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市级孵化载体政策
市级孵化载体政策
2021年12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其中涉及市级孵化载体政策的内容如下:
孵化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快孵化载体建设发展,重庆市科技局已启动2023年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工作。
申报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分别符合《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
其中,运营机构的注册成立时间和实际启动运营时间均应在2022年4月1日之前。
市科技局将对认定的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重庆市众创空间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对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给予每家5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绩效评估达到良好的,给予每家3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绩效评估未合格的,6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再次评估仍未合格的,取消相应资格。
更多关于市级孵化载体政策的信息,建议你前往重庆市科技局官网查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大渡口府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大渡口府发〔2011〕4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依靠科技创新和创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新时期赋予大渡口区新的历史使命。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科技创新创业试点、支持大渡口区转型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促进科技创业培育新兴产业,现就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创建科技创新载体与平台(一)鼓励企业、研究机构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
(二)鼓励投资兴办科技检测、工业(创意)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
(三)鼓励组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载体。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资助。
(四)鼓励企业、研究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对联合组建研究机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知识转移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团队工作站等,经审核,可给予10-50万元资助。
二、支持开发新产品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五)鼓励企业、研究机构承担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对牵头承担项目并通过验收结题的企业,按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5-2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重庆工业服务港等5家单位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重庆工业服务港等5家单位为市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重庆工业服务港等5家单位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2014年)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发高字﹝2011﹞1号)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现认定重庆工业服务港、重庆金渝科技企业孵化园、利安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国科学院重庆育成中心、中国畜牧科技城科技孵化器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希望你们按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运营机制,切实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孵化业绩,努力为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结束——。
重庆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用户手册∙ A.用户登录∙途径一:通过重庆科委官网登录∙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重庆科委官网;∙单击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途径二:通过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登录∙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 /,进入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单击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输入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即可进入本系统。
•360浏览器用户,登录系统时如下图所示选择“极速模式”。
如未注册,可点击“立即申请”,进入注册页面• B.用户注册•进入注册页面,选择“单位注册”栏目,填写注册信息。
如下图:激活方式选择“手机激活”。
填写手机号,点击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输入短信验证码。
点击“注册”按钮,即可完成企业帐号注册。
• 1.首页• 2.基本信息进入基本信息栏目,可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
如有修改信息需要提交,点击变更申请重新提交信息:• 3.入库申报• 3.1经营概况进入经营概况栏目填写上一年度的企业经营状况,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信息保存,点击【下一步】按钮可进入人员状况栏目• 3.2人员状况进入人员状况栏目,填写上一年度的人员状况,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信息保存,点击【下一步】按钮可进入科技成果栏目。
• 3.3科技成果进入科技成果栏目,可查看专利情况和高企认定编号(专利信息和高企认定编号自动获取,无需填写),添加成果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钮可进入申创业孵化栏目。
• 3.4创业孵化属于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星创天地在孵企业的,请选择“是”并在下拉框选择入驻单位;不属于在孵企业的,系统默认选择“否”,直接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提交栏目。
• 3.5申报提交进入申报提交栏目,可对申报信息进行审阅,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提交】;点击【导出word】可导出申报信息文件。
• 4.项目申报•进入【项目申报】栏目,首次申报高企的企业,科企信息通过复核后,可以自动生成“高企认定申报审批表”和“企业创新专项后补助申请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绩效评估等级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绩效评估等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渝人社办〔2023〕299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绩效评估等级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2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162号)要求,对全市绩效评估期内的47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服务、带动就业、成果转化、运营成效、政策落实、孵化成功率等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经数据核查、实地考察、综合评议、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重庆智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11家基地(园区)为优秀等级;重庆市大足区聚足创业孵化基地等11家基地(园区)为良好等级;重庆航天科创中心创业孵化基地等21家基地(园区)为合格等级;海峡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4家基地(园区)为不合格等级。
不合格等级的基地(园区)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命名。
年度绩效评估按优秀30万元/年/家、良好20万元/年/家、合格10万元/年/家的标准给予绩效奖补。
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指导基地(园区)规范绩效奖补资金使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加大辖区内基地(园区)的日常工作指导、管理和评估工作,提升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绩效评估优秀等级2.2023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绩效评估良好等级3.2023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绩效评估合格等级4.2023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等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3年11月14日附件12023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绩效评估优秀等级附件22023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绩效评估良好等级附件32023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绩效评估合格等级附件42023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等级。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包括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根据服务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市科委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科技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目标与业务范围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信息与咨询服务。
根据入孵企业的需求,为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2.技术服务。
为入孵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提供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技术支持服务;3.培训服务。
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服务;4.创业服务。
企业信用报告_重庆荣恒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高新区与开行合作融资模式初探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小若
➢ 生产用房租金标准(含物业管理费): (1)石桥铺高科技开发园:15元/平方米·月 (2)二郎科技新城、北部新区高新园:12元/平方米·月 孵化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含物业管理费):20元/平方米·月
(2)风险投资基金(1993-至今)
投入风险投资基金1505万元支持28户企业产 业发展需要,为杜克公司、重医贝尔等企业直接提 供资金支持。
(3)技术创新资金
❖创新基金及创新基金小额资助(1999-至今)
2003年4月创新中心作为全 国首批16家创新基金小额资助 依托试点单位,引导区内企业申 报项目。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推荐30 家企业申报科技 部创新基金资助, 其中创业项目1 0家,创新项目 19家,申请贷 款贴息项目1家。
创新基金申报数量逐年增加
❖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2001-至今)
从2001年起,每年从财政拨出专款500万元设立科技 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委托创新服务中心运做管理,用于 匹配国家创新基金立项项目和股权式融资。
3、北部新区高新园
占地50平方公里 打造IT制造业、软件业、新 医药、仪器仪表等产业基地 火炬创新创业园
火星 水星 木星
太阳 土星
天王星 海王星 金星
星系列科技孵化大厦
海王星科技大厦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概况
1999年10月重庆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服务中心成立。 创新中心系自收自支处级事业单位,编制12人,隶属高新区管会,业 务工作指导为高新区产业发展局。中心成立6年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并 赢得了相应的荣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渝中府办〔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渝中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加快出台实施细则、加紧对接市级部门,不折不扣抓好政策兑现落实,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渝中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1日渝中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文件精神,紧扣“区域有限、创新无限”,进一步加快培育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增强科技创新支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释放科技创新动能,促进全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1.在本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在本区工作的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二、支持措施(一)加大科技投入和创新平台培育1.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重点培育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由市区按照6:4比例共担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才引进等投入部分。
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落实市级一次性资助最高1000万元并根据定期绩效评价结果每次分档奖补最高600万元。
对新获得的市级科技园区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
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一次性奖补最高50万元,并根据定期绩效评价结果每次奖补最高2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2.支持引进培育高端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学家及研究团队等设立科研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本地科研机构做优做强。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附件: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重庆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精神,引导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能力,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功能是围绕创业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企业家精神,构建开放融通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五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围绕全社会创新创业需求,全面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形态多样的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企业、新业态、新产业,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申请重庆市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相关条件;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3.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
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6.12.29
•【文号】国科发火〔2016〕418号
•【施行日期】2016.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现确定大唐创新港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129家单位(详见附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加快其发展,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科技部
2016年12月29日附件。
重庆市创业孵化器发展的现状调查与对策思考
重庆市创业孵化器发展的现状调查与对策思考作者:肖陆军来源:《重庆行政》2017年第01期企业孵化器最早发源于美国,1987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者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首家孵化器的诞生。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时期,创业孵化器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重庆市作为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理应在发展创业孵化服务事业方面走在西部前列。
因此,深入了解重庆市创业孵化器发展的现状,总结发展成绩和直面发展困境,进而提出发展思路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重庆空港孵化基地的基本概况重庆市空港创业孵化基地自2014年3月运营以来,秉持“让创业者干他们最擅长的,其余的我们来做”的服务理念,着力构建“一站式综合服务、宽领域创新交流、无障碍创业成长”等三大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创业者降低创业成本,化解创业风险,助推企业成长发展。
重庆空港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位于重庆空港工业园区,由重庆空港百万创新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企业管理、市场化”运作机制。
基地于2013年底开始组建,总规划包括6000平米(种子孵化区)和63000平米(企业成长区)。
基地于2014年3月一期打造完成并正式运营,分为服务区域和孵化区域,設有综合服务大厅、封闭式和开放式孵化办公空间、商务洽谈(会议)室、路演室(录播室)、多媒体厅(创业商学院)、创客空间、图书分馆、文化长廊等场所。
基地除向初创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工商注册、法律事务、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申请、产品展示、低成本的办公环境等便利外,还定期举办项目路演、创客沙龙、融资洽谈、市场推广、成功经验分享等活动,为入驻创业者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和发展空间。
重庆空港创业孵化基地现有大专以上管理人员15人,设有综合部、财务部、融资部、办公室等管理部门。
经过近三年的艰辛摸索,基地在运营管理模式、招商、市场推广等方面日趋成熟和完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渝府办发〔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0日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有关精神,推动全市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培育优质市场主体,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引导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以及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多元主体投入,优化全市孵化载体空间布局,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孵化体系,打造规模化、专业化、高质量孵化载体。
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1.6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2000家以上;到2022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4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3.2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4000家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8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1.2万家以上,其中重点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孵化载体5个以上。
二、空间布局主城都市区,强化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双核驱动作用,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总面积560万平方米以上孵化载体,聚集4.34万个以上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孵化培育640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强化其他区域多点支撑作用,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总面积430万平方米以上孵化载体,聚集3.44万个以上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孵化培育520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长寿府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7日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寿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第三条设立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采取“综合奖补”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长寿经开区、长寿工业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长寿工业园区经费中各列支50%,长寿经开区及长寿工业园区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鼓励研发经费投入第四条对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企业当年投入的研发经费)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经费的0.2%给予补助。
第三章培育创新主体第五条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20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并经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巴南府办发〔2019〕149号•【施行日期】202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6日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南区行政管理区域内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
第三条区政府每年设立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创新主体培育、研发补助、科技平台、成果转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专项、科研机构、科普基地、科技金融等事项支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使用管理。
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创新主体培育第五条新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第六条新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补助资金以科研项目方式予以资助,项目管理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
第七条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认定奖励30万元,分3年兑付,其中通过当年兑付10万元,认定后的连续2年按要求填写年报且通过审核的,分别每年兑付10万元。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复审奖励15万元,其中通过复审当年兑付5万元,复审后的连续2年按要求填写年报且通过审核的,分别每年兑付5万元。
重庆市璧山区利安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2
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利安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500227000036981
统一信用代码: 91500227060506679D
法定代表人: 姚玉茂
企业正/副本换照
2016-05-16 2016-05-16 2016-05-16
2016-05-16 2016-04-21
负责人(法定 龙波
代表人、首席
代表、合伙事
务执行人等)
变更
股东变更(股权 胡昌志,龙波
转让)
投资人变更
胡昌志,龙波
(包括出资
额、出资方
式、出资日
期、投资人名
称等)
负责人变更
龙波
(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
姚玉茂 胡昌志,姚玉茂 胡昌志,姚玉茂
姚玉茂
2014-07-01 2014-07-01 2014-07-01
2014-07-01
4
序号
10
变更项目
首席代表、合 伙事务执行人 等变更) 高级管理人员 备案(董事、 监事、经理 等)
变更前内容
主要人员信息变更
地址变更(住 重庆市璧山县金剑路 566 号附 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 566 号
所地址、经营 68、69、70 号
附 68、69、70 号
场所、驻在地
址等变更)
名称变更(字 璧山县利安科技企业孵化器有 重庆市璧山区利安科技企业孵化器有
号名称、集团 限公司
限公司
名称等)
其他事项备案 企业正/副本换照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22〕102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22〕10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九龙坡区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已于2022年7月13日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2日九龙坡区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23号)精神,培育壮大一批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产业支撑作用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领带动全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发展目标聚焦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统称“专精特新”企业)梯度培育发展,到2025年,全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达到1500家,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20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24家,新增上市企业1—2家。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孵化培育,创建“专精特新”企业生成体系。
1.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推进西彭科技创新园、九龙科技创新园建设发展,深入推进新材料、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电子制造等重点产业集群建设,加快推进全区“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布局。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及相关园区)2.积极推动区内氢能、轨道交通等领域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创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重庆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重庆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孵化器名称:申报单位:(签章) 孵化器类型: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Ο一六年六月制填报说明1.填报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加盖公章,并报送电子版。
2.申报书所列内容都要据实填写,简明扼要,外文名词同时用外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时,外文名词要写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使用缩写。
3.申报单位在孵企业情况表包括在孵企业和在孵项目,在孵项目无需填写法人代码和注册资金。
4.申报书中未列但需说明的内容可加附页,相关技术文献、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5.申报书由申报单位填制后经当地区县(自治县)科委、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式叁份(含电子版),装订成册报市科委创新办。
申报书一律要求用A4纸张打印,否则不予受理。
6.所有申报材料恕不退还,请注意留底。
7.孵化器类型包括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孵化器基本情况提纲一、孵化器总体概况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管理团队和领导班子等。
三、服务能力包括具备的软硬件核心服务能力、对在孵企业开展的公共服务。
四、孵化绩效包括引进了那些在孵企业、企业入驻后的成长情况、2个以上的典型孵化案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五、所在地政府的支持情况包括政策、项目等。
六、下一阶段的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附件:1.申报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参加孵化器专业培训相关证明。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章程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地方有关编制机构批准设立孵化器的批复复印件。
3. 毕业企业一览表。
4.在孵企业一览表。
5.在孵企业情况表(需企业加盖鲜章,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报单位现有孵化场地情况表。
7、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包括属自有孵化场地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受托管理孵化场地的提供对方产权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双方协议证明复印件;属租赁孵化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企业信用报告_重庆重科加速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重庆重科加速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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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精神,引导重庆市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重庆市
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具体负责重庆市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国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认定重庆市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重庆市登记注册;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
4.实际场地设立在重庆市辖区内,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
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
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7家,或具有投融资服务能力,每年获得融资的入驻团队和企业不低于3家;
7.每年拥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和市科技局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八条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重庆市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
市科技局面向全市发布重庆市众创空间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2.提交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3.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4.会议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5.现场评估。
组织专家对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6.审核确认。
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评估意见确定重庆市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
7.公示认定。
市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重庆市众创空间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章绩效评估
第十条市科技局定期对重庆市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绩效评估指标主要包括重庆市众创空间的运营团队、导师辅导、活动开展、投融资、专业化服务水平、入驻企业(团队)以及商业模式等几个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
市科技局发布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通知,
明确具体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式、结果应用等。
2.提交申请。
重庆市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估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3.会议评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资料进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4.现场考察。
组织专家对重庆市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5.审核确认。
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结果。
6.结果公布。
市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章激励与约束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重庆市众创空间,给予每家5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并优先推荐国家备案;绩效评估达到良好的,给予每家3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绩效评估未合格的,6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再次评估仍未合格的,取消“重庆市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五条首次成为国家备案(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每家5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行绩效后补助。
第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重庆市众创空间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的重庆市众创空间,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将对其进行信用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重庆市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人、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说明。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区县(自治县)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