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工资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员工工资及科学地进行工资调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既企业本部及驻外工作的职员)。本制度所指工资为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津贴事项(技术系列的项目津贴除外);
第二章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组成。
1.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固定工资是根据员
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2.浮动工资包括: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项目开发人员还有项目津贴。浮
动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企业经营业绩来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
酬。每月调整一次。
第四条项目津贴
1. 项目津贴自研发项目经总经理批准立项后,于相关研发人员当月工资中发放。项目经
理每月对相关研发人员进行考核,确定发放比例,最高为工资标准的20% 。
2. 项目完成情况由企业技术战略发展委员会进行评估。项目如提前或按期完成,项目津
贴自完成当月始发。在预定的截止日期,如项目完成率低于60%,项目津贴自当月
停发;如项目完成率高于60%,项目津贴继续发放,直至项目完成当月为止。技术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项目评估价值、完成的质量、进度情况,确定项目奖的发放。第五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教育金、缺勤、扣款(含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保费、代扣补充保险费、代扣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员工工资发放如有错漏、或需退还相关款项时,将在下个月工资“补杂”项补发或扣除。
第七条工资系列
1.企业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行政、技术、营销三类工资系列。
2.行政工资系列适合从事行政、财务、生产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职员使用。
3.技术工资系列适合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生产技术、品质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使
用。
4.营销工资系列适合从事营销、推广及相关工作的职员,包括市场本部及驻外机构的所有
职员使用。
5.职员工资系列使用范围详见下表。
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表
第三章工资计算方法
第八条工资计算公式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补杂项目—代扣项目。
应发工资=固定工资+ 浮动工
资。
固定工资=基本工资+ 技能工资+住房补贴+ 医疗补贴=工资标准*固定工资系数
浮动工资=考勤工资+ 绩效工资+效益工资= 工资标准*浮动工资系数
第九条工资标准的确定
根据职员所属的工资系列/职务,确定职员薪级,再根据职员薪级确定对应的工资标准。
行政系列工资等级表
营销系列工资等级表
技术系列工资等级表
第十条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的标准系数设定
设工资标准为1,固定工资标准为A,其中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
标准系数分别为A1、A2、A3、A4,A = A1+A2+A3+A4。
浮动工资系数为B,其中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项目津贴标准系
数分别为B1、B2、B3、B4,B = B1+B2+B3+B4。
以上系数的标准设定说明见下表。
工资项目工资系数标准表
第十一条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计算方法
1.固定工资计算方法
固定工资=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工资标准5
(A1+A2+A3+A4)
2.浮动工资计算方法
浮动工资=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项目工资=工资标准5
(B1*C1+B2*C2+B3*C3+B4*C4 )
其中,C1为出勤考核系数;C2为绩效考核系数;C3为效益考核系数;C4为项目工资系数。
出勤考核系数(C1 )确定方法
绩效考核系数(C2 )确定方法
效益考核系数(C3 )确定方法
项目考核系数(C4 )确定方法
第四章工资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员工工资以现金方式直接在公司规定的发薪日致富给员工本人或者存入员工的银行账户。第十三条员工工资以月为单位计算(考勤计算日期为上月x 日至本月x 日),日有本月未能计入的加班,将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
第十四条工资正常支付次日为次月x 日,遇到节假日获知公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
第十五条中途离职职工工资的支付
若员工因各种原因中途离开公司,未付的费用(包括工资、加班费和医疗补助费等)将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一起核发。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费(养老、事业、大病、住房公积金)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个人负担的工会会费
4)应由个人负担但公司已预支的费用
5)其他扣款(如上月多支付的工资、离职员工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6)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修改,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xxxx 年xx 月xx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