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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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

工作大纲和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财会〔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武警部队后勤部: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和《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已

经2006年7月15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我部同意,现予印发。

附件:1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

2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

抄送: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附件1: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

第一章委员会

第一条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推动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对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的总体方案、体系结构、项目立项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涉及的有关理论、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中重大控制程序、内容和方法等的选择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实施提供咨询意见并反馈有关信息;

(五)开展内部控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若干咨询专家组。

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会计司,秘书处秘书长由财政

部会计司司长兼任。

咨询专家组由公开选聘的咨询专家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委员会全体会议、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

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和书面报告。委员会秘书处应视具体情况,将会议纪要和书面报告及时送达委员。

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与委员、咨询专家联系,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并向委员会有关领导传达委员、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协调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委员会工作大纲,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中重大控制程序、内容和方法的选择,具有广泛影响的内部控制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委员

会主席并商副主席批准后召开,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章委员

第六条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方面的代表。

第七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提前获取会议文件资料;

(二)对上述各种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三)及时获得咨询专家组对有关内部控制项目的研究报告,以及委员会、咨询专家组、秘书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在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协调下,经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就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与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

(五)就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六)优先取得委员会有关内部控制标准的资料和正式出版物。

第八条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二)按时完成委员会布置的研究课题和工作任务;

(三)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四)就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向委员会提供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实施中的问题;

(五)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第九条委员因工作变动和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委员会主席批准后调整并公布。

第三章咨询专家组

第十条委员会下设若干咨询专家组。咨询专家组可根据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工作需要进行增设、删减或合并。

第十一条咨询专家组成员由咨询专家组成,各咨询专家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咨询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由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提名,报委员会主席同意后确定。组长、副组长可由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二条咨询专家组可设立若干项目研究小组开展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咨询专家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小组开展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咨询专家组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咨询专家组会议时间及会议议题由咨询专家组组长提出,报秘书处备案。

咨询专家组会议由咨询专家组组长主持,本组全体咨询专家参加。组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咨询专家组组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

供书面意见。

咨询专家组召开本小组会议,可邀请其他咨询专家组的咨询专家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主席批准,可由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召开咨询专家全体会议。

第四章咨询专家

第十五条咨询专家由委员会秘书处聘任,聘期两年,均为兼职。聘期届满时,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咨询专家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企事业单位、职业团体、中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等方面的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选聘部分境外专家学者担任国际咨询专家。

第十七条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就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

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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