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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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三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三、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
投资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任务二 普通合伙企业
2-1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及其分类
①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 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 种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任务二 普通合伙企业
2-4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在其授权的范围内 实施法律行为。为此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 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 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 然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三、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
投资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任务二 普通合伙企业
2-1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及其分类
①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 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 种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任务二 普通合伙企业
2-4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在其授权的范围内 实施法律行为。为此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 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 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 然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经济法(第四版)教学全套课件
具备法人资格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 各国公 司法的 普遍规 定。公 司作为 法人, 区别于 股东个 人,首 先表现 在公司 财产独 立于股 东个人 财产, 股东完 成出资 义务后 就丧失 了对投 资财产 的直接 支配权 ,取得 了股权 ,公司 则对股 东出资 而形成 的财产 享有法 人所有 权;其 次公司 的责任 独立于 股东的 个人责 任。股 东仅以 出资额 为限对 公司承 担责任 ,公司 以其全 部资产 对公司 的债务 负责, 股东不 对公司 的债务 承担个 人责任 。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特 征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 设立程 序才能 取得法 人资格 ,这与 独资企 业和合 伙企业 的设立 有明确 的区别 。另外 ,必须 在法律 规定的 范围内 选择组 织形式 ,而不 能超出 法定范 围自定 形式。 在我国 仅有有 限责任 公司与 股份有 限公司 两种形 式可供 选择。
公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
司 法
称。我国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种类、
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及程序、组织机构、运营
活动的规则、财务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
公司法的特征:
01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02
公司法以公司这种社会组织为规范
的对象,规定及调整公司的设立、
变更、终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能
四. 公司要有自己的章程
案例: 某集团为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该集团召开股东会,经代表96.92%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做出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对于公司章程的10个条款进行了修 订。其中,将股东会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修改为“决 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单项重大投资(达净资产15%以上的)。 该集团公司修改章程中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将部分投资决策权授权董事会行 使。周某系该集团公司的股东,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章程的修改违反《公 司法》,侵害了其股东权中的表决权和知情权为由,要求确认该集团公司对公司 章程关于股东会职权的修改部分无效。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十 票据法律制度
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 汇票,则必须记载日期。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 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则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 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承兑的效力 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 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的变造的含义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二)票据变造的责任 存在票据变造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 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任务二 汇票 2-1 汇票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行为;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 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 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有条件。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 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 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必须在 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 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二、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的变造的含义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二)票据变造的责任 存在票据变造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 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任务二 汇票 2-1 汇票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行为;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 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 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有条件。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 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 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必须在 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 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中职)经济法基础知识(第4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概论教学教学课件高教版(共19张PPT)
第一章
四、法规体例 法规体例是表达形式。它的逻辑关系,一般由 “假设”、“行为”、“处理”来表述。
假设,是法律法规中列举的预先情况和条件的表 述。
行为,是法律法规中列举的允许、要求或不允许 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表述。
处理,是法律法规中列举的当行为人的行为应受 到鼓励或与法律规定的行为不符时,所应受到的奖 励与制裁的表述。
(中职)经济法基础知识(第4版)第一 章经济法基础概论教学课件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概论
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 第一节 法律概述 第二节 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第三节 经济法概述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学习目标】
第一章
本章简略介绍了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和法律的一般规则。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主 要了解经济法的简单发展过程和法的效力,理解 法的概念,理解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明确 法规体例,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掌握我国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法的特征及其 本质,进而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 范 (四)法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一章
三、法的效力 (一)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法律的溯及力。 (二)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 它包括我国境内的全部陆地、领海、领空、驻外机构及 航行在境外的船只、航行器等一切延伸意义的领土。 (三)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一是该国公民在本国或在外国适用该国法律问题; 二是非该国公民在该国或者在外国适用该国法律问题。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追求公正与平等的过程,它 在追求公正与平等的过程中诞生,在追求公正与平等的过程 中不断完善。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四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任务一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1-2 外商投资立法原则
பைடு நூலகம்一、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
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体现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精神 和要求。
二、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
是新形势下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全面的、基本的法律规范,是外商投资领域起龙头 作用、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
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1.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2.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3.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融资。
任务二 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
2-1 投资促进的法律制度
四、加强外商投资服务
1.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经济法基础 课件
项目四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任务一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1-1 《外商投资法》的适用范围 1-2 外商投资立法原则
任务二 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
2-1 投资促进的法律制度 2-2 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
任务三 外商投资管理
任务一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1-1 《外商投资法》的适用范围
一、外商投资法及其立法宗旨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任务三 外商投资管理
一、对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管理
一是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二是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 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三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的“其他投资者” ,包括中国的自然人。 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另外: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企业设立、审批或者备案管理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执行;我国台 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执行。 例外的是,考虑到金融行业同其他行业和领域相比具有特殊性,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4版《经济法基础》(第四版)课件第一章总论
12
经济法的体系
2024/1/28
市场主体法
调整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内部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市场运行法
调整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反不正当 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宏观调控法
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管理、调控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财政法、税法等。
客体。
2024/1/28
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如合 同的履行、侵权行为等。
智力成果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等。
24
经济法客体的意义
2024/1/28
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明确经济法客体有助于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 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兼顾各方利益,实 现利益的均衡。
平衡协调原则还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注重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 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024/1/28
8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经济法应当保 障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和制止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要求经济法在赋予市场主体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其相应的责任 和义务,防止权利滥用和损害他人利益。
2024/1/28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还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 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
10
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经济法(第四版)11-PPT课件
2. 义务主体 销售者是瑕疵给付状态下的义务主体。 在权利主体追究销售者责任时,只须由权利 人举证瑕疵的存在即可,销售者则不得以瑕 疵是生产者或者供货者造成作为抗辩事由。 销售者按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 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 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三)产品责任的追究
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在责任归结的过程中 仍然有免责事由的存在。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
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
缺陷的存在的。
(三)产品责任的追究
(二)瑕疵给付责任的构成要件
售出的产品具有瑕疵; 标的物瑕疵须于销售标的物危险移转于 消费者时就已经存在,该瑕疵的形成时间应 与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无关; 消费者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三)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见图11-4)。
图11-4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关于瑕疵给付责任法律效力的立法 在最原始的意义上,瑕疵给付的效力只包括解 除契约、减少价金。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买受人的 瑕疵修补请求权。法国民法典规定,在出卖人负瑕 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解除契约或价金减额请求 权。日本民法典规定,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时,若瑕疵经修补能达到契约目的的,买受人仅能 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解除契约,日本民法不承认价 金减额请求权。
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数额 针对产品责任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大都规定赔 偿额度的限制。如对于财产损失,《欧共体产品责 任指令》规定,财产所受损害不得低于5000欧洲货 币单位;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财产损害造
(三)产品责任的追究
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在责任归结的过程中 仍然有免责事由的存在。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
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
缺陷的存在的。
(三)产品责任的追究
(二)瑕疵给付责任的构成要件
售出的产品具有瑕疵; 标的物瑕疵须于销售标的物危险移转于 消费者时就已经存在,该瑕疵的形成时间应 与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无关; 消费者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三)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见图11-4)。
图11-4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关于瑕疵给付责任法律效力的立法 在最原始的意义上,瑕疵给付的效力只包括解 除契约、减少价金。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买受人的 瑕疵修补请求权。法国民法典规定,在出卖人负瑕 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解除契约或价金减额请求 权。日本民法典规定,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时,若瑕疵经修补能达到契约目的的,买受人仅能 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解除契约,日本民法不承认价 金减额请求权。
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数额 针对产品责任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大都规定赔 偿额度的限制。如对于财产损失,《欧共体产品责 任指令》规定,财产所受损害不得低于5000欧洲货 币单位;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财产损害造
经济法第四版_PPT课件第8章40页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8.2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8.2.1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 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 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 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和宏 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 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2)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 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是指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时发 表的审计意见。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 表非无保留意见。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3.会计年度 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 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4.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 币。
5.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 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 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 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 8章 会计法律制度 8.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8.1.1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
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简称会 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 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 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一个单位,会 计关系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为与会计工作相 关的具体事务。
8.2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8.2.1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 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 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 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和宏 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 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2)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 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是指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时发 表的审计意见。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 表非无保留意见。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3.会计年度 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 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4.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 币。
5.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 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 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 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 8章 会计法律制度 8.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8.1.1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
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简称会 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 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 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一个单位,会 计关系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为与会计工作相 关的具体事务。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四版) 课件 1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律事实:事件、行为
第四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 基础知识
一、民法概述 二、民事主体 三、民事行为 四、 代理 五、 时效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商品生产、分配、 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财 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存在或表现 形式,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 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与惯例和司法解释等。
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及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产生及概念
(一)经济法的产生 提出: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 使用: 1916年《经济学字典》 命名: 1919年《煤炭经济法》 我国: 1933年出版《法律大辞典》-1979年首次提出的“经济法”概念--1980 年开设经济法课程--2001年9月经济法为 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引导案例
2017年5月1日,某商场搞有奖销售活动,15岁的小明 购买了58元洗发水,中奖8000元。第二天,小明的母亲和 他一起去领奖。领完奖回来后小明偷偷拿走7800元买了电 脑,母亲想拿这钱买化妆品的时候发现钱被儿子花了,遂 返还购置费用,要求商家退回电脑。 试分析: 1.儿子买洗发水合法吗,奖金归谁,为什么? 2.儿子买电脑行为可合法?母亲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母亲用奖金钱买化妆品可符合法律规定? 4.分析本案例出现的法律关系。
思考题
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2.简述哪些情形属于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什么样的法
第四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 基础知识
一、民法概述 二、民事主体 三、民事行为 四、 代理 五、 时效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商品生产、分配、 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财 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存在或表现 形式,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 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与惯例和司法解释等。
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及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产生及概念
(一)经济法的产生 提出: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 使用: 1916年《经济学字典》 命名: 1919年《煤炭经济法》 我国: 1933年出版《法律大辞典》-1979年首次提出的“经济法”概念--1980 年开设经济法课程--2001年9月经济法为 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引导案例
2017年5月1日,某商场搞有奖销售活动,15岁的小明 购买了58元洗发水,中奖8000元。第二天,小明的母亲和 他一起去领奖。领完奖回来后小明偷偷拿走7800元买了电 脑,母亲想拿这钱买化妆品的时候发现钱被儿子花了,遂 返还购置费用,要求商家退回电脑。 试分析: 1.儿子买洗发水合法吗,奖金归谁,为什么? 2.儿子买电脑行为可合法?母亲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母亲用奖金钱买化妆品可符合法律规定? 4.分析本案例出现的法律关系。
思考题
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2.简述哪些情形属于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什么样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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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及各项财务制度等均属于强
制性的规范。法律未作强制性的规定的内。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一.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案例:
公 司 设 立 的 条 件
某外资企业深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一次展会上发现青岛一家同样经 营医疗器械的公司在其名称中包含了自己的商号××,该青岛公司的名称 为青岛××和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公司)。所不同者,青岛公司的 名称中,商号是由××结合和成四个字组成。 外资企业认为,自己公司在 中国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尤其是在青岛,公司多年来的业务发展很成功, 市场占有率较高。青岛公司之所以在其名称中使用自己的商号,是有意利 用自己公司在青岛的商誉,是一种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为此,该外资 企业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事。
公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
司 法
称。我国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种类、
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及程序、组织机构、运营
活动的规则、财务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
公司法的特征:
01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02
公司法以公司这种社会组织为规范
的对象,规定及调整公司的设立、
变更、终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能
具备法人资格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 各国公 司法的 普遍规 定。公 司作为 法人, 区别于 股东个 人,首 先表现 在公司 财产独 立于股 东个人 财产, 股东完 成出资 义务后 就丧失 了对投 资财产 的直接 支配权 ,取得 了股权 ,公司 则对股 东出资 而形成 的财产 享有法 人所有 权;其 次公司 的责任 独立于 股东的 个人责 任。股 东仅以 出资额 为限对 公司承 担责任 ,公司 以其全 部资产 对公司 的债务 负责, 股东不 对公司 的债务 承担个 人责任 。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特 征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 设立程 序才能 取得法 人资格 ,这与 独资企 业和合 伙企业 的设立 有明确 的区别 。另外 ,必须 在法律 规定的 范围内 选择组 织形式 ,而不 能超出 法定范 围自定 形式。 在我国 仅有有 限责任 公司与 股份有 限公司 两种形 式可供 选择。
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 和乙公 司。甲 公司持 股70% 并派员 担任董 事长, 乙公司 持股30%。后 甲公司 将该有 限责任 公司公 司的资 产全部 用于甲 公司的 一个大 型投资 项目, 待债权 人丙公 司要求 该有限 责任公 司偿还 货款时 ,发现 该有限 责任公 司的资 产不足 以清偿 。于是 ,债权 人丙公 司向法 院提起 诉讼要 求两个 股东甲 公司乙 公司对 该有限 责任公 司的债 务承担 关连带 清偿责 任。 问题: 1、什么是公司? 2、股东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该对该 有限责 任公司 的债务 承担连 带清偿 责任?
第一章 概论
法律和法制建设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经济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的实际体现
第一节 法律和法制建设
一、法律是国家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 • 法律的本质特征:三个特征 二、法律的技术分析——法律调整机制
法律的技术分析——法律调整机制
1
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遵循客观规律的原则 2、物质利益原则 3、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虚假广告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的实际体现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2、经济法律事实
第二章 公司法
前 言
PREFACE
公司是众多企业形态中最主要的一种 ,本章 在阐明 公司的 概念与 法律特 征的基 础上, 阐述公 司设立 条件及 程序、 公司的 组织机 构、运 营活动 的规则 等。同 时,讲 解公司 经营过 程中的 变更、 终止。 通过本 章学习 ,可以 从理论 和实践 两方面 了解我 国公司 法律的 基本制 度。
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股东将其 财产投 入公司 ,目的 在于实 现自己 的经济 利益, 不从事 营利性 活动, 就无法 实现股 东的愿 望,但 能否实 现营利 则不一 定。另 外公司 所从事 的以营 利为目 的的经 营活动 ,具有 连续性 和固定 性。
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也使得它和其他非 营利性 法人相 区别, 例如国 家机关 、事业 单位法 人、社 会团体 法人等 等。
公 司 的 种 类
公司形式
公 司 分 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指 由 50 个 以 下 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 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2人以上200人 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 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通过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 式设立的公司。
2
法律关系
3
权利与 义务
4
法律适用
第二节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三)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经济法:规定市场经济体制和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法律部门。
调整对象
1
公司和企 业关系
2
市场运行 关系
3
国家监督、 管理、调控 经济的关系
目录
➢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
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
第四节 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
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
➢
第六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
第七节 公司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概
公司的概念:
念
公司是指股东出资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
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
问题: 1. 公司名称有何意义? 2. 公司名称的使用有何限制?
力、公司的资本、股东相互间及其
与公司的关系等
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是 要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法对其经 营活动的基本内容作出了规定。
03
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综合
公司法运用了多种法律调整手段,强制性规范在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如对公
司的管理性规范、综合性法律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资本最低限额、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