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非居民税收汇编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税收协定
1、税收协定的定义
税收协定,又称国际税收 协定,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 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 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 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 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2、税收协定的目的
税收协定的目的
避免或 消除国 际重复 征税
防止国 际性的 偷、漏 税和避
税
国家间 划分税 源,建 立有效 争端解 决机制
减少管 理成本 ,合理 归属利
润
避免税 收歧视 ,保证 享受同 等税收 待遇
3、税收管辖权的第一适用
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
属人原则 (或地区)政府以人的概念作
为其行使征税权力范围的依据 的原则。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征税方 面所行使的法律权力,它包括地域税收管辖权 (属地原则)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
2、非居民企业税收的现状
2008年所得税法进行了改革,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 税制度,明确界定了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准则,在一定程度上 减少了税款的流失,加之近年来非居民企业数量的不断攀增, 使得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也随之增多。如图3. 2所示,非居民 企业税收收入由2009年的560. 18亿元增长至2012年的1090. 3亿元,比2009年增收530. 12亿元,增长94. 63% 。 2012 年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延续自2009年以来不断增长的势头, 增幅有所放缓,比全国税收整体增幅低5. 2个百分点。这是由 于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总额70. 2%的股息、红利和特许权使 用费企业所得税增幅回落,分别比上年回落59. 8个和13. 7个 百分点,但在国际经济持续低迷、需求不振的大背景下仍实 现了连续增长。
3、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
《OECD范本》中规定,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 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气井以及其他任何开采自然资源 的场所。此外,《OECD 范本》中还规定,建筑工地或建筑、安装工 程,如果持续存在 12 个月以上,则构成常设机构。
《UN 范本》中规定,建筑工地或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持续存在 6 个ຫໍສະໝຸດ Baidu以上,则构成常设机构,此外,装配工程,与建筑工地、建筑、 安装或装配工程有关的监督活动,如果持续存在 6 个月以上,构成常 设机构;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如果在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 累计 6 个月以上,也构成常设机构。
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即当税收协定 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但如果国内 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国内税法执行。
三、非居民企业的现状及特点
1、非居民企业发展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国际化,我国的开放程度正逐渐扩大,对外交流和经济贸易程 度也在不断深化,非居民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
日本:根据日本《法人税
法》第二条规定:日本本国 法人是指总机构或主要机构 位于日本境内的法人;外国 法人(即非居民企业)是指 除了本国法人以外的其他法 人。日本采取的是总机构所 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比 较容易确定,但也容易是法 人通过改变总机构所在地的 手段,达到并变更居民身份 的目的。
这样的标准,不管是在认定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的身份上, 都不具有稳定性,会对相关的认定造成一定的难度,不利于对本国税 收管辖权的行使。
非居民税收管理
2、非居民企业的判定
美国:根据美国相关法典的规定:“所谓美国公司指在美国创建或成立
的公司,或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创建或成立的公司。美国公司(居 民企业)须就它们世界范围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任何不是美国公司的公 司都是外国公司(非居民企业)。”
由此可见,美国对公司的认定采取的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在美国依 法成立的企业,美国政府应当保护其利益和纠正它在世界任何区域所遭 受的不公正待遇,因而政府有权要求美国的公司按其世界范围的收入纳 税。
韩国:根据韩国《法人税法》规定:总机构或主要机构位于
外国的法人(在韩国没有有效的管理机构)为外国法人。韩国 也和日本一样,采取的是登记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以 尽可能使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范围扩大,在更大的范围内行 使国家的税收管辖权。
中国: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属地原则
地域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 (或地区)以地域概念作为其行
使征税权力范围的依据的原则。
4、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我国的所得税法由三部分构成,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 得税法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我国迄今已经对外签署了 96 个税收协定(不含与香港、澳门的安排),其中 94 个已经生 效执行。
表 3.1 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2002 年至 2008 年统计的非居民企业户数,可以看 出非居民企业户数一直增高不下,2002 年为 8145 户,2008 年则增长为 27084 户, 年平均增长率为22.64%。其中常驻代表机构占了绝大部分,以 2008 年为例,常驻代 表机构税务登记户数占全部非居民企业总数的 89%。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引用了《OECD 范本》和 《UN 范本》关于常设机构判定的有关内容,规范了常 设机构的判定标准。 另外,有些税收协定规定了对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 和提供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如:对于缔 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对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 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在此类工地、 工程或活动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 签署协定的国家(地区)有日本、美国、德国、香港、 澳门等;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工作人员到缔约对方提 供劳务活动的,构成常设机构的标准是,提供劳务活动 的工作人员在对方停留的时间必须在任何十二个月内连 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签署协定的国家有加拿大、意 大利、俄罗斯、西班牙、新加坡等
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 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 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 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 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 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 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 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做出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 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 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