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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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合作协议书

甲方:李永祥身份证号:

乙方:高志明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合伙人本着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李永祥及高志明位于宜良县匡远街道办金梅社区乐善村小组林权证编号:宜林证字(2012)第22985号及宜林证字(2012)第22990号的两宗林地,双方共同开发、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甲乙双方各控股50%。

第二条:合作期间,如甲方要出让需经过乙方同意,乙方要出让需经甲方同意,出让所得由甲乙双方共享。

第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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