斋食品厂)
37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0066
38
北京百花蜂产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100000065
39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
1100000064
40
北京市豆制品二厂
1100000063
41
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
1100000062
42
北京市颐和园听鹂馆饭庄
1100000061
43
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公司
1200000025
170
天津中纺抵羊纺织有限公司
1200000024
171
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
1200000023

承诺书(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入库项目)

承诺书(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入库项目)

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称)谨就申请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入库项目郑重声明如下:
一、保证本司是合法经营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遵守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近三年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付财政款项。

二、保证本司所提交的研究报告所涉内容未曾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

三、保证本司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企业名称外文翻译真实规范;所提供的中文翻译与外文原件内容一致。

四、知晓广东省商务厅将视预算安排和申报情况,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本司无条件接受调整结果。

五、同意接受有关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配合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检查工作。

六、同意按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本司(行业)的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

七、如违背上述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有关数据和信息仅用于我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将严格进行数据和信息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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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商务厅外经贸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续建项目需求
一、申报管理子系统
1.1预申报管理
建设预申报管理功能,该功能用于省级资金预申报项目、国家资金预申报项目,企业预先填报项目信息,不需要审核;做为正式填报前使用。

1.2项目法申报管理(国家级、省级)
1.2.1资金管理
建设资金管理功能,该功能用于登记国家下发的批文,记录每笔资金的来源和将要使用的用途,以供后期项目申报菜单选择资金时使用;省厅财务处有权操作。

1.2.2申报方向
建设申报方向功能,该功能由业务牵头处室填写,登记每个年度的资金申报方向以及资金应用类别,并有上报时限的要求,超过时限上报的,后台记录,不限制上报操作;上报形式以业务数据附件管理的方式,可批量上传。

1.2.3申报通知
建设申报通知功能,该功能由省厅财务处发起申报项目通知,通知内容为文字描述附件,通知接收人可由财务处按部门、人员进行选择(可选择业务处室以及各个地方级部门下的人员);为省厅财务处提供查看已接收查看通知单位列表的功能。

1.2.4项目申报
建设项目申报功能,地市用户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至省级商务管理部门;适用角色:企业。

1.2.5项目初审
建设项目初审功能,由县市区管理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金项目进行
审核操作;适用角色:县市区商务局。

1.2.6项目复审
建设项目复审功能,由省级管理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金项目进行审核操作。

1.2.7项目汇总
建设项目汇总功能,实现省商务厅财政部门对所有申报项目汇总管理。

1.2.8资金反馈
建设资金反馈功能,由申请企业填写资金到付情况。

1.2.9数据同步
建设数据同步功能,国家级同步数据至:外经贸、中小;省级数据不同步。

1.3因素法申报管理(国家级、省级)
1.3.1资金管理
建设资金管理功能,登记省财政下发的批文,记录每笔资金的来源和将要使用的用途,以供后期项目申报菜单选择资金时使用;省厅财务处有权操作。

1.3.2申报方向
建设申报方向功能,该功能由业务牵头处室填写,登记每个年度的资金申报方向以及资金应用类别,并有上报时限的要求,超过时限上报的,后台记录,不限制上报操作;上报形式:以业务数据附件管理的方式,可批量上传。

1.3.3分配方案
建设分配方案功能,做成完整附件管理:带批量上传和业务数据;上传附件按年度管理;适用角色:业务处室人员上传、省厅财务处查看。

1.3.4工作通知
建设工作通知功能,该功能由省厅财务处发起申报项目通知,通知内容
为文字描述附件,通知接收人可由财务处按部门、人员进行选择(可选择业务处室以及各个地方级部门下的人员);为省厅财务处提供查看已接收查看通知单位列表的功能。

1.3.5项目申报
建设项目申报功能,企业在线填报申请表、在线审核。

1.3.6项目审核
建设项目审核功能,用于县市区商务局进行审核拨付。

1.3.7项目汇总
建设项目汇总功能,实现省商务厅财政部门对所有申报项目汇总管理。

1.3.8资金反馈
建设资金反馈功能,用于将审核后资金批复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1.3.9数据同步
建设数据同步功能,国家级同步数据至:外经贸、中小;省级数据不同步。

二、绩效目标管理
国家绩效目标管理
1.3.10通知通告
建设通知通告功能,由省厅财务处发起申报项目通知,通知内容为文字描述附件,通知接收人可由财务处按部门、人员进行选择(可选择业务处室以及各个地方级部门下的人员);为省厅财务处提供查看已接收查看通知单位列表的功能。

1.3.11填报时限管理
建设填报时限管理功能,该功能用于设置绩效填报时限管理。

1.3.12指标说明
建设指标说明功能,用于提供指标明细查阅和填报指引。

1.3.13指标管理
建设指标管理功能,用于管理系统内所有一级、二级、三级指标。

1.3.14指标动态配置
建设指标动态配置功能,用于根据不同绩效表,显示不同指标及顺序。

1.3.15中期目标管理
建设中期目标管理功能,该功能针对不同的表格,设定指定时间区间内的目标列表,以及各个三级指标的预期指标值数值;适用角色:县市区和省级。

1.3.16绩效目标申报表
实现:汇总表中,三级指标可实现查看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时间。

实现:汇总表中,按地区排名先后顺序进行展示;后期提供排名规则。

实现:汇总表中,四个字段需要汇总:年度金额、年度目标、三级子标、预期指标值。

汇总表:分组显示地区三级指标汇总值,并可以钻取到具体的地区明细。

业务申报流程:、县市区填报报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务部门。

、(区填报市主管部门报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务部门)。

1.3.17绩效目标申报汇总表
建设绩效目标申报汇总表功能,用于根据地级单位上报后汇总而成。

1.3.18绩效目标自评表
建设绩效目标自评表功能,申报表:(年度金额自评表的全年预算数;预期指标值年度指标值);自评表:是报上一年的目标;申报表报当年的数据;自评表:即是填报表,又是省级汇总表。

1.3.19绩效目标自评汇总表
建设绩效目标自评汇总表功能,用于根据地级单位上报后汇总而成。

1.3.20绩效目标申报手工汇总表
建设绩效目标申报手工汇总表功能,该功能由省厅业务牵头部门填报;
可以引用部分地级单位填报汇总后的数据作为初始数据,可修改;同时提供上报省厅财务处的功能。

1.3.21绩效目标自评手工汇总表
建设绩效目标自评手工汇总表功能,该功能由省厅业务牵头部门填报;可以引用部分地级单位填报汇总后的数据作为初始数据,可修改;同时提供上报省厅财务处的功能。

1.3.22绩效自评报告
建设绩效自评报告功能,该功能做成附件完整附件管理:带批量上传和业务数据;上传附件。

1.3.23年度工作总结
建设年度工作总结功能,该功能做成附件完整附件管理:带批量上传和业务数据;上传附件。

1.4省级绩效目标管理
1.4.1通知通告
建设通知通告功能,该功能由省厅财务处发起申报项目通知,通知内容为文字描述附件,通知接收人可由财务处按部门、人员进行选择(可选择业务处室以及各个地方级部门下的人员);为省厅财务处提供查看已接收查看通知单位列表的功能。

1.4.2填报时限管理
建设填报时限管理功能,该功能设置绩效填报时限管理。

1.4.3指标说明
建设指标说明功能,该功能提供指标明细查阅和填报指引。

1.4.4指标管理
建设指标管理功能,该功能管理系统内所有一级、二级、三级指标。

1.4.5指标动态配置
建设指标动态配置功能,该功能根据不同绩效表,显示不同指标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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