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部分-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和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和企业

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的通知

财政部

2006年7月25日财会〔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和《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已经2006年7月15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我部同意,现予印发。

附件:1、《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

2、《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

抄送: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目录

第一章委员会 (2)

第二章委 员 (3)

第三章咨询专家组 (3)

第四章咨询专家 (4)

第五章委员会办事机构 (5)

第六章经 费 (5)

第七章附 则 (6)

附件1: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

第一章 委员会

第一条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提供咨询意见和

建议。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推动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对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的总体

方案、体系结构、项目立项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涉及的有关理论、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中重大控制程序、内容和方法等的选择提供咨询

意见;

(四)对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实施提供咨询意见并反馈有关信息;

(五)开展内部控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若干咨询专家组。

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会计司,秘书处秘书长由财政

部会计司司长兼任。

咨询专家组由公开选聘的咨询专家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委员会全体会议、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

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和书面报告。委员会秘书处应视

具体情况,将会议纪要和书面报告及时送达委员。

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与委员、咨询专家联系,及时汇报工作

情况,并向委员会有关领导传达委员、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协调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委员会工作大纲,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要

点,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中重大控制程序、内容和方法的选择,具有广泛影响

的内部控制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委员

会主席并商副主席批准后召开,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

先向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章 委 员

第六条 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方面的代表。

第七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提前获取会议

文件资料;

(二)对上述各种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三)及时获得咨询专家组对有关内部控制项目的研究报告,以及委员会、

咨询专家组、秘书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在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协调下,经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就内部

控制标准制定与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

(五)就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委员会提出

建议;

(六)优先取得委员会有关内部控制标准的资料和正式出版物。

第八条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二)按时完成委员会布置的研究课题和工作任务;

(三)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四)就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向委员会提供内

部控制标准体系实施中的问题;

(五)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九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和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委员会主席批准后调整并公布。

第三章 咨询专家组

第十条 委员会下设若干咨询专家组。

咨询专家组可根据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工作需要进行增设、删减或合并。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组成员由咨询专家组成,各咨询专家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咨询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由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提名,报委员会主席同意后

确定。组长、副组长可由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组可设立若干项目研究小组开展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小组开展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咨询专家组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咨询专家组会议时间及会议议题由咨询专家组组长提出,报秘书处备案。

咨询专家组会议由咨询专家组组长主持,本组全体咨询专家参加。组员如因

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咨询专家组组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

题提供书面意见。

咨询专家组召开本小组会议,可邀请其他咨询专家组的咨询专家及秘书处工

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主席批准,可由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召开咨询专家全体会议。

第四章 咨询专家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由委员会秘书处聘任,聘期两年,均为兼职。聘期届满时,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企事业单位、职业团体、中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等方面的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选聘部分境外专家学者担任国际咨询专家。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

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

议;

(三)就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

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五)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咨询专家组会议以及委员会组织的内部

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二)按时完成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