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改、劳教管理机构人员改为行政编制等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改、劳教管理机构人员改为行政编制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1.10•【文号】[85]司发劳改字第51号•【施行日期】198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改、劳教管理机构人员改为行政编制等问题的通知((85)司发劳改字第51号)为了贯彻执行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八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纪要》(第31期)关于“加强劳改、劳教管理工作的领导,原则同意各级劳改、劳教管理机构,改为行政机构,其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编制(包括派出机构)”的决定,现将劳改、劳教管理机构的人员改为行政编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为行政机构的范围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地、市司法局劳改处、科;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的派出机构劳改分局、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犯人遣送转运站、入监队;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地、市司法局劳教处、科。
二、人员编制劳改、劳教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干部、勤杂人员、汽车司机、技术工人、炊事员、电话员工等)改为行政编制。
编制人数应根据管理的单位和人数的多少(包括犯人、刑满就业人员、干部、工人等,下同),生产行业多少和规模大小等情况和精简的精神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以下具体编制意见,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五万人以下的为一百五十人左右,五万至十万人的为二百人左右,十万人以上的为二百五十人左右。
宁夏、西藏自治区的编制人数可以少一些,京、津、沪三市和四川省的编制人数可以略多一些。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一万人以下的为四十人左右,一万人以上的为五十人左右,二万人以上的为七十人左右。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04﹞1号【发文日期】2004-02-17【实施时间】2004-02-17【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监狱体制改革,扶持监狱、劳教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犯罪、劳教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二、为了配合"监企分离"改革工作,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凡符合上述享受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2005年年底以前继续实行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
其中,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
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增值税税款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1.19•【文号】财法字[1999]57号•【施行日期】1999.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和1997年六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25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123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24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财政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49号发出〕2、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财政部(93)财综字第15号发出〕3、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127号发出〕4、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05号发出)(二)预算类5、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7号发出〕6、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1988年6月17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8号发出〕7、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发布〕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发出〕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76号发出〕10、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1989年2月13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号发出〕11、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95号发出〕12、关于修改“海洋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说明的通知〔1992年2月28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9号发出〕13、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34号发出〕14、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1993年2月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6号发布〕15、关于调整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3)控购字第13号发出〕16、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发出〕17、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发出〕18、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21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7号发出〕19、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1994年2月28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10号发出〕20、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6日财政部财地字〔1995〕133号发出)21、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预字〔1995〕411号发出)22、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发出)23、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凭指标内购买证明购车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2号发出)24、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225号发出)(三)税收类2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1989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26、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1990年3月9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号发出〕27、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1990年9月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发出〕28、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发出〕29、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号发出〕30、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4号发出〕31、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32、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8号发出〕33、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8月15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44号发出〕34、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月9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1号发出〕35、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1992年7月8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发出〕36、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1992年8月1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1号发出〕37、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2号发出〕38、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0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5号发出〕39、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6号发出〕40、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4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2日财政部(94)财农税政字第2号发出〕42、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40号发出〕43、对拆船业进口废船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9号发出〕44、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3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发出〕45、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发出)46、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发出)47、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2号发出)48、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6号发出)49、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发出)50、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4号发出)51、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5号发出)52、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7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5号发出)53、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7号发出)(四)经济贸易类54、财政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1995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75号发出)55、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365号发出)56、关于印发《中直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427号发出)(五)国债金融类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106号发出〕58、关于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496号发出〕59、转达国务院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有关决定的通知〔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82号发出〕60、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20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1号发出)61、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7日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发出)(六)公共支出类62、对水利电力部《关于直属企业企业试行离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的批复〔1986年7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财综合第80号发出〕63、关于国家统计局城乡两支调查队人员公费医疗经费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26日财政部(90)财文字第36号发出〕64、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7日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发出〕65、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2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92)财文字第9号发出〕66、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1992年1月21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10号发出〕67、关于速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拨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紧急通知〔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512号发出〕68、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25日财政部(94)财文字第439号发出〕69、关于积极参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41号发出)70、关于颁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发出)71、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2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发出)(七)农业类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6月9日财政部(94)财农综字第2号发出〕73、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9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合第29号发出〕7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字第167号发出〕75、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1994年11月29日财政部(94)财发综字第4号发出〕76、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41号发出)77、关于下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50号发出)78、关于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7号发出)79、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有关部门项目申报立项及计划编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54号发出)80、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1998年2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8〕14号发出)81、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1998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发字〔1998〕50号发出)(八)涉外类82、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1986年3月8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发出〕8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1986年8月4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发出〕84、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1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发出〕85、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8月5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771号发出〕86、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携带外汇币别的通知〔1987年10月31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913号发出〕87、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4月11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发出〕88、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27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发出〕89、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1989年8月10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发出〕90、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发出〕91、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8月4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发出〕92、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9月12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90)财外字第799号发出〕93、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发出〕94、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发出〕95、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外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发出〕(九)基本建设类96、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1987年2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9号发布〕97、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3月16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18号发布〕98、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8)建总经字第50号发布〕99、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1991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82号发出〕100、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203号发出〕101、关于颁发《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2)建总发字第1号发出〕(十)国有资本金管理类102、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4年3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4)国资企发第9号发出〕(十一)财产评估类103、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1990年9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办发第46号发出〕10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6号发出〕105、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年3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12号发布〕106、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发布〕107、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1995年3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发布)108、关于整顿和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1995年4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50号发出)109、关于有色金属矿产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资办发〔1997〕6号发出)110、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2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化工部国资办发〔1997〕17号发出)(十二)会计类111、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1989年8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33号发出〕112、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11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60号发布〕113、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6号发出〕11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41号发布〕115、印发《关于在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0年12月2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50号发出〕1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4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8号发出〕11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7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72号发出)118、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9号发出)(十三)注册会计师管理类11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83)财会字第48号发布〕12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补充规定〔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84)财会字第21号发布〕12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7日财政部(87)财会字第53号发出〕12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1988年2月23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16号发出〕123、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1988年12月19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97号发出〕12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不能承办企业验资业务的复函〔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25号发出〕12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17日财政部(92)财办字第24号发出〕附件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9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2、对《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主要副食品补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8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财综字第47号发出〕3、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综字第130号发出〕4、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第70号发出〕5、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月27日财综字〔1995〕12号发出)6、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3号发出)7、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1995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财综字〔1995〕52号发出)8、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10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财综字〔1995〕68号发出)9、关于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发出)10、关于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2号发出)(二)预算类11、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5号发出〕12、印发《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发出〕13、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7号发出)(三)税收类14、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1993年9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4号发出〕15、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号发出〕16、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8号发出〕17、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199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8号发出〕18、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等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7号发出〕19、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发出)20、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号发出)21、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5号发出)22、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6号发出)23、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发出)24、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发出)25、关于生产避孕套用胶乳进口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9号发出)26、关于化工部配额内进口避孕套生产用胶乳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0号发出)27、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5号发出)28、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4号发出)29、关于下达1998年度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计划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5号发出)30、关于1998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等农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998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2号发出)(四)经济贸易类31、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1982年12月7日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发布〕32、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1984年11月9日财政部(84)财工字第367号发出〕3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3日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发布〕34、关于平抑肉食价差补贴改列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231号发出〕35、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月3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6号发出〕36、关于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1988年3月22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77号发出〕37、关于从1988年度起中央财政不再负担黄红麻储备利息的通知〔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67号发出〕38、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有关商业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2号发出〕39、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12月2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588号发出〕40、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9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35号发出〕41、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89年4月24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84号发出〕42、关于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0月1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432号发出〕43、关于加强企业“四技”收入财务管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10.18•【文号】•【施行日期】1998.10.1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腐倡廉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年10月18日)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央最近作出的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军队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政法机关一定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这一重大决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政法机关的实际情况,坚决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思想,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确保1998年年底前完成各级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的任务。
今后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是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各级财政对政法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要给予保证;二是政法机关移交的经营性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债权债务一并移交;三是移交或撤销企业的人员要区别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四是依法办事,严明纪律,严守国家秘密;五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六是保持政法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撤销、移交和保留企业的范围(一)撤销企业的范围政法机关(含机关工会、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下同)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办的下列经营性企业,应予撤销:1.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的企业;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经营的企业,或已经停业、歇业的企业;3.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企业;4.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5.政法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为获得某种利益出具“全资”手续,但未作实际投资的企业;6.政法机关已决定撤销和有条件撤销的企业;7.其他不能保留也不宜移交的企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农字[1997]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农字〔1997〕14号1997年2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监狱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了《监狱财务制度》、《监狱会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二:《监狱会计制度》(内含4个附件)三: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监狱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狱财务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监狱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方针;注重经费使用效果。
第四条监狱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合理编制监狱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参与财务决算。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监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监狱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所属机构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监狱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监狱劳教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监狱劳教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10.13•【文号】财行[2004]168号•【施行日期】2004.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监狱劳教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3日财政部、司法部财行[2004]16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教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1]38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狱劳教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监狱劳教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是指为罪犯和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岗位的监狱劳教企业从中资银行取得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贷款。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期限和贴息率第四条贴息范围:经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列入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的贷款。
因借款项目单位违约形成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均不予贴息。
第五条贴息期限:原则上按技术改造项目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贴息,但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年度贴息资金的计算时间为上年的9月21日至本年的9月20日。
第六条贴息率:财政部门统一按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50%,借款项目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贴50%。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拨付第七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借款项目单位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等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由借款项目单位按要求填制《二〇〇年监狱劳教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见附1)一式两份,并附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报送省级监狱劳教主管部门。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表
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表一、税收优惠23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年度纳税申报时4 监狱劳教企业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4号)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年度纳税申报时5 股权分置改革税收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年度纳税申报时6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年度纳税申报时1.纳税人减免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报告表2.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相关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7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年度纳税申报时1.纳税人减免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报告表2.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及取得利息的相关证明2468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能源管理合同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5.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文件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0121416二、不征税收入:20三、税前扣除:22四、涉税资格认定:2628五、其他: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备注:在以上表格“报送资料”一栏中,涉及企业的有关经济合同、原始凭证,第三方出具的文件及资质认定证书等资料,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原件外,原则上由纳税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分)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98 件) 综合类 1.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4 年 11 月 22 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4〕85 号) 2.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 Leabharlann 7 月 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0 号) 关税类 102. 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5 年 1 月 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 096 号) 103. 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 年 11 月 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 078 号) 107.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48 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已经部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谢旭人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 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 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 号)的要求以及我部“第十次财政法规清理工作方案”, 我部在前九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 2005 年 12 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 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 559 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98 件,失效的财政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61 件。现将这 559 件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财政部驻海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使用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软件的通知
财政部驻海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使用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软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财驻琼监[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驻海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使用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软件的通知(财驻琼监[2010]97号)海南省财政厅、各市县财政局,有关退税企业: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工作,减轻企业和财政审批部门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要求,2010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一般增值税退税软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软件下载使用说明财政审批单位和有关退税企业自行登录互联网一般增值税退税软件门户网站(http://,该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信息),下载软件和使用手册。
该网站设有省财政厅版、地市财政局版、企业版一般增值税退税软件,供省、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以及退税企业分别选用。
二、有关要求(一)财政审批单位在初审时对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须核对一致,在复审时对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和财政审批初审单位上报的电子材料须核对一致。
(二)退税企业申报时须同时上报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
(三)具体退税政策、提供退税申报资料、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按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规程办理(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1、开展联合审核审批工作:海口地区由海口市财政局先行受理的。
该局在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后,为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需现场察看,应通知省财政厅和海南专员办共同到企业实地走访实行联合审核审批机制。
2、如有问题,请联系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电话:66727532,联系人:奉文伟、李佳益。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附件: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注意事项一般增值税退税软件正式使用后,原退税工作流程不变,如财政部另有规定我办将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1995年2月8日)建国40多年来,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广大干警克服各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依法教育改造了一大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为巩固人民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很大贡献。
近几年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制度(一)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推行分类关押、分级管理、分类施教的办法;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开展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二)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对劳动教养人员重在教育,立足挽救,把劳动教养所办成教育、挽救他们的特殊学校。
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完备法制的需要,在收容、管理方式、教育措施等方面,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三)要按照加快建设、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教养所。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财力情况,重点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市建设四所现代化文明监狱,在上海、广州、杭州市建设三所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所。
为了加强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司法部可以在上述重点建设的监狱、劳动教养所中各选两所,作为部、市合办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5.14•【文号】中办发[1999]17号•【施行日期】1999.05.14•【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腐倡廉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17号1999年5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巩固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的成果,加强对政法机关保留企业(以下称保留企业)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8]2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规范的保留企业包括:政法机关服务中心和所属事业单位后勤部门开办的为其提供后勤服务的企业;政法机关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开办的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企业;监狱、劳教所开办的为监狱、劳教生产企业服务的企业;地处边远、偏僻地区的监狱、劳教所为安置干警家属、子女就业开办的企业;过渡性安置企业;保安服务公司;特殊保障性企业。
二、政法机关必须坚持今后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原则,与保留企业在经济上彻底脱钩,不得抽调、占用保留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保留企业报销或提取费用,不得为保留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推销产品。
保留企业必须严格遵循为政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宗旨。
三、政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要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保留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但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8.27•【文号】司发[2001]009号•【施行日期】2001.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司发[2001]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狱劳教生产企业,是为监狱和劳教机关依法对罪犯、劳教。
实施劳动改造和教育挽救提供场所和手段的重要组织形式。
为对监狱劳教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我部遵照中央办公厅关于《政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的要求,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了《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办法》,现已经国务院同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现印发们,请遵照执行。
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监狱、劳教生产是监狱、劳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劳产企业是依照国家法律实施劳动改造罪犯和教育挽救劳教人员体组织形式。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加强对监狱、劳教生产企业的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及《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经国务院同意,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规范的监狱、劳教生产企业,是指监狱、劳教所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所、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分别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类监狱、劳教生产企业。
监狱、劳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管理和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监狱、劳教生产企业组织罪犯、劳教人员进行的生产劳动由监狱、劳教机关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
四、监狱、劳教生产企业的生产项目应符合罪犯、劳教人员改造和教育的需要。
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各监狱劳教企业:为加强对监狱劳教企业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现将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如下:一、认证工作1. 认证目的认证工作旨在审核监狱劳教企业的运行状况和设施设备情况,评估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能力,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运作。
2. 认证范围本次认证涵盖所有监狱劳教企业,包括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
3. 认证依据认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狱劳教企业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主要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监狱劳教企业管理规定》;(4)《监狱劳教企业认证评估标准》等。
4. 认证内容认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从业经历;(2)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3)企业的人员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4)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证书;(5)企业的车辆、设备和生产场所的安全状况;(6)企业的劳动保障情况,包括工资支付、劳动用工合规、职工保险等;(7)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8)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等。
5. 认证程序(1)监狱劳教企业应提前备齐认证所需资料,并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归类。
(2)认证机构将根据认证标准,对各项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考察。
(3)认证机构将根据审核结果,对合格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对不合格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二、年检工作1. 年检目的年检工作旨在对监狱劳教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2. 年检范围本次年检涵盖所有监狱劳教企业,包括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
3. 年检内容年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2)企业的从业人员情况,包括人数、学历结构、培训情况等;(3)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4)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安全培训等;(5)企业的环境保护情况,包括废物处理、污染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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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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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4)1号
【发文日期】2004-02-27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监狱体制改革,扶持监狱、劳教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二、为了配合“监企分离”改革工作,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凡符合上述享受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2005年年底以前继续实行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
其中,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
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增值税税款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
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