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质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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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质量的思考
[摘要]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存在着国家宏观推力不够、社会舆论导向不力、企业参与动力不足、高职院校能力匮乏、缺乏有效沟通机制等问题。提升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质量必须“树立三个观念”“把握三个原则”“明确三个目标”,并完善校企合作工作法律保障、政策保障、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培养模式保障、载体保障、信息保障、考核保障等措施。
[关键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质量
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方面不断探索,已经历了初期的推荐就业阶段,正在向功能更加齐全、合作成效更加突出的订单式培养、合作培养、顶岗实习、资源共享、校企一体化等合作阶段和方式迈进,但是也应当看到大多数高职院的校企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进行合作的企业层次不高、合作的领域过窄、合作的时间较短,导致合作成效较低,需要不断提升合作的质量与成效。因此,笔者就如何提升高职院校企合作工作质量作一探讨。
一、目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国家宏观推力不够。虽然我国自1991年以来出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法规达15项之多,但由于引导性多、强制性少的特点以及相互间的不匹配等原因,使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宏观管理力度上显得无能为力。主要表现在:第一,人才市场。由于人才相对过剩,企业获得人力资源十分容易,所以企业缺乏参与校企合作的内动力。第二,弹性规定。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对行业企业是否参与校企合作的规定都缺乏刚性与强制要求,行业企业是否参与校企合作完全取决于自身的需求与认识。第三,教育独立。没有设立由企业主管单位、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校企合作协调机构,负责对校企合作的设计、监督、考核和推动,很难获得相关部门的充分支持。第四,没有出台对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奖励惩罚机制,使参与校企合作并有成效的行业企业得到社会形象上的提升与经济利益上的保护,而对不积极或拒绝参与校企合作的行业企业则应在社会形象上贴上责任不足的标签。第五,缺乏各级财政经费的支持。
2.社会舆论导向不力。目前,社会主流意识或公认标准仍然是上好大学。学生、家长、教师、亲朋等的理想目标排序仍然是“985”大学、“211”大学、“211”专业、普通本科、高等专科,最后才是高职院校。学优当白领、学差当灰领等观念,导致学生与家长不愿意到高职院校读书,不愿意到生产一线工作等轻视职业教育的现象,制约着校企合作的推进。
3.企业参与动力不足。我国大多数企业通常认为培养技能型人才是高职院校的使命,因而缺乏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理念。把企业的使命片面定位于赚取利润,比较重视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导致了企业在校企合作上只是单纯停留在对人才的选择方面,不愿参与或很少参与高职院校对技能型人才的培
养。
4.高职院校能力匮乏。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实力不强,如专业设置不适应社会需求、课程开发与职业岗位需求不匹配、缺乏双师型教师、服务能力与水平不强等缺陷,导致高职院校对企业参与合作的吸引力不足。
5.缺乏有效沟通机制。目前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运行中,政府主导由于仅仅体现在宏观引导上,往往缺乏有效的配套及可操作的措施,所以很难取得预期成效。而行业组织脱离了原来的政府机制后,其影响力已不可同日而语,导致其很难开展有效指导。因此,所谓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之间的四方联动,在实际运行中,通常互动的只有学校和企业两个方面。而高职院校对市场和企业不了解,企业对高职院校也不熟悉,双方来往不多,沟通不足,影响着校企合作的运行。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质量保障措施
1.校企合作工作法律保障。综观发达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都是以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的。德国1969年就颁布并实施了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职业教育法》,随后为与之匹配,又逐步实施了《职业教育促进法》《劳动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法》《手工业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使整个经济界与教育界都有法可依。美国颁布的职教法规不仅多达155个,而且执行机构和配套措施齐备,合作各方的责、权、利也十分明确。我国尽管也制定了《职业教育法》、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与《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政策法规,但缺乏对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化引导和约束。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对各方责、权、利都明确的,且有强制约束力的推动校企合作工作发展的政策法规,为校企合作工作的长久深入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校企合作工作政策保障。在校企合作中,政府要创造环境、提供政策。一方面,要积极引导高职院校遵循市场经济法则,面向招生市场和就业市场、面对学生和企业,增强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必须主动担当领导者与倡导者、组织者与推动者、协调者与监督者的职责,引导和支持校企合作有效运行。
3.校企合作工作制度保障规定校企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及合作的方式,从制度层面规范和推进合作。如《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从不同角度对校企合作行为进行规范。其中重点建设的制度包括:(1)合作育人制度,主要包括合作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教学、共同负责顶岗实习管理、合作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2)合作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完善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机制、提高企业员工文化技能水平、校企联合对外开展培训服务等。(3)合作开发制度,其中包括制定校企合作开发制度、积极吸纳学生参加校企合作开展的技术攻关和项目开发等。
4.校企合作组织机构保障。学校要形成院、系、专业三级校企合作体制机制。首先是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顾问单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和理事会成员单位组成。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经委员会大会表决后产生。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学校与企业的各种合作关系;负责开拓各种校企合作模式,与企业关于实习就业、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劳务管理和文化交流等领域进行密切合作。负责统一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审议、签订各类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合同,实现各类合作项目的资源共享。负责校企合作的公关工作,适时开展企业文化交流与友好往来等活动,建立校企之间长期的全方位友好合作关系。配合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开展市场调研与预测,负责校企合作项目开展情况的跟踪调研和信息反馈汇报等工作,负责校企合作项目开展情况的跟踪调研和信息反馈汇报等工作。其次是设立校企合作处(校企合作委员会秘书处)及各职能工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处(校企合作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校企合作方面的制度建设;制定全院校企合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教学系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引进企业,组织实施学校投资额度较大及跨系(部门)的校企合作项目;协调各系对学校已有合作企业间的资源共享;研究并推广适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合同管理等。各职能工作委员会包括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实习实训工作委员会、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等。
最后是系企合作专业委员会。教学系校企合作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制订本系的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和总结;按学校要求建设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组织实施本系的产学合作项目;配合校企合作处完成校级校企合作项目;开发新的校企合作企业、维持与已有校企合作单位的良好关系;配合校企合作处完成全校校企合作方面的评价、资料归档及管理等。
5.校企合作培养模式保障。首先是创新学校办学理念。在人才培养模式上,通过紧密、全面、持久的校企有效合作,使传统的、单一的课堂教学以传授知识、解难答疑的育人模式,逐步确立理实融合、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明确懂理论、会操作、重技能、明操守,以最终实现高质快捷就业目标为导向,使技能教育、技能就业、技能成才高效联接。其次是突出学校培训职能。学校在注重对全日制学生培养的同时,必须充分完成社会服务(培训)的使命,以市场观开辟与强化对在职人员的短期、中期、长期培训,从而在校企合作中建立全日制培养与社会化培训相结合的双轮驱动新机制。再次是全面体现校企合作特色。学校在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及培养环节的实施上,即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学计划、教材编写、教案制作、教师结构、教师能力、课堂教学等方面一定要与企业进行全面及全程合作,使所教、所学、所用等环节实现有效对接。最后是精心开设专业。按照专业对接产业(行业)的原则,不仅要满足现有产业(行业)对人才的专业需求,而且要广泛进行专业调研,前瞻性地设置专业,使专业保持一定的吸引力。
6.校企合作工作载体保障。一是共建共享实训基地。具体包括学校融入企业的“融入式”生产(经营)型基地与学校引入企业的“引入式”生产型基地。二是共建共享校企人才资源库。三是共建专业和课程。包括优化专业设置、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进行专业评估、共同制定课程标准等。四是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服务和推广。五是共享优质教学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