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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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
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
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应当明确债权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债券和请求权有一定的区别
B.债权的请求权消灭,债权仍然可能存在
C.债券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
D.债券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
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答案:D。
二、债权
应当明确债权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性,这是大家分析债权关系的钥匙。
例:甲于1997年6月5日向乙借款一万元,于同年7月5日向丙借款一万元,现甲只有一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A.该一万元应偿还乙,因为先借先还
B.该一万元应偿还丙,因为后借先还
C.该一万元应平均偿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
D.该一万元应如何分配,需由乙丙抓阄决定
掌握债权具有平等性,答案:C。
三、债的标的
债的标的或债的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区分债的标的和债的标的物,债的标的就是给付行为而不包括物。给付行为的具体形态有交付财产、支付货款、提供劳务。(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例:债的标的是()
A.特定行为
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答案:A。
四、债的分类
我国在法律上将债分为:①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②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这是根据物的种类划分的,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区分的意义在于:如果特定物灭失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是种类物灭失的,不免除债务
充协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体现现在民法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精神)。
例: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法()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张某是卖方住在甲市,王某是买方住在乙市。接受货币的,卖方所在地是履行地即甲市。“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债务人所在地,交付货物的义务人是张某,因此,无论是交付货币还是货物都应在甲市。答案:C。
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归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规定的情况下,选
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当事人未约定选择权的行使期限的,选择权人可以随时行使。
例:关于选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当事人约定
B.法律有规定的,应依照法律规定
C.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权人行使
D.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务人行使
答案:ABD。
八、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③债务人已陷于迟延。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诉讼不牵涉债务人,债务人就不进入诉讼)。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不允许债权人抛弃、免除、让与其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
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也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还可以行使自己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例: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现乙对丙的债权已到期,且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甲欲行使对丙的代位权,则:
(1)甲应以谁为被告()
A.乙
B.丙
C.乙或丙
D.乙和丙
答案:B。
(2)甲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甲对乙的债权已经到期
B.乙对丙的债权已经到期
C.乙对丙的债权为非专属乙本身的权利
D.乙处于破产状态
答案:ABC。
九、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条件:须有债务人的行
为,该行为包括:①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②放弃到期债权、③放弃未到期债权、④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⑤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⑥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上述行为只有在损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予以撤销。例: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可以继承一笔遗产,但是乙放弃继承。甲不能撤销乙放弃继承的行为。因为放弃继承财产,并没有使乙的原有财产减少。同时身份行为和与身份行为有关的行为也不能撤销。例: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卖掉自家的牛为自己妹妹作为嫁妆,此时甲不能撤销乙的赠与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与身份相联系。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上述行为只有在损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予以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债权到期为要件,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但在有偿转让或取得财产的情况下或为自己的债务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和受益人存在恶意为要件。如果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以债务人和受益人存在恶意为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方式进行,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收益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就失去法律约束力,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受益人或第三人有向债务人返还权利的义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例:债务人甲为逃避对债权人乙的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与丙,导致甲的债权不能实现。对此,甲欲提起撤销权诉讼。
(1)在该诉讼中,债权人乙应以谁为被告()
A.甲
B.丙
C.甲和丙
D.甲或丙
在撤消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为被告。答案:A。
(2)乙行使撤消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甲主观上存在恶意
B.丙主观上存在恶意
C.甲的行为有害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