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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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工资以及材料费用的上涨;
(2)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运输费、燃料费、电价等价格的变化;
(3)外汇汇率的不稳定;
(4)国家或者省、市立法的改变引起的工程费用的上涨。 总价合同的特点及应用 采用总价合同时,对发包工程的内容及其各种条件都应基本清楚、明确,否则,承发 包双方都有蒙受损失的风险。 因此,一般是在施工图设计完成, 施工任务和范围比较明确, 业主的目标、要求和条件都清楚的情况下才采用总价合同。对业主来说,由于设计花费时 间长,因而开工时间较晚,开工后的变更容易带来索赔,而且在设计过程中也难以吸收承 包商的建议。
2.2变动总价合同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可调 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 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 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或者其他工程条 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 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 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应付的工程款。
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位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
1.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发生哪些影响价格的因素都不对单价进行调整,因而对承包商而
言存在一定的风险。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
1.2变动单价合同
变动单价合同,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估计的工程量,当实际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
第一节
第九节
第十三节
第十四节
第十五节
施工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Unit Price Con tract):当发包工程的内容和工程量一时尚不能明确、具体地
予以规定时,则可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即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在合同中明确
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位价格(如每米、每平方米或者每立方米的价格),实际支付时则根据
详尽的规定,从而可以缩短招标准备时间,投标人也只需对所列工程内容报出自己的单价, 从而缩短投标时间。
缺点:业主需要安排专门力量来核实已经完成的工程量,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花费不少
精力,协调工作量大。另外,用于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实际工程量可能超过预测的工程量,
即实际投资容易超过计划投资,对投资控制不利。
2总价合同
2.3总价合同的特点
(1)发包单位可以在报价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的总造价,可以较早确定或者预测工 程成本;
(2)业主的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的风险;
(3)评标时易于迅速确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
(4)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地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5)发包单位能更容易、更有把握地对项目进行控制;
(6)必须完整而明确地规定承包人的工作;
固定总பைடு நூலகம்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 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
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同时还应约定如何对单价进行调整;当然也可以约定,当通货膨胀
达到一定水平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可以对哪些工程内容的单价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 整等。因此,承包商的风险相对较小。
1.3单价合同的优缺点
优点:单价合同允许随工程量变而调整工程总价,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方面
的风险,因此对合同双方都比较公平。在招标前,发包单位无需对工程范围做出完整的、
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又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 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失误导致投标价计算错误,合同总价格也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
2.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 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 减而变化。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 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了充分估计,并将其包含在合同价格之 中。当然,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 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因此,需要定义重大工程变更的含义、 累计工程变更的幅度以及什么样的特殊条件才能调整合同价格,以及如何调整合同价格 等。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结算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报 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承包商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 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 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 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 工作量风险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 的误差等。
(7)必须将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化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例如,在有的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中也有 工程量表,也要求承包商提出各项工程的报价,与单价合同在形式上很相似,但两者在性 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 终也按总价结算。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合同双方可约定,在以下条件下 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在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时,施工期限一年左右的项目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不考 虑价格调整问题,以签订合同时的单价和总价为准,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 但是对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考虑下列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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