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按简单换证程序申请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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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按简单换证程序申请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建市〔2015〕18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的要求,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所有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资质暂
不换证)。
(二)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受理部门
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申请《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资质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简单换证申请;申请第十一条所列资质向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简单换证申请。
详见“资质审批权限一览表”(见附件3)。
企业向住建厅提交换证申请时,应按旧版证书的主项资质在“资质审批权限一览表”中所对应的主管处室进行填报。
原主项资质取消的,从仍保留资质中选取较高级别的资质按其对应处室进行填报,级别相同时仍按原对应处室上报。
三、换证申报程序
(一)企业登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在“服务大厅”中选择“企业管理” 登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与服务”系统,选择“简单换证”,在系统内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申请表》,上报后打印并加盖公章。
具有住建部审批资质的企业应同时在部网站
()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两张表格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携带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及相应原件,到资质换证许可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核验原件。
(三)省厅在收到企业换证申请后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对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可在换证企业名单发布后携带全部原资质证书到省厅行政审批大厅1号窗口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由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四、换证材料清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含变更页)。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仅需有部级审批资质的企业提供)。
(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仅需有部级审批资质的企业提供)。
五、换证有关要求
(一)企业按照简单换证程序提出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
(二)企业依据“新、旧标准资质简单换证对应专业、级别一览表”(见附件4)确定换证申请的资质专业及级别。
《标准》中未列入的专业不再受理换证申请。
(三)建筑业企业在提出简单换证申请时,应将同一机关许可的全部资质换证一次性申报。
企业同时具有一体化资质的,应同时申请。
(四)我厅简单换证受理时间截至2016年5月31日。
(五)企业应按照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申请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仅需有部级审批资质的企业提供)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六)企业应着眼于自身长期发展的需要,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件规定,尽快达到各项指标条件,以满足资质标准动态核查的要求。
原《关于转发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冀建市〔2015〕10号)文件与建办市函〔2015〕870号、建市〔2015〕154号及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详见建设部网站>
2.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详见建设部网站>
3.资质审批权限一览表
4.新、旧标准资质简单换证对应专业、级别一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