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类(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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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申请资助项目的实施保障措施篇一: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类(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分为:软科学研究项目、非医疗卫生基础研究项目、医疗卫生项目三类。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主要包括新区内涉及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第五条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五)重点领域: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税收与财政政策对产业结构的影响;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机制和产业政策与科学管理创新。
第六条申请非医疗卫生基础研究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单位之一:1、科研机构;2、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在本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3、新设立或年审合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4、其他开展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五)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直接从事申请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如果在同一年内同时从事多项研究项目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六)项目申报单位是联合国家、省部、市级重点实验室或者吸收海外留学人员、区外研究学者共同申报的,龙华新区单位应作为项目的责任单位;(七)优先支持以下项目:1、中、青年(45岁以下)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2、研究工作基础好、技术水平高,已形成物化成果或者标准、专利成果的项目;3、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具有实质原始创新、有可能成为新的知识增长点的基础研究项目;4、面向龙华新区产业发展需求,有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5、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带头人整合资源,组成创新团队进行交叉学科研究的项目。
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国科发计字[2001]196号
![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国科发计字[2001]1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bf1a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03.png)
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正文:---------------------------------------------------------------------------------------------------------------------------------------------------- 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国科发计字[2001]19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十五”科教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和“十五”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部署,为做好“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工作,我部在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科研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了《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
现将这两个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有关任务的组织、申报和实施工作,以提高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研究的水平和能力。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社会公益研究专项是国家财政支持科技公共领域的重要方面,也是“十五”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研究开发条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科技资金相互衔接和补充,以利于科技资源的统筹布局、合理配置。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结合公益类院所改革形成的新的布局,重点支持若干社会公益研究基地建设,形成社会公益研究网络,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公益服务事业提供技术保障,促进社会公益研究的可持续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以项目(任务)形式,为社会公益研究人才提供良好的软、硬件环境,稳定和壮大社会公益研究队伍,提高社会公益研究能力与服务水平。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优先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
与科技体制改革等工作相配合,通过科研院所改革绩效的考核评估,择优重点支持、引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发展方向,推动以科研院所为主体承担的社会公益研究工作持续、稳定地开展。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0780226c85ec3a87c2c563.png)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各试点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自2006年起,选择部分公益特点突出、行业科研任务较重的部门,先行开展试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三日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2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
科研资助措施方案

科研资助措施方案背景科研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然而,科研项目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在现代社会,科研经费成为了科研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鼓励科研活动的开展,我们需要制定科研资助措施方案,向科研工作者提供经费支持。
政府资助政府资助是科研资助中最主要的来源之一。
政府机构和科研部门会向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资助包括以下方面:1. 政府科研项目政府单位针对特定的项目或领域设立科研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团队进行选定,并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科研项目的优势在于其资助金额较大,能够满足长期高级科研项目的需求。
2.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是政府在科技领域进行的一系列长期计划。
投入资金通常较多,可以全面支持特定领域的科研工作。
科技计划项目通常会对所支持的科研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管,以确保科研项目的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3. 科技创新计划科技创新计划主要是为了鼓励创新性研究和发明。
此类项目的资助范围较广,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等。
资助的重点在于创新性和前瞻性,并优先考虑符合社会和国家发展需求的科研项目。
非政府机构资助除了政府的科研资助之外,还有许多非政府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机构通常具有专业性,支持特定领域的科研工作。
1. 科学基金会科学基金会是由企业、机构和个人捐赠资金,用于支持科学研究的独立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发现优秀的科学研究,资助科研团队,以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
科学基金会支持的领域较为广泛,通常对基础科学研究进行资助。
2. 行业组织行业组织通常是为了推动某一特定领域的发展而设立的。
其捐赠和资助的研究项目集中于其所代表的行业领域。
这些组织通常会资助产业应用开发、新技术试验、技术标准制定等,以促进整个行业的升级。
3. 慈善基金会慈善基金会通常是为了推动社会公益、教育事业和文化事业发展设立的。
其资助范围内通常包括教育、文化、医学、环保等多个领域。
由于其所代表的价值观,慈善基金会通常会支持对社会公益有益的科研项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冀财教〔2022〕64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属公益性科研院所:为规范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5日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是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稳定支持省属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稳定支持、自主安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安排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科研院所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申报条件第一条申请软科学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深圳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二)一个软科学扶持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扶持项目;(四)已在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安排项目支出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五)深圳市外研究机构可以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软科学扶持项目并应当与申请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六)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内。
软科学扶持项目重点支持战略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法制研究、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研究。
第二条申请基础研究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市、区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必须是申请单位(或合作单位)的在职研究人员;(四)项目负责人为博士后在站人员的,需提供合作导师签字的单位承诺函;(五)申请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能提供良好的科研用房及仪器设备;(六)有合作单位的,应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提供合作协议书,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
协议书中须注明双方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申请单位应承担大部分研发内容,资金分配比例大于等于单个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
如果项目无合作单位,则明确填写“无合作单位”。
2.有企业参与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区财政资金资助企业的金额,并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科发财字〔2000〕177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4.26【实施日期】2000.04.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为支持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工作的开展,提高社会公益研究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科研单位改革与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执行。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
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社会公益研究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科技政策,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报、公证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则建立项目与经费管理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央级科研院所(含转制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开展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国家与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社会公益研究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为30~300万元。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专项资金按照课题制管理的要求,实行全成本核算。
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以下简称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益研究专项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支持社会公益领域科技工作的重要举措。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以解决国家战略性公益事业发展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促进社会公益研究网络和一批社会公益研究基地的形成,提高社会公益研究的可持续创新能力和政府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服务水平。
第三条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以“突出重点、优化机制、建设基地、凝聚人才、推动改革”为指导思想,重点支持包括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和农业与农村发展等领域的重要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第四条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由科学技术部组织实施,围绕社会公益领域重大需求,实行公开申报,择优立项。
项目采取有限目标、一次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采取科技部、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层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科技部是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制定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的发展战略、支持方向、优先领域和基本管理程序;(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和预算评审,审定立项项目,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专项经费,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批准项目任务书;(三)监督检查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的实施,组织(或委托部门)项目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组织(或委托部门)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成果,重要成果的发布、宣传,并跟踪检查监督项目成果的应用和实现社会共享。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14187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04.png)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
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918c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5e.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部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7月19日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苏科计[2006]104号、苏财教[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科计〔2006〕104号、苏财教〔2006〕26号)各有关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为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改善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进一步提高其社会公益研究与服务的水平和能力,特设立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设备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设备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二○○六年三月二十日附件: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改善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进一步提高其社会公益研究与服务的水平和能力,特设立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设备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设备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滚动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设备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为开展公益性研究与服务所需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文献信息资源、生物种质资源、科学基础数据等基础资源和信息网络的建设以及相关配套环境建设。
科研资助计划实施方案

科研资助计划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科学研究的需求日益增加,而科研资金的供给却并不足够。
因此,科研资助计划的实施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目的。
本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推动科技创新和学术发展。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资助政策。
首先,需要制定明确的资助政策,包括资助对象、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内容。
政策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科研的实际需求,确保资助计划的公平和合理性。
2. 资金筹集。
资金的筹集是资助计划的核心。
可以通过政府拨款、企业捐赠、科研基金等途径筹集资金。
同时,还可以引入社会资本,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3. 申请评审。
科研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科研项目向资助机构申请资助。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项目的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内容。
资助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的科研项目予以资助。
4. 资助管理。
资助机构需要建立科学的资助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资助管理包括项目进展的跟踪、经费的拨付、成果的评估等环节,以确保资助项目的顺利实施。
5. 成果推广。
资助计划实施后,资助机构需要对资助项目的成果进行推广和宣传,增强社会对科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可以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多的合作和交流机会。
四、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资助计划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包括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加强对资助项目的跟踪评估等措施,以确保资助计划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五、预期效果。
通过科研资助计划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 提高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2. 推动科技创新和学术发展,提升国家科技水平;3. 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产学研结合;4. 增强社会对科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
六、结语。
科研资助计划的实施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推动科研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甬科社〔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科社〔2018〕83 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专项成效,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18年8月21日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我市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政府在支持农业农村、社会公益、民生发展等公共科技活动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益技术与政策科学(软科学)应用研究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和社会民生发展需要,支持公共性、社会性、非营利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对提升宁波农业农村发展、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民生等社会建设能力具有促进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领域主要包括:1. 农业农村公益领域:围绕农业新品种选育与高效种养、农林牧渔等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农产品加工贮运与质量安全、农业装备设施与信息化和农村社区建设与环境优化等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2. 社会发展公益领域:围绕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绿色建筑、减灾防灾、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科学普及等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闽科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2〕10号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9月26日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激发科研院所创新活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展符合院所章程职能定位,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
使用方向主要包括:(一)由科研院所根据自身技术优势或积累,自主选题开展能推动科研院所加快形成优势研究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二)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较大突破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三)有利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青年创新人才,推动协同创新的科研项目;(四)有利于推动我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科技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战略研究工作。
第三条基本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支持,重点突出。
采取稳定支持和竞争择优相结合的方式,在稳定科研院所基本研发方向、稳定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和稳定经费支持方式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科研院所持续开展优势领域基本科研活动,着力培养青年科研人才和一线科研人员,进一步提升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文号】•【施行日期】2016.1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11月)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现就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统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科学门类,统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全创新链条,加强系统设计、分类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主要原则——坚持价值导向。
针对我国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明确分配导向,完善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紧密联系。
——实行分类施策。
根据不同创新主体、不同创新领域和不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统筹宏观调控和定向施策,探索知识价值实现的有效方式。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类(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类(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分为:软科学研究项目、非医疗卫生基础研究项目、医疗卫生项目三类。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主要包括新区内涉及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第五条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五)重点领域: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税收与财政政策对产业结构的影响;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机制和产业政策与科学管理创新。
第六条申请非医疗卫生基础研究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单位之一:1、科研机构;2、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在本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3、新设立或年审合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4、其他开展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五)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直接从事申请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如果在同一年内同时从事多项研究项目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六)项目申报单位是联合国家、省部、市级重点实验室或者吸收海外留学人员、区外研究学者共同申报的,龙华新区单位应作为项目的责任单位;(七)优先支持以下项目:1、中、青年(45岁以下)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2、研究工作基础好、技术水平高,已形成物化成果或者标准、专利成果的项目;3、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具有实质原始创新、有可能成为新的知识增长点的基础研究项目;4、面向龙华新区产业发展需求,有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5、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带头人整合资源,组成创新团队进行交叉学科研究的项目。
科学技术部关于组织申报2004年度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组织申报2004年度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4.09.27•【文号】•【施行日期】2004.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组织申报2004年度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2004年度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现将2004年度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的组织、推荐和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和对象1.支持方向根据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布局和发展需要,重点支持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公益性农业技术等公益性科技工作的开展,并逐步形成社会公益研究网络。
专项项目目标和任务要明确、具体,项目需提出合理的运行机制和可操作的成果共享方案,机制的创新性和可持续发展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标准。
项目的相关内容要符合社会公益研究定位,一般性的日常工作、基建、大型设备购置和运行经费等不在支持范围内。
2.支持对象按照目前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专项项目的申请单位仍为中央级科研院所(包括转制科研机构)。
二、项目组织、推荐和申报1.为了突出国家目标,指导专项的申报工作,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2004年度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支持重点》(见附件1)。
请按2004年度支持重点的有关方向和要求开展有关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2.2004年度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的遴选条件符合国家目标,支持部门和行业开展解决社会需求迫切的重要社会公益问题的研究;优先支持列入社会公益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和国家层次的社会公益研究基地;属于行业共性的技术工作,需要跨部门(行业)、跨学科的联合协作、共同开展的研究项目;有一定预研基础,对项目申请单位的学科调整、布局优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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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分为:软科学研究项目、非医疗卫生基础研究项目、医疗卫生项目三类。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主要包括新区内涉及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第五条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
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重点领域: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税收与财政政策对产业结构的影响;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机制和产业政策与科学管理创新。
第六条申请非医疗卫生基础研究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单位之一:
1、科研机构;
2、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在本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
3、新设立或年审合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4、其他开展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直接从事申请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如果在同一年
内同时从事多项研究项目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六)项目申报单位是联合国家、省部、市级重点实验室或者吸收海外留学人员、区外研究学者共同申报的,龙华新区单位应作为项目的责任单位;
(七)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1、中、青年(45岁以下)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
2、研究工作基础好、技术水平高,已形成物化成果或者标准、专利成果的项目;
3、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具有实质原始创新、有可能成为新的知识增长点的基础研究项目;
4、面向龙华新区产业发展需求,有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5、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带头人整合资源,组成创新团队进行交叉学科研究的项目。
第七条申请医疗卫生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龙华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在岗工作人员所开展的医疗卫生类科研项目。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八条对一般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每个最高资助10万元,对重点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每个最高资助20万元。
第九条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申请材料
第十条申请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
(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
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
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