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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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4)1号
【发文日期】2004-02-27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监狱体制改革,扶持监狱、劳教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二、为了配合“监企分离”改革工作,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凡符合上述享受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2005年年底以前继续实行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其中,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增值税税款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
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