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壁垒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险业结构性壁垒分析

从20世纪80年代中国恢复保险业至今,中国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逐步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12年保费收入排名全球第6位,达到1.59万亿元,本文主要对保险业相关概念、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进行阐述,并从行政性壁垒和经济性壁垒两方面对我国保险业结构性壁垒进行了简单分析。

1 保险业概述

1.1 保险相关概念及分类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保险是专门以风险为经营对象、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同时具备储蓄功能。其本质是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1]。具有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积蓄资金、监督风险的功能。

保险业: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提供的保险经济保障。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指国民经济中以社会分工为基础,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企业或单位及其活动的集合。

保险形态的分类源于各国的法律,由于各国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分类的规定不同,因而保险形态的划分在各个国家不尽相同,美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日本的法律将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西欧国家一般将保险分为寿险和非寿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商业保险可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其中财产保险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在后面分析中,多是按照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进行分析。

1.2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古人有言:“天有四秧,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早在春秋时期我国就出现了“委积”制度的原始形态的保险制度。1805年英国商人在广州开设了中国第一家现代保险企业广州保险公司;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创立,其后我国相继成立了20多家水火险公司,其中洋务派官僚李鸿章从招商局拨资创办“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是我国最具影响的华商保险企业。一战期间我国民族保险业在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大发展中得以迅速发展,但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遭致沉重的打击,但最终又迅速消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各类保险业务,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旧保险业进行改造和整顿,1952年底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中外私营保险的改造任务,外商保险公司逐步撤离了中国保险市场,但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1958年10月,国内保险业务被迫停办,中断时间长达21年。1980年经国务院统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全面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同时大力发展涉外保险业务,自此中国保险业开始迈进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86-1991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成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相继成立,打破了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1992年9月,美国的美亚和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打开了封闭了40余年的中国保险市场的大门。1992年以后,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国内专业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相继成立,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格局,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随着内地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中国保险市场进入了一个全面开放的阶段。

截至2012年,全国保险机构总数总计有164家,其中保险集团10家,中资保险总公司101家,中外合资总公司52家。中国保险业初步形成了以大型国有控股公司为主导,多家股份制公司、中外资公司、外国分公司以及相互制保险公司并存的竞争格局。2012年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达到3%,人均保费从2000年的126.1元增长到2012年的1143.8元,增长了8倍;我国保险业虽然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但与世界相比,中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市场的有效需求没有得到较好的释放,中国的保险市场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升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2 中国保险业结构性壁垒分析

2.1 行政性市场进入壁垒

行政性市场进入壁垒,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通过行政指令等方式对潜在的市场主体进入特定的市场或行业的自由进行限制、干预所形成的市场进入阻碍。相对于经济性市场进入壁垒而言,行政性市场进入壁垒是一种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随机性和主观性。在我国行政性市场进入壁垒的存在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建国之后,为了尽快恢复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国家采取的是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我国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市场经济改革,但由于制度具有路径依赖性,我国政府为了防止市场出现因为自由开放过度而引发的不安全、无秩序现象严格控制市场的自由进入,这种控制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行政性市场进入壁垒。

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知道,我国过去长期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政府规制,国家通过一系列规制政策对保险业设置了很高的进入壁垒,特别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和民营资本的进入,采取的是非常谨慎的态度,以致行政性壁垒成为其进入保险市场的最主要壁垒,这也是导致我国保险业国家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形成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而且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营运资金。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2.1 经济性壁垒

经济性市场进入壁垒,是指由于诸多经济因素导致潜在竞争者不能自由进入特定市场或有关产业的经济性障碍。产业内现有企业阻止新企业从潜在性进入变成明显新进入的经济因素,就是经济性市场进入壁垒本文将着重分析保险行业的规模经济壁垒、绝对成本优势壁垒和产品差异化壁垒三个经济性进入壁垒。

规模经济壁垒。虽然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企业的规模都不大,与之存在较大的差距,从实证研究的结果来看也没有实现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