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 - 法律文书 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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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查封、扣押船舶一览表(2020年第一期)

青岛海事法院查封、扣押船舶一览表(2020年第一期)
鑫洋688 顺和618 鲁济宁拖2266 鲁济宁拖1299 鲁济宁拖2919 鲁济宁拖2127 鲁济宁拖2128 鲁济宁拖2679 鲁文渔67487/67488
“顺和008”
货轮
中国
查封
济南海事局
2019.5.22
“顺和618“
货轮
中国
查封
济南海事局
2019.5.22
16 东营法庭
(2019)鲁72民初832号
“凯迪007”
货轮
中国
查封
济南海事局
2019.5.22
17 东营法庭
(2019)鲁72民初833号
“千航”
货轮
中国
查封
济南海事局
2019.5.22
8 东营法庭
(2019)鲁72财保488号
9 东营法庭
(2019)鲁72财保487号
10 东营法庭
(2019)鲁72财保395号
11 东营法庭
(2017)鲁72民初1396号
12 东营法庭
(2019)鲁72民初1155号
13 东营法庭
(2019)鲁72财保493号
14 东营法庭
(2019)鲁72民初819号
序号 部门
案号
1 威海法庭 (2019)鲁72财保501-514号
2 威海法庭
(2020)鲁72财保42号
3 威海法庭
(2020)鲁72财保67号
4 东营法庭 (2020)鲁72民初627-632号
5 东营法庭
(2020)鲁72民初196号
6 东营法庭
(2018)鲁72执540号
7 东营法庭
(2018)鲁72执540号
鲁崂渔60089
渔船

扣押船舶申请书

扣押船舶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我谨以此申请书,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扣押以下船舶,以保障我方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人信息申请人:XXX(姓名)联系电话:XXX(电话号码)地址:XXX(地址)二、被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XXX(姓名或名称)船舶名称:XXX(船舶名称)船舶国籍:XXX(船舶国籍)船舶类型:XXX(船舶类型)三、扣押原因及事实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着以下海事请求:(1)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2)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3)海难救助;(4)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5)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6)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7)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8)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9)共同海损;(10)拖航;(11)引航;(12)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13)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14)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15)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16)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2. 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海事请求,导致申请人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 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申请人特此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

四、扣押船舶的具体要求1. 请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船舶擅自驶离。

2. 请法院在扣押船舶期间,对船舶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船舶的安全。

3. 请法院在扣押船舶期间,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传唤,要求其履行海事请求。

五、申请人的承诺1. 申请人承诺,在法院扣押船舶期间,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2. 申请人承诺,在法院依法判决后,按照判决结果履行自己的义务。

3. 申请人承诺,在扣押船舶期间,承担因扣押船舶产生的相关费用。

船舶扣押的方式

船舶扣押的方式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船舶扣押的方式扣押船舶的方式主要为查封,查封使得船舶在被扣押期间其所有人丧失了对船舶的处分权和抵押权。

实践中,我们将船舶扣押的方式分为两种:死扣押和活扣押。

死扣押是指被扣押期间船舶不能驶离港口,不能投入使用或营运,更不能设立抵押权或进行处分。

这种传统的扣船方式保全效果较佳,船舶灭失、损坏或产生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的可能性较小,同时也可迫使船东尽快提供担保。

但是,死扣押也有其弊端。

船舶被死扣押后便不能发挥其自身的经济价值,反而需要耗费大笔的管理经费开支,于是近年来随着扣船实践的不断丰富,扣船方式也演变出新的方式“活扣押”。

活扣押并非《海事诉讼法》的首创,早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意见中就有活扣押的规定,海事诉讼实践中也早已实行过这种倍受争议的扣船方式。

相对于死扣押,活扣押是一种较为温和的处分措施,船舶在被扣押期间不得处分,也不准设置抵押权,但可以投入营运。

这不仅可以避免扣押期间的营运收入损失,而且可以避免因扣押产生的费用损失,况且,活扣押使申请人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因而受到了普遍的欢迎。

审判实践中,活扣押较多运用于国内沿海运输船舶,这是因为:(1) 这些船舶在国内登记,其若是要转让和设定抵押同样需要在登记机关登记,海事法院可以要求登记机关协助不予办理;(2) 这些船舶航线均在国内,易于监督;(3) 船东很可能在国内由其它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4) 允许其短线营运同样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因此,就以上几点来看,现今活扣押适用范围之界定是存在其合理性的。

国际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免费律师在线咨询的帮助。

来源:(船舶扣押的方式/l/gj/474282.html)精彩推荐:印发《外经贸部关于新组建的部直属国有集团公司和兼合并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和/l/gj/510143.html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的公告/l/gj/510142.html海口海关对进出海南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l/gj/510141.html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1991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的通知/l/gj/510140.html国务院稳外贸助力/l/gj/510139.html外贸专业总公司集中纳税制度进行改革的通知/l/gj/510138.html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l/gj/510137.html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的分工意见的通知/l/gj/510136.html海关对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l/gj/510135.html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8号/l/gj/510134.html国台办和进出口银行签署合作协议/l/gj/510133.html西宁市鼓励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l/gj/510132.html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l/gj/510131.html中国贸易逆差增大国际油价下行风险加剧/l/gj/510130.html执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若干问题的通知/l/gj/510129.html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l/gj/510128.html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l/gj/510127.html陕西省《开发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暂行实施细则/l/gj/510126.html对来华和去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l/gj/510125.html 加强海关工作的通知/l/gj/510124.html印发重新修订的中苏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的通知/l/gj/510123.html港口企业发展四方向/l/gj/510122.html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例/l/gj/510121.html军队自己生产的粮食各地均应允许调运出境的通知/l/gj/510120.html对沈炳麟先生无偿捐赠毛衣予以免税的通知/l/gj/510119.html外汇管理简政放权是否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及贵/l/gj/510118.html 谋贸促发展宁波国际商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l/gj/510117.html 中国企业走出去不断升级/l/gj/510116.html移交走私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l/gj/510115.html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2017最新)/l/gj/510114.html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l/gj/510113.html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的规定(2017最新)/l/gj/510112.html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l/gj/510111.html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l/gj/510110.html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l/gj/510109.html印发《关于输往香港普通劳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l/gj/510108.html 对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l/gj/510107.html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l/gj/510106.html转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两个办法的通知/l/gj/510105.html加强香港中国商会的桥梁窗口作用/l/gj/510104.html企业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规定/l/gj/510103.html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l/gj/510102.html如何落实粤澳新通关安排/l/gj/510101.html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外资企业的通知/l/gj/510100.html2017年外贸形势严峻/l/gj/510099.html商务部今年致力进出口回稳向好/l/gj/510098.html轮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7最新)/l/gj/510097.html2017华诚金属海外市场扩展巡讲·上海站/l/gj/510096.html杭州海关对进出宁波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l/gj/510095.html杭州为小微外贸企业保驾护航/l/gj/510094.html苏州外贸中小企业促进会成立/l/gj/510093.html申请举办商业性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问题的批复/l/gj/510092.html 移交走私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l/gj/510091.html营口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某些权限的批复/l/gj/510090.html启用‘外商投资两类企业计算机网络确认考核系统’的通知/l/gj/510089.html 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l/gj/510088.html开发和开放浦东问题的批复/l/gj/510087.html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l/gj/510086.html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l/gj/510085.html居住港澳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回内地进出境手续等问题的通知/l/gj/510084.html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l/gj/510083.html全球首个贸易改革计划触礁/l/gj/510082.html改进外资统计分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l/gj/510081.html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的暂行办法/l/gj/510080.html下发《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l/gj/510079.html海关征税管理办法(2017最新)/l/gj/510078.html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l/gj/510077.html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l/gj/510076.html中国荷兰商会成立登记的批复/l/gj/510075.html北京成功举办APEC在线国际贸易专题研讨会/l/gj/510074.html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外贸管理办法(2017最新)/l/gj/510073.html 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通知/l/gj/510072.html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解释的通知/l/gj/510071.html实行‘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问题的通知/l/gj/510070.html明确涉及多国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l/gj/510069.html上海市继续鼓励发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若干规定/l/gj/510068.html 转发福建省《关于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社会养老/l/gj/510067.html北京市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收入返还问题实施细则/l/gj/510066.html改进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管理办法(2017最新)/l/gj/510065.html海口机场口岸管理暂行规定/l/gj/510064.html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的通知/l/gj/510063.html海关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l/gj/510062.html海关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和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l/gj/510061.html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2017最新)/l/gj/510060.html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2017最新)/l/gj/510059.html公布补充核定钢材等五种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l/gj/510058.html加强外贸运输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的通知/l/gj/510057.html当前食油问题的一些意见/l/gj/510056.html不参加外商在香港、澳门举办的综合性经贸展销洽谈会的通知/l/gj/510055.html北海举行外商投资企业联谊晚会/l/gj/510054.html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l/gj/510053.html进一步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l/gj/510052.html六项措施提升外贸摩擦应对能力/l/gj/510051.html海关对经营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管理规定/l/gj/510050.html放宽来料加工装配品种限制及有关问题的规定(2017最新)/l/gj/510049.html 山东省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实施办法/l/gj/510048.html前4个月我国对外投资趋势向好/l/gj/510047.html2017年一季度我国外贸进出口情况/l/gj/510046.html海关行政复议/l/gj/510045.html。

扣押船舶申请书范例模板

扣押船舶申请书范例模板

扣押船舶申请书范例模板尊敬的XX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我方特此向贵院申请扣押船舶XX号,以保障我方合法权益。

现将申请事宜说明如下:一、申请扣押船舶的理由1. 船舶所有权纠纷:我方与船舶XX号的现所有人存在船舶所有权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现向贵院申请扣押该船舶。

2. 海事债权:船舶XX号曾与我方发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法院判决,船舶所有人应付我方货款XX万元。

然而,船舶所有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故我方申请扣押该船舶,以保障我方债权。

3. 船舶租赁合同纠纷:我方与船舶XX号的现租赁方存在船舶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方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

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现向贵院申请扣押该船舶。

二、申请扣押船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海事请求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以确保其海事请求的实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四条:海事法院对扣押船舶的申请,应当依法审查,并根据海事请求的性质、金额、船舶的价值等因素,决定是否扣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五条:海事法院决定扣押船舶的,应当立即执行。

三、申请扣押船舶的步骤1. 提交申请书:我方已按照贵院要求提交了扣押船舶申请书,请贵院予以审查。

2. 提供担保:为保证贵院的合法权益,我方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

3. 配合贵院工作:在扣押船舶过程中,我方将全力配合贵院的工作,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申请扣押船舶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我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海事请求权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扣押船舶。

敬请贵院依法审查并尽快作出决定,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申请人:(全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申请日期:(年月日)附件:1. 扣押船舶申请书副本2. 相关证据材料3. 担保材料(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解除扣押船舶申请书

解除扣押船舶申请书

解除扣押船舶申请书
亲爱的海事法庭,
主旨: 解除扣押船舶申请书
我谨代表本船公司,就我们的货船" "号被扣押一事,向贵法院正式提出解除扣押的申请。

上月18日,我司货船" "在您辖区内被海岸警卫队扣押,原因是怀疑船上装载有走私货物。

然而,经过多次详细检查,并未发现任何违禁品存在,船上仅载有一批合法的机械设备。

显然,这是一起由于情报失误而导致的无谓扣押。

我们深知,船舶被扣押将给船东带来沉重的经济损失。

" "号被扣押已超过两周,船公司每天都在承受着高额的滞期费和人工费用的巨大压力。

此外,我们还有合同在身,必须按时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否则将面临违约的风险。

我司一直秉持着诚实经营的原则,在此事件中也尽力配合了有关部门的工作。

现有足够证据表明,我司完全无辜。

基于上述原因,我谨代表船东恳请法院尽快解除对" "号的扣押,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我们将万分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敬候佳音。

此致
敬礼
船东代表船务公司。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400字)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400字)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400字)导语:为规范海事诉讼中扣押与拍卖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

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相当于船舶扣押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第六条案件终审后,海事请求人申请返还其所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将该申请告知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相关索赔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被请求人同意返还,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前言海事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会遇到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船舶及船载设备、交付柴油发动机或货物、协助船舶办理过户手续等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

该类案件在海事法院办理的全部执行案件中虽然占比非常少,但难题并不少。

有当地众多村民阻挠、执行船舶难以寻找、执行中产生新的争议有待处理等诸多问题。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本期白皮书通过梳理我院在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行为履行案件,对基本情况和特征予以通报,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以发挥指导作用。

一、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的基本情况与特征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我院办结执行案件中,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共19件[1]。

通过梳理,发现该类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一)纠纷类型上,以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为主19件案件中,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8件(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件,船舶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件。

(纠纷类型分布见图一)图一:执行中涉及行为履行案件纠纷类型分布图(二)行为内容上,以交付船舶为主19件案件中,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返还船舶的案11件,交付柴油发动机案件1件,交付造船钢材案件1件,交付船舶证书案件1件,交付货物案件1件,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案件1件,协助注销海员证案件1件,返还集装箱1件案件,向海关办理船舶申报纳税和注销手续案件1件。

(行为内容分布见图二)图二:执行行为内容分布图(三)执行依据上,以民事判决书为主由于涉及行为履行问题,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比较大,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的意愿不大,相当部分案件被告未到庭,最终缺席判决。

执行程序中扣押船舶法律问题

执行程序中扣押船舶法律问题
第 1 卷
第 1 期
中 国 海 商 法 研 究
Chi s u n lo a ii w ne e Jo r a f M r tme La
V o .1 N o. 1 1
21 0 2年 6月
J n 2 1 u . 02
郑 秉 物 . 行 程 序 中 扣 押船 舶法 律 问题 E3 中 国海 商 法 研 究 ,0 2 1 1 :49 执 J. 2 1 ,( )8 —2
ZH EN G ng w u Bi —
( a n M a i me Co r , a n 3 1 0 , i a Xime rt u t Xime 6 0 9 Ch n ) i
A b t ac Thi a tce s us e t g ne al ob e s rs n n h a tc v s e dita n e . I i w r g O s r t: s r il dic s s he e r pr l m a ie i t e pr c ie of e s l s r i m nt t s on t
T hi r il s a esa s u he c nfitofe f c i n s t e n dit anm e n p a tc wih p o e r s of s a tce alo m k t dy on t o lc fe tve e s be w e s r i nti r c ie t r c du e s qu s r ton a d g a i n,dit anm e ft e ve s lw hih b l ngst o e e e t a i n elto sr i nto h s e c eo O s m one o he s f c nd dit anm e n t ura e a s r i ntof t e v s e hih ha e n t a f r e butha n’ ee e s e e h e s lw c s b e r ns e r d s t b n r git r d. I he m e n i e, t s a tce r s s s e he p ul n t a tm hi r il aie om l f op nins o s itng dit anm e y r git a i t i o n a ss i s r i ntb e s r ton au hort iy. Ke y wor ds: xe u i n;ve s ld s r i m e e c to s e it a n nt;o n r h p o hi w e s i fa s p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海船舶〔2009〕273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我局制定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我局。

二OO九年六月九日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对建造中船舶设置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四条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二)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三)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四)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五)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六)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四)抵押人独立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五)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六)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七)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八)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九)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出具的船舶未在其他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适用国法律禁止设置抵押权情况的声明;(十)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1.19•【文号】法民四[2006]第1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法民四(2006)第1号)各海事局、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和海事案件审理,加强海事局与海事法院之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共同维护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经研究,制定以下工作指导意见。

请遵照执行。

一、海事调查与海事诉讼(一)海事局作为国家海上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对海上交通事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因海上交通事故提起的诉讼案件。

海事局、海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为查处海上交通事故,审理海事案件,应当相互配合、互相协商,提供工作方便,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司法水平。

(二)中国海事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对于突发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建立海事调查与海事诉讼协调机制,协助海事局和海事法院妥善处理事故和纠纷。

当地海事局和海事法院、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沟通信息,对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和重大海事案件,相互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和案件裁决结果。

(三)海事局应协助海事法院查询案件审理中涉及的船舶国籍、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租赁的登记和变更情况。

(四)海事法院因审理海事案件需要到海事局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派两名法官并应出示工作证件及协助调查通知书,海事局应提供事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海事法院收集的证据原件不能提取的,可以复制,由海事局签章确认。

海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海事局事故调查中签字确认的调查材料,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和理由,海事法院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海事部门协助法院扣押船舶若干问题探析

海事部门协助法院扣押船舶若干问题探析

关键 词 : 海事部门 扣押船舶
财产 权
以采 用 扣 押 有 关 财 产权 证照 并 通 知 有 关 产权 登 记 部 门不 予 以办 理 该项 财产 的转 移 手 续 的 财产 保 全 措 施 ; 必要时 , 也 可 以查 封 或 扣 押
该项 财 产 。但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海 事 诉 讼
扣押 船舶 的 含义 和种类
依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 0 1条 、 《 物权法》 第 6条 、 第2 4条 以 及 《 论 特 殊 动 产 物 权 变 动公 示法 律 制 度 》 等, 船 舶 属 于 特定 的动 产 。
近年来 , 由于 国 际 经 济 形 势 的 影 响 , 航 运 与 船 舶 制 造 业 持 续 低迷 , 业 内不少企业濒 临破产 , 涉 及 船 舶 的 民事 诉 讼 案 件 大 幅 上
升 。 由于 被 扣 押 船 舶 缺 少 甚 至 失 于安 全 管 理 , 安 全 隐患 大 , 监管 难
“ 活扣押” 和“ 死扣 押 ” 之类 名词 。 船舶 “ 活扣押” 是 指 法 院通 知 海 事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该 船 舶 的 买
院执行。 ) , 扣 押 船 舶 的 主 体 只能 是 海 事 法 院 及 其 上级 法 院 ( 海 事 法 院 所 在 地 高 级 人 民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但 实 际 工 作 中 , 地 方 人 民法 院 与 海 事法 院没 有 统 一做 法 ,考 虑 管辖 权 是 法 院 系 统 内部 问题 , 对 管 辖 权 把 握 的 主 体 是法 院 , 海 事 部 门 对法 院发 出 的协 助 扣 押 船 舶 请 求 一 般 给 予 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确需赴异地执行案件的,应当经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

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

第四条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委托执行函;(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海事扣押申请书

海事扣押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申请人:(名称、国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国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案由:因被申请人所属船舶(船名、船舶登记号、国籍、船籍港)在(时间、地点)进行(营运、作业、航行等活动)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申请人(名称、地址)遭受(具体损失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船舶,并责令其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

一、事实与理由1. 被申请人所属船舶在(时间、地点)进行(营运、作业、航行等活动)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具体条款)的规定,具体表现为:(详细描述违法行为及后果)。

2.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遭受了(具体损失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详细列举损失内容,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

3.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申请人损失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船舶。

二、申请扣押船舶的理由1. 被申请人所属船舶价值较大,具有扣押条件。

船舶在扣押期间,申请人可以就赔偿问题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2. 被申请人具有提供担保的能力。

根据申请人掌握的资料,被申请人拥有足够的财产或者信用,能够提供相当于船舶价值的担保。

3. 扣押船舶有助于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

船舶扣押后,被申请人可能更加重视赔偿问题,从而推动案件的解决。

三、申请扣押船舶的担保申请人愿意提供以下担保:1. 申请人提供人民币(金额)的现金担保。

2. 申请人提供(担保物名称、价值、所在地)作为担保。

3. 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名称、担保金额)的保证担保。

四、申请扣押船舶的具体请求1. 贵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所属船舶。

2. 贵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船舶价值的担保。

3. 贵院依法处理本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申请人:(公章)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94(000)003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
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对诉讼前扣押船舶规定如下: 一、诉讼前扣押船舶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
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总页数】3页(P105-1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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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彦君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黄西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3 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应海事审判新的形势,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目的,借鉴国际公约,对海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规定》对统一海事扣船与拍卖司法标准,规范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程序,完善海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目的,相关条文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供理解与适用参考。

一、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及目的扣押与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财产保全制度,对船舶实施扣押和拍卖,能使海事请求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自1984年我国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的30年中,全国海事法院共依法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外轮1160艘;拍卖船舶623艘,其中外轮123艘。

涉及40多个国家或地区。

船舶一般价值巨大,扣押与拍卖船舶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船舶扣押与拍卖一直是海事司法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司法解释》),对扣押与拍卖船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海事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解决。

如:对船舶是否只有扣押一种保全措施;能否拍卖因光船承租人债务而被扣押的船舶;拍卖船舶能否按照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委托拍卖公司实施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01.04•【文号】海船舶〔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现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04〕389号)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海船舶〔2009〕273号)同时废止,原《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01〕358号)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船舶所有人未变更情况下申请变更船舶名称,以及原发证书作废的公告,由船舶登记机关在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登记系统的“船舶档案管理”功能模块中上传船舶登记档案清单。

船舶登记机关发生变化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该船登记注销证明书办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船舶登记档案清单上传至船舶登记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5年1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下称《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归档等岗位。

不同岗位可由同一人员兼任,但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空白证书管理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校核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扣船申请书

扣船申请书

扣船申请书一、申请船舶扣押的原因我是船舶所有人,拥有编号为XXXX的船舶。

在此,我向您提交本份扣船申请书,希望能够获得船舶的扣押权。

下面是我申请船舶扣押的原因和必要的说明:1.1 违约行为XXXX船舶的扣押是为了解决违约问题而进行的。

根据航运合同,我与承租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承租人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遵守合同中的其他相关规定。

然而,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1.2 经济损失由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我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每月应支付XXXX元的租金,但是至今未支付的租金已超过三个月。

这使得我无法准时支付船舶的运营和维护费用,严重影响了我的经济状况和生活。

1.3 扣船申请的必要性由于承租人的恶意违约行为,我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在此情况下,扣船成为我维权的唯一选择。

通过扣押船舶,我希望能够迫使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的租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法律依据2.1 租赁合同船舶的租赁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一方或者双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明确规定了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而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2.2 船舶扣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船登记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船主有与船舶使用人发生的船舶使用合同、承租合同争议而需要依法采取措施保险其权益的情形,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扣船申请时,登记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依法予以扣押。

三、申请扣押船舶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为了申请船舶扣押,我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和要求:3.1 提交相关材料我已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支付证据、未支付通知书等,并请您在接受本申请后指定更具体的材料清单。

3.2 选择扣押方式请您指导我如何采取船舶扣押的具体方式。

我愿意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办事,以确保扣船申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同时,为了保障公正和透明,我希望相关扣船程序得到妥善执行,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我个人的权益。

查封船舶申请书范本

查封船舶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吨位:×××船舶编号:×××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申请人×××现向贵海事局提出查封船舶的申请,具体情况如下:一、申请查封船舶的理由1. 被申请人×××与我申请人×××存在合同纠纷,涉及金额巨大,至今未达成和解。

2. 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已严重违约。

3. 被申请人×××的船舶×××在此次纠纷中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可能对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4. 为了保护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纠纷的解决,现急需查封被申请人的船舶×××。

二、申请查封船舶的事实和证据1. 合同纠纷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履行情况说明、双方往来函件、证人证言等。

2. 被申请人违约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通知、违约答复、相关法律规定等。

3. 船舶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状况报告、船舶检验报告、海事调查报告等。

4. 其他支持申请人申请查封船舶的证据。

三、申请查封船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二十三条:海事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涉嫌逃避债务的船舶实施查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二十四条:海事法院可以对船舶的权属状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查封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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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海事法院
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
()____海法____字第____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
我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海法___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___年___月___日发出()___海法___字第____号扣押船舶命令,对停泊在________港(锚地)的被申请人____(写明其国籍和名称)所属_________(写明船籍和船名)予以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对该船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
二、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
三、对该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
1、本院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海___字第___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2、本院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海___字第___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说明:
协助执行事项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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