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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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铁科技[2012]138号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铁科技[2012]138号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铁科技〔2012〕138号)根据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准入管理的若干规定》(铁政法〔2011〕202号),现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分批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本次公布《目录》中的产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铁路产品认证。

二、《目录》中的产品,原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新的行政许可申请。

三、《目录》中的产品,原实行行政许可或产品认证管理的,行政许可证书或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铁道部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242种产品)序号产品名称(类别)产品范围工务(31种)1道岔120km/h及以下的普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2160km/h及以下的提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3200km/h的提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4扣件-金属类部件弹条5预埋铁座6扣件-非金属类部件塑料件挡板座7绝缘轨距块8扣件-系统弹条Ⅳ型扣件系统9弹条Ⅴ型扣件系统10WJ-7型扣件系统11WJ-8型扣件系统12铁路桥梁支座盆式支座、板式橡胶支座、钢支座、球支座13预应筋用锚具预应力筋用夹片式锚具、低回缩锚具14铁路用减水剂高效减水剂、聚羧酸系减水剂15铁路用防水材料防水板、止水带、喷涂聚脲防水涂料、聚氨酯防水涂料、防水卷材16铁路钢桥用涂料底漆、中间漆、面漆17客运专线桥梁伸缩装置18道碴捣固机械液压捣固机、液压道岔捣固机、软轴高频捣固机、捣固镐(器)19钢轨整修机械钢轨打磨机、道岔打磨机、切轨机、钢轨钻孔机、组合式作业机械、平轨机、直轨器、轨缝调整器、轨距调整器、钢轨拉伸机20起拨道机械起道器、拨道器、起拨道器、起道机、拨道机、起拨道机21轨枕作业机械方枕器、扣件螺栓机动扳手22液压复轨器23钢轨伸缩调节器普速钢轨伸缩调节器24高速钢轨伸缩调节器25钢轨AT钢轨2633kg/m护轨用槽型钢27高速铁路钢轨28(43-75kg/m)热轧钢轨29铁路碎石道砟特级道砟30铝热焊接头普通焊缝接头、宽焊缝接头31胶结绝缘接头厂制胶结绝缘接头;现场胶结绝缘接头供电(25种)1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160km/h及以下2腕臂底座本体160km/h及以下3限位定位装置160km/h及以下4非限位定位装置160km/h及以下5终端锚固线夹160km/h及以下6中心锚结装置160km/h及以下7整体吊弦及吊弦线夹160km/h及以下8接头连接线夹160km/h及以下9电连接装置160km/h及以下10软横跨连接装置160km/h及以下11160km/h及以下12附加导线通用零件160km/h及以下13隧道支撑及定位装置160km/h及以下14隧道下锚补偿装置160km/h及以下15接触线铜及铜合金接触线160km/h及以下16绞线铜及铜合金绞线160km/h及以下17绝缘子瓷绝缘子160km/h及以下18复合绝缘子160km/h及以下19绝缘器分段绝缘器20分相绝缘器21接触网支柱H形钢支柱22横腹杆式支柱23环形支柱24铁路牵引供电及电力变电设备27.5kV电缆及附件25电力无功补偿装置通信(21种)1中小站通信高频开关电源2机车电台天线3有线调度通信设备调度通信话音记录装置4有线调度通信交换机(数字调度交换机)5有线调度通信操作台(数字调度调度台、值班台)6列车安全预警系统列车安全预警系统车载台7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总机8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固定电台或车站电台9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手持电台(对讲机)10车载(机车)电台11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次号校核车站接收解码器12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次号校核机车数据采集编码器13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命令传输车站转换器14铁路无线通信系统漏泄同轴电缆15铁路无线通信系统区间中继设备16站场调车无线通信系统站场调车无线通信系统固定台17站场调车无线通信系统车载(机车)电台18站场调车无线通信系统手持电台19GSM-R数字移动通信网设备GSM-R数字移动通信手持台20GSM-R数字移动通信SIM卡21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信号(28种)1信号电缆非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2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3机车信号设备机车信号接收线圈4信号机构铁路透镜式色灯信号机构5信号变压器BX1-34型信号变压器6BG1-50型轨道变压器7BG1-72/25型轨道变压器8扼流变压器(含扼流适配变压器)9无绝缘防雷匹配变压器10隔离变压器11调整变压器12匹配防雷变压器13点灯单元及灯丝转换继电器14铁路信号补偿电容(含引接线及塞钉)1525周防护盒(HF-25系列)16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17电加热道岔融雪系统设备18铁路信号用断路器19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用防雷装置浪涌保护器(防雷保安器)20电源防雷箱21防雷分线柜22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23轨道电路设备轨道电路设备(含SMC复合材料信号箱盒)24车站电码化隔离设备25道岔转辙机(含密贴检查器)26道岔外锁闭装置27安全型继电器28信号电源屏运输(5种)1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及附属设备货物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450MHz和800MHz两种)2列尾电池组及充电器(锂离子电池和镉镍电池组两种)3货车篷布用于铁路货运的货车篷XXX企业购置的自备篷布4一次性液体集装袋5铁路运输用施封锁棚车所(FSP04型)、罐车锁(FSG04型)、集装箱锁(FSJ04-1型)、集装箱锁(FSJ04-2型)机车(56种)1受电弓电力机车受电弓2转向架关键部件轮轴驱动齿轮箱3构架4车轮5车轴6机车滚动轴承7一系、二系弹簧(含橡胶弹簧、橡胶堆)8齿轮(含主动、从动齿轮、联轴节)9制动系统关键部件空气制动系统10主空气压缩机组11基础制动装置(单元制动器)12干燥器/空气干燥器13制动控制器(司机控制阀)14紧急放风阀15防关折角塞门16总风连接软管总成17制动连接软管总成18钩缓系统关键部件车钩19缓冲器(弹性胶泥缓冲器)20高压设备避雷器21真空主断路器/空气断路器22高压电压互感器23主变压器主变压器24油泵25牵引变流器/整流柜牵引变流器/整流柜26牵引变流功率模块27水泵机组28冷却风机29牵引电机牵引电机30牵引电机轴承31辅助变流器辅助变流器32辅助变流模块33控制单元34辅助机组/辅助系统牵引通风机及电机35冷却塔及风机36劈相机37辅助滤波柜38冷却风扇及电机39发电机通风机及电机40制动电阻冷却风机及电机41滤清器(燃油、机油、空气)42机油热交换器43蓄电池44其它电器设备前照灯45自动过分相系统46辅助电器柜47电阻制动装置48司机室司机控制器49柴油机柴油机50增压器51喷油泵、喷油器52高压油管53中冷器54活塞55主、辅发电机主、辅发电机56主发电机轴承客车(28种)1转向架关键部件转向架构架2车轴3车轮4空气弹簧5轴承6轴箱及摇枕弹簧7油压减振器8弹性定位套9制动系统关键部件制动盘10电子防滑器11制动阀12单元制动缸13闸瓦14闸片15钩缓系统关键部件车钩(含密接式)16缓冲器(含弹性胶泥式)17车电部分电气控制柜(箱)18电线电缆19电力连接器20客车电采暖装置21DC600V电源装置22车体部分塞拉门组成23橡胶风挡组成24折棚风挡组成25空调部分空调机组26车内设施电开水炉27其它部分轴承润滑脂28地板布货车(48种)1转向架关键部件摇枕、侧架2组合式制动梁3闸瓦4承载鞍5圆柱螺旋弹簧6交叉杆组成7交叉杆弹性垫8交叉杆端头螺栓9斜楔10斜楔主摩擦板11心盘磨耗盘12弹性旁承体13旁承磨耗板14车轴15车轮16滚动轴承17轴承油封18轴承施封锁19轴承密封罩20轴端螺栓21滑块磨耗套22侧架立柱磨耗板23轴向橡胶垫24轴箱橡胶垫25弹簧托板26导框摇动座27摇动座28摇动座支撑29制动系统关键部件制动阀30制动阀模板31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32铁道货车脱轨自动制动阀33制动缸34制动缸皮碗35制动软管连接器总成36人力制动机37球芯折角(直端)塞门38组合式集尘器39法兰密封圈40钩缓系统关键部件车钩41钩舌42车钩小件(钩锁铁、钩舌推铁、下锁销组成)43缓冲器44缓冲器胶泥芯体45钩尾框46车体部分锻造上心盘47车体关键部件罐体阀类48重要材料轴承润滑脂——结束——。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31日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专用产品质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依法有计划组织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铁路专用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生产、制造,专用于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且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公正、公平,以确保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产品为必要补充的工作原则确定监督抽查对象。

第四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应当以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样品抽取、运输、检验及复查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可根据铁路运输安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办法;(二)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组织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五)协调解决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1: 批准文号:认管委秘[2009]3 号
编号:CRCC-13 W-003:2009 代替:CRCC-13 W-003:2006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铁路桥梁支座
(第二版 报批稿)
2009-11-23发布
2009-11-23实施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发布
4
前言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本规则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孙金更、孙法林、李炜红 本规则审核人:孙琰
钢轨整修机械检验依据序号单元名称依据标准技术文件编号及名称钢轨打磨机tbt19262004钢轨打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道岔打磨机tbt31582007道岔打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液压钢轨刨边机工务函19941号附件25ybb50型液压钢轨刨边机tbt27712005切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钢轨钻孔机tbt21022002钢轨钻孔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2124号附件3钢轨三孔钻孔机暂行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序号单元名称依据标准技术文件编号及名称组合式作业机械运基设备2002124号附件4钢轨作业组合机暂行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tbt19262004钢轨打磨机通用技术条件tbt27712005切轨机通用技术条件tbt21022002钢轨钻孔机通用技术条件tbt31492007铁路液压组合式作业机械技术条件钢轨低接头平轨机tbt26231995钢轨低接头平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科技技函200732号关于发布机车用铸铁闸瓦等7项铁道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知液压直轨器tbt19271995液压直轨器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液压轨缝调整器tbt14051996液压轨缝调整器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10轨距调整器工务函19941号附件29轨距调整器11液压长轨拉伸机tbt23321992液压长轨拉伸机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科技技函200732号关于发布机车用铸铁闸瓦等7项铁道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钢轨整修机械检验结果判定表单个样本类别判定序号单元名称样本数量类项点判定n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二批)》的通知-铁科技[2012]187号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二批)》的通知-铁科技[2012]187号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二批)》的通知(铁科技〔2012〕187号)根据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准入管理的若干规定》(铁政法〔2011〕202号),现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二批)》(以下简称《目录》)。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分批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本次公布《目录》中的产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铁路产品认证。

二、《目录》中的产品,原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其过渡措施按《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过渡的实施意见》(铁科技〔2012〕182号)执行。

铁道部2012年08月26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二批136种产品)序号产品名称(类别)产品范围备注工务(6种)1铁路碎石道砟壹级道砟2扣件-系统W300-1型扣件系统3FC/SFC型扣件系统4扣件-非金属类部件铁道混凝土枕轨下用橡胶垫板制造特许证制度撤销后实施产品认证5道岔时速250公里高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弹性铁垫板)6时速350公里高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弹性铁垫板)供电(29种)1牵引供电及电力变电设备专用电动隔离开关2专用断路器(含电力高低压开关柜)3牵引变压器(含10kV电力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4牵引变电所交直流系统(含电力交、直流屏)5供电系统远动装置6综合自动化系统7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弹性吊索线夹8线岔9滑轮补偿装置10棘轮补偿装置11弹簧补偿装置12腕臂支撑装置200km/h及以上腕臂底座本体200km/h及以上14限位定位装置200km/h及以上15非限位定位装置200km/h及以上16终端锚固线夹200km/h及以上17中心锚结装置200km/h及以上18整体吊弦及吊弦线夹200km/h及以上19接头连接线夹200km/h及以上20电连接装置200km/h及以上21软横跨连接装置200km/h及以上22软横跨悬吊装置200km/h及以上附加导线通用零件200km/h及以上24隧道支撑及定位装置200km/h及以上25隧道下锚补偿装置200km/h及以上26接触线铜及铜合金接触线200km/h及以上27绞线铜及铜合金绞线200km/h及以上28绝缘子瓷绝缘子200km/h及以上29复合绝缘子200km/h及以上通信(9种)1列车安全预警系统列车安全预警系统袖珍式和便携式预警器2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预警设备3应急通信中心及现场设备4铁路电源及机房环境监控系统设备5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设备6GSM-R数字移动通信交换子系统设备7GSM-R数字移动通信智能网子系统设备8GSM-R数字移动通信通用分组无线业务子系统设备9GSM-R数字移动通信基站子系统设备信号(18种)1信号机构LED信号机构2道口信号设备3列车运行控制系统ATP车载设备ATP车载设备4车载主机、应答器接收单元5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地面设备无线闭塞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6车站列控中心设备、应答器、轨旁电子单元(LEU)7机车信号设备8轨道电路设备ZPW-2000(含UM)系列设备9车站电码化设备主要器材10计轴设备11车站计算机联锁设备12车辆减速器13信号集中监测设备14调度集中(CTC)设备15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设备16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设备17驼峰溜放控制系统设备18高分子材料钢轨绝缘件制造特许证制度撤销后实施产品认证运输(1种)1货物转向架机车(13种)1电力机车受电弓滑板制造特许证制度撤销后实施产品认证2转向架关键部件转向架总成3轮对组成4制动系统关键部件制动柜(电空控制单元及软件)5制动盘6闸片7闸瓦制造特许证制度撤销后实施产品认证8车体车体(车底架)9牵引变流器/整流柜牵引控制单元(含软件)10柴油机电喷控制器11控制系统微机控制系统总成/微机控制/控制装置(均含软件)12中央控制单元13车载监测、检测设备动车组(50种)1受电弓受电弓2碳滑板3车体车体总成4转向架关键部件转向架总成5构架组成6轮对组成7车轴8车轮9制动盘10齿轮箱组成11轴箱轴承12轴箱体及端盖13轴箱转臂及定位节点14制动夹钳单元(包括制动缸、闸片)15轴箱弹簧16空气弹簧17油压减振器18高度阀19差压阀20抗侧滚扭杆21牵引拉杆组成22万向轴及联轴节23制动系统制动装置总成24供风(压缩机)单元(包括干燥器)25车钩及缓冲装置车钩及缓冲装置总成26前端头罩开闭机构27牵引变压器牵引变压器及冷却单元28牵引变流器牵引变流器及冷却单元29牵引电机牵引电机(含冷却风机)30网络控制系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31空调系统空调机组(含控制柜、废排及换气装置)32车门系统塞拉门33司机室门34餐车上货门35风挡内风挡36外风挡37辅助电器充电机38电器柜、控制柜39辅助变流器(包括辅助电源装置)40轴报装置41其它重要零部件真空断路器(含隔离开关)42高压电器箱43避雷器44司控器45高压电压电流互感器46前照灯47自动过分相系统48电阻制动装置49电开水炉50其它部分电线电缆客车(3种)1车电部分DC48V漏电报警器2铁道客车轴温报警器制造特许证制度撤销后实施产品认证3客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TCDS)设备车载子系统货车(7种)1转向架关键部件轮对2轴承保持架3制动系统关键部件闸瓦间隙自动调整装置4车辆滚动轴承故障轨边声学诊断系统(TADS)探测设备5车辆故障轨边图像检测系统(TFDS)探测设备6车辆运行品质轨边动态监测系统(TPDS)探测设备7车辆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THDS)设备——结束——。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3-10-21)铁道部文件铁科技〔2003〕104号关于发布《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铁科技〔2002〕39号),铁路系统已初步建立了铁路产品认证制度,为了加强对铁路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特制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由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分批公布《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简称《目录》)。

凡列入《目录》的铁路重要产品,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未获得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律不得在铁路销售、使用;对没有列入《目录》、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产品,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列入《目录》的铁路其他产品,一般不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企业可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铁路使用的通用产品,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的,按国家CCC认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一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认管委〔2003〕1号)具体实施时间,由管委会另行通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效开展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铁路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铁路上使用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铁路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认证产品的活动。

铁路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依据是:(一)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其补充技术要求;(二)国家、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三)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或用 户)有 关人员 签 字 ,并 加盖 公章 。
第二十七条 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有关 规定 要求 ,并在 计量 检定 周期 内保 证 正常运 行 。
第二 十八条 按 规定 的检验 方法 和检验 条件进 行产 品检 验 。对 需要 现场检 验 的产 品 ,检验 机构应
制定现场检验规程 ,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 检验 遵守 相 同的规程 。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应如实填写 ,保证
第二十三条
样品一般应 由抽样人员负责带至
检验 地点 。对不便 携带 的样 品 ,应 由生 产企业 负责 在规定 的时 间内寄 ( )至检验 地点 ;无 正 当理 由 送 不寄 ( ) 品 的 ,按拒 检处 理 。 送 样 第二 十四条 在用户 抽样 时 ,检验机 构应 确认
并 通知 样 品的生产 企业 。
第 四十五条 年 度监督 抽查计 划 内项 目如需增
网站 、铁 道 质量技 术监 督 网等媒 体 上 向社 会 公 布 ;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 以及拒检企业予 以
曝光 。
加厂项和经费,南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经部科技司
按部 预算 审批 程序报 批 。 第 四十六 条 检 验机构 应按 年度监 督抽 查计 划 完成 监督 抽查任 务 ,并将监 督抽 查任 务完成情 况 及 经 费决算 报部 科技 司 。
的产 品 ,并 要 考 虑 各 专业 产 品 的覆 盖 面 和抽 查周 期。
第二 章
第五条
机 构 和 职 责
第九条
部科 技 司组织有 关业 务 主管部 门和单
铁 道 部 科 学 技 术 司会 同有 关 业 务 主
位提 出监督 抽查 产品 的建 议 ,在征 求有 关方 面意 见 的基 础 L,组织 编制 年度监 督抽查 计划 ( 括抽 查 包 产 品 、检验 依据 、抽查 计划 厂项 、检验 项 目、承 担 检验 T作 的检 验机 构) ,并报 部批 准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可制定 补充 抽查 计划 。 检验 机构应 根据 监督抽 查计 划 ,与部科 技 司签 订专 项任 务书 ,并制 定季度 T作计 划报 部科 技 司核

浅述CRCC 铁路产品认证简

浅述CRCC 铁路产品认证简
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铁科技 [ 2 0 1 2 ] 9 5号 , 以下 简称“ 办法 ” ) , “ 办 法” 规定 , 国家对铁路产 品认证 采取强制性产 品认证 与 自愿性产 品认证相结合的 方式。纳人强制性产 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 目录 的铁路产品, 依法取得认证后 , 方可在铁路领域使
品认证采信 目录 , 产 品的种类 由原来 的 7 5种增加 到2 4 2种。 目录中有关机车 的产 品共 5 6 种, 其中
柴油机 6 种、 制动系统关键部件 9 种、 辅助机组/ 辅 助系统 1 0种、 钩缓系统关键部件 2 种、 转 向架系统 关键部件 7种、 其他与电相关的产品 2 2种。
用。
2.CR CC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要点
2 0 1 2 年7 月2 0日,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心发
布了 C R C C一 0 0 W 一0 0 1 : 2 0 1 2 ( C R C C产 品认 证实
施规则 铁路产 品认证通用要求 ( V 1 . 0 ) 》 ( 以下简
称“ 通用要求 ” ) , 该“ 通用要求 ” 与各《 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 特定要求》 ( 以下简称 “ 特定要求” ) 共同组 成铁路产品认证规则 , 适用于采用通用认证模式的
加 4个记 录 : 原 材料检 验/ 验 证 和确认 检 验记 录 、 产
核模式 , 其 中 A是指 G B / T 1 9 0 0 0 族质量 管理体 系 标准各要素的审查 , B是指“ 通用要求” 附件 1中针 对产品认 证补充要求和特殊要求的审查 。审查范
围覆盖 巾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 E 场所。 企业在通过了现场审查之后 , 通常由审查组代 为抽取申请 认证的产品, 并由企业负责将样品送达 C R C C指定的榆验机构 , 按照产 品标准进行全项检 验, 以证实产品符合其标准的全部要求。 认证结果为 C R C C作出的综合评价结论 , 该结 论是 由 C R C C组 织认证 决定人 员 , 通 过对 初始 工 厂 检查结果、 产晶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而得 出 的。综合评价结论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抽 样检测均合格 且符合发证条件 , C R C C向申请方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介B r i e f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t o C R C C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2001年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并以铁科教函[2001]97号文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2002年10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的通知-铁总运[2013]44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的通知-铁总运[2013]44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的通知(铁总运〔2013〕44号)按照原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二批)>的通知》(铁科技[2012]187号)规定,为做好动车组零部件的认证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制定了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名称及标准性技术文件编号清单见附件1。

附件1: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名称及标准性技术文件编号清单附件2:动车组转向架类技术条件(另发)附件3:动车组车体及车上部件类技术条件(另发)附件4:动车组制动类技术条件(另发)附件5:动车组电气类技术条件(上)(另发)附件6:动车组电气类技术条件(下)(另发)中国铁路总公司2013年6月8日附件1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名称及标准性技术文件编号清单序号产品类别技术条件名称标准性技术文件编号1转向架类动车组车轮(暂行)TJ/CL 275-20132动车组车轴(暂行)TJ/CL 276-20133动车组齿轮箱组成(暂行)TJ/CL 277-20134动车组抗侧滚扭杆(暂行)TJ/CL 278-20135动车组空气弹簧(暂行)TJ/CL 279-20136动车组联轴节(鼓形齿式)(暂行)TJ/CL 280-20137动车组轮对组成(暂行)TJ/CL 281-20138动车组牵引拉杆组成(暂行)TJ/CL 282-20139动车组万向轴(暂行)TJ/CL 283-201310动车组油压减振器(暂行)TJ/CL 284-201311动车组轴箱弹簧(暂行)TJ/CL 285-201312动车组轴箱体及端盖(暂行)TJ/CL 286-201313动车组轴箱轴承(暂行)TJ/CL 287-201314动车组转向架(暂行)TJ/CL 288-201315动车组转向架构架组成(暂行)TJ/CL 289-201316动车组轴箱定位节点(暂行)TJ/CL 290-201317车体及车上部件类动车组餐车上货门(暂行)TJ/CL 291-201318动车组车钩及缓冲装置(暂行)TJ/CL 292-201319动车组车体(暂行)TJ/CL 293-201320动车组空调废排装置(暂行)TJ/CL 294-201321动车组空调换气装置(暂行)TJ/CL 295-201322动车组空调机组(暂行)TJ/CL 296-201323动车组空调控制装置(暂行)TJ/CL 297-201324动车组内风挡(暂行)TJ/CL 298-201325动车组内置式侧拉门(暂行)TJ/CL 299-201326动车组前端开闭机构(暂行)TJ/CL 300-201327动车组塞拉门(暂行)TJ/CL 301-201328动车组司机登车门(暂行)TJ/CL 302-201329动车组外风挡(暂行)TJ/CL 303-201330制动类动车组差压阀(暂行)TJ/CL 304-201331动车组高度阀(暂行)TJ/CL 305-201332动车组供风单元(暂行)TJ/CL 306-201333动车组闸片(暂行)TJ/CL 307-201334动车组制动夹钳单元(暂行)TJ/CL 308-201335动车组制动控制装置(暂行)TJ/CL 309-201336动车组制动盘(暂行)TJ/CL 310-201337电气类动车组避雷器(暂行)TJ/CL 311-201338动车组充电机(暂行)TJ/CL 312-201339动车组电线电缆(暂行)TJ/CL 313-201340动车组电阻制动装置(暂行)TJ/CL 314-201341动车组辅助变流器(暂行)TJ/CL 315-201342动车组高压电流互感器(暂行)TJ/CL 316-201343动车组高压电器箱(暂行)TJ/CL 317-201344动车组高压电压互感器(暂行)TJ/CL 318-201345动车组隔离开关(暂行)TJ/CL 319-201346动车组牵引变流器(暂行)TJ/CL 320-201347动车组牵引变压器(暂行)TJ/CL 321-201348动车组牵引电机(暂行)TJ/CL 322-201349动车组牵引电机冷却风机(暂行)TJ/CL 323-201350动车组牵引系统地面组合试验(暂行)TJ/CL 324-201351动车组前照灯(暂行)TJ/CL 325-201352动车组受电弓(暂行)TJ/CL 326-201353动车组司机控制器(暂行)TJ/CL 327-201354动车组碳滑板(暂行)TJ/CL 328-201355动车组网络控制系统技术规范(暂行)TJ/CL 329-201356动车组真空断路器(暂行)TJ/CL 330-201357动车组轴温报警装置(暂行)TJ/CL 331-201358动车组自动过分相装置(暂行)TJ/CL 332-201359动车组电器柜、控制柜(暂行)TJ/CL 333-2013——结束——。

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C

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C

批准文号:中铁认函[2012]78号编号:CRCC-00W-001:2012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2012-05-07发布2012-05-07实施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发布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本规则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规则版权归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所有,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用于商业用途。

1适用范围 (1)2认证模式 (1)3 认证的基本过程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申请 (1)4.2初始工厂检查 (1)4.3产品抽样检测 (2)4.4 认证结果评价 (3)4.5获证后的监督 (4)5认证证书 (5)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5.2认证证书暂停、注销和撤销 (5)6 认证变更 (6)6.1 变更的申请 (6)6.2 变更的评价 (6)6.3 变更的认可 (6)7 认证扩项或范围缩小 (7)7.1 扩项程序 (7)7.2 样品要求 (7)7.3 认证范围缩小 (7)8 认证标志的使用 (7)8.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8.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8.3 加施方式 (7)8.4标志位置 (8)9 收费 (8)10 规则批准 (8)附件1 CR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9)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铁路产品通用要求(试行)1适用范围本规则与各项《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共同组成铁路产品的认证规则,适用于采用通用认证模式的铁路产品认证。

本规则不适用于其他认证模式的铁路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铁路产品通用认证模式为: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过程3. 1认证的申请3.2初始工厂检查3.3产品抽样检测3.4认证结果评价3.5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4.1.2申请条件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完整版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完整版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产品样机的彩色照片;(五)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六)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七)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八)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九)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十)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十一)用户试用报告。

铁道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8.29•【文号】铁科技[1987]703号•【施行日期】1987.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铁科技(1987)703号1987年8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

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4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

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

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及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及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2002—11-20)为了加强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认证证书是指经CRCC颁发的带有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志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铁路产品认证标志是指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简称,由CRCC向通过铁路产品认证的企业颁发,证明其产品符合CRCC对该产品提出的相关标准或特定技术要求。

第二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中心签订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协议,缴纳铁路认证标志费和年金,领取认证证书、申请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三条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再次申请认证的复评程序与实效申请铁路产品认证程序相同。

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或向认证中心注销认证证书。

第四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铁路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但不允许混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宣传,不允许滥用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第五条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

第六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铁路认证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认证中心报告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接受CRCC对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

(一)检查或检验发现已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二)通过认证的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认证时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三)用户对通过认证的产品质量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四)铁道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五)认证证书或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第九条当认证证书持有者违反第八条时,认证中心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国铁科法〔2014〕33号——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33号——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4年6月12日国家铁路局印发,国铁科法〔2014〕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范围主要是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中涉及安全、质量及环保等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四条监督抽查的质量检验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等。

第五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

根据实际需要,可补充专项监督抽查计划。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履行铁道行业技术监督职能,负责监督抽查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监督抽查有关办法;(二)组织编制监督抽查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组织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编制并发布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五)协调解决企业申诉、投诉及其他有关问题。

国家铁路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二)依据监督抽查计划和检验实施细则,制定产品抽查方案,并负责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三)编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四)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完成情况,提出经费使用报告。

第三章计划与实施细则第九条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和项目经费情况,安排重要、关键产品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以及新标准实施后的重要产品。

第十条科法司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监督抽查产品的建议,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产品、检验依据、抽查计划厂项、检验内容、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介Brief Introduction to CRCC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2001年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并以铁科教函[2001]97号文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2002年10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新编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新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第六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机构资质与管理第七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要求,并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规定。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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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 目录的铁
路产 品 ,依 法取 得认证 后 ,方可 在铁路 领域 使用 。 第 六条 从 事铁路 产 品认证 活动 的机构 及其人 员 ,对 其从 业活 动 中所 知悉 的商 业秘 密和技 术秘密
负有保 密 义务 。
第二章
第七 条
机构 资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列入采信 目录内铁路产品认证
认 证 工 作 管理 ,根 据 《 路 运输 安 全保 护 条例 》 铁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认 证认 可 条例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
制 定本 办法 。
从事列 入采信 目录 内产 品认证 的 ,还 应 当经铁
道部 确认 。
第八条
从 事铁 路产 品认证 相关检 测活动 的检
由检测 机构组 织检测 人 员实施 现场检 测 。
( ) 六 发证 日期 和有 效期 限 ;
( ) 七 发证 机构 ; ( ) 书编号 ; 八 证
( ) 他需要标 注 的 内容。 九 其 第二 十二 条 自愿性 产 品认 证证 书 的有 效期 为
4年 。
第十 六条
检 测机 构对样 品进行 检测 ,应 当确
系铁 路运 输安 全 的铁 路专 用产 品 。 第 三条 国家 对未设 定行政 许可 事项 的有关 铁
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 机 构对 相关铁 路产 品是 否符合标 准 和技术 规范要 求 实施 合 格评定 活动 。
第 四条 国家认 证认 可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 称 国家认 监委 )负责 铁路产 品认 证 工作 的监督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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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认 证 机构 )应 当依 法设 立 ,符合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具备从事铁 路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并符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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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报 与公 告
场 审 查 组 成 员 的专 业 能 力 应 当覆 盖 申请 认 证 的 产 品 ,并 至少有 一名专 职检 查人 员 。 第十五条 认证 机构 应 当对 申请认 证 的产 品进 行 随机 抽样 和封样 ,并 由认证 委托人将 封存 的产 品 样 品 寄 ( )检测机 构进 行检测 ;需要 现场 检测 的 , 送
第 十条
认证机 构应 当依 法公开 铁路产 品认 证
基 本规 范 、认 证规则 、收费标 准 、获 证产 品及其 生 产 企业 等相关 信息 。
第三章
认证 实 施
第十一条 铁路产品强制性认证活动依照 《 强 制 性产 品认 证管 理规 定》以及者 ( 以下 简称认 证 委托 人 ) ,应 当按 照认证
从 事铁 路产 品认证 的认证 机构 ( 以下
规则的相关规定 向认证机构提 交 申请 书及所需 资
料 ,经认证 机构 审查符 合条 件 的 ,应 当予 以受理 。 第十 四条 认 证 机构应 当组织 审查 组对认 证委
托人 的质量体 系和产 品生 产过 程进行 现场 审查 ,现
从事 列入 采信 目录 内产 品认 证 的相
关 认证 机 构 ,应 当制 定 统一 的铁 路 产 品认 证 规 则 , 组 织 专家评 审后发 布实施 ,并 报 国家认监 委 和铁道 部备 案 。 认 证模 式 采 用 初 始 工 厂 检查 + 品抽 样 检 测 + 产 获证后 监督 ,特殊 性质 的产 品可 以根据 铁道部 的具 体要求 采用 与其相 适应 的认证 模式 。
第4 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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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期
No. 6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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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与公告
( 1{ _ {l【 JJ 【 N AN1 { l( 【J^l ; 1 I )ILI I N( l 一 l : l
第 二条
本办法 中所 称 的铁 路产 品是 指直接 关
测机 构应 当依法 经过 实验室 资质认 定 ,具备铁 路产 品认 证检测 相关技 术 能力 ,并符合 检测 和校准 实 验
室 能力 的通 用要 求 。 从事强 制性 产 品认 证检 测活 动的 ,还应 当经 国 家认 监委指 定 。
铁 路 产 品认 证 管 理 办法
铁科技 [ 0 2 9 号 2 1] 5
( 0 2年 5月 1 21 1日)
认 证机 构通 用要求 的规定 。
第一 章
第 一条


从 事强 制性产 品认证 的 ,还应 当经 国家认 监委
指定 。
为维护铁 路运 输安 全 ,加 强铁 路产 品
理和综 合协 调工作 。
第九 条
从 事铁 路产 品认证检 查 活动 的人员应
当经 国家认 证人 员注 册机构 注册后 ,方 可从 事认证 现 场检查 工作 ,并应 当熟悉 相关认 证 产 品的生产 过
程 、技术 标 准和认证 方案 。
铁 道部 负责铁 路产 品认证 采信 工作 和认证 产 品 在铁路 使用领 域 的监督 管理工 作 。 第五条 国家对铁 路产 品认证 采取 强制性 产 品 认 证 与 自愿性 产 品认证 相结合 的方 式 。 实 行强 制性产 品认 证管理 的 ,依照 国家有 关强 制性产 品认证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行 。 实 行 自愿 性 产品认 证管 理 的 ,依照本 办法 的规 定 具体 实施 。实行 自愿 性产 品认证 管理 的铁路 产 品 认 证 采信 目录 ( 以下 简称 采 信 目录 ) ,由铁 道部 制 定 、调 整 并公布 。
认证 机构 应 当根据其 对获 证产 品及其 生产 企业 的跟踪检 查情 况 ,在认证 证 书上注 明年度 检查 有效
状 态及 查询 网址和 电话 。
保检测 结果 真实 、准确 ,并对 检测 全过程 做 出完整
记 录 ,归档 留存 ,保证 检测过 程 和结果具 有可 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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