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提起时间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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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反诉可以什么时候提起

民事诉讼反诉可以什么时候提起

民事诉讼反诉可以什么时候提起一、民事诉讼反诉可以什么时候提起民事诉讼中反诉的时间应当在证明期限届满之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反诉的时间和诉讼请求的增加是: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三款,反诉的时间和请求权的增加是:在证明书期满前。

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则属于同一法律,对于同一法律,当然,新的法律优先原则和旧的法律,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八十二条规定:“法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的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二、反诉条件是什么1、反诉一般只存在于请求之诉中,不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权之诉中。

确认之诉是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某一权利的存在状态;形成权之诉是请求人通过法院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单方面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对方的许可和配合,这两种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容的单一,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请求人有无该方面的权利直接作出认定,反诉并不能使法院审查的范围增加,所以没有存在的意义。

请求之诉的类型十分广泛,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权利义务之争。

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并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能概括的,尤其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形,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不仅能够全面看待当事人间的纷争,也有利于对本诉作出正确的判决。

2、本诉与反诉法律上的牵连性表现在建立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上。

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反诉原告以前曾向其借款未还。

本诉与反诉事实上的牵连性表现为虽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但存在利害关系,反诉主张的权利可以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反诉的内容与本诉是同一的或类似的,合并审理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因付货不能的欠款,被告反诉原告已将该款项提走。

有的案件中,被告的请求与原告的请求虽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牵连性,但其不能达到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目的,就不能构成反诉。

例如原告起诉被告破坏建筑工地,造成财产损失,被告则以原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权、原告持有的施工许可证系违法为由提起反诉。

反诉法律规定(3篇)

反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制度是现代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反诉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

2. 特征(1)独立性:反诉具有独立性,即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互独立,各自具有独立的诉讼目的和诉讼标的。

(2)对抗性:反诉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通过反诉使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

(3)目的性: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

三、反诉的条件1. 主体条件反诉的提起必须由被告作为原告,原告作为被告。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诉讼时效条件反诉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反诉的诉讼时效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

3. 诉讼请求条件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即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是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或者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

4. 诉讼程序条件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反诉的提起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并在被告答辩期内提出。

四、反诉的种类1. 直接反诉直接反诉是指被告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2. 间接反诉间接反诉是指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联。

3. 反诉之反诉反诉之反诉是指被告在反诉中再次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五、反诉的法律效力1. 变更诉讼标的反诉的提起可能导致诉讼标的的变更。

法院出了判决书,反诉期要多长时间?

法院出了判决书,反诉期要多长时间?

法院出了判决书,反诉期要多长时间?
法院已经出了判决书,当事人只能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是不能提出反诉的。

一、首先要说明什么是反诉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规定,反诉是由被告提出,反诉的请求必须与本诉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而且,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不再受理,只能另案起诉。

二、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分两种情况
1、如果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书,那么原、被告可以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并且预交诉讼费。

当事人一般都是将上诉状递交到一审法院,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超过时间提交或者未在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的将不再受理,一审判决将生效。

2、如果是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做出判决即生效,这时候原、被告双方对判决不服的只能申请再审了,不能再上诉,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对于再审,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也可以到检察院申请。

新民诉关于反诉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新民诉关于反诉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新民诉关于反诉时间的规定是什么?【文档模板范本】反诉时间规定说明一、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反诉相关事宜。

二、反诉提起时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反诉提起时间如下:1、首次开庭前反诉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且顺延到当庭审理,否则将被法庭驳回。

2、首次开庭后但未组成合议庭前反诉必须在首次开庭后但未组成合议庭前提交,并且在二审中审理,否则将被法庭驳回。

3、首次开庭后且已组成合议庭反诉必须在首次开庭后且已组成合议庭前提交,并且在二审中审理,否则将被法庭驳回。

特殊的,在已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下,若反诉内容与原诉讼不同,应在提交反诉时向原告提供写好、装订成册的反诉状副本若干份,以供原告复制,法庭也应赋予协助和监督。

三、其他注意事项1、发生反诉之后,若原告撤诉,则反诉也应当被驳回。

2、反诉与原诉的管辖权应当相同,且不得向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提起。

3、被告在反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联系。

4、反诉必须在原告诉讼请求有形成判决、裁定的可能性之前提出,否则将无效。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反诉:在一定程序内,被告可以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提出与该诉讼有直接关系的反诉请求的行为。

2、首次开庭:案件收案后、双方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期间届满后,由法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法庭某一日集中审理的过程。

3、合议庭:民事诉讼中对文书制作质量提出较高要求的机构,由一位审判员或者多名审判员和一位人民陪审员组成。

【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被告未及时提交反诉若反诉超出首次开庭前的时间,可申请法庭允许延期或者特许立案,应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2、在首次开庭时未提交反诉若反诉未在首次开庭时提交,可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

在上诉或者再审程序中,需要对反诉申请加以叙述并提交反诉状,以便法庭审核。

3、反诉与原诉之间的关系存在争议若反诉与原诉之间存在争议,应向法院递交相关的审查、证明材料,以便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

民事反诉的时间法律规定(3篇)

民事反诉的时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民事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我国民事反诉的时间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反诉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民事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反诉与原诉具有关联性,反诉的提出有助于解决原诉与反诉之间的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2. 特征(1)关联性:反诉与原诉之间具有关联性,反诉的提出有助于解决原诉与反诉之间的争议。

(2)独立性:反诉虽然与原诉有关联,但反诉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

(3)同一性:反诉与原诉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并由同一法院审理。

三、民事反诉的时间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与本诉一并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的,视为放弃反诉权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在反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抵触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反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四、民事反诉时间法律规定的解析1. 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告提出反诉的法定期限,有助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滥用反诉权利。

2. 同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与本诉一并审理。

这一规定体现了反诉与本诉的同一性,有利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了解案情,提高诉讼效率。

反诉举证期限法律规定(3篇)

反诉举证期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独立诉讼请求,以抵消或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诉讼行为,它对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反诉的举证期限法律规定得较为明确,以下将从反诉的概念、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举证期限的延长以及违反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独立诉讼请求,以抵消或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反诉具有以下特征:1. 反诉是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2. 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3. 反诉是被告的独立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等地位。

三、反诉举证期限法律规定1. 反诉举证期限的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因此,反诉举证期限的起算时间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2. 反诉举证期限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即反诉举证期限为十五日。

3. 反诉举证期限的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反诉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七日内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违反反诉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1.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的,视为放弃反诉权利。

原告可以继续进行诉讼,被告不得再提出反诉。

2.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但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3.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原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向乙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欠款。

提起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提起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一并审理。

反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本文将从反诉的概念、反诉的条件、反诉的提出时间、反诉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对提起反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一并审理。

反诉的提出,旨在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诉讼程序复杂而导致的权益受损。

三、反诉的条件1. 反诉请求必须具有独立性反诉请求必须具有独立性,即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包含或替代。

反诉请求的独立性是反诉成立的前提条件。

2. 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关联性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关联性,即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或事实。

关联性是反诉成立的必要条件。

3. 反诉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反诉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反诉请求的提出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

诉讼时效届满后,反诉请求将失去法律效力。

4. 反诉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反诉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包括反诉状、证据等。

形式要件是反诉成立的必要条件。

四、反诉的提出时间1. 反诉应当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之后、法院判决之前提出。

2.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可以在提出全部诉讼请求后,对其中一部分提出反诉。

3.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在提出全部诉讼请求后,对其中一部分提出反诉。

五、反诉的法律效力1. 反诉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反诉的提出,使得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反诉的提出,使得诉讼程序更加简洁,提高诉讼效率。

(3)反诉的提出,使得法院可以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一并审理,减少诉讼成本。

2. 反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1)反诉成立后,法院应当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一并审理。

民事案件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定义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同一诉讼程序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提出,旨在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反诉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反诉与原诉属于同一诉讼程序;2.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依据;4.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同的诉讼时效。

三、反诉的提出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告可以在以下时间提出反诉:1.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之后,法院受理案件之前;2.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开庭审理之前;3. 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许可。

四、反诉的审理1. 反诉的受理: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反诉,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2. 反诉的合并审理:法院可以将反诉与原诉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3. 反诉的举证责任:反诉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4. 反诉的判决:法院对反诉的判决,应当与原诉的判决一并作出。

五、反诉的撤回1. 撤回条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撤回反诉。

但撤回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提出;(2)不影响原诉的审理;(3)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2. 撤回程序:被告提出撤回反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回条件的,应当准许。

六、反诉的法律效力1. 反诉成立后,原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暂停审理,待反诉的审理结果确定后再继续审理原诉。

2. 反诉的判决与原诉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反诉的判决生效后,原诉的诉讼请求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七、反诉的注意事项1. 反诉的提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反诉权利。

2.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3. 反诉的提出应当及时,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4. 反诉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应当积极应诉,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提起反诉的期限法律规定(3篇)

提起反诉的期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反诉的存在有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平衡诉讼双方的力量。

然而,反诉的提起并非无限制,我国法律规定了提起反诉的期限。

本文将从反诉的概念入手,详细阐述我国关于提起反诉期限的法律规定。

一、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反诉具有以下特点:1. 反诉是由被告提出的;2.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牵连;3. 反诉是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的;4.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或同一法律关系。

二、我国关于提起反诉期限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本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这一规定明确了提起反诉的期限,具体如下:1.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计算期限;2. 期限为三十日。

(一)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计算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反诉的期限是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计算。

所谓起诉状副本,是指法院向被告送达的原告起诉状的副本。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

(二)期限为三十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期限为三十日。

这一期限较为合理,既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诉讼拖延。

三、特殊情况下的反诉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反诉的期限可能发生变化。

以下列举几种特殊情况:1. 被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的,可以申请延期。

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准许延期。

2.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出反诉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反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追加反诉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3.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提出的反诉请求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法院经审查,认为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反诉请求的,可以准许。

民事诉讼法的反诉什么时候提出

民事诉讼法的反诉什么时候提出

民事诉讼法的反诉什么时候提出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基于一些理由可以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反请求,这是我国民诉法赋予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那么民事诉讼法的反诉什么时候提出?接下来,小编围绕这一问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判之前,被告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新《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在公开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

法律规定反诉制度,是对被告的一种特殊的保护,可以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促进本诉的审理,使本诉于反诉同时解决,简化诉讼程序,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与效率,避免人民法院对两个相关案件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反诉的条件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可见举证期限届满前是能否反诉的时间界限。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的,为有效反诉;反之则为无效反诉。

如果反诉无效,该怎么办?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本诉与反诉之间的事实必须有牵连,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

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

三、反诉的特征1、反诉具有相对性。

反诉提出的法律规定(3篇)

反诉提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反诉,是指被告在本诉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其他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行为。

2. 特征(1)反诉是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具有对抗性;(2)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在法律关系、事实、证据等方面具有联系;(3)反诉是被告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提出的新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4)反诉是在原告诉讼过程中提出,具有时效性。

二、反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第一百一十四条: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2)第一百一十六条:反诉与本诉应当合并审理。

(3)第一百一十七条:反诉应当在本诉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4)第一百一十八条: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1)第七十条:反诉与本诉应当合并审理,但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或者分别审理。

(2)第七十一条: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

(3)第七十二条: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分别审理的,应当分别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

3. 其他相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与本诉有牵连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

三、反诉的法律适用1. 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是反诉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反诉与本诉应当具有牵连关系。

反诉的提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反诉的提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反诉的提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看,一般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必须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要是在这个时间之后提出反诉的话,如无特殊情况,一般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此时被告就只能格外再重新针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了。

一、反诉的提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被告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辩权利,并且便于法院在开庭之前确定案件的争议。

二、提出反诉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依然可以继续,而不会因原告的撤诉而不成立或终止。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

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反诉的提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反诉的提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反诉的提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反诉的提出时间的规定:
1、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2、细化逾期举证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民诉反诉期限法律规定(3篇)

民诉反诉期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独立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有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的公平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提起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民诉反诉期限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独立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诉讼行为。

2. 特征(1)独立性:反诉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关联。

(2)关联性: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审理。

(3)时效性:反诉的提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

三、民诉反诉期限法律规定1. 反诉提起的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这里的“答辩期”,是指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时间。

2. 反诉提起的期限(1)一般期限: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的,视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2)特殊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况下,被告提起反诉的期限不受答辩期的限制:①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放弃诉讼请求的;②被告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瑕疵的;③被告在答辩期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经人民法院同意的。

3. 反诉期限的计算(1)起算时间:反诉期限的计算从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开始。

(2)计算方式:反诉期限的计算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限进行。

四、违反反诉期限规定的法律后果1. 超过法定期限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反诉,但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追加反诉。

3.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反诉期限届满,原告因此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中反诉的提起时间和提出主体

民事诉讼中反诉的提起时间和提出主体

民事诉讼中反诉的提起时间和提出主体【案情简介】某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笔者委托人)起诉,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决定受理,并于2008年12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之后,法院追加第二被告(依职权或依申请),于2009年6月4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当庭收到第二被告的反诉状,且本诉的答辩状也是第二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因此原告当庭申请了反诉答辩期,审理延期,答辩期内,原告针对反诉提出了管辖异议(反诉人相当于原告,根据法律规定,此时法院确无管辖权),被法庭驳回,理由是管辖恒定,后于2009年7月22日第三次开庭审理。

【笔者观点】笔者认为:本案程序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反诉的提起时间问题;第二,本诉的答辩主体问题。

关于提起反诉的期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反诉的提出时间应当是在“举证期间内”,本案中,因为第一次开庭时间是在2008年12月31日,所以举证期应当为2008年12月16日始至2008年12月30日止,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只有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诉才是合法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笔者认为是基于如下考虑,第一,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让争议当事人有充分辩解的机会;第二,节约司法资源,便于在同一程序中解决更多纠纷;最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已的权利,利于迅速解决矛盾。

而在本案中,被告提出的反诉远远超过了该举证期间,所以,提出反诉是不合法的,同时,并不是说该“反诉”就无处申冤了,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得以实现。

关于反诉的提出主体,笔者认为,反诉的提出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而在本案中,本诉被告只有一个,而第二被告是法院追加的,因此,反诉的提出主体应当只能由本诉被告提出,且本诉的答辩状也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虽然法庭基于职权可以追加被告,但是,经过法庭明示以后,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庭也不能强行追加,否则,这种做法从广义上讲,会侵犯原告的诉权,对原告的诉权是一种干涉。

民诉法反诉讼流程

民诉法反诉讼流程

民诉法反诉讼流程那咱就开始唠唠民诉法里的反诉流程哈。

反诉呢,就是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里,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一、反诉的条件。

1. 得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的诉讼。

比如说,甲起诉乙还钱,乙觉得甲还欠自己东西没还,那乙就可以针对甲提起反诉,而不能是乙找丙来反诉甲,这可不行哦。

2. 得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就像是大家在一个特定的场地玩游戏,你要在这个场地里进行你的反击操作,不能跑到别的法院去提反诉。

3. 反诉得跟本诉有牵连关系。

这个牵连关系呢,有很多种情况。

比如说,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像买卖合同,甲说乙没给钱,乙说甲给的货有问题,这就有牵连。

或者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例如两人打架,甲起诉乙赔偿医药费,乙反诉甲也把自己打伤了要求赔偿。

二、反诉的时间限制。

一般来说呢,要在本诉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这就好比是在一场比赛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反击,如果都到比赛快结束了裁判都要宣布结果了,你才说要反诉,那可就晚啦。

不过呢,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是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啥的,可能就另当别论了,但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咱们先掌握这个基本的时间要求就行。

三、反诉的程序。

1. 提出反诉的方式。

通常是要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反诉状里要写明反诉人的基本信息、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啥的。

就像是写一篇小作文,把你的委屈和要求都清清楚楚地写出来。

你不能光嘴上说说,得有个书面的东西交给法院。

2. 法院对反诉的审查。

法院收到反诉状后,就会审查这个反诉是不是符合前面说的那些条件。

如果不符合,法院可能就会裁定驳回反诉。

这就像守门员把关一样,不符合规则的就不让你这个球进。

3. 反诉受理后的处理。

一旦反诉被受理了,那就和本诉合并审理。

这时候就像是两条小溪汇聚到一起,法官会对本诉和反诉的事实、证据啥的一起进行审查、判断,最后做出判决。

四、反诉的好处。

1. 方便快捷。

不用再另外找个法院,重新开始一个诉讼程序。

民事案件反诉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反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概述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提出,旨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告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反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与原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诉讼地位。

2. 反诉应当针对原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有直接的关联。

3. 反诉应当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4. 反诉的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反诉的提起时间反诉应当在被告答辩期间内提出。

被告答辩期间,是指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间。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反诉的,视为放弃反诉权利。

四、反诉的审理程序1. 反诉的受理法院在受理反诉后,应当对反诉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反诉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同一诉讼地位;反诉的请求事项是否与原诉有直接的关联;反诉的请求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

2. 反诉的合并审理法院在审理反诉时,可以与原诉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3. 反诉的举证责任反诉的举证责任由反诉人承担。

反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4. 反诉的判决法院在审理反诉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五、反诉的撤销反诉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前,向法院申请撤销反诉。

法院在审查撤销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反诉人撤销反诉的原因是否合理。

2. 撤销反诉是否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3. 撤销反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反诉的诉讼费用反诉的诉讼费用,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反诉人承担。

七、反诉的法律适用反诉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适用反诉请求的相关法律规定。

新民诉关于反诉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新民诉关于反诉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新民诉关于反诉时间的规定是什么?一、新民诉关于反诉时间的规定是什么?关于提出反诉的时间,分别规定在新民诉法解释以及证据规定中,且二者的内容不一致。

其中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而证据规定则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这两部规定都是最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民诉法解释于自2015年2月4日实施,证据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实施,且,新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因此,提出反诉的时间应当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

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是怎样的呢

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是怎样的呢

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是怎样的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需要针对原告提出,并且不能违反管辖的规定。

那么,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是怎样的呢)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证据规则。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三⼗三条⼈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认可。

由⼈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当事⼈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起计算。

第三⼗四条当事⼈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当事⼈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为的效⼒与⼈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的限制,⼈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六条当事⼈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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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提起时间定稿
民事诉讼中反诉提起时间刍议
遂平法院李冰赵瑞平
一我国对民事诉讼反诉提起时间的相关规定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又称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以及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只有本诉的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起反诉,法院才能开始审理反诉,因此,反诉的提起时间是反诉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十分简单,对反诉提起时间更无明确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不同时期的司法需求于1992年的民诉意见和2002年的证据规定中做
出两个关于反诉提起时间的规定。

1992年7月14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不难看出,1992年民诉意见规定反诉“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期限长于2002年证据规则规定
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期限。

笔者在此把1992年的民诉
意见和2002年的民诉证据规则关于时间的规定概括为反诉提起时间的两种不同观点,即第一种观点:反诉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第二种观点:反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官都以两者均为司法解释,而证据规则颁布在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证据规则的规定,反诉提起的时间应该限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二国外部分国家民事诉讼反诉时间的规定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原告应在接到答辩状后20日内对答辩状中的反请求作出再答辩。

”第2款规定:“如果答辩是必要的,对诉答文书中的救济请求所作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抗辩,无论救济请求是本诉请求、反请求、交叉请求还是第三当事人清求,都应当在应答的诉达文书中主张。

而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特色的日本,则在《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1款规定:“被告以与本诉标的的请求或者防御方法有关联的请求作为标的为限,可以在口头辩论终结之前,向本诉系属的法院提起反诉”。

事实上,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前一个司法解释是在大陆法系传统理论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后一种司法解释是在近年来吸收借鉴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理论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

由此可知,关于反诉提起时间的规定,美国采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的观点,而日本则将反诉提起的时间限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的观点。

三反诉提起时间两种不同观点的分析
主张“反诉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学者认为,反诉虽然要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但其仍然是一种诉权,既然允许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也应当允许被告提出反诉,以体现双方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而主张将反诉提起的时间限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学者认为,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的优势在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就对对方的主张有所了解,防止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搞“诉讼突袭”,而一旦在庭审中提出反诉,又须给本诉原告方留出答辩期,造成诉讼程序不必要的拖沓。

四我国反诉提起时间的确定
对反诉提起时间的两种不同的规定,在理论上均有其合理之处。

为此,当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反诉制度的完善中,应当采用哪一种观点,从逻辑或者论理的角度去论证是行不通的,我们应当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及立法状况出发来论证此问题,从这个角度上看,笔者认为应当采用第一种观点,即反诉应当在本诉起诉以后,至法庭辩论终结以前提起,其理由如下:
(一)与我国现有国情相适应
任何诉讼程序制度都不是抽象存在的,而是与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相关联的,即诉讼制度作为特定社会环境条件下的纠纷解决机制,客观的社会环境条件决定了它必须与所适用的社会环境条件相适应。

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中,程序制度的设置是否与现实的社会状况相适应,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法律制度在进一步的完善之中,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而我国
也没有在诉讼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民事被告往往需要经历本诉的法庭调查甚至法庭辩论的环节,才能更加全面清晰地把握案件事实,并以此权衡自身诉讼利益得失而决定是否仅以反驳相抗辩还是必须及时提起反诉,因此,把反诉提起时间的终结点确定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前,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与我们现有国情相适应的。

(二)有利于整个诉讼程序间的协调
反诉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在移植到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时,“应当注意国外法(供体)与本国法(受体)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以防止移植之后出现被移植的组织或器官病变。

”①无论从我国的法律传统还是现有的立法状况来看,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状况更相近,而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传统相去甚远。

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作为一个整体,从整个程序功能的角度上看,除了各种具体制度本身的完善外,还涉及到各种程序制度之间的协调与配套的问题。

所以,借鉴域外经验应考虑科学性和可适性。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建立之初就深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影响,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均是在其影响下建立的,如果在反诉提起时间的终结点这一具体制度上按照英美法系的理论思想及其立法例确定,虽然就防止诉讼突袭、保证攻防平衡,以及防止诉讼迟延的角度也确有相当的道理和合理性因素,但是就整个诉讼程序体制的角度来看却难以与其它规定相协调,因为如果按照英美法系的诉讼竞技的理论,不仅反诉提起时间的终结点应当确定在庭前准备程序结束以前,而且为了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所有的主张、抗辩、证据,以及有关诉讼的资料和材料都必须在庭前准备程
序结束以前提出,否则将对被告方不公平,但由此而改变整个诉讼程序体系更是不现实的。

总之,任何程序规则的科学性均取决于其设计与客观诉讼规律的符合程度,我国当前正在进行新一轮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要注意与我国现实状况的适应。

因此,笔者认为,就与整个诉讼程序间的协调、配套的角度上看,应当将反诉提起时间的终结点,确定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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