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生产大户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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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产大户收购合同
甲方:(购方)
乙方:县(市)乡(镇)村户(售方)
为进一步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订单农业”的发展,保护种粮大户的利益,甲方与乙方协商就年粮食生产收购事项订立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确保合同履行。
一、品种数量
乙方种植的粮食品种、面积向甲方交售的数量如下:
品种
面积(亩)
亩产(公斤)
总产(公斤)
定单数量
(公斤)
二、收购价格
甲方对乙方合同内的粮食实行全面收购,收购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同等级粮食收购价的基础上实行价外补贴,每50公斤补贴元。
三、结算方式
乙方将粮食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购点,由甲方验收合格后,当场付清全部粮
款和补贴款。
四、权利义务
1、乙方合同内的粮食必须交售到甲方指定的粮站,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交售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甲方不得压级压价。
3、乙方在交售粮食时可要求甲方提供预约、优先验收结算等服务,甲方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五、预购定金
1、甲方在合同签署之日预付给乙方粮食“预购定金”元。
2、甲方预付的粮食“预购定金”在乙方交售粮食时由甲方收回或在售粮款中扣除,“预购定金”不计利息。
六、违约行为
(一)以下行为视为甲方违约: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收购合同内的粮食的;
2、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论价、压级压价的;
3、甲方未当场付清全部售粮款和补贴款的;
4、甲方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二)以下行为视为乙方违约:
1、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非主观因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售合同内粮食的;
2、乙方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乙方将不返还“预购定金”,并可要求甲方赔偿运输、保管等方面的费用。
2、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双倍返还“预购定金”,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变更与解除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一致同意,以书面方式达成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份。
4、本合同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______ 年_ 月_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县(市)乡(镇)村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